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歷史退潮時的燃燈者:在香港重讀哈維爾(三)

「持不同政見運動」絕不是因為太激進而害怕以暴力推翻政權,反而是因為它不夠徹底。對他們來說,問題實在埋得太深,已不能僅僅由更換政府或技術改革等的方法來解決。
讀書時間

【編者按】「只有一個深植民間的,真正以多元多樣作為原則的,充分體現民眾參與的,創造的民主傳統,才可最終堵截由人民動員邁向以人民之名行獨裁之實的可怕道路」——1991年香港出版《天安門評論》發刊詞

哈維爾是捷克作家及劇作家,著名的持不同政見者、天鵝絨革命思想者之一。他的創作斟酌時弊,呼籲人們在(後)極權制度之下活出真誠,受捷克共產黨當局持續迫害。1977年起他陸續被指「危害共和國利益」、「顛覆共和國」而鋃鐺入獄。1989年6月4日起,波蘭的團結工會在公開選舉中擊敗共產黨取得超過99%議席,同年及後柏林圍牆倒塌,東德政權垮台,在匈牙利民主化和立陶宛宣布獨立的鼓舞下,捷克人民走向街頭要求司法獨立和舉行公開的自由選舉,最終在1989年12月,出獄僅42天的哈維爾被選為捷克斯洛伐克聯邦共和國總統。

「無權勢者的力量」是哈維爾的代表作,寫於1978年,剖釋捷克斯洛伐克的共產極權如何改造人民生活而使得兩者相互構成。

在這篇代表作中,哈維爾認為現今的極權制度已不像過去有明確的制宰源頭,社會不存在可以透過破壞特定群體或階級而得到解放。在今天的極權體制下,權力正如巨大綿延的蜘蛛網,這個網是為體制,限定了每個人生活的模式、形態、思想規矩。也許大家都不明白,也無意深究規矩的意義,但只要大眾都服從,就能從這張網之間獲取利益,得到「安逸穩定」的生活。假若人們要反抗,哪怕只有一點點的自主意識,在權力網泥足深陷的人們就會告發攻擊那些心有異想的人,因為他們恐懼,恐懼在現存權力網下的既得利益會因體制被推翻而煙消雲散。

在哈維爾看來,這正是後極權體制的特質:不如過去的極權體制有明確制宰階級,現在每個人都是權力制宰的源頭,沉默不作聲的順服人群,在共同支撐起後極權的制宰結構——「大家都是體制要控制的對象,但大家同時都是體制的主人;大家是體制的犧牲品,也是體制的工具。」

也正是在這樣的後極權社會中,哈維爾才提倡,要“living in truth”,活出真誠,過光明磊落的生活。當人們開始探問規矩,不再活於謊言假意的體制規限之內,後極權體制就失去默從的支柱,制宰才能夠從根本地被消解。

「活出真誠」的想法,對同樣經歷八九年國際政局風起雲湧,卻慘遭中共屠城的思想者影響很深。當手無寸鐵的學生遇到軍警的殘酷鎮壓,在這樣極端懸殊的權力對比中,被壓迫的人們是否束手無策?「判斷一種活動的是非功過,能否以有無眼前可見的實效為標準?」這是劉賓雁在《哈維爾選集》撰寫的前言中所說,而「人人都應自省」,是其中的回答:我們每個人為自由所作的事,足夠了嗎?群眾活得真誠磊落了嗎?

《哈維爾選集》出版於1992年,收錄了哈維爾不同時段的論政文章與劇作,是中文世界第一本哈維爾譯著,它的策劃和編譯者的聯合署名是「天安門民主大學」,由「香港專上學生聯會民主基金」贊助,「基進出版社」正式出版。

「天安門民主大學」誕生於北京的天安門廣場。據劉健芝在《遊走於體制內外》一書內的分享,1989年學生佔領廣場,5月19日政府宣佈戒嚴令,學生估計快要清場,但市民動員支援未到,軍隊也未達清場,於是學生們就構想了「天安門廣場民主大學」,使得廣場不至無所事事,也期在思考之間釀出進一步行動。當時一批香港學生接到北京學生的請求,希望他們買擴音器到北京支援廣場辦學。至6月3號晚上,天安門廣場上接到軍隊會來壓鎮的消息,廣場上的學生決定,雖壓鎮將至,但立此存照,宣佈「天安門廣場民主大學」正式成立。幾個小時後,便成血的歷史。

