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何為「正常新聞」:香港《蘋果》被二度搜查,誰來定義言論自由?

當買一份《蘋果日報》也不能肯定是不是完全不會觸犯國安法。
2021年6月17日將軍澳蘋果大樓,一名記者在外拍攝。

香港警察國安處搜查壹傳媒集團總部暨《蘋果日報》報社,並以涉嫌「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拘捕包括《蘋果日報》總編輯羅偉光在內的五名報社高管。這是繼2020年8月香港警方拘捕壹傳媒老闆黎智英、對壹傳媒大樓進行封鎖調查以來的第二次大型行動。警方聲稱《蘋果日報》自2019年起,涉有數十篇中、英文文章呼籲外國「制裁中國」,危害國家安全,並據此凍結壹傳媒三間公司(包括《蘋果》的日報、印刷及互聯網)共1800萬港元的資產。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聲稱有關人員參與在一個大型「串謀」計劃中,是打著新聞工作的幌子行危害國家安全之事。

且不論警方以2019年為始蒐集證據,是對《港版國安法》未提及追溯期、特首林鄭月娥聲稱「既往不咎」的自掌嘴巴,當局在記者會上更刻意打造《蘋果》和其他媒體對立的印象:這一邊,《蘋果》「利用新聞為工具危害國安行為」、「勾結外國勢力」、呼籲制裁中國,參與在局方認為的國安相關「串謀」計劃中;另一邊,局方強調「一般正常新聞工作」不在當局打擊的行列,其他媒體人及媒體公司只要潔身自好、劃清界線、依照法律(強調包括《港版國安法》)來做新聞,則無需擔心。

這件事映射的深意已遠超一家媒體被政治打壓的層次。

但「串謀」計劃到底是什麼計劃?「串謀」和「正常新聞工作」之間的界線到底是什麼?有哪些具體的文章能成為證據?是評論文章還是報導中引用的受訪者的話?證據如果還未蒐集到位為何就能實施拘捕?⋯⋯對此局方一概沒有交代,畢竟,案件還處在「調查階段」,而永遠是說不清也不能說清楚的「國家安全」超然凌駕所有程序。

然而可以說,這件事映射的深意已遠超一家媒體被政治打壓的層次——當買一份《蘋果日報》也不能肯定是不是完全不會觸犯國安法——它正在新聞的各個參與者(包括讀者、記者、編輯、廣告商、投資者)之間製造斷裂,打擊整個公民社會的信息傳播鏈條;它在香港新聞業界製造二元對立的敵我矛盾,試圖「淨化」業界生態、誘發嚴重的自我審查;它要規範「正常」與「不正常」,實際上騎劫了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的定義權。至於被凍結了資產的、仍是政權眼中釘的《蘋果日報》還能活多久?記者會上一名親政府媒體記者的「七一」之問,大概已揭司馬昭之心。

2021年6月17日,壹傳媒集團行政總裁張劍虹被捕後被帶往將軍澳蘋果日報大樓。
2021年6月17日,壹傳媒集團行政總裁張劍虹被捕後被帶往將軍澳蘋果日報大樓。

「串謀」vs「正常新聞」,被改寫的香港新聞場域

當有新聞工作者因為出版文章而被指涉嫌違反國安法,而李家超嘗試將事件與「正常」新聞工作劃開距離,所造成的效果與其說是安撫,毋寧是改寫「正常」新聞的定義。

今次的拘捕行動更對本地新聞工作者敲響了難以忽視的警鐘。被逮捕的五人,除了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及集團營運總裁周達權外,《蘋果日報》副社長陳沛敏、總編輯羅偉光及蘋果動新聞平台總監張志偉,三人皆為新聞工作者,負責把關《蘋果》內容生產。也即,幾乎在維持一間公司正常運轉的行政、運營和內容部門的話事人,都被警方檢控。

面對傳媒提問,李家超只一再強調今次事件涉及的是「刑事串謀罪行」,需要與「正常新聞工作」作出區分。至於何為「正常」、「一般」的新聞工作,李家超回應指,傳媒工作者只需要考慮自身目的及意圖,若沒有違法或危害國家安全,便不受法律規管。但針對這次所涉及於《蘋果》刊登的文章,李家超及警方均以調查正在進行中為由,拒絕披露細節。

