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直击】台湾同性婚姻立法,在冲突声中推进一步

根据立院运作惯例,进入“朝野协商”的法案最长有1个月的“冷冻期”。一般预估,完成三读程序,将到明年4月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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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下午1点,台北市立法院外的济南路上空空荡荡,警察层层封锁的高墙里,刚通过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几部《民法》修正案版本送交朝野协商——距离正式通过又前进了一步,半小时前聚集在这里的群众,挥着彩虹旗开开心心地散去。

祁家威静静站在无车少人的济南路中央,分开的双脚贴在分隔线上,正对着静静的舞台和台上大片的彩虹旗背板,台下,主办这场集会的团体代表们笑着回答记者一个又一个的提问。除了时不时要回应一些同运支持者合照的邀请外,多数时间祁家威脸上没有太多表情,一言不发,若有所思。

“没什么特别兴奋心情,行百里路半九十,现在还不到最后关头,还有很多变数。我就是平常心,该做什么就去做,等真正的结果出来。”祁家威受访时,流露出了表里一致的淡定。

蓝衬衫、工作裤、黑球鞋,一只黑色腰包搭挂在后腰际。社运者祁家威的装扮没有太多改变。而最让人注意的是祁家威用一根旗竿横绑在背后,旗竿头尾各悬吊一面彩红旗,旗竿紧紧缚在他背上,像牛背负的轭。

同志平权运动,就是祁家威背负的轭、拖动的犁:从1986年3月7日,祁家威第一次召开国际记者会,为包括他自己在内的华人同志请命开始,祁家威为台湾同志平权运动奔走30年。1992年,他向内政部户政司要求同志婚姻合法化遭到拒绝;1998向司法院提请诉愿、再诉愿、行政诉讼等行政程序,之后他声请释宪,声请案直到今天仍被冻结。

在圣经里,耶稣说“你们当负我的轭”,但祁家威负的轭,究竟是不是上帝的轭,26日上午在台湾立法院外,两方人马各自动员群众上街,激烈争辩着。

反同人士聚集在中山南路,些许民众翻墙闯立院,被警方制伏。
反同人士聚集在中山南路,些许民众翻墙闯立院,被警方制伏。

反同聚集中山南路,翻墙闯立院

回顾台湾同性婚姻合法化立法运动,可以上推到2006年民进党籍立法委员会萧美琴提出的“同性婚姻法”;马英九执政时,也有民间团体推动“多元成家法案”。到了蔡英文总统竞选时,先在政见中承诺推动“同性婚姻平权”,今年1月初大选中,民进党同时拿下执政权和立法院多数席位,党籍立委尤美女,连同其他党团时代力量和国民党立委许毓仁,都提出了《民法》修正案,希望彻底实践同性婚姻合法化

另一方面,由多个宗教团体组成的“台湾宗教团体爱护家庭大联盟”(护家盟),连同部分学校家长团体,共同组织了反对阵线。反方的立场落在:反对直接修改《民法》,以“专法”保障同性婚姻权益是其底线。

11月17日,尤美女主导的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开始审查保障同婚的《民法》修正案,反对方动员群众包围立法院,迫使尤美女宣布暂停推进法案,召开两场公听会。

公听会结束后,尤美女决定在12月26日继续推进程序,希望将《民法》修正案送出委员会,进入“二读”、“三读”前的程序。赞成和反对阵营再次对群众下达动员令:支持方申请了立院南侧的济南路集会;反对方以“下一代幸福联盟”为主,动员的群众包围立院北面正门口,各自搭起舞台,关注法案进展。

26日一早,中山北路前聚集了千余名群众,他们身穿白衣,呼喊着“婚姻家庭、全民决定”“停止审查、交付公投”口号。声援群众大部分为四、五十岁的中年人士,许多民众受访时均不约而同地强调:自己是一位公民、不是护家盟、反对同婚的不只是教会,“公民”成为现场自我介绍关键字。

上午10点开始,有部分民众开始高喊“受不了了!”等口号,开始翻越立法院由铁栏杆构成的围墙,试图强行进入立法院。尽管这一侧警察极力阻挡,但翻墙民众大多让自己的头“自然落下”,逼使警察不得不接住他们。群众一进入院区,立刻被警察以束带绑住双手,少数以大动作反抗的抗议者,则被警察强押在地。