後來有人提議,既然廣場大學未能實現,就在廣場以外的地方延續。中國大陸以外的不少地方,如法國巴黎、美國東部都有復校嘗試,而在香港成立的「天安門民主大學海外復校計劃香港籌備處」,簡稱「天安門民主大學」,成了延續時間最久的一個。當時顧問有Stuart Hall,Marshall Sahlins,Terence Turner,John Comaroff,Mark Sheldon,武藤一羊等。

1990年起,「天安門民主大學」在香港運作了超過一年半,其間舉辦過不少公開課程,每個課程大概八課,每周同一時段上課,星期一至五每晚有兩門課程,星期六日則每晚有三門課程,由一群志同道合的核心份子自資自辦,還出版過不少對應時局的思想刊物,《哈維爾選集》便是其中之一。

在他們出版的另一份刊物《天安門評論》的發刊詞裏,我們讀到了這群人在八九民運後的思考:「在震撼全球的力量,化為在漫長歷史中細心建設的時候,各地冒起的地區主動性(local initiative)就更稱珍貴。因為只有一個深植民間的,真正以多元多樣作為原則的,充分體現民眾參與的,創造的民主傳統,才可最終堵截由人民動員邁向以人民之名行獨裁之實的可怕道路」,「在現時這個運動退潮的時候,正需要加強理論、思想上的探討,以作為運動高潮來臨的準備。」在這個意義上,他們承繼了天安門廣場上的抗爭精神,承繼了歷史長河上那忽明忽滅的燈,刻下自由真誠的思想實踐。

在思想的角度來看,歷史並不過時。二十六年前人們立足香港思考中國,對於今天的香港來說,這段歷史同樣蘊含思想資源。二三十年過去,我們的社會有變得更好嗎?我們也許都該自省,反問己身是否已做足夠,是否能在(後)極權籠罩之時,活出真誠磊落?

端傳媒將陸續刊出由羅永生翻譯,收錄在《哈維爾選集》中的「無權勢者的力量」一文,此版本是華文最早之翻譯。由於時間久遠,文本並無電子版,以下摘文為逐字鍵入,希望致敬前輩,也將前人曾經的努力散佈開去,並與此時此刻意志消沉的同儕前輩後輩互勉。

此次系列書摘主題是「知識分子」,刊載幾篇至此,原意是希望打破對知識「專業化」的想象。知識,也如權力,不屬於任何特定群體,也存於日常生活之間。只要願意思考生命與社群以至世界之關係,願意活出真誠,就足以稱得上是「思想者」。會思想的人,未必自由,因為他有所求,有所求則有所限制,有限制則覺無處不是枷鎖;然而他們都是最自由的,也許吧!

在我有限的資料之中,曾經被文本記載參與貢獻「天安門民主大學」包括講學出版等等的前輩包括:劉賓雁,羅永生、馬嶽、徐昌明、奕雯、阮志雄、劉健芝、許兆麟、古蒼梧、鍾祖康、岑淑群、黃奇智、陳炳釗、李金鳳、陳清僑、鄭毓盛、陳文鴻、劉健青、羅樹基、李焯桃、梁秉鈞、許寶強、盧斯蒙、陸德泉、丘延亮、姿亞飛、金超、潘永忠、言諒、馬國明、杜良謀、懷秋、陳國樑、關慶、趙飛、周國強、秦永敏、許應祈、楊淑貞、蘇耀昌、楚湘、胡美蓮、梁漢柱、姚傳禮、夏鑄九、陶飛、羅賓士、梁志遠、杭之、葉蔭聰、斯圖、魚思華、斐文昆、稽士、吳萱人、陳的曼、林光沁、Catherine K. Lin.、卜永堅、譚翼飛、阮勛、丁一、求霧子、陸萍、亦農、武藤一羊、韋思……還有眾多名不見傳或有所遺漏的義工志士,不管他們今天路往何方,但他們曾在歷史退潮之時點下思想的燈,我在此向他們一一致意。

天安門民主大學——海外復校計劃香港籌備處:
http://tiananmenuhk.wixsite.com/online

《哈維爾選集》

出版時間:1992年

出版社:基進出版社

作者:Václav Havel

編譯:天安門民主大學

歷史退潮時的燃燈者:在香港重讀哈維爾(一)

歷史退潮時的燃燈者:在香港重讀哈維爾(二)