先不論涉事的文章具體內容為何,這次事件本質上是國安法框架下,又一次以言入罪的案例。局方聲稱《蘋果》「呼籲制裁中國」,涉及的文章是在《蘋果》發表的新聞內容,更突顯當下政權對國家安全覆蓋領域的理解,及其與新聞自由之間的矛盾。

《蘋果》刊登的文章縱然有其政治立場和論調,但一直以來仍是屬於香港社會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的範圍之內,其爭議主要圍繞在媒體是否具有「倡議」(行動)的功能。而就這一點,即便是在新聞學界內,也有不同考慮,在業界更有不同的實踐形式。在香港,把「倡議」明確作為自身定位,《蘋果》甚至不是首創媒體。支持媒體的「倡議」功能的人認為,倡議只是對古老的傳播功能之一的復興,其實每個媒體都有倡議功能,只是具體的處理方法不一樣。「倡議新聞」就像「快樂新聞」「慢新聞」一樣,只是非傳統型態的新聞,依然要遵守新聞的基本準則與倫理,而即使在方法上有爭議,亦應留待社會自行辯論修正。但今次事件則顯示,政府已有足夠信心,驅動國安法賦予的權力侵入本應屬於新聞自由的空間。

當有新聞工作者因為出版文章而被指涉嫌違反國安法,而李家超嘗試將事件與「正常」新聞工作劃開距離,所造成的效果與其說是安撫,毋寧是改寫「正常」新聞的定義。在新聞專業制度裏,報導事實,呈現社會上不同的觀點,以文字或影像等各種媒介傳播資訊,本身就是正常且正當的專業操作。今次事件的最直接影響,是政權利用國安法,將大眾理解的正常新聞工作,定義為「犯罪活動」,更稱新聞工作者為「罪犯」,稱報館資產為「黑錢」。如此一般,也反映了政權對香港新聞界作出指示,劃分出合乎其需要的「正常」和「合法」區間,以此整治香港新聞界。

2021年6月17日,保安局長李家超見記者回應警務處國安處拘捕5名《蘋果日報》公司董事,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案件。
2021年6月17日,保安局長李家超見記者回應警務處國安處拘捕5名《蘋果日報》公司董事,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案件。

《蘋果》在香港新聞界的特殊性在於,它一直是旗幟鮮明的政治異議報章,不憚於發表批判中國及香港政府的言論,亦明確地定位自身為香港民主運動的傳播平台。

這個意圖反覆出現於李家超與傳媒的問答之中。他多次呼籲其他傳媒與「罪犯」劃清界線,又指涉案的《蘋果》員工是以新聞作為工具犯罪。一方面是樹立了《蘋果》作為反面例子,要求其他傳媒警惕,另一方面亦毀謗了《蘋果》員工的新聞專業,甚至有將《蘋果》排除於新聞之外的含意。這和2019年反修例運動後,當局「撕裂」香港社會的話術同出一轍:運動人士皆為「反中亂港暴力分子」,「普通市民」要與他們切割。

這背後有一重更深遠的影響,就是把《蘋果》所代表的政治異議聲音劃分於合法的新聞空間以外,變相噤絕政治異見的合法發表。《蘋果》在香港新聞界的特殊性在於,它一直是旗幟鮮明的政治異議報章,不憚於發表批判中國及香港政府的言論,亦明確地定位自身為香港民主運動的傳播平台。若以嚴謹的新聞專業標準而言,《蘋果》結合民主訴求及新聞操作的做法,的確有新聞倫理的爭議,這亦一直是香港社會、新聞界及學界討論的議題。而今政權以公權力干涉《蘋果》的營運,無非是傳達一個信息:

批判政治及有倡議行動成份的異議,將不容於國安法之下的言論空間。

媒體內容觸犯《國安法》,針對機構,也針對多元觀點

記者試圖在評論和報導間進行區分的努力,顯然並不是多此一舉,因為從專業角度來說,評論和報導,以及報導中的引述性句子,代表的是完全不同的新聞主角。

數名記者追問李家超,所謂「呼籲制裁中國」的文章,到底是新聞報導中的引述性句子,還是評論文章中的觀點?李家超對此沒有明確回答。他並沒有區分文章的體裁,只反覆背誦,只要傳媒工作者準確、守法(lawfully and properly),就沒有關係;否則一旦違法,也是「損害香港傳媒界的整體聲譽」。

