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5日,雨傘運動爆發期間,電視台拍得七名香港警察在添馬公園一政府泵房變電站外的陰暗角落打一名示威者曾健超的四分鐘畫面,電視片段引起轟動。事發28個月之後,近日,香港法院對此作出判決:七名警察「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立,判囚兩年。

這一判決再次引發社會強烈爭議:有人認為判決適宜,是香港法治的彰顯,有人認為判決過重,網絡上甚至衍生出對案件主審法官的辱罵和人身攻擊。判決結果亦讓公眾回想起於2016年5月法院針對曾健超的判刑,被告曾健超因「襲擊在正當執行警務的警務人員」和「抗拒在正當執行警務的警務人員」罪成,判囚五星期。
到底對於七警案和曾健超案,兩位法官的判決和量刑理由是什麼?在判詞中,法官又援引了哪些以往案例?採納了哪些資料作為求情或減刑的理據?端傳媒在此呈現兩宗案件的判刑理由書全文,以供參考,而另外的判案書全文,則參見網頁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