XV

賣菜大叔可以只藉著不幹某些事情來試圖過磊落真誠的生活。他決意不再只因為害怕被房東告發而將旗幟掛在窗前,不再在那些弄虛作假的選舉中投票;不在其上司面前隱瞞己見,也就是說,他「僅僅」不再順從那些制度要他做的(這當然也不是微不足道的一步)。但這一樣會有下文:他會漸漸超越單純為了抗拒操縱而作的自衛性反應,做一些更具體的事,表現出重新找到的生命的崇高責任感。例如,他可以組織賣菜同業,一起行動保衛同行的利益。他可以寫信給不同部門,申訴身邊那些違法亂紀的事。他也可以去找一些非官方的文學作品,私下抄錄給朋友。

如果我所說的活得磊落真誠是所有這篇文章述及的「公民自立」、持不同政見者,或「反對派」運動中一個基本、具有存在意義(當然亦有潛在的政治意義)的立根點的話,那並不是說任何一種對活得磊落真誠的追求,都自動地成為上述的東西。相反地,從最終和廣泛的意義說,活得磊落真誠包含了廣闊的領域,其邊緣是很含糊和難以界劃的。那是一個充滿七情六慾,人生百態的領域。絕大部分人一直都藉藉無聞,其政治影響可能從不被察覺,或者除了一種所謂社會氣候或者氣氛之外,就沒有更具體的可說。很多這類的表達自始至終都是反對操縱的原始叛逆,亦即挺起腰板,活得像一個人那樣充滿尊嚴而已。

有時借助一些人的性情、原則、或職業,有時又借助一些偶然因素,例如特殊環境,私人關係,諸如此類無邊無際的無名領地,或會出現一些完整可見的力量,超越了「純粹」個人反叛,形成更自覺,更有系統,更有目的的活動。當磊落真誠的生活不再是對謊瞞騙隱生活的單純否定,反而以某種形式扣連起來,所謂「獨立的精神,社會及政治生活」就會出現。這個獨立的生活不能以清晰的分界線和生活的其他部分(「依賴的生活」)分割開來。兩類生活往往存在同一個人身上。然而,它最重要的地方是心靈的高度解放。在被操縱生活的汪洋大海中,它像小舟一樣航行,被浪濤拋動跌宕,但仍經常以磊落真誠生活的傳訊者一樣浮現,表達出備受壓抑的生命目標。

甚麼是獨立的社會生活呢?獨立生活的各種表現和活動自然是非常廣泛的,包括自學、自由創作、思考世界問題、溝通聯繫,以至各種各樣的自由心態、公民意識、獨立的社會自治組織等。簡單來說,就是使磊落真誠的生活態度得以彰顯、落實的領域。

所以,後來被視為「公民自立性運動」,「持不同政見者運動」,及其至「反對派」的,只是由獨立社會生活領域中浮現出來的冰山一角。換句話說,正如獨立社會生活是由廣義的磊落真誠生活發展出來,「持不同政見者」也是慢慢地由「獨立的社會生活」中滋長的。但一個重要分別是,如果獨立的社會生活,至少從外表上看,是活得磊落真誠的更高形式,我們卻不能由此而這麼肯定的說,「持不同政見者運動」一定是「獨立社會生活」的更高形式。它們只不過是其中一種表達方式而已。雖然它是更為明顯的方式,而且乍眼看來是最具政治性(及最表述得清楚)的顯現,卻絕不一定是最成熟或最重要的方式。從一般社會意義來說是這樣,從直接政治影響方面來說也是這樣。「持不同政見者」由於有了一個特殊的名稱,畢竟給生硬地與自己的母體割斷了。但把它與整個背景割斷實際上是不可思議的,因為它只是背景的一部分,而且在那裏汲取活力的泉源。正如上面一向所說,後極權制度的特性是,那些在一時看來或自視為最具政治性的力量,未必是名符其實的。決定它有多大真正的政治力量,完全視乎整個先於政治的脈絡。