与此同时,反对团体的舞台上,一位妈妈发表着演讲:

“我是一个单亲妈妈,我今天有几个重点:我承认同志这个议题过去有歧视,否则不会有《玫瑰少年》的纪录片,这是真人真事,我们需要让更多人理解、避免事件再发生。但教育部和同运团体现在推的多元性别教育却是荒腔走板,那些性别光谱、第一次多P就上手……”

“同运团体是有组织的在推广这些东西,孩子的学习能力很强,也容易受同侪影响,同运团体一直推广同志关系,在孩子之间造成同侪压力,他们可能因此而去学习。我想问问同运团体,你们不是要教导孩子‘爱’吗?为什么不是教导父母之爱?为什么只有‘同性之爱’?”

一位闯进立院的曾先生,自我介绍为大学人文学科教授,接受端传媒访问时表示,自己赞成修专法保障同性婚姻权益,而令他在意的是在国小、国中推动的“性别教育”中,对于儿童过早的性教育,以及其中隐含的“性解放”意识。这是让他觉得非站出来不可,甚至闯进立院的最主要原因。

尽管闯进立院被警察上了束带,但因为曾先生气定神闲,没有任何反抗,所以警察也只“意思意思”,曾先生受访时,双手还能自由抽出来做着各种手势。

人潮散去后,祁家威静静站在无车少人的济南路中央。
人潮散去后,祁家威静静站在无车少人的济南路中央。

送出委员会,最快明年4月完成三读

就在反对群众强闯立院的同时,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完成了不同版本的修正,主席尤美女宣布审查结束,送交朝野协商。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原有的版本外,民进党立委蔡易余提出了一项新案:不直接修改《民法》条文,而是在《民法》中新设“同性婚姻”专章。一般相信,这是民进党政府在“修民法”和“立专法”的争执之间采取的一项折中方案。这项方案也随着《民法》修正一并交由朝野协商。

眼见法案“挡不住”,许多反对群众都用标语遮着脸,明显非常失望。主其事者要求群众转到重庆南路总统府前,直接向蔡英文总统抗议。因而数百名群众从中午起占领总统府前马路,群众高喊“蔡英文下台”、“出来面对”。一位妈妈推婴儿车挡住刀片型拒马,阻挡警察拉封锁线,交通为之中断。

一位站在队伍正前方,自我介绍姓郑的男子,代表抗议者向警方喊话,强调这项修法是“少数立委硬干”,凌驾多数反对者意志。郑姓男子拿着扩音器宣称:“有先知说了,蔡英文如果强行通过(同姓婚姻法案),未来就会发生大地震,还有其他灾难……”

郑姓男子话没说完,另一名同伴伸手到他背后,拉拉他的衣服,似在暗示他不要再说下去。聚集在总统府前的群众,约莫在傍晚5点宣布解散。

接下来同姓婚姻法如何进展?根据立法院运作惯例,进入“朝野协商”的法案最长有1个月的“冷冻期”,设计“冷冻期”,旨在让各方冷静思考,持续折冲、协商。因此同婚法案最快重新推进,甚至完成“三读”程序,预计将到明年4月以后。

“每个人都有自己价值观,他们的确用尽了“洪荒之力’去坚守,但他们不知道在这问题上,自己的价值观是非常愚蠢的。如果他们对这个议题的知识和我一样完整,我相信他们不只举双手,甚至会举双脚赞成。”

被问道如何看待“在马路那一侧”反对者的意见?祁家威如是说。

读者评论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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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KKB
    这些想法都是婚姻平权运动中很基础的理论指导了,虽然不好随便揣测别人的到底是什么想法,主导修法的人不太可能不了解这些基础的东西。

