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在台湾,如何落实文化公民权?

我们对台湾文化认同的想像,应该跳出核心或是排除的框架,自台湾历史发展的多元文化经验,涵纳多元而包容的视野。
华山艺文特区。

编按:2016年6月11日,台湾文化政策研究学会与国立台湾艺术大学,偕同《端传媒》等十多个团体,共同主办“民间文化政策行动论坛2.0:文化,进行式!”会后我们邀请四组作者,分就当天进行的四场论坛摘要内容,撰写系列评论。本文为第一场,由台湾文化政策研究学会理事王俐容主持的“台湾艺术文化的核心价值如何凝聚?文化公民权利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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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蔡英文政府于今年5月20日正式上任后,随著整体施政方向的规划与调整,各领域亦掀起重新检视过往政策的呼声。在文化领域,于蔡英文的文化总体施政立场尚未明朗之际,新任文化部长郑丽君率先释出了五大文化新政主轴,包括一年内制定《文化基本法》、建立跨部会文化施政协调机制、“台湾文化总体营造”,以及在影视策略上建置补助与投资并行基金等。

其中,文化基本法的立法经过去几年文化部的推动,已提出草案。依据2014年11月公布的文化基本法草案说明,文化基本法的精神为“彰显我国文化与价值内涵之多样性及包容性,保障国人均能透过自由创作和表达文化、平等参与文化生活之权利,丰富整体社会之文化素养与生活内涵,实践公民文化权。”

《文化基本法》主要援引的文化权利观点基础,为2009年已国内法化的联合国《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施行法》,以及200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与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

草案明列,政策制定或建设时,应预先评估对文化产生之冲击,召开全国文化会议,扩大公众意见参与;其也规范政府应建立文化相关事务的跨部会沟通机制。我们可以预见此基本法的施行,会为台湾文化公民权发展立下新的里程碑。

然而以当前两公约在台湾实行的状况,对照近年频繁的公民抗争,不免仍显得有些无力;诸如2014年的太阳花学运,以及2015年课纲微调中的史观争议,民众面对僵化的官僚体系与违反民主的决策程序,仅能循冲撞途径与国家权力对抗。

这突显了:台湾需要积极与国际人权议题接轨,无论官方或由民间社群角度出发皆然。又相较于政治、经济、社会权利,文化权利的部分较少受到注意,这或许又与文化事务、文化议题长期受中央预算与公共舆论的边缘化脱离不了关系。文化权利一方面应为公民基础保障的一环;另一方面,文化思维的逻辑又经常与政治经济目的背反;《文化基本法》之建制,是否有助透过节制政治、经济的论述与权力,进而保障公民的文化权?我们如何看待文化权利的内涵与特殊性?政府的角色定位又该如何思考?

基本文化权,与多元文化主义

台湾从既有政策出发的文化权利论述,已发展二十多年。论坛主持人,国立中央大学客家学院王俐容教授,便清楚的将台湾文化权利政策的论述发展,归纳为两种出发点:其一为由公民权利延伸出来的“基本文化权”,指出文化的“参与”、“近用”与“认同”亦为基本权利的一部分;其二则是采多元文化主义(multiculturalism)路线,强调以国家力量达到“积极的平权”,尤其必须重视与维护族群之间的文化多样性。

观察两种论述在文化政策发展进程的体现:前者的发展大概可溯及1990年代,政府开始强化地方性的文化建设,鼓励以社区总体营造培养公民、民主参与意识。2004年的《文化公民权运动宣言》强调以艺术文化认知与共识,形塑社会共同体认同等,延续过去以文化职能、艺术品味培力,提升整体社会素养与进步的想像。而多元文化主义的政策实践,主要可见原住民族与客家族群的相关政策,事权单位多在族群委员会;2003年客家电视台、2005年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电视台等属之。

然而王俐容也指出:这种由上而下的权利赋予,难以关照到社会复杂群体,诸如社区中的差异政治、品味与资本阶级的落差。而以国家强势主导族群政策,反而也容易弱化族群的主体性,自主能力与空间。最后,包括世代、区域、性别(例如同志)、族群(如新移民)等相对弱势,尚未进入政策主流思考;在各项重大公共政策的讨论中也仍缺乏发声管道。