這樣說了又如何呢?我想正正是這樣:如果不首先考慮那些不一定是「持不同政見者」,但卻以不同方式參與獨立社會生活的人所做的貢獻,就根本不可能談「持不同政見者」究竟做了甚麼工作,以及有多少果效。那些人可以是只想隨心所願地,不受審查,不用為完成指派任務而創作的作家。當官方出版機構不再出版他們的著作時,他們就將之以地下作品(Samizdat)方式流傳。他們也可以是哲學家、歷史學家、社會學家以及所有從事獨立學術工作的人,如果不能透過官方或半官方的渠道發表其作品,他們也會以地下作品的方式流傳,或者組織私人演講、討論,或研討會等。他們又可以是私下向年青人教授國家學校禁授內容的教師,也可以是在職的,或者是被開除之後,仍然繼續自由宗教生活的教士,以至那些不理會官方機構如何對待,仍然繼續自己工作的畫家、音樂家和歌手。它包括任何分享以及協助擴散這種獨立文化的人,包括利用各種可用的手段,表達及保護工人實際利益,還工會組織以真實意義,或者組織獨立工會的人,又包括那些敢於促使官員正視社會上腐敗不公現象,要求維護法紀的人,包括那些從他人的操縱把弄中掙扎出來,以自己的方式,按自己的價值標準生活的年青人。這樣羅列出來的清單是不會有盡頭的。

很少人會想到稱呼所有這些人做「持不同政見者」。但那些知名的「持不同政見者」不就是和他們一模一樣的人嗎?那些活動不又正是「持不同政見者」所從事的活動嗎?他們不是以地下刊物形式流傳自己的學術著作嗎?他們不是寫詩、寫小說、寫劇本嗎?他們不是在地下的「大學」講授嗎?他們不是和種種腐敗不公鬥爭,力圖肯定和表達各階層人民真正的社會利益嗎?

在討論過「持不同政見者」原本的思想態度、內部組織及組成來源後,其實已從旁觀的角度走到探究他們實際做的工作,他們怎樣表達自己的想法,及這些想法會引導他們往何處去等。

首要的結論是,最根本和最重要的活動領域,是人們如何嘗試創造和維持集中體現了磊落真誠生活方式的「獨立社會生活」,持之以恆,有意覺有系統地組織起來,恪守磊落真誠的生活態度。這大概是十分自然的事。如果磊落真誠的生活是人反抗體制異化壓力的立根點,也就是任何獨立政治行為唯一有意義的基礎,更是「持不同政見者」精神中最內在深厚的力量來源,那就很難想像,除卻恪守磊落真誠的態度,過磊落真誠的生活,為生活的真正見標爭取空間外,「不同政見」還會以甚麼其他為基礎。

XVI

後極權主義體制全面地向人類進攻,人們只能孤軍作戰。所以「持不同政見者運動」很自然地只能以自衛性的運動出現,以保衛人類、保衛生命的真正目標,反抗體制的目標。

波蘭名為KOR的團體,正名是社會自衛委員會。「自衛」這個詞也為波蘭其他類似的團體採用,其實蘇聯的赫爾辛基人權監察組織和我們自己的七七憲章運動,本質上也是自衛性的。

從傳統政治的角度看,提出自衛性的綱領是可以理解的,雖然這看起很低調、權宜,甚或根本很消極。它沒有提出新的觀點,新的模式或新的意識形態,因此它不是一般意義的那種「政治」,因為政治通常有提出「積極」綱領的含義,很少會局限在為某些人保衛某些東西這麼簡單。

我以為,這顯示了傳統政治觀點的缺憾。後極權體制並不是特定政府所行的特定政治路線。它完全是另一回事:它是一種複雜、深入以及長期的對社會的破壞。僅僅提出另一條不同的政治路線,冀求以更換政府來反抗這個制度,不單是不切實際,更是全然不對題,因為這根本搔不著癢處。問題已經不是甚麼路線、甚麼政綱出了毛病,而是生命本身的問題。

因此,維護生命的目標,維護人性,是一種更現實的做法,因為它與人們日常生活有關,可以由當下開始,更易普及,它同時(或正因為如此)也是更為透徹的做法,因為這才抓住問題的核心。

有時我們一定要走進苦難的深淵才能領悟真理,正如我們在天光大白下,一定要跑到井底去才能看見星光。我以為今日這些「低調」、「權宜」和「被動」的綱領——即「簡單」地保衛人們——在一定意義上(但不單單限於我們身處的環境)反而是最恰當而又最積極的綱領,因為它迫使政治回歸到它唯一正確的立根點:個體的人,而所謂正確就是要避免所有舊的錯誤。在民主社會,對人類的摧殘並沒有那般明顯和暴虐,因而這個在政治上翻天覆地的革命還沒有到來,大抵要等待更壞的事情發生,這場革命的逼切需要才會在政治上反映出來。但在我們的世界,正因為我們身處的苦難,看來政治已經經歷了這場變革:政治思想的關切點,已不再是一個由自我救贖的「積極」模式所提出的抽象遠景(機會主義的政治自然地就是這個銅錢的另一面),而是人們悠來受到這些模式及其運作所奴役的情況。

