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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47人案上訴全遭駁回,劉偉聰維持無罪,12名被告定罪刑期維持原判|Whatsnew

庭上有市民說道:「大家新年平安,一家快團聚。」

香港47人案上訴全遭駁回,劉偉聰維持無罪,12名被告定罪刑期維持原判|Whatsnew
2026年2月23日,民主派初選案(47人案)上訴庭作出裁決,律政司則以「案件呈述」方式對無罪的劉偉聰提出上訴遭駁回。攝:鄧家烜/端傳媒

民主派初選案(47人案)於2025年7月上訴庭處理相關聆訊後,今日(2026年2月23日)作出裁決,駁回所有上訴。案件中,47名民主派人士被控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45人罪成、2人脫罪,最終共12人提出上訴;律政司則以「案件呈述」方式對無罪的劉偉聰提出上訴。

上訴庭最終裁定,劉偉聰原判無罪、律政司上訴遭駁回;其餘12人的上訴亦遭駁回。

眾上訴被告原判刑期:

就定罪及刑期上訴
鄒家成,囚7年9個月
吳政亨,囚7年3月
余慧明,囚6年9個月
林卓廷,囚6年9個月
梁國雄,囚6年9個月
何啟明,囚6年7個月
陳志全,囚6年半
鄭達鴻,囚6年半
楊雪盈,囚6年半
黃碧雲,囚6年半

就定罪上訴
何桂藍,囚7年
就刑期上訴
黃子悅,囚4年5個月

是次上訴庭爭議13人的定罪、無罪裁決以及刑罰。鄒家成、吳政亨、何桂藍、余慧明、黃碧雲、林卓廷、楊雪盈、何啟明、陳志全、鄭達鴻、梁國雄共11人為審訊後被定罪、提出上訴。其中何桂藍僅就定罪上訴,黃子悅則是認罪後對刑罰提出上訴。譚得志、彭卓棋曾經提出上訴,最後撤銷。

審訊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處理。

對於劉偉聰的上訴,按法例,上訴庭如信納沒充分理由干預裁決,須駁回律政司的上訴;如信納有充分理由干預,則須推翻裁決,並指示恢復審訊或重審,或適合的其他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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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香港,Bye-bye!」「We will survive.」「由衷希望你都有勇氣面對自己、繼而打開自己」

獲釋被告岑子杰、岑敖暉、梁晃維等到場旁聽

劉偉聰身穿西裝、橙打領呔,狀甚精神。他於早上約8時半到達法院,路上有警察圍在身旁。對於記者提問,劉回答:「多謝關心」。另一脫罪被告李予信,亦於8時45分左右到場,由警員送入法院。獲釋被告岑子杰亦到達法庭旁聽,入庭前與前社民連主席陳寶瑩、劉偉聰傾談;劉偉聰亦與李予信傾談。

獲釋被告岑敖暉、梁晃維、馮達浚、王百羽亦有到場旁聽,與席上的同案被告揮手打招呼。被告席上,黃子悅束長髮馬尾,戴眼鏡身穿白襯衫,神態較輕鬆;黃碧雲一頭白色短髮,神色精神;何桂藍束短髮,身穿鮮明的粉紅色外套;余慧明瀏海齊整,束短髮;楊雪盈身穿白衫,戴上口罩;林卓廷身穿西裝,臉帶笑容。

吳政亨身穿灰衛衣,與公眾席岑子杰打招呼;短髮的梁國雄與席上的妻子陳寶瑩揮手;鄒家成身穿卡其色西裝,向岑敖暉揮手;陳志全身穿西裝戴眼鏡,身型消瘦;鄭達鴻身穿西裝,神色精神;何啟明穿深灰衣服。劉偉聰則坐在律師席較後排的位置。

公眾席上的親屬和市民紛紛站立與被告揮手問好,被告之間開庭前亦有講有笑。庭上有市民說道:「大家新年平安,一家快團聚。」

較早在庭外,2月初,警察在黎智英案安排旁聽人士等候排隊時,出入必須實名登記,此外又以橙帶和鐵馬隔開旁聽輪候隊伍,47人案上訴庭裁決亦開始使用相關安排。早前,傳媒仍能在橙帶外巴士站採訪,但2月初蘋果案開始被警方限制,市民接受訪問必須登記離開隊伍,在路上訪問;今天,記者則被要求改至法庭正門外的劃定記者區採訪,一度有記者與警方理論。

