在較早前的香港立法會新界東補選投票日,一些網絡新聞媒體、學生報記者及公民記者,申請進入新聞中心採訪,但被負責的政府部門拒絕。之後有四家網上媒體發表聯署聲明,要求政府開放網媒、學生媒體及公民記者的採訪權。它們希望約見相關官員,舉辦業界座談,以制訂有關方案及具體安排。
香港記者協會也就此事發表聲明,促請政府給予網媒認可地位,接受香港各新聞工作者組織發出的記者證,以作為網媒認證之用。記協指出,香港是在大中華地區內唯一不承認網媒有採訪權的地區,希望特區政府盡快與世界接軌,認可具公信力網媒的地位。
其實有關網媒及非主流新聞業者的採訪權爭議,已存在一段時間。例如在兩年多前,已有七家網媒聯合向政府新聞處抗議採訪自由受阻。人權監察當時表示,政府提出的限制採訪理據不合理,做法不清晰,甚至可能違反國際法的要求。
採訪權是指新聞記者搜集資料的權利,本來只屬傳統主流新聞媒體記者的特別權利,其他非從事全職新聞工作的人士並不享有。學生報等具實習性質的媒體,就處於灰色地帶,但因它們日常採訪活動不算頻繁,和專業記者的採訪工作沒有什麼衝突,大家對年輕實習記者也較為寛待,會視乎實際情況作不同安排。
傳媒生態出現根本變化
近十多年新聞網媒逐漸興起,初時網媒的規模很小,一般只有十多人,採訪能量不高,網站內容以意見專欄為主,或以「策展」(curation)模式運作,因而對採訪權的要求不算強烈,即使有訴求也不受到政府和公眾重視。
然而,最近傳媒生態有根本變化,傳統紙媒經營困難,除了倒閉之外,另一選擇是純以數碼形式存在。例如英國的《獨立報》在今年3月底告別了印刷版,全面轉型為網媒。西班牙最暢銷的報章《國家報》也有類似打算,將分階段轉為純數碼報章。
與此同時,一些新成立的新聞網媒已頗具規模,員工由數十至數百人不等,可以和傳統報社爭一日長短。美國的《赫芬頓郵報》和香港的《香港01》便是例子。《赫芬頓郵報》自2005年在美國創刊,被AOL收購後開始大展拳腳,除了有美國版外,還擴展到加拿大、英國、法國、西班牙、德國、意大利、日本、巴西和澳洲等地。《香港01》最近更從網媒走向紙媒市場,出版周報及雜誌,實行雙線多平台發展。
在新科技帶動下,市民特別是年輕人取得資訊的模式改變,網媒的地位和重要性日益增加。傳統新聞媒體早已設立網上平台,各種規模的純網媒亦如雨後春筍。它們不單報道日常新聞,在重大社會突發事件的參與速度更快,提供了即時新聞和即時評論,又在平台上和讀者雙向溝通,形成網上社群,強化了意見匯聚和小眾身份認同。
由於使用了網上傳播方式,大批「公民記者」和獨立網媒湧現,它們自詡可充當「第五權」的角色,發揮監察作為「第四權」的主流媒體。這些發展,觸發起「誰是記者、何謂傳媒」的討論,因為專業記者和業餘記者的界線模糊了,新聞媒體的定義也變得不清晰。
政府難沿用原有做法
網媒應否和主流傳媒一樣享有同等的採訪權,支持者和反對者各有見解。支持者認為,媒體不應以傳播方式和平台來劃分,網媒和報章、電台及電視在本質上無大分別,都是以報道新聞為己任。
其次是新聞採訪權並不屬於某種出版形式的媒體,它應是所有傳媒甚至是普通人的權利,以配合現代社會的思維和新科技環境。
第三,不同的媒體各自發揮其功能及特點,從多角度幫助市民了解時事,媒體互相競爭監察,有利新聞及言論自由。
第四,政府有關傳媒的採訪規定不清晰,甚至互相矛盾,而且有欠公平。
當然,政府的現行做法也有其理據。根據香港中文大學《大學線》月刊的總結,政府有下列官方理由拒絕網媒的採訪申請:一、場地不足;二、非註冊報刊;三、不在「名單」上。
但《大學線》指出,有時開會場地仍有空位,也不會讓網媒入內採訪。有些已經註冊的網報,也被拒採訪,而且每次的回覆和做法也可能不同。有關政府人員如何處理「採訪名單」,沒有一套明確的準則,執法的尺度可寛可緊。對大專學生報記者的申請也是如此,有時批准有時不批准,有些部門可以有些不可以。
最近《大學線》及《Varsity》向政府新聞處查詢,為何不允許專上院校新聞報刊的記者在政府部門舉辦的記者會採訪。新聞處的回覆是「基於整體情況,包括場地條件、保安要求、現場秩序等因素,並非所有已註冊的傳媒可獲安排採訪」,而專上院校學生記者的採訪要求也未被接納,並表示傳媒和市民可在政府新聞處的網頁取得資訊,或在網頁上觀看記者會直播。
問題是,政府有否在取態上和行動上對場地、保安等安排作更大努力,試圖容納更多不同類型的媒體機構參與,還是只是因循地固守舊有的一套做法。
