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众筹法——国安法时代下,民间团体面对的新挑战

港府展开为期3个月的众筹法咨询。规管众筹如何成为政治议程?如何影响公民团体运作?
2020年1月1日,香港铜锣湾区轩尼诗道的示威活动中,示威者在游行时经过“星火同盟”的一个摊位。摄:Justin Chin/Bloomberg via Getty Images
香港 公民社会 政治

(沈伟男,人权工作者)

自港区国安法实施后,香港的公民社会出现翻天覆地的变化,多个香港民间团体、工会及媒体相继解散或被终止运作,多个支援社会运动的基金和众筹项目亦成为被调查的对象,并终止运作,当中包括在2019年反修例运动期间,支援被捕人士法律及紧急费用的“星火同盟”及612人道支援基金。

面对包括颠覆国家政权和勾结外国势力等国家安全罪行,过往活跃的公民社会今非昔比,民间团体变得更为谨慎,避免触碰红线。

然而,公民社会即将面临另一挑战:香港政府拟进一步透过立法规管众筹活动,并在2022年12月起就订立众筹法展开为期3个月的咨询。根据咨询文件,新法例将会规管线上及线下的众筹活动,并会加入国家安全作为审批活动的条件,而透过网上订阅和打赏赚取收入的商业活动,以及被当局视为涉及“政治目的”的活动,亦有可能受到监管。

规管众筹如何成为政治议程

众筹一直是民间团体和社会运动筹集资源的重要渠道。2019年反修例运动期间,多项众筹活动获香港人积极响应,引起政府对众筹活动的关注。

2019年6月,有网民在网上众筹平台GoGetFunding发起众筹,集资在《金融时报》及多国报章头版刊登公开信,希望在G20高峰会时引起国际关注,短短半日便获得2万人响应,筹得超过548万港元,及后团队再于8月及10月发起众筹刊登广告活动,3次众筹共筹得超过2000万港元。此外,由立法会前议员、大律师吴霭仪成立的612人道支援基金,亦透过众筹方式筹集资金,向社会运动中的被捕者提供法律及其他紧急支援。基金由2019年7月成立至2021年5月31日,共筹得约2.36亿港元。

这些众筹活动引起政府及建制派的关注,并成为被调查及重点打击的对象。2019年12月19日,警方以“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众行的得益的财产”罪(即“洗黑钱”罪),拘捕4名星火同盟的相关人士,并冻结7000万港元,事件在当时引起争议,质疑警方未能指出众筹如何具备“洗黑钱罪行的特征”。

网台主持尹耀升(别名杰斯)。
网台主持尹耀升(别名杰斯)。

2020年6月港区国安法生效,由于国安罪行界线模糊,公众担心发起甚或纯粹捐款支持众筹活动会带来违法风险。2020年11月,网台主持尹耀升(别名杰斯)因发起“千个爸妈,台湾助学”众筹计划,资助因社会运动而离港的香港青年在台湾读书和生活,而被警方以涉嫌“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分裂国家”及“洗黑钱”罪拘捕。最终他的分裂国家控罪被改为“作出具煽动意图的作为”罪,经与控方达成认罪协议后,他承认1项煽动罪及4项洗黑钱罪,被囚近两年,后于2022年11月18日获释

2021年8月,另一为社会运动被捕者提供协助的612人道支援基金,被多间官媒批评涉及勾结外国势力,及后由于负责托管基金的真普联有限公司结束运作,基金宣布停运。然而,警方于1个月后根据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附表七,向高等法院申请“提交物料令”,要求基金提供捐款人的资料。而5名基金的信托人在22年5月被警方以“勾结外国势力罪”拘捕,基金秘书亦于11月因同一罪名被捕