每知社會都需要一定程度的組織,但如果組織是為人民服務,不是人民為組織服務,人民就要解放出來,創造空間讓人們可以用各種有意義的方式自己組織起來。相反的,人們被這樣或那樣的方式先組織起來(由永遠知道「人民需要」的人帶領,然後斷言人民已經解放了——這種貧乏的做法,我們有切膚之痛。

很多囿於傳統政治思維的人,把「持不同政見運動」的純粹自衛性質看成弱點。那些人的角度看來,這些運動的綱領軟弱無力,但我正是把這看成是強處,超越了傳統政治。

圖為1975年1月4日,流亡海外的蘇聯異見作家Alexander Solzhenitsyn回答記者問題。
圖為1975年1月4日,流亡海外的蘇聯異見作家Alexander Solzhenitsyn回答記者問題。

XVII

在蘇聯集團的「持不同政見者運動」中,人們的自衛以各種保衛人權和公民權的形式出現,這些權利深植在各類文,諸如人權憲章、國際人權宣言、赫爾辛基決議以及各國的憲法中。這些運動要保護任何根據這精神行動而被控被囚的人,他們也持同樣的精神行動,反覆堅持要求政權確認及尊重人權和公民權,關注那些未能貫徹這些原則的地方。

他們的工作是基於法治原則,公開活動,強調活動不單合法,而且要將尊重法律視為最重要的目標之一。守法原則在蘇聯集團的「異議」團體間很盛行,雖然個別群體之間,從沒在這點上有協定,然而它是活動的立根點和框架。但這帶來一個重要問題:在充滿濫權枉法的地方,真的這樣廣泛和自願接受法治原則嗎?

這種對守法原則的重視,基本上既反映了後極權制度的特殊情況,也是人們對這種特殊性有基本了解的結果。如果說歸根到底只有兩條途徑去為自由社會而奮鬥——即合法手段和(武裝及非武裝)造反——那在後極權制度下,後者顯然是不合適的。當情況十分動盪,例如戰爭,或者當社會及政治情況都陷於白熱化,造反是對的。在古典的獨裁制剛建立起來,或者走向崩潰的時候,造反也是合適的。換句話說,當勢均力敵的社會力量(例如佔領國的政府與一個爭取自由的國家)在實際權力的層次上互相對抗,或篡權者和被奴役的民眾壁壘分明,又或者社會陷入了公開的危機,造反也是合適的。但在後極權體制的情況下——除了在非常具爆炸性的情況,例如1956年的匈牙利,情形恰好相反。那裏穩定、平靜,大部份社會危機只是潛伏地存在著(雖然那是更為深入的)。社會在實際政治權力的層次上並沒有尖銳地兩極化,而是正如我們談過的一樣,衝突穿透在每一個個人心中。在這情況下,造反的做法很少能在社會激起共嗚,因為社會給「催眠了」,沉睡在消費物慾的你爭我奪之中,全然消毀在後極權主義的體系裏頭(不單成為體系的一部分,甚且作為這個「自動機制」的載負工具)。任何像造反的事情都是不能接受的。社會上的人會將造反視為對自己的攻擊,不單不會支持,反而會更加偏向體制那一邊。在他們的觀點看來,體制至少可以保障一定程度的法治規矩。更且,後極權主義體制擁有一個史無前例地龐大而複雜的監視機制,直接和間接地操縱人們。任何反抗很清楚會走入死胡同,技術上也差不多不可能辦到。這些造反多半會在真正有機會將想法付諸行動之先已被瓦解。不過,就算造反有可能,它也會變成只是少數幾個孤立個人的姿態,不單被國家(及超國家)權力這部巨大機器鎮壓,也會為社會所不容,雖然他們是以社會之名來進行這些對抗(這其實也正是政權及其宣傳機器要給「持不同政見者運動」扣上顛覆破壞罪名,說他們陰謀、非法,採用恐怖手段的原因)。

