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香港區域法院宣判了佔領時期暗角七警打人案,主審法官杜大衛的判決結果引發爭議,中國方面大量媒體報導,塑造了此案的輿論風向。這輿論風向如同這幾年來常見的民族主義、愛國主義一樣,將矛頭指向主權、愛國等問題,其中最核心的論點是──一個洋人法官代表的是外國勢力、殖民遺緒,其判決怎麼可能是公正的呢?儘管沒有任何公開資料顯示,主審法官杜大衛不具有香港永久居民權,但只要法官長相並非是漢人面孔,那肯定就是英國殖民遺毒了。
依循近年中國的治理方略,鼓動好輿論風向後,接下來很可能就是具體的制度變革了。儘管近年來法院常常在政治漩渦的中心,但有關法官遴選、任命的討論卻非常少。在預測中國可能會怎麼重塑香港的司法系統之前,應先了解香港的法官是怎麼產生的。
香港法官資格與任命方式
根據《基本法》88條,香港的法官是由獨立委員會推薦再經由特首任命,而這個獨立委員會的職權行使範圍、組成方式,則在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香港條例92章)中有所規定。也就是說,從終審法院法官到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到小額錢債法庭的審判官,這些司法職位都是由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然後由行政長官委任的。而推薦委員會則是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律政司長、法官、大律師、律師以及三名與法律執業無關的人所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