  2. @spectrin
    這些想法都是可行的、可鼓勵的思考方向,但,現在主導修法的人,不是這麼想。

  3. @KKB
    “伴侣”和“家庭”,也是糅合裹挟了大量意识形态的词汇,若设立制度,也要避免作为官方话语使用。依旧要把“家庭”的定义还给人民。
    然后,无血缘的领养是否有权获得“抚育”鼓励?一般而言选择收养的人本身都是因为种种原因无法生育,有能力生殖之人在“生殖”和“收养”之间往往优先选择前者,给予收养同等于“生殖”的经济鼓励,也难以动摇“生殖”的优先地位。同时在待收养儿童数量众多的实际情况下,“收养”本身也是创造社会价值的。其一、收养者对于收养的儿童投入的金钱和精力超过福利机构能够提供的,而本身对于社会公共资源的消耗又减少很多。其二、收养的儿童在收养家庭中成长的表现优于在福利院中成年的儿童。对于培养更优秀的年轻世代也有助益。
    由此可见,同等对待“收养”和“生殖”的家庭,对于“生殖”欲望没有减损,同时又有益于下一代成长。

  4. @spectrin
    分離婚姻與生養價值不難想像,可惜實務上難達成。因現有修法過程與動機皆不堪聞問,臺灣又不具制度實驗空間。
    制度保障伴侶共同生活權利義務;生養另行鼓勵,當然可行;如同分級考駕照般:新人不限異性,除排除者,任何二人皆可成為伴侶;待血緣子代產出,始稱家庭,享有撫育鼓勵。
    但修法方向丕變,要修法範圍深度遠超此次,社會無此共識,無共識則難推動修法。

  5. @KKB
    所以如果想避免共用“婚姻”一词,而维持平等,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排除婚姻一词,在异性婚姻的法规之中将“婚姻”一词排除,对异性和同性的民事关系都采取更中性,而非“婚姻”这种因为文化习俗而裹挟了各种意识形态的用词即可。而制度之内对繁殖的鼓励来源于对繁殖者的福利和减税,这是目前已经存在了的鼓励机制。
    纯种猫、狗和纯血马也不是只考虑体力,而是综合体能、智力、相貌、健康等等诸多因素。其方法,如果不加入道德因素考量,与优生学并无差别。
    同性婚姻的人权核心,其理论基础来自《世界人权宣言》第16条,也见于《公民权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3条以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等关于婚姻的条款(注意中文翻译和英文原文的差异)。其核心在于自由和完全的同意。也即“婚育全憑當事人自願,此即制度之意義”。
    繁殖的福利本身远不及抚养子代的投入,所以繁殖积极性最大的是贫富两端,后者有充足的可投入资源,前者则不顾及抚养的投入,而减损的是两极之间务实的中产的繁殖积极性。相对于物质补助,所谓的“表扬”对于这些务实而追求下一代生活质量的人来说并没有什么吸引力。
    婚内生育,后代获得法定身份,成为亲属关系中的一员,是周知亲属四邻、进行祝福、庆贺的事,这也算状元痘儿灌的浆儿满的喜事,是否算是对繁殖的“表扬”。而缔结婚姻,维系配偶两人的关系,提升经济稳定性,使得在遇到社会动荡时比两个个人承受力更强,从而起到缓冲作用。可否把婚姻作为这件事的“表扬”而和对“繁殖”的“表扬”分开看待?

  6. @spectrin
    所指「少子化的另一個主要責任是性別平權」所引導之結論,其因果關係不無可能;但婚育全憑當事人自願,此即制度之意義;少子化自是制度鼓勵不足之果,欲改善之有多種實務操作方式,他國各有法門,想來不難,端看立法者重視與否。