不過,這還不是「持不同政見者運動」堅持法治原則的主要原因。真正的原因在於「持不同政見者」態度最深處的那種反暴力精神。這也是順理成章的。任何造反本質上都想用暴力去改變制度,但這往往帶來對暴力的迷信(一般來說,「持不同政見者」只會在極端的情況才贊成暴力,例如只能以暴力去應付的暴力及當故息苟且會實際上意味支持暴力,一如歐洲盲目的和平主義為第二次世界大戰開了路那樣)。正如我說過的,「持不同政見者」很懷疑那種以為只有改變制度,更換政府(不理會甚麼方法)才能給社會帶來根本改變的政治主張,也很懷疑那種認為值得為改變(由於是「根本」的)而犧牲掉「不那麼根本」的,即人的生命的思想。對理論概念的尊重在此超過了對生命的尊重,這正是人性再一次遭受奴役的危險所在。

正如我所指出的,「持不同政見運動」抱剛好相反的看法。他們將社會制度的改變視為表面、次要、不保證甚麼的東西。因而這種面對具體的人,保衛他們當下利益,遠離那些抽象政治遠景的態度,很自然地對各類型以「邁向美好將來」為名的暴力,抱有深深的的反感,並且深信由暴力帶來的將來,實質上會比現存的情況還差,即是說這種手段會給未來留下致命的印記。不過,他們這種態度也不應被誤解為政治保守主義或溫和主張。「持不同政見運動」絕不是因為太激進而害怕以暴力推翻政權,反而是因為它不夠徹底。對他們來說,問題實在埋得太深,已不能僅僅由更換政府或技術改革等的方法來解決。有一些忠於十九世紀古典馬克思主義教導的人,將我們的制度視為一個剝削階級對另一個被剝削階級的統治,他們假設剝削者永不自動放棄權力,因而唯一的解決方法就是進行一場剷除這些剝削者的革命。他們很自然地會覺得,諸如為人權奮鬥的做法太過墨守法規、自我陶醉、機會主義、甚至是完全誤導,因為這只是一廂情願,以為可以在虛偽的法制底下和剝削者討價還價。但問題卻在於,他們不能夠找出任何人有決心去從事這場革命。結果就使得他們自己苦惱、疑惑、被動,直至冷漠,換句話說,他們正變成這個制度希望他們變成的樣子。這個例子說明了在後極權體制的環境下,人們由於機械地照搬另一個時代,另一個世界的意識形態而被誤導了。

當所有法律——特別是有關人權的一般法律——只不過是個空殼和假象的世界,只不過是埋藏著全面操縱的遊戲,縱使不主張暴力革命,也會懷疑向法制的訴求究竟有沒有意義。「他們甚麼都可以批准,因為反正他們會一如既往,為所欲為」——這是我們經常碰到的意見。以為「君子無戲言」而向那些所謂法律作訴求,但甚至小孩都知道,它們只有當政府喜歡時才有效力,這不最終也只是一種偽善嗎?那不是一種帥克(Svejkian)式的議會不合作派嗎?不最終又是另一種遊戲,另一種自我矇騙嗎?即是說,墨守法規的方法真的可以和「磊落真誠的生活」的原則並存嗎?

要回答這問題,首先就要看看在後極權體制下,法典的功用是甚麼和有甚麼意義。

在古典獨裁制底下,統治者的意志是毫無制約地直接行使的,情況要比後極權制度嚴重得多。獨裁體制沒有任何理由要掩飾其權力基礎,或者隱瞞權力運作的方式,因此毋須多用法典去束縛自己。但後極權體制完全沉溺在將一切事物都用一個單一秩序統合起來的夢想:在那種狀態下,生活完全浸透在規則、法令、指示、常規、任務、規矩之中(但完全有理由說那正好是一個官僚制度)。這些常規大部分是作為後極權體制內對生活進行複雜操縱的直接工具,個人被化約為一龐大機器中的螺絲釘,其存在意義就只局限於為這個機器運作。他們的工作、住房、遷徙、社會文化活動……一句話就是一切一切,都給盡辦法畜養起來,事先規劃、調節、控制。而任何從這個事先安排好私生活乖離出來的舉動,都會被視為犯錯誤、放肆出格或者無政府主義。飯館的廚師不能為顧客烹製特別菜色,因為他沒有從官僚機構中得到難求的許可證,歌手不能在演唱會中唱出新歌,因為沒有官僚的批准。後極權體制無可避免地產生出那張官僚作風的大網,而每一個人生活的所有方面都被纏繞著,不能逃脫。為了使這個原則貫徹到底,所有生命的表情達意和生命的目標都給拉扯到體制自身目標的精神,使體制順滑無阻,自驅自動地運作。

