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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區龍宇:天賦人權,還是人賦人權?

自決權不過是民主權的一種延伸,而民主權,乃人所必有,不待別人賦予。

區龍宇:天賦人權,還是人賦人權?
人反抗壓迫,追求平等和正義,既是歷史權利,又是歷史必然。

我早前寫了一篇文章,取笑王慧麟旁徵博引,引法律條文去證明港人不享有完整自決權,居然忘記了「天賦人權」的基本道理。但我也多謝王方兩位深化討論。他們畢竟比其他老泛民好些,至少知道必須重新探討一切,才能應對新時代新挑戰。重新探討,就要對許多從前自以為熟悉的論述,包括自決權和民主,重新檢視。

1905年的挪威獨立運動

有朋友認為20世紀最早出現的自決權運動,是1919年波羅的海的奧蘭群島。謝謝這位作者,我才知悉這次自決運動。但他們明顯不是「20世紀最早」。1905年6月挪威國會通過決議,宣布廢止瑞典─挪威聯合王國,8月舉行公投,結果分離派壓倒性勝出,挪威宣布獨立。這個事件比奧蘭早14年。之前瑞典政府老大不高興,戰爭陰霾密布。但兩國的工人運動,在社會民主黨(當時還是挺堅定的社會民主主義)領導下,積極支持挪威享有自決權,反對戰爭,結果瑞典皇室也不敢啟釁。這是自決運動勝利的典範,也是兩個民族和平分手的典範。

人們把注意力放在小小而又不成功的奧蘭自決運動,可能是被堂堂皇皇的「聯合國」、「國際法」誤導,不自覺地把自決權,縮窄到「國聯/聯合國」、「國際法」承認的範圍內。殊不知,這是顛倒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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