政府害怕官方的記者會出現混亂情況,或有人冒認記者到場鬧事,影響真正記者的採訪工作。一些主流媒體記者也許不想有太多同業一起競爭有限的採訪位置和發問機會,擔心不夠專業的「記者」影響了新聞界的報道水平和公信力,這也是可以理解的。但到了2016年的今天,考慮到科技水平、營運模式、市民獲取資訊的渠道以及新聞自由的理念,似乎很難繼續沿用原有的一套做法。現在應是時候檢討和正視網媒及其他人士的採訪權限,同時應制訂適當的政策方針,訂立一套公平合理的管理辦法。
「理念、原則、做法」三方面考慮
我認為可從三個方面着眼:理念、原則、做法。
首先在理念方面,在科技一日千里、界線日益模糊、資訊更見重要的今天,大方向應是適度放寬對記者和媒體的定義,不應停留在傳統工業社會的思維視野。因應大家對新聞質和量的渴求,不同資訊平台的湧現,各種性質媒體能合縱連橫競爭互補,政府和管理者在理念上要更新和開放,以適應資訊社會的新聞資訊秩序。
其次在原則方面,要決定是否把新聞傳媒和記者分類,如要的話如何區分,及不同類別的媒體和記者是否有不同程度的採訪權限。這是一些頗為複雜的議題,大家很難馬上有統一意見,但需要認真討論和解決。我初步的想法是,大家要看到不同新聞媒體的共通性,同時承認它們有不同特點和各異的認受性。如何將它們歸類和定立採訪權限?是根據其平台特色、歷史、規模、知名度、過往表現還是其他準則?這些可以是大家探討的標準。
記者大致可分為五類:
一、全職受僱於主流新聞機構的記者,他們的社會認受性較高,身份容易查證。
二、網媒記者,可以是全職或兼職,有不同程度的認受性,身份較難核實。
三、大學新聞科系的實習刊物記者,他們主要身份是學生,也有記者的工作責任。
四、公民記者,一般並非機構僱員,問責性和記者身份有疑問。
五、「報料」市民,在特定情況下響應新聞機構的呼籲,在事發現場提供消息或圖像。
我認為第一類傳統記者當然有完整的採訪權,第二類網媒記者因應其條件也有採訪權,第三類實習記者可按情況有某些採訪權,而其餘的「公民記者」和「報料人」基本上不獲採訪權。原則可以有彈性,透過大家協商共同制訂。
第三,在具體做法方面,政府有關部門可自行訂立登記制度,在名單上明確顯示合資格的新聞機構及它們的採訪權限。最好是不同部門有統一的標準和名單,接獲查詢時的回應能有根據、合理和一致,以免造成誤會衝突。
例如在台灣,總的方向是開放媒體採訪權,讓獨立媒體和公民記者都可以進入立法院。現時立法院在核實和發放新聞採訪證時有以下規定:一、媒體要有公司登記;二、媒體(包括網媒)的每日新聞內全國性新聞達六成或以上。符合規定的記者可申領常駐的採訪證,每個機構有若干配額,記者需預繳交個人資料和照片,就能自由進出立法院。另一種是臨時採訪證,只限當天使用,但不可進入議場,有申請常駐證件的機構可為支援記者在當天申請並領證。但也有人認為,上述規定太過嚴格,有可能違反憲法。
參考業界專業組織認證制度
除了有關政府部門自行規定和為記者辦理手續外,較簡易的另一種做法,是依靠新聞界專業組織所發出的證件。例如香港記者協會規定,全職新聞工作者當中,總收入一半以上來自新聞工作,即可申請成為正式會員及獲發記者證。自由新聞工作者雖不屬某新聞機構的全職僱員,也可以申請成為記協的正式會員,但要符合上述規定。獲得記協的記者證,更可申請國際記者證。香港攝影記者協會也規定,不論在哪種媒體工作,只要其收入有七成或以上來自新聞攝影工作,即可申請成為正式會員。政府可參照這些專業機構的會員認證制度,從而承認其記者資格,就可省回不少手續和煩惱。
對網媒的認受性其實不限於採訪權,新聞業內對它們能否參加常規的新聞獎項比賽,也可見端倪。在美國,自2009年起普立茲獎已容許網媒參賽,在近年更有一些網上新聞機構如《赫芬頓郵報》獲獎。該獎項主辦者在評審時,對新媒體和傳統媒體採用相同標準,不會因為平台不同而有差別。在香港,記協主辦和合辦的一些新聞獎也容許網媒參賽,記協在審視網媒是否符合資格時,主要看它們刊登內容的原創性、多元性和出版頻率。
總而言之,有關網媒採訪權的爭議,正反雙方各有論據,一時間很難有共識。但在今日社會,我們要與時並進,適當檢討,找到折衷辦法,以解決這個涉及新聞自由和市民知情權的問題。我們對這個議題要有前瞻的眼光,順應社會和科技潮流。在檢討過程中,可集合新聞界不同的媒體、相關專家、政府及公眾人士的意見,取得合理平衡。標準不宜太緊也不要太鬆,遇到很大困難時可分階段來進行,採用先易後難的原則,嘗試後再修訂,並參考外地的經驗。循着這個方向,相信可以早日找到大家都能接受的原則和做法。
(蘇鑰機,香港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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