  7. @spectrin
    所說民事關係修法建議,以不同民事關係分清兩方,自是可行;意味著生產教育另有鼓勵機制,制度的鼓勵機制即表示族群想要之發展方向,即前述之表揚機制。
    但所提方向即專法概念,不為同性婚支持者姻者所納,其僅接受一套涵蓋異性結合與同性結合之明文法條,且必須共用「婚姻」一詞。
    科技手法配種或可得到更優良生理條件之物種,但不代表更優秀;人類之發展從不以體能為長;況所提方法尚難應用於此時人類社會。
    「忠誠義務自始不對等」乃前文之簡述,所要論者乃同性結合與異性結合之差異;今修法者略其差異而直接改變婚姻定義。支持修法一方高舉人權,其核心是愛情,無有其他;因其反對專法態度堅決,即令保障共同生活之權利義務訴求淪為次要。尚不知該策略能否消弭同性戀歧視,但已淡化婚育、血緣家庭之重要性。
    前述表揚概念為協助理解婚姻制度,如同婚事屬喜事,喜,吉也;自古帶有公告周知家族綿延之意,若非表揚,何須公告周知?然表揚之理解,不可視為制度賦予新人福利,實務所得,遠不及認真撫養子代之勞;所得之少許優惠,乃犧牲部份自由所換,其自由亦包含養育子女之時間精力。
    婚姻制度是否為維繫兩人感情與安全感所設?全憑自願登記為夫妻,制度已隱含兩願之意,或許此點也是同性婚支持者所持理由之一。

  8. @KKB
    其实少子化的另一个主要责任是性别平权。
    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在繁殖过程中女性的十月怀胎是消耗精力与时间的,这种消耗不是繁殖过程中男性的付出能补偿和比拟的。
    所以附于女性同等于男性的受教育和就业的权利及自由,造成的结果就是女性会选择把怀孕繁殖的精力和时间分散到学习和事业中去。
    一旦女性可以选择不去做家庭主妇,而是学习深造或者为了事业打拼,她们可能就会因为这种人生规划而选择推迟结婚或不结婚、推迟生育或少生育乃至不生育,在面对与学习、职业时间表相矛盾的计划外怀孕的情况下,则更可能会选择人工流产。
    事实也印证,女性更为平等的地区,少子化的情况也相应更严重,女性权利低下,自由程度低的地方生育率比较高。
    所以性别平权运动是否算是贬低了生育的价值,给人开逃避生育的后门,仅仅为了建立“不歧视”女性的社会,而忽略男女在繁殖中的本质的生理区别,以受教育和工作乃天赋人权拒绝说服顾虑者,自居进步文明?

  9. @KKB
    如果通过修法排除掉法律中关于“婚姻”这个词的所有叙述,而全部改称例如:“甲类男女二人民事关系”,缔结婚约改为“缔结甲类男女二人民事关系约定”,夫妻改称“甲类男女二人民事关系当事人男女”以此类推,而不改变具体权力义务内容,完全排除“法律定义婚姻”的情况,把婚姻的定义交还给民众的信念,那么“甲类男女二人民事关系”是否还构成对付繁殖者的“表扬”。
    是否能追责并不影响“责任-保障”一体的关系,“忠诚”的责任和追责“不忠”配偶的保障是并存的。若不能追责不忠的同性配偶,即同时包含不需付出“忠诚”的责任,也无法得到追责“不忠”配偶的保障,而并非你所说“明顯少了責任、多了保障”。
    关于纯种猫、狗和纯血马的繁育者,他们繁殖所繁殖的最优秀的品种和个体依赖于基因检测,绝育失格者,优秀者大量配种,通过近亲交配、血亲回交来保留优秀的基因。这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将这样的基因优化方法应用于人类,创造出立于世界民族之林顶点的最优秀种族如何?
    基于目前双亲对适婚年龄子女的日常教育:婚姻不看两个人的感情的,门当户对、经济良好婚姻关系才能长久,感情可以婚后慢慢培养,再不济培养不出来,也不过老夫老妻养孩子、过日子迟早也会变成这样……大概不会真的有人会有“婚姻僅是兩人兩情相悅之結合”这种错觉。法律上也没有关于兩情相悅的内容。“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涵盖的也远超“兩情相悅”的范围。
    婚姻鼓励生育的原因,不在于一个“虚名”带来的“表扬”,而在于这种两人通过法律缔结和维护的关系可以给人带来经济和感情上的“安全感”,从而让人能安心面对新生命。所以繁殖动力最大的人往往是不考虑繁殖所需投入的资源的那些人,只管生不管养的人才能无视实际的经济状况而不断繁殖。而针对繁殖者的减税和福利“表扬”繁殖数量。