文化与社会的镶嵌

回到文化意涵来思考,上述文化权利政策的发展,也反映著文化诠释观点的流变。英国学者 Raymond Williams 于1980年代说过,“文化”(culture)是英语中最难以解释的辞汇之一─因其广泛涉及由群体至个体,由物质到情感的多种层面。如今在学术与文化政策的讨论上,我们大致同意:文化至少包括狭义与广义两种定义;前者为表现美学的高雅文化、精致艺术,后者则扩展到整体人类的生活方式。

端传媒评论总监曾柏文指出,前述文化的广义/ 狭义定义,能对应到文化事权的两种想像。在过去以经济发展为优先的政治想像中,采取的是文化的狭义定义。彼时文化不免被视为只是一种“怡情养性、陶冶性情”的生活奢侈品,制度上就划给小小的文建会统筹,业务不外乎补助艺文创作与展演活动之类的。直到今天,政府中都仍有人是如此想像升格后的文化部。

若采取文化的广义定义,则政府每个部会都涉及文化;甚至整个政府可以说就是个文化部──例如内政涉及文化公民权,外交涉及台湾如何在文化上与外部脉络连结、经济有文创产业,教育更本身就是文化再制的一环。曾柏文认为,文化部应扮演整个中央政府文化思维的转轴,需要能将文化意识与考量,注入不同部会的决策。他特别肯定新规划的行政院文化会报。

曾柏文从历史近一步归纳,艺术文化服务的对象,可化约为形式美学、政治、经济市场以及公民社会四方面。传承自中世纪宗教艺术,当代学院传统的艺术追求的是形式美学的超越。另一方面,历史上也从来不乏服务于权力意志的“主旋律艺术”。至于台湾自2002年起推展的文创产业,则是服务于经济市场的想像。

他强调,我们也应思考:如何能创造环境,让文化艺术能服务于公民社会──例如让弱势发声,让议题可见,让不同群体能互相看懂彼此,让公民能有更丰富的表达感受能力。而正式在这层意义上,文化公民权的概念特别凸显。然如,思考文化权不能忽视社会资本、阶级品味的差异。因此他认为我们亦应提问“文化服务公民社会的经济基础为何?如何可能被创造?”除了依靠政府预算,群众募资是否能有贡献?

文化赋权可能吗?

国立台湾大学城乡所教授王志弘,正是由公民社会的角度出发,强调权利向来是在冲突过程中争取来的,至少是经由文化公共领域的争辩和商讨。我们比较难期待,它源自一个由上而下的制定和给予。

依循这个观点,王志弘定义艺术文化存在的核心目的,为“多样的生命经验如何进行表达、反思,并对人类存在的可能性作实验性的探索”,而这个足以保留文化、思想差异的相对独立的空间,便是彰显文化权利高度之所在。因此我们谈文化的基本权利,也要求文化例外、文化多样性──文化权独有的特性,便是其总是在“普遍 vs 特殊性”的张力中开展。它和我们争取、追求民主及宽容的社会是相连并进的。

除此之外,权利抗争并不总是发生在公民与国家之间,有更多抗争,则涉及公民社会内部的矛盾冲突。一如论坛台下许多文化保存社团的与会者发言为例,文化资产保存案例中的关键,经常是私有产权与公共历史记忆冲突;政府的角色更常是扮演居中的协调者。

王志弘也谈到,晚近经常有人主张,文化应当与其他领域发生关系── 例如“艺术介入社会”或“文化的经济力”等概念,强调艺术创作在社区城市再造中的角色。他表示,介入其他领域的主张,看似与维系文化独立空间的想法相违背;但实际上正是因为艺术文化保有相对独立的空间,方才赋予了其介入社会其他领域的条件。而能展现出对他种领域的关怀,更彰显了文化的核心价值。

文化政策载体:公广集团为例

来自媒体改造学社的邱家宜,则以台湾电视节目的机制,替文化权利的政策保障提供一个适切的参照案例。她指出,比起艺文展演等文化消费,大众媒体更全面地提供了社会接收的文化讯息。而今日台湾电视媒体最大的问题,即整体过于商业化,难以生产品质良好的节目;为卖钱而制作的内容,不追求观众心灵与智性层面的提升,自然导致节目内容的贫乏。这种现象的真正原因,绝非观众的品味喜好,而是根植于传媒系统生态。