對此,全港8個傳媒工會組織發聯署聲明,指事件在新聞界引發恐慌,擔心國安法被「武器化」,嚴重威脅新聞自由

記者試圖在評論和報導間進行區分的努力,顯然並不是多此一舉,因為從專業角度來說,評論和報導,以及報導中的引述性句子,代表的是完全不同的新聞主角。報導的主要寫作者是記者,流程上經過採訪和編輯兩個環節,過程中會進行非常仔細的事實查核,「真實的陳述」是這類文體的關鍵;報導中的引述性句子則來自被訪者,而非媒體自身;評論則以觀點、分析見長,基於的是評論者個人的經驗、觀察甚至研究,比之報導,評論顯然在立場和語言發揮上有更大的空間,「洞見」「見解」是評論的最大賣點。

區分「危害國家安全」的是評論還是報導,還是報導中的引述性句子,對應的根本性問題是,當局到底是在指控《蘋果日報》的自身立場,還是把市面上、社會上的不同觀點與媒體立場混為一談。如果是前者,那麼針對的是《蘋果》本身,若是後者,則針對的是廣泛意義上,媒體作為一種傳達多元觀點的平台的功能,以及多元觀點的存在。

2021年6月17日,在便利店出售的《蘋果日報》。
2021年6月17日,在便利店出售的《蘋果日報》。

這種模糊定位為新聞實操帶來的審查效應卻是不言而喻的:如果報導中的受訪者有批判政治、又呼籲政治行動的聲音,那記者可不可以報導?如果評論者有政治上和當局不一樣的、在當局看來激進的觀點,那麼編輯又是否可以將相關文章發出?

筆者認為,在新聞業務層面進行這樣細緻的分類,未必是眼下當局想要做的事情。在「證據細節不宜披露」的說辭以外,李家超也說出「除了文章內容,整體看是否涉嫌刑事串謀」、「新聞工作只需考慮是否符合香港法律」、「警方收集證據不論是否新聞材料」⋯⋯

這似乎只體現出一種「關懷」:只要「罪行」是刑事串謀,什麼材料都不排除被拿來做證據——換句話說,是什麼體裁並不是最重要的,只看這篇文章的目的和意圖是否危害國家安全。

但這種模糊定位為新聞實操帶來的審查效應卻是不言而喻的:如果報導中的受訪者有批判政治、又呼籲政治行動的聲音,那記者可不可以報導?如果評論者有政治上和當局不一樣的、在當局看來激進的觀點,那麼編輯又是否可以將相關文章發出?就算記者和編輯願意為自己出品的報導和評論負責,無懼審查,但又是否也擔待得起其他發聲者的安危與風險,繼而減少披露與引用他們的言語和文章,以免間接導致他人因言獲罪?

據報道,香港警方帶走了《蘋果》的38部電腦,並在電腦中集中搜尋「美國集會」、「支持香港」等字眼,很可能「呼籲制裁中國」的罪名要與2019年反修例運動一度向美國及G7提出幫忙的請求扯上關係。但全港幾乎所有媒體(不論立場)都有報導及評論這些事件,甚至提出制裁請求對象也不限於美國、G7,還有歐盟⋯⋯那麼到底是警方力有不逮因此無法周全、法不責眾,還是只是拿最具動員能力的《蘋果》來開刀?

2020年8月10日,逾二百名警員進入壹傳媒大樓搜查。
2020年8月10日,逾二百名警員進入壹傳媒大樓搜查。

法庭批准警方蒐集新聞材料,傳媒生態鏈勢被切割

不能忽視法庭批准警方取走屬於《蘋果》的新聞材料的決定。

在去年8月,香港警方第一次進入壹傳媒大廈搜證時,《蘋果》員工以及香港新聞界已對警方窺看記者桌上的新聞材料有所反彈,但那次警方並未得到法庭手令,檢取新聞材料。今次警方根據國安法獲法庭授權檢取新聞材料,壹傳媒公會及記協皆表示擔憂,認為會影響公眾對傳媒信心,令市民不敢接受傳媒訪問。

香港法律規定,執法部門若須檢取新聞材料,需經特定程序作出申請,並由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法官批核。這類申請需要進行公開聆訊,以及有三個層級,分為交出令、須封存資料的搜查令,以及可檢視材料的搜查令。有關規定見於香港法例第一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第十二部份,在1995年由立法局通過,意在加強對新聞自由的保障。