  10. @spectrin
    誤解矣。現行通姦定義僅能追責不忠異性;看似修法一事僅須努力細節完善,實則同性結合大異於傳統婚姻定義。況現行修法仍未完善,若以此為譜,可稱改變婚姻定義,婚姻僅是兩人兩情相悅之結合,以法律表揚之。
    修法前,婚姻乃鼓勵兩人組成家庭之制度,包含鼓勵生育目的,生殖僅是其一,尚有教育;血緣仍目前最為可信賴之機制,若科技發達有更優於家庭教育者,自可否認家庭教育重要性。
    當前人類不與其他物種競爭,以貓狗標準養成子代,族群焉能立足於國際社會?
    予觀此事,肇因於長期無人為同性戀建立「不歧視」之社會;其欲畢其功於一役:以婚姻名義冠之,以制度表揚面消去歧視;然其支持者未能深入思考兩者異同,更以婚姻乃天賦人權拒絕說服疑慮者,自居進步文明。
    此次一讀通過,極永久改變婚姻定義,或為雙贏,更有可能為族群自廢,尤其教育層面,從此之後即「有愛即可受表揚」,含混不清之結婚制度,更不受重視。不知早已落後大部份地區之生育率,何人為之努力?

  11. @折钢
    所以相对于使用基因的概念,反而应该用受孕和生产的过程判断(无论是自然的还是人工的)。在于过程而非结果。例:同卵双胞胎中一人可能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通过基因检测无法确定亲子关系。另一方面,现在使用第三方遗传物质修复受精卵遗传问题的技术也已经有过实验室应用了,这种孩子携带父母外第三方遗传物质的问题,可能也会给传统的亲自概念带来冲击。
    以上的部分扯远了一点。
    @KKB
    “由此觀之,同性婚姻明顯少了責任、多了保障,例如臺灣現行通姦定義或難以約束之。”
    这句话内部就有了矛盾。“忠诚”是婚内的责任,于是追责“不忠”的另一半就是婚姻关系提供的保障。这种“责任-保障”关系是一体的。如果通奸定义适用,则付出婚内“忠诚”的“责任”,获得配偶“不忠”会被追责的“保障”,反之亦然。并非少了责任、多了保障,请另举例。
    繁殖也是这样,如果承担了繁殖和教养后代的“责任”,就能得到各种与生育子女相关的减税和福利作为政治、经济“保障”,反之亦然。这些责任-保障是婚内(或婚外)可选择的分项,并不是婚姻必定包含的一部分。
    关于结婚的权利,唯一的前提就是缔结婚姻关系的双方是出于自由和完全的同意。其中,关于不自由可以是明显的强迫,亦可以是社会权力结构造成的隐形的不平等。
    更进一步,目前的现实是,性取向不影响结婚的权利,同性恋者可以完全无碍地进入异性婚姻,女同性恋者完全可以胜任妻子“作为丈夫性对象、繁殖工具和免费家政妇”的主要功能,而男同性恋,粗俗点说:肏女人完全没有问题。按传统来说,这种行为也没有任何道德上的瑕疵。
    关于更优秀的子女的话,不受人类道德约束纯种犬、猫,纯血马的繁殖者已经给出答案了吧?

  12. @spectrin
    基因联系的关系是不可被双方主观意志所终结的父母子女关系,我引用基因联系的意义在于讨论“生殖”这一概念,而不是广泛的“子女”这一概念。
    @KKB
    关于“若量化親代對子代付出子代並平均到個體,能否認非婚生子女所得利益必少於婚生子女乎?”一问的结论,还需调查统计的结果来支持。

  13. @spectrin @折钢
    表揚就是種表面榮譽,用以交換犧牲部份自由之意願;法制婚姻是否真是種福利、權利?
    若無法制約束已婚者某些自由,那就真是種福利。
    由此觀之,同性婚姻明顯少了責任、多了保障,例如臺灣現行通姦定義或難以約束之。
    若量化親代對子代付出子代並平均到個體,能否認非婚生子女所得利益必少於婚生子女乎?
    非婚生子女生父母至少有一方可合法擺脫婚姻制度欲加其之責。
    再看,或民事或刑事,法律總要某種程度追究不忠誠伴侶之責任;婚姻所賦予權利乃交換而來。
    至於 @spectrin 似認定只要是人,即擁有結婚「權利」,不分性別,無有條件、不設前提。在此僅提醒:或想想如何促進整體利益,或說無損整體利益,例如更優秀之子代。

