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杨子琪:看不见的歧视──女性不需要“女性之夜”

真正让女性受惠的不是廉价饮品,而是消除性别歧视,让女性拥有一个能够免于污名与性侵、真正尊重女性的酒吧环境。
「男性捕猎女性」,可说是今天社会权力结构产生的一种对两性关系的刻板印象。此刻板印象将女性想像成一群猎物,处于被动状态,而男性则是主动出击的猎人。图为青岛一群女性在国际啤酒节活动中聚会。

早前一个城中话题让我久久不能释怀:一名男顾客透过平机会入禀区域法院,控告一间酒吧的“女士之夜”(Ladies’ Night,指酒吧当晚向女顾客收取较男顾客为低的入场费,甚至免入场费)是性别歧视,并获判胜诉。此举引起轩然大波,有人批评男顾客小题大做,又批评法院好心做坏事,指“女士之夜”本来是对男女双方都“互惠互利”的营销策略。

我很高兴看到一小部分评论指出,“女士之夜”的确是性别歧视;而我所不能释怀的,却并不是因为作为女性的自己失去了免入场费或廉价饮品的“特权”,而是因为在我所看到的讨论里,多从歧视男性的角度出发,而较少提及到“女士之夜”背后对女性的歧视,更无一提及到:究竟酒吧真正能够让女性受惠的做法是什么?

我希望透过讨论“女士之夜”背后的逻辑如何歧视女性,而这种性别歧视又如何产生污名并滋长性侵现象,进而带出一个观点:真正让女性受惠的不是廉价饮品,而是消除性别歧视,让女性拥有一个能够免于污名与性侵、真正尊重女性的酒吧环境。

被当作吸引男性的工具

或者很多人感到奇怪,“女士之夜”不是让女性能够免费或以优惠价钱入场享受酒吧饮品吗?这难道不是让女性拥有特权?为何是歧视女性呢?

的确,在这诉讼里,男顾客控告的是酒吧性别歧视男性,因“女士之夜”向男顾客收取比女顾客较高的入场费用。不少评论的角度,也侧重于讨论“歧视男性”。

然而,在这场看似小题大做的官司后,当人们纷纷聚焦于“歧视男性”的角度时,“女士之夜”背后真正的逻辑所隐藏的社会深层性别歧视,却被人忽略。

香港酒吧业协会副主席钱隽永曾在记者会里说,酒吧举行“女士之夜”是为了吸引男顾客光顾,并非歧视男士。酒吧经理 Lila 表示,“女士之夜”的作用为吸引女顾客,而男顾客同时亦可以认识更多女士,是为双赢。又有其他酒吧负责人认为,“男士之夜”无法吸引女顾客入场,间接影响男士光顾的意欲,生意会亏蚀。钱隽永估计,若取消“女士之夜”,酒吧每晚生意将较原来损失超过一半。

从钱隽永及其他业界人士的言论中,可以看到,他们一直著力解释的,是“女士之夜”明明是为了吸引更多男性顾客,怎么是歧视男性呢?

然而,正是他们著力解释的言论,让我们不难看出,“女士之夜”作为一种营销手法,背后真正的逻辑:女性顾客在“女士之夜”并没有贡献比男性更多的经济收入给酒吧,她们可以享受免费入场或平价饮品的“优待”,正因为女性在此种意义上并不是酒吧真正的目标顾客群体,而是被利用作为一种手段,去吸引更多男性顾客入场。她们看似获得了特权,实则却被当做工具。这就是“女士之夜”背后隐藏很深的性别歧视:女性并没有真正被平等对待。

物化、污名化女性,滋长性侵

“男性捕猎女性”,可说是今天社会权力结构产生的一种对两性关系的刻板印象。此刻板印象将女性想像成一群猎物,处于被动状态,而男性则是主动出击的猎人。这种想像在酒吧文化中尤为得到强化。

而“女士之夜”的营销手法,亦正迎合此种想像,将女性视作一种吸引男性的工具,再次加深酒吧文化中对女性的物化程度和刻板印象。“女士之夜”就好像一场竞逐猎物的狂欢,而用免入场费和廉价饮品吸引女性入场,是因为一个充满“猎物”的狩猎场才能令更多男性前来消费。正如被告酒吧老板认为,提起诉讼的男性顾客是觉得被告酒吧里的女性不够多,才向平机会投诉。由此可见,酒吧的想法是,狩猎场里猎物不多,该男性顾客才会觉得不满意。

正是这种物化女性的酒吧文化和营销手法,导致一种对酒吧女性顾客的污名:主动光顾酒吧的女性,便是主动、自愿成为猎物的,愿意被捕猎、被玩弄,因此也是性态度随便、不自爱的女性。“在酒吧认识的女人不会好到哪里去”──这种言论大家应该不陌生。

可怕的不只是对酒吧女性顾客的污名化,更是一些男性接受甚至参与建构这种污名化:他们带著一种“猎人心态”进入酒吧,随意骚扰、触碰女性顾客的身体,灌醉甚至强奸女性。这些男性以此种污名作为理据,认为女性去酒吧便是默认了愿意被触碰身体、愿意发生性行为。酒吧成为一个可以合理化性侵女性的地方。