警方國安處人員沒有經過公開聆訊,便拿著法庭手令抵達《蘋果》門前,可見《國安法》對新聞自由的尊重並不如香港整體法律,它儼然凌駕一些香港法律的設立原意。

然而,今次事件中,警方國安處人員沒有經過公開聆訊,便拿著法庭手令抵達《蘋果》門前,可見《國安法》對新聞自由的尊重並不如香港整體法律,它儼然凌駕一些香港法律的設立原意。

壹傳媒工會及記協的憂慮是實在的。香港社會因著《國安法》後的法律紅線,人心惶惶,此時,法庭非但沒有充份保障新聞機構必須保護其信息來源的專業操守,更允許警方肆意檢取任何新聞材料,此舉將打擊新聞工作者的日常工作。如何讓受訪者在安全的情況下提供信息?即使受訪者願意承擔信息外洩的風險,自己又能否保障材料不被執法部門檢取?這是否會導致傳媒人加劇自我審查,因循苟且,也許視乎業界能否在日漸收窄的環境中堅守價值,也取決於讀者市場是否願意支持敢言的媒體。

2020年8月10日,《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上在寓所被捕,涉及觸犯國安法罪行。
2020年8月10日,《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上在寓所被捕,涉及觸犯國安法罪行。

其連串舉動卻影響著香港新聞界的資方、記者、作者、甚至受訪者與讀者,以及連結起他們的整個新聞傳播鏈。

而李家超在記者會上,只有反覆污名化因今次事件被捕的新聞工作者,呼籲傳媒同業及市民與「罪犯」劃清界線。同時凍結《蘋果》資產,在商業層面打擊公司營運。政府一貫的說法是將《蘋果》塑造成新聞界的例外,個別的害群之馬,但其連串舉動卻影響著香港新聞界的資方、記者、作者、甚至受訪者與讀者,以及連結起他們的整個新聞傳播鏈。

這次事件造成的寒蟬效應,也勢必滲入廣大讀者的心理。有記者追問李家超,關於局方聲稱涉事的數十篇文章,如果有讀者在社交平台上點讚、分享,會否有違法風險。李家超再次迴避問題,只稱拘捕仍在進行當中,任何協助、教唆、參與犯罪的人士也有可能被捕。此處的含混不清既是滋長恐懼,亦賦予政權伸展管治權力的彈性。「與(危害國家安全)的罪犯為伍,會付出沉重代價」,李家超的說法近乎恫嚇。

自由是法律容許範圍內的自由,這句政府官員奉為圭臬的說話,如今總是帶有威脅的意味。

「正常的」新聞工作:傳聲、潔化?

追看記者會的坊間大眾對親政府的《東方日報》的四個提問一片譁然。

《東方日報》提問的原話是:局方對五名高層入罪有否信心?傳聞政府有意在7月1日前取締蘋果,局方會否確保蘋果7月1號就沒有報紙出呢?你形容今日被捕人士為涉嫌犯罪分子,你會否形容蘋果日報為犯罪集團?會否叫蘋果的員工「跳船」,若「跳船」能否保平安?

即便是以親政府媒體的提問技巧來看,這幾個問題也過於不專業。這樣的提問給了李家超一個扮演「客觀中立」、「執法有則」的光輝形象的機會。

把傳媒視為第四權、監督者的人,應該都明白傳媒提問要避免導向性、挑戰而非順應官方說辭的基本道理。但即便是以親政府媒體的提問技巧來看,這幾個問題也過於不專業。這樣的提問給了李家超一個扮演「客觀中立」、「執法有則」的光輝形象的機會,李家超依然沒有具體回答這些問題,只是讚美了一番警方蒐證,表達信心,言必稱「依法行事」,當局當然不會干涉個人決定——總之入場有風險,責任需自負。不要將「一般正常新聞工作」和《蘋果》事件扯上關係,李家超藉機再次強調。