尽管大部分涉及社会运动的众筹项目已停止,更有多人因众筹而相继被捕,亲中媒体及建制派并未有停止对众筹穷追猛打,多次要求特区政府就众筹进行更严格的监管。

2020年6月,时任立法会议员、现为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麦美娟在立法会提出质询,质问政府会否制定法例规管网上众筹活动及海外的众筹平台。当时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未有表示会否立法,而保安局副局长则回应指“关于网上众筹,筹款后的资金处理若牵涉违法情况,例如洗黑钱、诈骗或资助恐怖活动,目前已有法例监管。”

同年7月,《大公报》报导指香港众志及香港大专学界国际事务代表团等曾透过外国众筹网站GoGetFunding筹集资金,认为这些网站可隐藏捐款者身分,或可让“境外反华势力”输送“黑金”予“乱港分子”。此后,建制派多次要求政府规管众筹以“切断反对派资金链”。

自此,政府对是否立法的立场出现变化。2021年9月10日,亲中媒体《大公报》独家报导政府研究订立众筹法,针对“反中乱港组织搞众筹黑金”加强规管,并引述“权威人士”指“透过众筹洗黑钱或策动违法活动的漏洞是需要堵塞,香港是需要加强规范众筹,避免被不法之徒利用”。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经研究后,在2022年12月就立法展开3个月咨询。

2022年9月26日,“612人道支援基金案”开审。图为此前案件提堂当日,其中四名被告吴霭仪、陈日君、何韵诗及许宝强在法院外。
2022年9月26日,“612人道支援基金案”开审。图为此前案件提堂当日,其中四名被告吴霭仪、陈日君、何韵诗及许宝强在法院外。

众筹法的规管范围

根据咨询文件,当局建议立法规定所有向香港人或团体,或身处香港的人或团体公开筹募资金的线上和线下活动均必须向当局登记,并受到法例规管。没有申请或未能取得同意的众筹活动将属违法。文件又建议设立众筹事务办公室,负责接收所有众筹活动的申请,并把申请转介至相关的政府部门和执法机构。任何筹款发起人需要向办公室提交个人资料、银行户口资料、众筹目的的提述、目标金额、资金使用方式等。文件亦建议众筹事务办公室可规定超过某一水平的众筹活动实施“实名制”,并且保留捐款人资料一段特定的时间。

在政府的建议下,几乎所有众筹活动均要向当局提出申请,团体或发起人需要提交不同的文件,令人忧虑法例将对民间团体举办众筹带来不必要的阻碍,特别是一些需要紧急众筹的情况,例如突发性的天灾和意外都没有例外。虽然政府表示会考虑设立简易机制,但文件未有详细交待细节。工业伤亡权益会总干事萧倩文接受电台访问时便指,一般为意外死亡的个案家属发起众筹会即时发起筹款,以免因公众讨论及传播报导热度减少而影响筹款数字,因此预见众筹法会对众筹工作带来不便。

此外,当局又建议办公室在审批过程中须考虑国家安全因素,包括向曾经干犯欺诈、洗黑钱、危害公共安全及国家安全等罪行的筹款人施加附加条款。除了现行的法例,例如《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和《港区国安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赋予执法部门的权力外,当局建议进一步赋权警方可向金融机构要求取得众筹活动的资金纪录及客户资料、进入相关地方搜查、截断非法众筹活动相关的电子讯息、扣押及没收相关财产等。执法部门亦可向本地主机服务商或网络服务商要求禁制涉及违法活动的网上众筹平台。

2020年2月5日,医管局员工阵线等数百人由金钟海富中心天桥游行至政府总部外,要求与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公开对话。
2020年2月5日,医管局员工阵线等数百人由金钟海富中心天桥游行至政府总部外,要求与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公开对话。

“政治目的”的定义模糊

政府在咨询文件中建议就4类活动作出豁免,包括宗教理由的捐款、认可的组织就其行业从业员的褔利和需要而从会员筹募经费、现成商品或服务的买卖,以及以订阅和打赏方式赚取收入的网上媒体的商业活动。可是,政府同时对这4项豁免作出保留条款。假若该众筹发起人曾从事危害公共安全或国家安全等罪行,新设立的众筹事务办公室可指示该众筹须按一般程序申请。

