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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戴耀廷:畫蛇添足的「擁護基本法」確認書,限制公民自由

這份確認書或是完全不需的,或是令擁護基本法這要求未經立法程序,實質地及不必要地限制了所有港人日常生活的自由。

戴耀廷:畫蛇添足的「擁護基本法」確認書,限制公民自由
2016年7月17日,梁天琦在立法會選舉提名期開始首日報名參選,並表示不會簽署確認書。

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要求所有有意參選今屆香港立法會選舉的人,在提交指明的提名表格外,還要同時簽署一份確認書,申明擁護「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等《基本法》條文。要決定參選人是否需要簽署這份確認書,就要先搞清楚這份確認書的法律地位。

根據《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40條,任何人要獲有效提名成為候選人,他向選舉主任提交的提名表須附有一項示明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並必須簽署該聲明。按《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541D章)第10條的規定,提名表格必須採用指明表格。《規例》第100條授權選管會指明各款表格,包括了提名表格。

提名表格已載有擁護《基本法》聲明

這即是說,按現行法律的要求,只要一名參選人簽署了由選管會指明的提名表格,他已符合了法律的要求,已作出了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有效聲明,因現有由選管會指明的提名表格,明顯已載有法律所規定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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