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一直土地供應不足,住房緊張,丁屋政策是原因之一。近年,丁屋僭建和套丁案引起廣泛爭議;2016年12月,高等法院批准有關丁屋問題的司法覆核。社會各界希望新一屆政府能正視丁屋政策問題,並從根本上解決。然而,現時主要特首參選人為了爭取鄉事派選委支持,又害怕損失民意,對丁權存廢都採取迴避態度:林鄭月娥認爲丁屋政策「唔可以簡單處理」,只把焦點放在相對簡單的僭建問題上;曾俊華提出丁屋及居屋「混合模式」,但迴避丁權問題;胡國興也拒回應丁權是否應檢討,只說容許丁屋以多層大厦形式;葉劉則只說「平衡社會各方利益,檢視丁屋政策」。這些迴避「丁權」核心問題的態度令人失望。
丁權問題爭議的核心問題是,它是否屬於《基本法》第40條保障的新界原居民的傳統權益。本土研究社等認爲,丁屋政策1972年才推出,時間太短,不是新界原居民的傳統權益,應該取消。這種看法漠視了丁屋政策產生的歷史根源,值得商榷。
港英違約改變新界土地業權結構
首先,新界在清治時代用大清律例。清朝土地制度允許土地私有:土地分「官田」和「民田」兩種,前者的業權屬於國家,後者的業權屬於私人。新界在租借給英國之前,主要是私田和無主地。私田的業權結構非常清晰:私田地主擁有土地的業權(地骨權),長期租戶擁有永租權(地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