法庭頒佈判詞過程約30分鐘。過程中,鄭達鴻曾向公眾席搖頭,舉起手指打出「交叉」手勢。何桂藍一度頭向後仰望天,打哈欠。退庭時,被告離席前向旁聽人士揮手道別。

劉偉聰庭後表示:「心情當然是愉快,還我公道啊,不過太多事大家都知我不能講。」記者問及會否擔心上訴,他回應道:「律政司是法治的把關者。」他又向記者表示:「多謝關心,人日大吉,江湖再見。」

法庭外,旁聽公眾向他表示「好開心見到你」,他回應道:「保重」。旁聽公眾接話說:「終於還你清白呀。」他再回應:「多謝」。之後他上車離開法庭,未有在法庭大樓下接受記者訪問。

判詞重點

上訴庭的判詞逾210頁,開庭後,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讀出判詞摘要。彭寶琴早前已請辭退休,未有出席宣判。

關於定罪

  1. 涉案謀劃是非法手段

辯方代表曾指根據普通法下的「同類詮釋規則(ejusdem generis)」的法律原則,主張國安法22條中的「其他非法手段」應涵蓋武力元素。

上訴庭歸納國安法三項主要立法目的:

(1) 維護由《憲法》和《基本法》所確立的「一國兩制」原則及香港特區憲制秩序,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關鍵所在。

(2)    《國安法》旨在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所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不論該等行為或活動是否涉及武力。

(3)    綜合上述兩項目的,《國安法》旨在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所有危害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行為和活動,不論該等行為或活動是否涉及武力。

因此,法庭拒絕接納各申請人論點,裁定按照國安法第22條,為達立法目的,「同類詮釋規則」並不適用,「其他非法手段」一詞則包括「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以外的任何非法手段,亦不限於刑事行為。

上訴庭認為,立法會並非國家立法機關,而是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立法機關,其角色及職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授予,並由《基本法》根據《憲法》第31條規定。立法會僅擁有《基本法》賦予的職權。

立法會行使職權時,包括審核及通過財政預算,或向政府問責都必須符合《基本法》;聲稱行使公職職權時,不得違反必須維護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憲制責任。因此,上訴法庭裁定案中的謀劃屬《國安法》第22條所指的非法手段,因為:

(1)    正如第一被告所構想及宣揚,以及所有選擇加入該謀劃的參與者所知悉,該謀劃乃「大殺傷力憲制武器」,旨在迫使行政長官辭職、癱瘓政府運作及強迫中央人民政府宣佈結束「一國兩制」政策。該謀劃是嚴重干擾、阻撓、破壞、甚至顛覆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手段。

(2)    綜觀整個謀劃,當中涉及三個連續步驟,最終是要嚴重干擾、阻撓、破壞、甚至顛覆香港特區憲制秩序,這顯然是濫用《基本法》第七十三(二)條賦予的權力。

2026年2月23日,民主派初選案(47人案)上訴庭作出裁決,囚車進入法院。攝:鄧家烜/端傳媒
  1. 審核財政預算案時,能否向政府問責

辯方認為立法會議員在審核財政預算時,有權將與預算利弊無關的題外事項一併考慮,如向政府問責、提出政治訴求。

上訴法庭裁定,與預算利弊無關的題外事項和立法會審核財政預算根本無關,因此與立法會就財政事宜要政府負責的職能亦無關連;將之納入考慮,即偏離該核心職能。由於這是憲法性職能,須有《基本法》作依據方可偏離。

上訴庭認為,《基本法》的憲制設計是令行政機關對立法會負責。就財政事宜而言,《基本法》賦予立法會權力,就財政事宜及需要動用公帑的政策、項目及措施要行政機關負責。

至於非財政事宜,法庭指《基本法》看來已就向行政機關問責作出安排。在此情況下,立法會審核財政預算案時能否向行政機關對該等事宜問責,必須仔細審視立法會向行政機關問責這項主要職能。這取決於對《基本法》相關條文的正確詮釋、對《基本法》下行政主導體制中的立法會此項職能的全面及審慎分析,以及問責安排在《基本法》憲制背景下的含義。

上訴法庭表示,各方陳詞在這方面流於表面,未能協助上訴法庭,法庭不會就此極其重要的憲制問題下定論。

但即使辯方的論據正確,立法會議員在審核財政預算案時,仍不能違反維護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憲制責任;而藉審核財政預算以達到迫使行政長官辭職、顛覆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目的,明顯有違相關責任。

判詞寫道:「爭取普選與《基本法》預期的政治發展最終目標相符,然而必須在《基本法》的憲制框架內行事。無論對香港特區的政治發展有何看法,爭取普選並不代表有權開展諸如該謀劃的計劃,從而嚴重干擾、阻撓、破壞、甚至顛覆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爭取其他政治訴求的情況亦然。」