  14. @折钢
    基因的联系也不是必要条件,养子女和养父母及其亲属间的关系,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外,也与婚生子女同的。以及婚姻中夫妻一方存在生殖问题,通过精子、卵子捐献和代孕母生育的子女,也可以与父母之中一方没有遗传关系。其实说起来,相对于生殖,对下一代的保障更多在于教养。

  15. @spectrin 能理解他的论成存在一部分的问题,但婚姻作为一种制度本身的确存在某种目的。这一目的我认为既存在对两者共同关系的保护(共同财产、扶养义务),也存在生殖意义上的目的(对父母子女关系的保护)。但后者的根本维系不在婚姻——非婚生子女也享有同等权利,而在基因之间的联系。
    @阿妙 现在的讨论前提是“是否授予同性恋者婚姻的权利”,而不是“应不应该剥夺同性恋者婚姻的权利”。如若权利已经存在,那么当然不应剥夺。

  16. @折钢
    从回复看来,我觉得还包含了对于同性恋者婚姻权的依据是“有爱就有权结婚”,显然实际情况不是这样的。不过显然同性恋群体也符合他所说的:“婚姻制度設計乃鼓勵、表揚,但不因個別不生育者而否定制度意圖。”,同性恋者完全符合“個別不生育者”者的范畴。
    不过毕竟把婚姻作为一种“制度”、一种“利益关系”,而不是以爱为名义的神圣的结合已经很现代了吧。虽然意图更多在通过联姻扩张势力网、防止权力流失(所以贵族间的近亲联姻也很常见)并继承权力和财产,而非增加劳动力。人口增长主要靠避孕技术的缺失,人口控制主要靠资源的匮乏。
    @KKB
    所谓“表揚”是制度内本身带来的利益,还是只有“婚姻”一个称号?

  17. @KKB
    無論婚姻對您或對其他人的意義是什麼,都是在擁有其權利下的觀點。無論「婚姻」帶來的是好或壞,都是當事人自己的事,並不是婚姻權既有者能剝奪他人此權利的合理原因。
    假設您不結婚,是因為您有權利結婚,而您不想結婚;而許多同性戀者不結婚,是因為他們沒有權利結婚,他們不能結婚。
    另外,「同性戀者以愛欲為主,降低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光憑此句,就憑此句,即可看出您對同性戀者的偏見,對於保持著歧見的論述,再文言的字句,都不會是個值得討論的問題。
    事到如今,即使仍有人抱著錯誤訊息,我也覺得沒什麼了,畢竟謠言從來沒有停過,並且也還有與其討論的必要性和意義。而竟然還能看到以如此明顯的歧視作為反對原因之一的人在,實在唏噓。

  18. @spectrin 我到认为@KKB君的观点是“婚姻不是同性伴侣结合的最好方式。”但不使这种结合冠以“婚姻”之名,又从哪里找更不容易招致误解的解读方式呢?
    现今的婚姻形式已经包括了非血缘的领养家庭、丁克家庭(夫妻双方均无意愿生育或领养子女),那么多一个“同志家庭”又何尝不可?婚姻二字实乃消除偏见的最好方式。既然同性结合的事实已经存在,那么为后代人教育的时候,用和异性结合最为相似的“婚姻”可以最大限度的使其理解且避免产生新的偏见。
    另:“今大多數人已不否認同性愛戀。”并不是大陆地区的共识。期望台湾能在如何正确对待姓少数群体——乃至少数群体上,为大陆做出最好的示范。

  19. @Pin_Ren_Huang 必有各種原因不能生育,制度乃鼓勵,非強迫生育者,若然則是奴役,非制度。人口爆炸自是重要,但無涉同性伴侶權益。
    家庭重要性除生養,尚有教育,亦是制度所託付父母責任之一環;同性戀以愛慾為主,若今納入同性戀於家庭定義,即可視為當今族群降低家庭教育之重要性,是利是弊?