狹義來說,法典也以這種直接的方式為後極權體制服務,營造一個令行止禁的世界。不過,它同時會以另一種間接的方式起作用,在某些層次上,法律近乎意識形態,甚至有時更成為那種意識形態的一部分。

一、法典就像意識形態一樣,為行為提供藉口。它以法律的辭令為權力的運作蓋上高貴的外衣,創造令人欣悅的假象,以為公義得到維持,社會備受保護,權力的行使被客觀地控制著。所有這些都掩蓋了後極權制度下法制的目標是要全面操縱社會的本質。一個對捷克生活所知不詳的旁觀者,如果單看其法律,就不會明白我們不滿的是甚麼。法院和檢察機關幕後受政治操縱,律師不能全力為當事人辯護,犯人實質上接受閉門秘密審訊,公安人員濫權和凌駕司法體系之上,引用法律條文中很多有意地含糊的地方,以及最根本的問題,即國家機關蔑視法律中有正面意義(公民權)的地方……所有這些都是旁觀者看不到的。他唯一的印象就是我們的法律跟其他很多文明國家的法律都不遑多讓,除了諸如在憲法中列明永遠一黨專政,以及熱愛一個強大的鄰邦的條文,會顯得有點奇怪之外。還有,假如旁觀者有機會研究公安和司法「明文」規定的程序,就會發覺很多一般處理罪案的規條都有列明:逮捕之後一定期間之內就要落案起訴,發出拘留令也一樣有時效上的規定,起訴罪名要公告周知,被告可以聘用律師等等。也就是說,每個人都有了藉口,他們會依法辦理。但實際上他們照樣會粗暴地毀掉一個年青人的生命,只因為他抄錄了一本被禁作家寫的地下小說,又可能因為警察偽造了他們的證供(上至法官、下至被告,這已是眾所周知)。但這些全部都在幕後進行。捏造的證供在起訴文件上不一定可以明顯見到,刑事法也不會排除被用於控告人抄錄被禁小說。換句話說,法律至少在某些領域只不過是一件外衣,只是假象世界的一部分而已。既然如此,為甚麼還要法律呢?因為法律和意識形態一樣,建立了個人和體制間的橋樑,令他們更容易進入權力結構,為權力服務。這些藉口讓人們欺騙自己,以為法律只是用來維護法紀及消除罪惡(如果沒有這些藉口,試想招募法官、檢察官、審訊員等會多難啊)。作為假象世界的一部分,法律不單欺騙了檢控人員的良知,也矇騙了大眾,矇騙了旁觀者,甚至矇騙了歷史本身。

二、正如意識形態一樣,法律也是權力結構外儀式溝通的必要工具。法律提供形式、框架和一套準則讓權力施行。法律使體制的各個部分互相溝通、明白,並建立自己的認授性。它為整個遊戲提供「規則」,以它們的那套技術來駕馭一切。假若沒有這套普遍適用的儀式,使權力結構的不同部分粘合在一起,後極權主義制度的權力還可以運作嗎?權力結構中的重要位置愈是由壓迫性的工具所佔據,依法辦事就愈重要。如果沒有法官、檢察員、偵訊員、辯護律師、速記員,以及厚厚的檔案,又如果這一切不是用某些鞏固的秩序維繫在一起,以至沒有控罪中那看起來中性的第一百條條款,人們又怎會那樣容易不經不覺地就因抄錄禁書而被囚禁?當然在沒有法律及其一切附屬物的情況下也可以這樣做的,但這只會發生在如烏干達匪幫主政的短暫獨裁制中,而不會發生在一個文明大國,代表現代世界,強大穩定的禮義之邦。那不單是匪夷所思,更是技術上不可行的。沒有法律作為一種儀式性的聚合力,後極權主義根本不能存在。

把官樣文章、虛有其表、推搪狡辯等作用表現得最淋漓盡致的,當然不是法律中那些明文禁止國民做甚麼事,觸犯後又會根據甚麼而被指控的條文,反而在說明人們可以做甚麼,有甚麼權利等的章節,才會表露無遺。這些地方可說是名副其實的「一紙空文」。但就算如此,這部分法律對體制仍然有不可磨滅的重要性,因為體制靠此在人民、在童臾、在國際輿論、在歷史面前建立起它整個認授性。體制不能一刻忽視這一點,因為他不能讓自己動搖自己意識形態的基本信條,這對其自身的存在是十分必要的(剛才我們已討論過權力結構是怎樣被自己的意識形態和其擁有的優越地位所奴役),否則就等如叫它自打咀巴,而支撐體制的其中一項重要支柱,亦即假象世界的完整性就會瓦解。