此外,咨询文件又订明获豁免的众筹活动不得涉及香港的“政治目的”,引起民间社会的担忧。这一词汇来自《职工会条例》第34条,该条例订明职工会的经费不得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直接或间接用于任何政治目的,或支付或转移予任何人或任何团体,以促进任何政治目的,但条例并没有就“政治目的”作出明确定义。

近年职工会登记局经常引用这条例,要求工会作出解释,甚至取消工会注册。例如已解散的医管局员工阵线便于2021年9月接获当局信件,指该会把经费用于政治目的,要求该会就医护罢工及民主派初选等活动提交资料。另一在2019年反修例运动期间成立的香港白领(行政及文职)同行工会,亦于2021年12月接获局方信件,要求该会解释声援医护罢工及设立反对港区国安法立法街站等活动是否符合法例规定。该会最终于2023年2月被政府刊宪取消工会登记。

对公民社会的影响

近年不少自媒体、网上媒体、人权工作者和民间团体藉网上订阅和打赏方式赚取收入,以维持他们的工作,例如他们会在Patreon等网上平台设立帐户和发表内容,吸引会员订阅。此外,不少新媒体亦会把内容放在YouTube等平台发表,并且凭点击率赚取收入。

虽然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副秘书长许泽森接受《明报》专访时表示,“这类会员制、订阅制的社交媒体是否属于众筹媒体,局方在设计(政策)时认为不属于”,但获豁免活动不得涉及“政治目的”,局方的说法难以释除民间团体的疑虑。一直支援在囚者并设有Patreon帐户的立法会前议员邵家臻接受《明报》访问时,便对众筹法的规管范围表达关注,担心有政治案底者可能不会被批准众筹。而且,咨询文件亦建议非法众筹的捐款人亦同样需要面对刑责,新法例随时会进一步窒碍公众捐款意欲。

2022年10月23日,伦敦,英国民间团体“香港监察”(Hong Kong Watch)创办人兼执行总监罗杰斯(Benedict Rogers)在伦敦唐宁街对面的反共集会上发表讲话。
2022年10月23日,伦敦,英国民间团体“香港监察”(Hong Kong Watch)创办人兼执行总监罗杰斯(Benedict Rogers)在伦敦唐宁街对面的反共集会上发表讲话。

众筹法的域外执法效力

众筹法的另一重点,是法例将具有“域外执法效力”。咨询文件指出,所有向香港人或团体,或身处香港的人或团体进行众筹活动,不论众筹是否在香港进行,其目的是否与香港相关,均须向当局提出申请,而提供众筹的网上平台亦须向当局登记。即使该众筹活动并非在香港进行,但假若执法部门“有合理理由”相信该活动会对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或国家安全构成威胁,便属于“非法的众筹活动”。换句话说,所有香港人透过网上接触到的众筹活动平台及众筹项目,理论上都需要向当局登记,否则会被视为违法。

这衍生出公众对于众筹法实际执行上的质疑。例如香港律师会便在意见书表示,难以理解法例如何应用于海外慈善团体在海外向香港人进行的筹款活动。律师会亦表示虽然当局似乎希望法例可应用于境外范围,但文件未有提到如何实际执行。

而同样具有域外执法效力的,还有港区国安法——假若有人或团体在海外的行为违反港区国安法,当局可提出检控。2022年5月,英国民间团体“香港监察”(Hong Kong Watch)创办人兼执行总监罗杰斯(Benedict Rogers)收到香港警方国安处的信件,指控他违反《港区国安法》第29条“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并要求该组织关闭网站,成为《港区国安法》生效以来首个被香港执法部门正式警告的外国组织。此外,近月接连发生的播错国歌事件,虽然均是在海外发生,但香港警方亦有立案调查,文化体育及旅游局局长杨润雄亦强调国安法具有域外效力,任何人无论身在何方,只要违反港区国安法,政府亦会依法处理。