  20. @spectrin 道德乃複雜龐大題目,不敢輕言;但制度之形成,必以族群更健康發展為首要。
    君不見,人類史自比自由戀愛婚配史長得多,自由戀愛前何以婚配?當增加人力、生產力為主,無不著眼於族群利益,不論是家庭、家族、氏族、乃至國與國。而在工業化之前,人力向來是重點,因為代表著生產力、軍隊數。
    婚姻制度設計乃鼓勵、表揚,但不因個別不生育者而否定制度意圖。不繁殖者自非道德低下,其社會價值當然不僅家庭面,先助其安心存於社會中,後觀其所必需,再徐圖之。
    以愛立法之不足,在於漫無邊界,只須堅定表達某愛存在,即可要求制度納入表揚,他人無從證明愛之不存,若有他續或令其更快崩壞。
    今大多數人已不否認同性愛戀,但其顯非既有婚姻制度之意圖;今修法即永久改變婚姻與家庭定義。

  21. 按照传统,婚姻应发生在繁殖之前,更何况繁殖并非婚内的义务,“表揚”倒置在被“表揚”的行为之前,而被“表揚”的行为还不一定会发生,可见将婚姻不可被视作对繁殖的“表揚”。繁殖者的“表揚”并非婚姻,而是对于繁殖者的福利和减税。
    你核心的观点总结为两条:
    1、允许不繁殖者缔结婚姻关系会削减他人的繁殖意愿
    2、不繁殖者缔结婚姻不会创造社会价值
    作为基础的价值是:
    繁殖者有凌驾于不繁殖者的道德优势
    不知道这么理解是否正确?

  22. @KKB 生育從來不是結婚的義務,更不用說天底下數以萬計的被虐兒童跟棄養兒童皆來自異性戀家庭。21世紀的今天無論臺灣還是世界的各個角落,都只有擔憂人口過多,破壞地球,從未有過70億人口不足的問題。
    結婚的目的只有愛而已,這是人類文明最偉大的情操,是愛,絕對不是生育。

  23. 婚姻乃表揚,表揚「願犧牲部分個人自由承擔家庭責任,尤其是養育子代、進而促進族群綿延、優化者」之制度設計。
    其非阻止何人結婚,但表揚必有據;今有以愛為人權主張婚姻應納入同性戀者,顯非典型民法中婚育相關制度之設計核心 — 血緣家庭,而血緣家庭必來自異性之婚育。
    不可否任者:即令社會多數認可同性雙方可為家庭,亦難稱其有助族群繁衍與優化,因其無需負擔生養責任。
    責任不對等,卻求取同等表揚,置含薪茹苦者於何地?
    不論修法者將獲何種政治利益,且問:可費同等精力因應將臨老年化社會?制度無加碼鼓勵生養者,反而表揚愛慾,智乎?

  24. 传统的力量还是很强大的

  25. 作为同志,感谢能够生活在这个时代,期待大陆也有那么一天。

  26. 支持婚姻平權「入民法」才是保護婚姻價值:
    1. 訂定「伴侶法」保障不進入婚姻的兩人(無論性向)可擁有相應的權利,問題是,如果大家都成為「伴侶」而不「結婚」,那是否衝擊了現有婚姻價值?因為伴侶就有權益保障,又為什麼要「結婚」?
    2. 訂定「同性」伴侶法不符合憲法平等原則,等於立法者變相對社會述說:我們只保障「同性伴侶」不保障「異性伴侶」。簡單解釋,同性同居人能夠登記為「伴侶」受法律保障,但異性同居伴侶卻不能登記受法律保障,可以想見,最後政府一定得修法把伴侶法修成「異同適用」,結果如1,一樣衝擊現有婚姻價值。
    3. 訂定「同性」婚姻法,裡面的條文跟「民法」若99%類似,請問另訂一部與民法類似的同性婚姻法意義何在?又或者同性婚姻法內容跟異性婚姻不一樣,也代表異性婚姻不可適用,那最後到底變成是「擴大解釋」,還是「差別待遇」?兩者都是——直接衝擊現有的婚姻價值。要嘛多訂、要嘛少訂,兩種都會造成問題。
    4. 婚姻平權「不論男女入民法平等適用」,如此一來,才是最不衝擊現有婚姻價值的修法。因為,有關婚約訂定的條文細節既不會更動,當然也沒有所謂「同居伴侶法衝擊婚姻價值」的問題,嚴格來說,對於「家庭」、「婚姻」的價值才是更受到保障。思考一下就可知:是同性伴侶要進入社會法律的婚姻價值束縛,別忘了,臺灣刑法還有一條叫做「通姦罪」,只要進入婚姻便是「一體適用」。所以,只有「入民法」才會完整保護了「所有人」的「婚姻價值」。
    結論,被洗腦很容易,仔細想一想就會發現根本不是那回事。不過老實說,「時代進步」就是對「所有道德價值」最大衝擊啦,你想想十年前智慧型手機不普及的社會再看看現在,很容易明白,什麼叫做「衝擊」。