而《東方》示範的這種提問方式會是當局眼中「正常新聞工作」的樣子嗎——對主要競爭對手幸災樂禍,媚俗局方,言官方之不方便言,反襯當局的「法治」、「中立」、「專業」。

2021年6月17日,《蘋果日報》副社長陳沛敏的辦公位置。
2021年6月17日,《蘋果日報》副社長陳沛敏的辦公位置。

在保守親建制的論述之外,能存在異議、批判與質疑結構性問題的言論,後者正正被官方抽空於「正常」之外。

對於非建制媒體來說,「正常」甚至不是一個有明文參照的標準,而是傳媒作為個體與公共之間的介入者,也可能被全然架空和抽離——因為媒體的批判功能、媒體上發表的批判觀點,都很有可能違反《國安法》,要被「不正常化」。「正常化」的媒體大概要在官方允許的淨化過的空間裏做新聞,在這個空間裏,哪怕沒有歌舞昇平,也可能是纖塵不染。

以這種定義來說,某程度上,香港社會以往享有的言論自由,也必然伴隨著公共辯論的良莠不齊——一個正常的多元觀點空間,只能以公共輿論中的「烏煙瘴氣」為代價,既有縝密、華麗、精緻的觀點,也必須容得下表達有缺陷、立場有差異、論證不詳實的情緒與思考。更重要的是,在保守親建制的論述之外,能存在異議、批判與質疑結構性問題的言論,後者正正被官方抽空於「正常」之外。

而現在這份抽空的壓力前所未有地迫切。當局急需借助法律和行政權力,掏空香港公民社會的根基、清理異議分子。

讀者評論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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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算了吧,這個討論肯定沒有結論;正如永遠有人將法治精神錯誤解讀為「以法治國」一樣。

  2. @madlex

    24个常见的逻辑谬误的名你都会抄了啊
    还有十几个名呢
    问题是
    你会抄名了。你逻辑水平就上去了?
    。。。。。。。

    稻草人是说虚构一个不存在的靶子进行攻击
    我问有没有造谣的自由跟这个有啥关系啊?我虚构啥了?
    大哥你至少看看定义啊。
    抄都抄不对
    你胡乱填的吧?
    真替你着急

  3. 如果美国的媒体老板敢拿中国的钱,跟中国的高级情报官员密探如何在美国煽动暴乱
    你猜会怎么样?
    你猜端传么会怎么报道?——诉诸虚伪,起源謬誤,竊取論點
    揭露真相的斯诺登,阿桑奇
    同情的卓别林
    别说暴乱了,他们犯了什么罪?他们的言论自由在哪儿?——竊取論點

  4. 人到底有没有造谣的自由?
    人到底有没有通过造谣损害他人的自由?——稻草人
    当年
    科威特大使的女儿涕泪俱下说自己是被杀害父母的伊拉克难民
    当年
    鲍威尔拿着个小瓶子说这就是到了今天也没找到的生化武器证据
    当初香港的瞎眼女
    现在活蹦乱跳的,毫发无损,但是当时被欺骗的人上街打砸——訴諸偽善,訴諸情感
    如果今天苹果的罪行是真的,那是他罪有应得
    如果今天苹果的罪行是假的,那也没办法,被造谣伤害也是很正常的
    或许这就是人生吧——假兩難

  5. 人到底有没有造谣的自由?
    人到底有没有通过造谣损害他人的自由?
    当年
    科威特大使的女儿涕泪俱下说自己是被杀害父母的伊拉克难民
    当年
    鲍威尔拿着个小瓶子说这就是到了今天也没找到的生化武器证据
    当初香港的瞎眼女
    现在活蹦乱跳的,毫发无损,但是当时被欺骗的人上街打砸
    这样吧
    如果今天苹果的罪行是真的,那是他罪有应得
    如果今天苹果的罪行是假的,那也没办法,被造谣伤害也是很正常的
    或许这就是人生吧

  6. 如果美国的媒体老板敢拿中国的钱,跟中国的高级情报官员密探如何在美国煽动暴乱
    你猜会怎么样?
    你猜端传么会怎么报道?
    揭露真相的斯诺登,阿桑奇
    同情的卓别林
    别说暴乱了,他们犯了什么罪?他们的言论自由在哪儿?