邱家宜分析,台湾民众每月付费600元收看有线电视,当中系统商付给频道商约150元,加上中间的折扣等等,最后真正付给内容的仅有90块钱。系统商得到的税后纯利,高达百分之十到二十,加上没有竞争者,导致节目制作没有经费、民众缺乏选择,只能被迫接受。

因此媒体改造学社长期鼓吹:政府应重整无线电视的公广集团,提供民众另一种选择,以平衡电视节目过度向商业倾斜的现况。邱家宜说明,相较于有线电视,无线电视频道一直是稀有资源,其向来属于政府高度管制的范围,例如在台湾就是五个频道(包括公共电视系统、华视、台视、中视与民视)。而正也因为如此,政府才有能力去介入,将它转化为具有公共性内容的平台。这倚赖清楚的政策方向与执行魄力。

对照国外的做法:英国的公共电视一年总预算是1649亿(台币,以下同),平均花费在每位国民身上2675元;日本一年2535亿,平均是1950元,北欧国家平均更高达 3000-5000元。相较之下,台湾公共电视系统一年预算为9亿,每人在公共广电的预算上仅有44元,差距非常巨大。邱家宜说,像英国商业媒体也很发达,但整体电视内容不会太差,因为他们永远有公共体系提供另一种选择。

因此,包括媒改社在内的若干政策倡议团体,持续要求政府建置强大的公共电视广播体系(包含公共电视台、原住民电视台、客家电视及公播海外频道),年度预算至少应提高到30亿。另外一种财务模式,则是设立公共媒体发展基金。以韩国的做法为例,它们的广播电视发展基金有160亿,基金的来源是征收广播与电视广告收入的百分之六,以及电视购物利润的百分之十五,回流到公共电视台的运作。

政策上明确资源分配以及公共透明的参与机制,才能让公广集团成为“文化的航空母舰”,成为本土影视的产制中心,得以与商业电视台竞争。

值得期待的是,当前时代力量的《媒体垄断防止暨多元文化维护草案》列拟“多元媒体发展基金”条文。新任郑丽君部长的政策,也提到欲强化公广集团角色。未来这些政策目标如何设计与执行,便有赖公民社会持续监督批判。

文化治理的困境与出路

过去几年,尤以在马政府八年执政下,文化生态暴露的诸多问题,早已为文化各界诟病。例如,马政府经常被批评,在文化政策上偏向正统中华文化中心,忽视台湾文化的异质性。其文化首长的任用,也被认为政治考量大过专业。烟火式的文化节庆活动,亦导致资源分配严重不均等问题。2011年的“梦想家”事件,堪称该现象的引爆点,相当罕见地激起艺文社群抗争的集体动员。

而从整体文化生态看来,长期的威胁更包括文化政策定位未明,以及文化事务与议题,在中央预算与公共舆论的边缘化。近年台湾在国际上亟欲加入两岸及区域贸易协定,在国内则任开发主义挂帅,使得种种政治经历力量,不断侵蚀著文化领域的自主性。

文化基本法立法的政策宣示,显示未来文化政策似乎有望站在“文化权利”的高度上,直面这些长期悬而未解的问题。然而文化基本法的制定与实行,过程中将面临的政策盘点调整,也需要更广泛的公民参与,考验才正要开始。

总结本场次讨论,可以归结几个重点:首先,台湾的文化权利保障政策,需要正视政策对象的差异,重新检讨。应透过深入生活中的教育,使民众理解自身是文化权利的主体。还要建立公民权利主张的配套措施,包括权利救济的管道。其次,文化基本法的推动,须扩大立法过程中的民主协商,公民参与及社会共识的凝聚,应为立法的重要精神所在。最后,文化权利同时具有普同及特殊两种特性,而文化发展的独立空间能否维系,取决于整体公民社会与政府,对社会良性发展的愿景;如同我们对台湾文化认同的想像,应该跳出核心或是排除的框架,自台湾历史发展的多元文化经验,涵纳多元而包容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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