辯方認為,《基本法》第50至52條所訂的內在機制,可解決行政長官和立法會之間在財政預算方面的僵局。解散立法會、重選新的立法會及行政長官辭職或會引發嚴重後果,但這些均屬憲制規定,因此不能將之等同《國安法》第22(3)條的顛覆性後果。

但上訴法庭拒絕接納以上論點,判詞指論點忽略該連串行為的目的,就是要透過觸發《基本法》第50至52條所訂機制及其帶來的後果,嚴重干擾、阻撓及破壞香港特區的憲制秩序。這正是要造成《國安法》第22(3)條所載顛覆性後果的手段。

對於辯方認為若有關行為的意圖是導致第50至52條所述後果,便不可能是顛覆意圖,顛覆意圖必須是為了造成《基本法》中預計以外的後果,法庭亦拒絕接納相關論點。按上文所述,上訴庭認為意圖透過觸發《基本法》第50至52條達至《國安法》第22(3)條的顛覆性後果,便懷有特定的顛覆意圖。

2026年2月23日,民主派初選案(47人案)上訴庭作出裁決,排隊聽審市民在法院外排隊進庭。攝:鄧家烜/端傳媒
  1. 「不干預原則」不適用本案

辯方提出,法庭不應干預審核財政預算的流程,若因任何分歧而陷入僵局,應透過《基本法》交公眾決定。但上訴庭裁定不干預原則不適用於本案,因為該原則必然受憲制規定約束。若該謀劃及連串行為違反維護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憲制責任,法律後果便隨之而來。裁斷有否違反此憲制責任及有何法律後果,屬於《基本法》賦予司法機關的專屬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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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括而言,上訴庭認為民主派初選是第一被告戴耀廷構思、倡導及推行的「大殺傷力憲制武器」,目的是顛覆香港特區憲制秩序,因此屬《國安法》第22條所指的非法手段。該連串行為是要利用《基本法》第50至52條所訂機制來實行該謀劃,造成《國安法》第22(3)條所述的顛覆性後果,屬《國安法》第22(3)條所指的被禁行為。

立法會議員行使公職職權時,不能違反維護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憲制責任。加入該謀劃已違反相關責任;若有被告同意加入該謀劃及參與該連串行為,並懷有上文所述的顛覆意圖,他被控的串謀罪便罪名成立。

對於有申請人提出原審法庭的司法干預太多,上訴庭指閱覽過相關謄本,裁定原審法庭的提問皆在容許範圍內,沒有對申請人造成不公。

關於判刑

上訴庭駁回被告的刑期上訴,判詞指認為大部分申請人量刑起點為七年,並非明顯過高。

對於各辯方代表曾提出被告有不同的參與程度,影響其罪行分級,上訴庭指涉初選謀劃目標是要令香港特區憲制秩序陷入混亂,被告受譴責的主因是懷有上述目的參選,在選舉工程中發言或行事多少,「根本沒有分別」。

判詞並提到黃煡聰案,認同原審法庭拒絕接納該謀劃不可能成事為求情理由,「任誰都不能抹煞該謀劃的可能性,斷言即使謀劃參與者獲選,仍不過是立法會的少數,而謀劃將注定失敗。以2019和2020年的動盪情況而言,實難保立法會內形勢不會傾向申請人及理念相近的人。」

此外,法庭認為誤解法律在本案不是有效的求情理由,減刑非必然。判詞另指出,原審法庭有權不就林卓廷、梁國雄過往公職減刑;而何啟明和陳志全,由於罪責嚴重,因服務社會而獲減刑2至3個月已屬上限。上訴庭又指將鄒家成和黃子悅的刑期與正在服刑的暴動案刑期全部分期執行,做法無可批評。

對於吳政亨、鄒家成,因其擔當的角色和參與程度,法庭指有理由提高量刑基準。法庭強調以鄒家成身為「墨落無悔」聲明發起人而加重他的刑罰,並不是懲罰他在國安法實施前的行為;又指該聲明在國安法後並未撤回,對初選有額外推動力,加刑12個月既沒原則上犯錯,也沒明顯過重。

關律政司對劉偉聰的無罪上訴

上訴庭亦駁回律政司對劉偉聰的無罪裁決上訴,指未能信納無罪裁定有悖常理。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庭有權基於整體證據,認為針對劉的案情存有合理疑點,即他是否故意置身如此境地以賺取政治本錢,但實際卻沒有顛覆意圖。

