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二:這三大現象並不涵蓋香港社會發展的全貌,只是對前途的全面發展有害的結構性因素。註三:其實行為也應包括在內,因篇幅有限而從略。註四:《基本法》第13、150、151、153和156條。註五: 其中,日本居榜首,共有1376間公司,之後分別為美國(1353間)、中國內地(1123間)、英國(656間)、臺灣(387間)及新加坡(382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