  27. 仔细读了楼上的言论为什么我的眼里满满的都是同情?请允许我做出一个关爱无知的眼神。想给楼上列一个推荐阅读的书单但是发现TA除了小学语文外其他都需要补呢。《美好生活·中产阶级生活史》《词与物》《规训与惩戒》《性史》《旧制度与大革命》,以及非常重要的一本:《论自由》,但是我更喜欢严复之前给他翻译的名称《群己權界論》,然后再用你的critical thinking(有没有也是个问题)好好想想同等为公民的他人,什么权力是你无理由干涉的。

  28. 一堆人漠視或不去了解分析在自己心中知道的真正事實
    關於婚姻有很多東西是沒寫在法律中的卻一直只會拿法律寫的東西來辯
    有兩項關於婚姻的概念是存在於社會道德中的
    1.男女不應發生婚前性行為未婚生子
    2.若違反造成懷孕沒其他原因必須要奉子成婚
    這代表什麼?責任!新生命需要父母
    這也是為何對夫妻吵離婚我們會要勸合不勸離,大人分開會傷害到孩子
    婚姻制度實際上是男女互相限制自由履行其對共同孩子家庭的責任義務與權益
    結婚行為、儀式實際是夫妻向社會要求取得他們成家生育並教養子女的許可認可授權
    授權權利可以給予可能執行它並最後成功的一般家庭夫妻,如同你的父母
    授權權利可以給予可能執行它結果卻不幸失敗的不孕症夫妻
    授權權利可以給予可能執行它但卻選擇暫時或將來都不會去執行的頂客族夫妻
    但是婚姻中成家生育和教養子女的授權
    無法”再”給予已由經驗及知識確定去執行它會造成優生學小孩健康問題的近親夫妻
    無法給予心智未成熟不該去執行它的未成年孩童夫妻
    無法給予本來就根本不具執行可能的跨種族人獸、性別同性、或獨身者自己
    至於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過去或現在部分國家本來就是允許的
    但我們國家的社會知道那會造成男女的不公平並且產生家庭中地位的競爭
    給予此授權權利並不良好可行才決定禁止
    這些就是現況法律中婚姻之所以規定一男一女的全部含意
    接著寫在婚姻之後的章節父母子女因此也就使用婚生規定的原因
    另外道德上關於婚姻有一項是有被直接寫進法律的
    那就是通姦罪,可是居然沒有人去看到提案支持的主要立委居然是想把它廢除的
    外遇離婚會造成家庭破碎,危害的又是誰?大部分是單親家長及由他所扶養的孩子
    對孩子,第三個生命的責任義務承擔才是婚姻制度的重點
    夫妻的財產共有節稅、離婚需要贍養費、死亡的遺產分配等等其實是由此而來
    可惜支持方的很多立論卻都是伸張他個人的自由、人權,沒有其他原因
    仔細去想想真正的婚姻定義同性關係他們可能取得的了嗎?
    就算硬扯領養、借種代孕、人工生殖用來做為工具
    讓同性他們滿足心理模仿出社會對家庭的定義也可以?都能當做權益?
    這些事情除了心智未成熟自己都還是孩子的孩子以外
    近親、跨物種、獨身,只要他們的經濟能力足夠,難道也可以視為人權權益去授予嗎?
    當然不是
    人對承載他們自己未來的新生命、孩子下一代有的是責任不是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