判詞提到原審法庭接納該聲明並非由劉親自簽署,及後他因進退維谷而不澄清;劉從沒公開或直接提倡五大訴求及/或綑綁式否決政府財政預算,此等裁定亦與劉的說法一致:即他純粹希望「得到認受性」與其他候選人競逐,以及他不認為自己受到任何承諾約束。其中,初選提名表格無助控方立場,因為劉必須簽署文件方可成為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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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陳詞回顧

據媒體報導,劉偉聰於早上約8時半到達法院,路上有警察圍在身旁。對於記者提問,劉回答:「多謝關心」。另一脫罪被告李予信,亦於8時45分左右到場,由警員送入法院。獲釋被告岑子杰亦到達法庭旁聽,入庭前與前社民連主席陳寶瑩、劉偉聰傾談;劉偉聰亦與李予信傾談。

2月初,警察在黎智英案安排旁聽人士等候排隊時,出入必須實名登記,此外又以橙帶和鐵馬隔開旁聽輪候隊伍,47人案上訴庭裁決亦開始使用相關安排。早前,傳媒仍能在橙帶外巴士站採訪,但2月初蘋果案開始被警方限制,市民接受訪問必須登記離開隊伍,在路上訪問;今天,記者則被要求改至法庭正門外的劃定記者區採訪,一度有記者與警方理論。

上訴庭於去年7月的聆訊,處理劉偉聰的上訴及聯合法律爭點。被告各代表大律師陳詞指出原審裁決多處錯誤,如對顛覆罪條文中「非法手段」的解釋,又指出立法會議員按照自己的意願行使權力並非濫權、司法不應該干預立法會的運作和權力行使等等。

其中,法律核心爭議涉及對「非法手段」的理解。辯方認為國安法下顛覆罪的「其他非法手段」應限於與武力相關;並屬刑事行為,否則一般人難以理解「非法」意思。控方指將顛覆罪解釋為僅限武力行為有違《國安法》立法目的,而「非法」的定義是指任何未經法律授權的行為。

2026年2月23日,民主派初選案(47人案)上訴庭作出裁決,梁國雄太太陳寶瑩到庭聽審。攝:鄧家烜/端傳媒

此外,雙方爭議否決預算案是否濫權。辯方指《基本法》中有權力制衡機制,立法會議員的責任和角色是制衡行政的重要機制,立法會一直會使用「勒緊銀包」的方法為最後手段逼使政府履行承諾。控方則稱本案「濫權」是指整個謀劃過程,不只是指控被告沒審議預算案的內容。

庭上雙方亦爭議「不干預原則」與顛覆意圖,辯方引《基本法》指司法不應該干預立法會的政治事務運作和權力行使;控方則指原則不適用,又指海外案例亦無法回應香港在《基本法》及《國安法》下的獨特憲法背景。

對於劉偉聰,律政司指劉有參與協調會議、提交提名表格等行事與謀劃一致;劉自辯則重申從未提倡五大訴求、特首下台、無差別否決預算案,認為原審裁決不應隨意被干預。

其後,各被告代表再逐一就個別案情及刑罰陳詞。其中,鄒家成與余慧明特別提到沒得到公平審訊,如鄒指作供解釋為何不相信「35+」會成功時,原審法官稱他的說法「沒邏輯」;余則指作供時多次被原審法官打斷。對此,律政司回應指原審沒剝奪公平審訊。

量刑方面,部分被告代表從其參與程度,提出原審歸類被告的程度分級有誤;亦有指按部分被告的服務公眾往績等,刑期扣減水平不足等等。案中被判囚最重的鄒家成代表指,原審判刑涉下達「追溯性判罰」;而加上七一立法會暴動案,鄒兩案的總刑期等於量刑起點為13年,刑罰對他作為一個沒社會經驗的青年過於沉重。

黃子悅就刑罰提出上訴,其法律代表指她連同2019年油麻地暴動案的總刑期,等於量刑起點為11年,對她屬「過度毀滅性」;量刑未考慮她年輕、沒案底等因素。

47人案至今累計有18名被告獲釋,1月,朱凱廸、岑敖暉、張可森和梁晃維出獄,料今年將再有4人出獄,按次為楊岳橋、胡志偉、尹兆堅與伍健偉。

報導47人案的法庭記者:當司法撲面而來,記錄者如履薄冰
大審場域大開,沒有報導限制,將公開的庭審向公眾傳達、具象、解釋的鏖戰,這才真正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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