  7. 既然權利與權力都為感受,還需要寫什麼法律來規定權力與權利?以此推斷,殺了南京人之後,中國人心掛的日本人顯然未做侵犯人權之舉。畢竟中國人感受的被侵犯是不算數的。這種中國人夢蝶式的囈語可以少一點嗎?這種話講出來,只能證明現在中國叢林互食的禽獸越來越多,而人越來越少。

  8. @willthinks
    權利是權力的附屬,不能把權利獨立出來講,因為權利總是在權力充許下才能使用。
    以下面的例子來講「你去天安門廣場大大聲喊結束一黨專政後你就會明白權力是什麼。」
    「在天安門廣場大喊結束一黨專政」是言論自由(這句句應該没有危害國家安全吧?),但在天安門廣場上没有說這句話的權利,因為
    政府用權力限制了人民這個權利。

  9. Yee… 我以為我們聊的是感受。

  10. @wiilthinks, 「權力是感受」明顯串緊你的「自由是感受」。對方都話,自由有感受一面,同時有權利一面。你東扯西扯,使據點失去焦點,同時令人不知所云。

  11. @俊偉
    我們聊的是權利。
    你說的是權力。
    👏👏

  12. 權力是感受?
    你去天安門廣場大大聲喊結束一黨專政後你就會明白權力是什麼。

  13. @rsk
    懂得人自然會知道我都是在說一個主題:自由。只是剛好自由貫穿了那些事件。

  14. @willthinks,你最好殖民主義還殖民主義,轉型正義還轉型正義,新聞自由還新聞自由。由古講到今,將不同主題放在一起講,十分費解。

  15. 有些人對我想表達的不理解,我繼續解釋哈。
    我們先試著想像,智人最初的模樣。在語言尚未成熟之前,為了溫飽到處遷移。
    那個時候,我們的祖先根本就沒有所謂的制度,沒有國家、沒有法律、更不會去思考什麼是自由。
    當我們有了語言之後,人類終於可以嘗試大規模合作。因為為了要管理這麼龐大的人群,就必須要讓這些人相信同一個理念目標,神話故事就這樣出來了。為了某些神明,我們在同一個規範底下一起生存。
    回到21世紀。
    當我們在討論自由的時候,我打從心底就不認為大部分的人能明白「自由」是什麼。你們可以舉很多例子,但終究「自由」是不可能有規範的。
    樓下有個人用監獄做例子,自古以來歷史上有多少名人義士被關起來。但他們在監獄裡面依然表現出自由的態度,身體雖然被綁起來,但他們卻說自己是自由的。
    樓下有個人說自由是權利?權利又是什麼?不好意思權利也是種感受,自從農業時代來臨,人類第一次才有我要保護好自己財產的概念。
    但很好笑的是,美國侵犯當時的印地安人,奪走原本住在那裡的居民,然後現在說這些土地是美國的。(當然,印地安人最早也有可能是奪取別人土地)
    台灣本來也有原住民,那又是誰奪取他們住的地方,然後宣稱自己的呢?
    我們覺得一切擁有的都理所當然,但一切都是我們自己覺得爽。從來沒有想過,每一件事情其實都是自己想像出來的。
    如果有人要跟我要談權利,談自由。請先把你現在腳下的土地還給上一個被奪取的人。做不到?那我還是只能說,拳頭大的才能說話。而本來拳頭大的是你,只是現在你遇到了拳頭比你更大的人而已。所以你不爽了(感受問題)

  16. “監獄裡的犯人可以自由的行左行右,可以自由呼吸空氣,只要佢覺得係個4平方米的空間過得很爽,他就是自由的。” 想問樓樓樓下的你知唔知自己講d 乜。

  17. 自由不只是感受,自由更是一種權利。
    我們在說到言論自由和媒體自由的時候,更多的,是說到在公共場域,公民和媒體,有沒有針對時政發表看法,甚至批評的權利。
    因為針對的對象,是政府。所以這樣的權利,就成了對政府公共權力的制衡。畢竟,政府的權利來源,是來自於人民的賦予。
    所以,我不認為任何人,包括政府有權利定義言論自由。但是,我們有權利一起去思辨什麼是言論自由,他的邊界為何,去得到共識。《正義論》裡的無知之幕,就是其中很好的法子。
    而蘋果的例子,當政府和議會沒有經過合理的管道得到公民的授權,當法律的定義變得模糊不清,當所謂法治變成打壓一切異議的手段,我看到的,是言論自由作為每個人和媒體參與公共事務,針對政府的權利被嚴重打壓和剝奪。
    我不經想起小時候看香港電影裡的一句話。
    “差人大晒呀?”
    現在的香港,還有沒有問這句話的自由(權利)呢?