如果說權力結構內的權力運作就好像血液流過血管一樣,那些法典就像是鞏固著血管壁的東西。沒有了它,權力的血液就無法通暢,社會的肢體就會間歇貧血,秩序會瓦解。

那些堅持不懈地向法律——不單向有關人權的法律,而且向所有法律提出訴求的人,並不幻想法律在我們的制度下是另一回事。他們其實很明白自己的作用,正因為他們知道體制是牢牢地依靠法律那種崇高的面貌,他們更明白這樣的訴求有極重要的意義。體制不能沒有法律,除了假裝守法已別無他法,所以逼得一定要對這些訴求作出回應。要求維護法制就是一種過磊落真誠生活的行動,會在謊言的頂峰毀壞整個謊言的結構。這樣的訴求會一再使法律的官樣文章性質暴露於世,暴露於那些棲居在權力結構的人面前。他們讓人關注事情的實質,從而間接逼使那些躲在法律條文背後的人去肯定它,為它樹立威信。沒有這些提供藉口的東西和這些溝通工具,以強化這個社會的血脈,他們的意志就不能在社會中流通。他們為了自己的良知,為了對外界保持形象,為了鞏固自己的權位(作為體制內團結自保的機制),又或只不過為了害怕被恥笑在處理這些官樣文章時「藏頭露尾」,他們逼得要這樣做。他們別無選擇,因為他們不能放棄自己的遊戲規則,所以唯有更恭謹地對待這些規則。躲躲閃閃就只會破壞自己的憑藉,失去對溝通系統的控制。把法律看成只是一個偽裝,沒有可靠性,因而不屑向它訴求,實際上只會使法律作為偽裝和官樣文章的性質變本加厲,默許法律成為假象世界的組成部分,令那些利用法律佔便宜的人可以從容地享有這種(最虛偽的)藉口。

我經常看到公檢法人員在處理那些憲章運動的老手或一個大膽敢言的律師,以及案件受到公眾關注的時候(那時他們每個人都是具名的,不再受機器的無名性保護),會突然焦慮地留意那些儀式有沒有破綻。這並沒有改變在官樣文章之後是專橫力量這事實,但官員們的焦慮已給這種專橫力量的運動帶來制衡和框限。

當然這是不夠的,但「持不同政見者」態度的一個重要成素就是要從人的「當下」現實出發。它更強調持久不斷的具體行動——雖然這是不足夠的,只會紓緩個別無名人物的問題——未能提出一些在不明確的未來可行的抽象「根本解決辦法」。這不正是另一種形式的馬薩力克「點滴工作」方案嗎?但驟眼看來,「持不同政見者」的態度是和他們的做法大相逕庭的。

如果不談這種「君無戲言」策略的內在局限,這部分的討論是不完備的。問題出於:縱使在最理想的情況下,法律都只不過是防止生活由好變壞時其中一種不完善,以至多少是迂迴的方法。法律本身不能創造甚麼更好的東西。它的目的只是提供一種服務,其意義並不在法律本身。確立對法律的尊重,不會自然而然地帶來更好的生活,因為追求美好生活的目標是為了人民,而不是為了法律和機構本身。我們可以設想社會有一套完備而具有威信的法律,但卻使人無法在其中生活的情況。反之,縱然法制不完備,執法也有漏洞的社會,卻也可以使生活過得去。最重要的是生活的質素,以及法律是幫助還是壓抑生活,而不僅有否被遵行(過分嚴格的法律規限往往對人的尊嚴有破壞性的影響)。開啟通往人道、尊嚴、富足、快樂生活道路的鎖鑰,不在於憲法或刑律本身,這些只指定甚麼可做,甚麼不可做,因而它們可以令生活更容易,也可以令生活更困難。法律限制一些事,容許一些事,懲罰一些行為,接受一些做法,保障一些東西,但法律不會為生活帶來內容或意義。所謂為「法制」而奮鬥就要將法律放在生活的真實境況去看。如果不將眼光放到生活的美善和苦難的真實面,不能和生命構成道德關係,這些鬥爭遲早將會變成閉門造車,終至碰壁而嚐到苦果。不知不覺間,人變成旁觀者,單憑訴訟文件來判斷制度,一切都按章辦理,就心滿意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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