由于众筹法把外国的众筹平台网站纳入规管,且具域外执法的问题,这些众筹平台将如何回应新法例的规定将会成为焦点。众筹平台GoGet Funding创办人Sandip Sekhon接受香港《明报》访问时,未有评论政府的方案,只表示关注过度规管对有需要者获得财政支援的影响。

事实上,近年一些跨国的收款平台便曾终止为一些政党或社运人士发起的筹款项目提供服务,例如2022年9月,社民连被收款平台PayPal HK以“涉及过高风险”为理由终止服务。又例如2014年社运人士黄永志、梁颖礼及周诺恒抗议新界东北发展,示威被捕后涉被警方在警车上殴打,及后进行民事索偿败诉须付讼费,3人遂于2022年10月经网上发起众筹讼费,被支付平台Stripe以“只能”服务低风险之商家为由终止服务

根据咨询文件,除了需要向当局注册外,这些平台日后更需要指定一名在香港拥有实体地址的代表。此外,咨询文件又建议赋权执法部门可要求众筹平台移除“非法的众筹活动”,并且以公告指明协助某非法众筹活动进行可被检控。

现时,不少众筹平台以网上形式营运,接受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众筹项目,并不会在所有地区设办事处。当法例生效后,这些众筹平台会否为了香港这条新法例而在香港设指定代表,抑或考虑到法律风险而选择完全撤出香港,不再接受香港相关的众筹,将会是一大疑问。

2019年1月1日,元旦大游行期间,民主派人士为“守护公义基金”在街头募捐。
2019年1月1日,元旦大游行期间,民主派人士为“守护公义基金”在街头募捐。

众筹法是否有需要? 与国际标准相符吗?

自政府表示有意立法规管众筹,虽未有在社会引起太多讨论,但民间社会对于立法存在一定疑问,例如香港社区组织协会、香港律师会等亦在咨询期间提交意见书。民主党主席罗健熙亦有在报章撰文,提出忧虑。

其中一个疑问是立法的必要性。政府在咨询文件中表示“任何人士或组织透过筹款活动进行违法行为,例如洗黑钱、欺诈、盗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或涉及任何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等,均受相关的香港刑事法例规管及追究。”事实上,现时香港已有多条法例处理涉及诈骗、洗黑钱甚或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自2019年以来,亦有多人因为众筹被捕或被检控。就立法的原因,政府则解释立法是因为香港“没有一套专门法规”处理众筹活动,并称要“与时俱进,规管众筹”(见财经局网志),但当局建议的立法内容又是否符合国际趋势?

众筹在过去10年急速发展,世界各地均有就众筹制定新的规例。可是,外国就众筹的立法较集中规管投资性质的众筹活动,而非个人或慈善性质的众筹。例如英国便设有独立的英国金融行为管理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监管众筹,但主要监管借贷和投资性的众筹,涉及个人捐献的众筹不在其监管范围之内。

对慈善或个人性质的众筹过份监管,亦对结社自由产生负面影响。结社自由受到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2条所保障,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曾指出,结社自由不仅与组织团体的权利有关,亦涉及到团体能否自由地开展其活动(见Belyatsky et al. v. Belarus)。

联合国和平集会自由和结社自由特别报告员Clément Nyaletsossi Voule去年就民间社会获取财政资源的情况发表报告,关注部分国家对于公共筹款活动施加新限制,例如土耳其要求民间团体在筹款前需向政府取得许可,阿塞拜疆则禁止匿名捐款,认为这会严重阻碍民间社会进行筹款活动,特别是为紧急事件而发起的筹款,建议各国应废除所施加的限制规定违反国际人权标准的法律和管制措施,包括规定国内或国外的筹款活动须事先办理批准、登记或许可手续。因此,假若当局最终按咨询文件的建议立法,有可能与国际人权准则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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