  18. 樓下到底在說什麼?🥲

  19. 我想回應學姐在下面的回覆,來說說我的觀點。
    「學姐:留言區有規則是要你,尊重發言
    打壓言論自由是要你,閉嘴」
    尊重就是一種感受,大家有了共同感受就成了道德標準。強迫你遵守某些跟你不同的道德標準,人才會覺得被打壓。
    香港回歸中國,香港有尊重中國已有的道德標準嗎?還是強迫中國去遵守香港本來的道德標準?到底是香港打壓中國還是中國打壓香港?
    我看到有些回覆,把律法拿出來定義言論是什麼。但有趣的是,法律也是人規定的。
    人自從有了語言開始,就不斷地在制定標準。人就是世界的標準。可以吃牛羊豬,但狗貓不能吃。你可以說話,但不能說我愛不聽的。
    最後,什麼是言論自由。
    當你覺得爽的時候,就是自由,當你覺得被限制的時候,你就不自由。自由只是一種感受。我相信很多在中國生活的人民,並不會感受不自由。既然他們沒有感受不自由,為什麼偏偏要有人拿自身的道德標準去說中國不自由呢?一切起源都是人的道德標準自大驕傲🥸

  20. 樓下那個jackhui是在偷樑換柱,文章說的是媒體有沒有倡議功能,到他這邊就變成了倡議新聞,報道新聞屬於媒體的另一個功能,他不但是豎稻草人,還是把這兩個不同的功能扯在一起說,順著他的話走就上當了。
    至於倡議功能,等國媒體尤其是黨媒可愛用了,換成蘋果就不行,是爲等國雙標作風的又一例證。

  21. 言論自由於媒體之實現形式,個人認為,有兩層含義。一是媒體所發表之內容受到保護,二是媒體所發表之形式收到保護。有人認為媒體只可做新聞,其餘就是不務正業,這就是對媒體之言論自由不瞭解的表現。媒體所發表之形式多樣化,亦是實現言論自由之必要條件。如果媒體只可報導“新聞”,不可有評論,對談等等形式,則意味著媒體同現場遺留之攝影機沒有區別。之前已講過言論自由產生之目的,是為公民參與及監督之用。權力閹割下只許“事實”而不許“觀點”之媒體,無疑是閹割了公民表達意見之權利,是對言論自由的一種侵犯。

  22. 我也來加入戰場(?)。
    倡議是為了讓公眾(媒體也應是社會大眾的一份子)可以跟政府政策對話,因為我們不應該期待政府提出的政策皆內部討論到完美才端出來,縱使內部討論後覺得新政策非常完美,然為了避免內部的團體迷思,公民社會中,較有組織論述能力的媒體對政策缺失喊話,藉由提醒驅使政府從內自發修正,至於倡議有效無效,能否發揮行動作用,視政府自我糾錯能力而定。
    現在香港的環境,很顯然倡議的行動能量已然被國安法架空 ,一個已經被架空的媒體第四權行使,還能發揮多少危及政權的力量,不妨每個人內心評個分數。港府或許可以思考一下,留下一個可以維持一國兩制(的假面)、言論公開倡議的指標性港媒,對其所稱要維護其可信可愛可敬的國際形象,是利或弊?

  23. @jackhui,你用「倡議」這個字用得很怪。我就用維基的定義:
    倡議(英語:advocacy)係指有目的地去努力改變目前現有或研議中攸關特定個案或其群體權益的公共政策或實務作法,亦或間接促成環境改變以更符合特定個案或其群體的相關需求,例如政策倡議、階層倡議、公民倡議、社區倡議、個案倡議等。
    好吧,不呈現「真實」的新聞,如何「更符合特定個案或其群體的相關需求」?不真實的新聞是「假新聞」,這是另一個話題。

  24. 呈现真实和表达想法能是一回事,你要表达你不侧重突出你怎么表达“倡议”?
    不是呈现真实凭什么叫新闻,为了蹭新闻自由?