在这种对酒吧女性顾客的污名化,以及男顾客“猎人心态”的驱使下,很多女性在酒吧里经历过被迫忍受上下其手,甚至被强奸的遭遇。而社会大众对此的反应可能是“出得嚟玩预咗㗎啦”(出来玩就预计到的吧)、“不是这么玩不起吧”、“你来酒吧不就是想这样吗”,甚至认为受害人“活该”。这种因污名化而得出的预设、对性侵的合理化言论,可谓耳熟能详。

然而,女性光顾酒吧并不代表她们愿意被玩弄甚至被性侵。即使有一部分女顾客的确持有较为开放的性观念和态度,比如有的女性来酒吧可能就是寻求短暂的性伴侣,但这并不代表她们愿意被性侵犯,不代表她们的意愿可以随意被违背。无论她们来酒吧的意图是什么、持有何种性观念和态度、穿著如何、打扮如何,只有“同意”(Consent)是唯一可以正当接触对方身体或发生性关系的条件。

女性之夜是糖衣毒药

有一种观点可能认为,“女士之夜”是对女性的经济优惠,接受这种优惠,并没有什么问题。然而,女性必须认识到,这是一种以糖衣毒药为手段物化女性的方式。接受这种优惠,实际上是在配合和合理化这种物化女性的过程。

又有另一种观点认为,参加“女士之夜”的女性可以反“捕猎”,在获取经济优惠的同时主动出击,追求男性,这样就没有配合被物化的过程了。我的回应是,“女士之夜”背后的逻辑,是将女性作为工具去吸引男性光顾,即使参与的女性“主动出击”,这并没有妨碍酒吧“以女性吸引男性”的思路,女性仍然成为了吸引男性入场的工具。

再者,在没有改变营销手段的情况下、在“男性捕猎女性”的刻板印象下、在“来酒吧的女性都愿意被侵犯”的污名下,提出女性“反捕猎”,其实就是默认了“女士之夜”的行销手法,的确是物化女性,就是明白女性在此种思维框架下处于弱势,才需要反抗。

然而,提出女性可在参与“女士之夜”时“反捕猎”,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酒吧和男性对女性的“猎物”想像和设定,可能还会成为营销新噱头:“主动投怀的猎物”,甚至加深酒吧女顾客被污名化的程度:看,她们就是想被男人碰。

真正的尊重:让女性免于污名与性侵

如果酒吧真的是希望“增加女性客源”(如业界人士所澄清),而不是利用女性招揽生意,那可曾考虑过,真正阻挡她们来酒吧消费的是什么?真正原因,正是大众对女性“落场”的偏见,以及酒吧里可能遭受的性侵风险。

真正能够让女性受惠的,根本不是“女士之夜”这种所谓的“特权”。恰恰相反,女性所需要的,正是反抗这种被利用为工具去吸引男性的手法,从观念上推翻女性被男性捕猎、被物化的思维框架,消除由此所产生的对女性之污名化、对性侵的合理化,建构一种真正尊重女性的酒吧文化与环境。

澳洲维多利亚州消费者事务厅长 Jane Garrett 曾经表示,要成立行动小组保护酒吧内女性的安全。这也许较难实现。然而,我们可以做的,可以是加强管制酒吧内的非法药物,可以是加强酒吧内安保或侍应面对女性遭受纠缠时的应对,可以是支持、倡导对“女士之夜”等物化女性的营销手法的反思与反抗行动,可以是有关机构教育及推广性别平等的酒吧文化,可以是关注、推进有关性侵法例的完善,更可以从自身做起:若你见到有女性在酒吧内遭受骚扰,可以伸出援手,像史丹福性侵案里那两名路过的学生一样,而不是想著“她们来酒吧都是想这样的啦”。

英国从1982年才开始让女性可享受酒吧服务。我们又什么时候才能让女性真正享受一个让她们免于污名与性侵、真正尊重她们的酒吧之夜?

(杨子琪,哲学系及国际传播系毕业生,关注性别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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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评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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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當然如同文中所說,這是建基於「視女性如獵物」的物化產品,但你別忘了:女性可以拒絕。
    女士之夜的確是對男女雙方都「互惠互利」的營銷策略,女性可以免入場費,男性可以增加勾搭機會。
    經濟學上,有另一樣比較相近的東西,叫「海洋公園兒童半價」,啊,你以為海洋公園是為了社會責任、還是認為小童玩機動遊戲的成本比較低,可以2座位塞4人?
    另一方面,去夜店的女性,的確是會給人一種「比較開放」、「更易搭訕」的印象,但是從這點得出「男人會認為所有夜店女客都可以隨便摸、強姦」、「社會認定被強暴都是因為你來夜店」,就未免必太跳脫了。就算真的有男人這麼想,恐怕也那是那種男人本身的錯,而不是女士之夜的錯。

  2. 楼上是傻逼吗?是。

  3. 最烦女权婊,搞女性之夜是歧视,不搞也是歧视,总之看不顺眼的就拿歧视解决。动不动就拿歧视说事,有任何数据表明女性被性侵的次数有因为这些活动而增加吗?就算是有,这跟歧视有何关系?男的性侵女的叫犯罪,不让女的进酒吧才叫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