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前年初揭密者向傳媒透露高鐵工程超支延誤的內情,去年港鐵和政府終於承認向公眾隱瞞實情,至今雖然兩者分別成立了兩個委員會調查,但工程狀況日益惡化,港鐵和政府隱瞞不報的惡習絲毫未改,管理文化未有寸進,今日又再走到另一危機邊緣。
立法會批給高鐵工程共668億元, 當中550億元屬鐵路工程撥款和118億元非鐵路工程(例如路面交通改道)撥款;但截至今年6月底,鐵路工程開支達468億元,高於原合同金額452億元,同時承建商索償金額達174億元,按照過去索償成功比率約五成計算, 政府須負擔約87億元,還有須支付給港鐵最少46億元管理費。換句話說, 政府在高鐵鐵路工程已支出及預期合同責任支出總額為601億元,超出立法會批准金額51億元。
按照政府一貫財務紀律,行政機關不能「先使未批錢」,並且必須「專款專用」,不能因為鐵路工程超支便從非鐵路工程挪用款項填補,所以運房局有責任在預計鐵路工程開支預計超出550億元前便向立法會追加撥款。但事到如今,運房局不但沒有向立法會申請,更未有向公眾交代實情。因此,政府此舉涉嫌違反《基本法》第73條,即由立法會「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的條文。特首梁振英聲稱要依法治港卻公然違法,如何自圓其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