  25. @jackhui, 你所講太「中國特色新聞自由」–可以將倡議講成曲解「通过选择性真实营造一种观念绝对正确性的做法」,同時新聞自由講成「干嘛就干嘛,我说是啥就是啥」。
    我自問腦洞無那麼大,跟不上你的思維。

  26. 这不就是通过实际案例来界定言论自由 vs 国家安全的界限了吗?如果苹果被罚,端和立场新闻之类的没有,那界限就画出来了。

  27. “倡议”新闻这种东西都跑出来了。。果然新闻就是个框,什么都能往里装。倡议就是倡议,新闻就是新闻,一边倡议一边报新闻也不会使你的倡议变成新闻,也不会使倡议行为被纳入新闻自由行列。
    倡议与新闻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倡议是通过选择性真实营造一种观念绝对正确性的做法,与新闻呈现真实背道而驰。
    自由由谁来定义?反正自由肯定不是由自己来定义,我想干嘛就干嘛,我说是啥就是啥。瞎编个“倡议新闻”就想把非新闻行为纳入新闻行列?难怪新闻界值得尊重的声音越来越少了。

  28. 於討論問題之前,需要釐清基本的概念,何謂言論自由。
    一項權利,離不開一個基本的範式:擁有權利的主體,在何種場合(情況)下,向何種對象,主張何種(權利內容)。為了確定這四個要素,首先需要明白,為何先人要將“言論自由”作為重要人權之一,言論自由之目的為何。
    言論自由萌芽於民主制度,伴隨民主制度之運行先被提出。民主制度之核心,為公民參與公共事務,以及對權力發揮監督作用。此類情形下,必須能讓公民自由表達意見並不會因此受到權力之報復。否則個個道路以目,則民主制度無法順利運行。
    故言論自由此一權利,定義可由此清晰:公民,在公共領域,有權向權力主體(政府)要求,自己可以自由表達而不受壓迫報復。
    釐清基本概念之後,即可明白,互聯網平台刪除發言,並不適用於以言論自由來進行檢視,其情形及要求對象根本不適用。。當然,互聯網平台與受眾彼此之間的關係,以及是否能作為傳統媒體作為檢視等等問題,尚無定論。美國的230條款即是一個例子。

  29. 删除后政府来找你麻烦了?/如果我在這裡評論著跟文章毫不相干的事情,然後被刻意刪除,是否我也可以說你們不尊重言論自由呢?

  30. 中共所有执法者的表态永远是模糊不清的,他们自己也不知道法律的边界在哪里。如果执法本身就是非法的,谈何法治和边界?只有看你顺不顺眼,想不想搞你。
    从国安法颁布那一刻我就一直在关注动向,现在香港当局给我的印象就是他们要是看你不爽,明天就可以颁布一套法律来搞你。完全不走程序执法。

  31. 樓下很扯
    「看看他們怎麼報導的」是個水平問題
    打壓一間媒體機構乃至限縮言論自由邊界,是個管治問題啊
    可以不要再拿著橘子談香蕉嗎

  32. 其實,也不妨請蘋果和NYT等大報對標一下,看看他們是怎麼報道自己的國家的議題的,然後再來講言論自由

  33. 樓樓下
    留言區有規則是要你,尊重發言
    打壓言論自由是要你,閉嘴

  34. @樓下://如果我在這裡評論著跟文章毫不相干的事情,然後被刻意刪除,是否我也可以說你們不尊重言論自由呢?——可以

  35. 何謂言論自由,「自由」本身就是虛幻不切實際的兩個字,是一種理想狀態的自身「感受」。評論之前得先閱讀評論需知,也意味著我的評論需要在某種「規範」限制下才能「言論自由」不是嗎?
    如果我在這裡評論著跟文章毫不相干的事情,然後被刻意刪除,是否我也可以說你們不尊重言論自由呢?
    我對「言論自由」思考很長一段時間,這世界不可能有想說什麼就說什麼的地方。但至少我們都希望有某種的情感上的「道德規範」來滿足自身的認知,當突然有些人破壞了「道德秩序」,也就是看誰拳頭大的時候了…

  36. 深有同感,不想污染眼睛。

  37. 沒有可解之言,說真的。在剩下的公私領域中守住空間,可能已經是個人最大的反抗。換句話說,當(在政治上)的公權力在生活空間中無所不在時,每一個微小的生活上決定都可以成為反抗的起點。
    注:小端可不可以把那個保安局長的照片換下來,照顧不想眼睛被沾污的讀者

  38. 依法暴政,怎么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