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三年多極為漫長的調查工作,律政司終於在眾人期待已久之下,向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提出兩項刑事檢控。略為出人意表的是,雖然很多人認為曾蔭權公開承認或被披露的事實幾近貪污,但律政司提出檢控的罪名竟然只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而非《防止賄賂條例》下之任何一項刑事罪行。究竟兩者之分別在哪裏?為何律政司要選擇以「行為失當罪」提出檢控?
首先我們要理解《防止賄賂條例》包含了三類犯罪行為:一、收受利益;二、賄賂;及三、財富與收入不相稱。簡單來說,收受利益罪是任何公職人員未得許可下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屬犯罪。這類罪行在法例下分別由《防止賄賂條例》第三條和第八條所處理。賄賂罪則是若有人給予公職人員利益作為後者行為之誘因或報酬,即屬犯罪。這類罪行由條例下第四和第五條所規範。最後,財富與收入不相稱,簡單而言就是,假若你的生活方式和財富並非你的收入可以支持到的,而又缺乏合理解釋,即屬犯罪。此罪行則由條例中的第十條處理。
由此可見,這三類罪所需的舉證及所計對的行為皆相當不同。收受利益罪只需要證明公職人員接受了利益;賄賂罪則必須證明有傳統的賄賂行為;而財富與收入不相稱罪則只在於被告的財富和生活方式是否由他的收入可以支持及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