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选47人案中,45人被裁定“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成,于6月25日开始分批求情。首批为法庭所指的“组织者”,包括认罪的戴耀廷、从犯证人区诺轩、赵家贤、钟锦麟,以及经审讯后罪成的吴政亨。案件由国安法指定法官陈庆伟、李运腾及陈仲衡审理,原订三日、最终于两日内(25、26日)完成。
戴耀廷代表律师是资深大状黄继明,区诺轩、钟锦麟代表律师为谢伟俊律师行的陈慕贤,赵家贤由大律师利琛代表,吴政亨则由大律师石书铭代表。
这是三年多来戴耀廷首次露面。首日,戴首先进入被告席,坐在被告栏中央,被三名惩教职员看守。他身穿黑色西装外套,面露微笑朝公众席点头、挥手,精神不俗,开庭前起身与律师团队交谈。区诺轩穿黑色运动外套,目光停留在公众席,偶尔露齿一笑。赵家贤则消瘦不少,直望前方。区、赵、钟列于被告栏右边,各被两名惩教署职员看守。吴政亨则坐在左侧,对公众席微笑。
首五人的订罪级别成为焦点。《国安法》第 22 条订明三级刑罚:“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庭上,戴耀廷方提出两年刑期,争议自己在国安法后“角色轻微”,且是“真诚地错信初选合法”;三名从犯证人以向控方提供协助或中途退出“35+”等为由,要求减刑 40% 至 55%;吴政亨则主张自己属最低级别的“其他参加者”。
前立法会议员邵家臻、刘慧卿、吴霭仪、政治漫画家尊子等,在开庭首日循公众途径旁听。第二日,同案被告谭凯邦、刘颕匡、邹家成亦列席正庭被告栏旁听。
控方陈词引中国刑法 辩方反对指做法“危险”
求情第一日,控方代表副刑事检控专员万德豪于陈词开首声明,本案的唯一诠释为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159C条串谋罪行的罚则,串谋罪行的刑罚应和实质罪行一致 (in line)。法官李运腾指出这是一个可能的诠释,但不是唯一。万又指,鉴于对社会影响重大,亦应有具阻吓性的刑罚。
控方亦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3及105条(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指第103条是中国第一条有关国家安全的条例,而105条则与国安法第22条相似,同样提到“首要分子”的概念,提议法官参考。
李则指,根据“吕世瑜案”终院判决,香港法庭不可参考一般内地刑法,问控方引用内地条例是否“走后门”。万指,不认为属于“走后门”,重申需要审视“立法原意”,又指两者使用相同术语及同一套立法。李又指,国安法衔接香港和内地法律,若两地刑罚不同,会否奇怪。万重申,故认为需要参考内地法律。
辩方于第二日提出反对,指香港仍在行一国两制,即使《港区国安法》衔接内地法律,也只应引入个别国安概念。认为控方引用内地一般刑法,做法“危险”,等于引入内地量刑法则。
控方拒指明各被告所属级别 仅指戴为“首要分子”
法官向控方提问,即使同一罪名,会否根据被告的参与程度而归类为不同刑罚级别。控方同意,并列出法官应考虑的因素包括:被告扮演的角色、被告的行为、其行为的后果、可能的风险、当时的社会环境、所造成的影响。
当陈庆伟要求控方表明各被告的刑法级别时,控方拒绝,指直接阐述控方取态“不太恰当”。陈追问控方,指控方必然有立场,举例“若戴被裁属第三级,你一定上诉”,再要求控方形容,何种罪行属“首要分子”级别。控方即声明,认为戴属“首要分子”。
休庭后,控方回应对三级刑罚的定义:第一级(首要分子)为参与、组织、主导计划的被告,同时亦可考虑被告如何令计划更成熟等;第二级(积极参与者)为扮演主动角色,积极参与的被告;第三级(其他参与者)即不属第一和第二级的被告。控方认为,组织者为计划的“幕后主脑”,因此无法接受“组织者不属首要分子”,他比喻组织者为聘用杀手的雇主,“没有主脑,就不会有暗杀,就是如此简单”。
控方亦引述《国安法》第33条,认为两名从犯证人出庭作证,符合第三部分“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可构成减刑因素。
辩方:戴于国安法后“没有角色” 属其他参与者
戴的代表律师黄继明陈词,首先提出戴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认罪后扣减一年,最终刑期应为两年。黄形容人们或会觉得2年的刑期建议“太有野心、太大胆(ambitious or even audacious)”,但这是考虑过法律原则、事实、和戴的个人情况所得出的结论。
黄主张本案就《刑事罪行条例》第 159C 条串谋罪的定罪,而不使用《国安法》的三级刑罚。他续指串谋罪不受最低刑期限制:在1983年前,串谋罪不设最低刑期,1996年后由普通法罪行列入法例成为现行159C后,虽有调高最高刑期,但仍不设最低刑期。因此反对控方所指“立法原意已预视并接受未来案件设最低刑期”。
黄陈述,戴于《国安法》生效前已在筹备初选,当时并不违法,法庭不应追溯当时戴担任的领导角色。而戴在7月16日于社交平台内亦宣布“休息”,后来的行动与戴无关,应被视作第三级“其他参与者”。
陈仲衡反对戴于《国安法》生效后“没有角色”,反问辩方,若戴属“其他参与者”,本案还有谁属“首要分子”及“积极参与者”,陈庆伟闻言发笑。黄指,被告的罪行是在《国安法》生效后“没有停止”筹备。陈庆伟打断发言,指不仅没有停止,而且“继续”。
黄指出戴“没有参与非法行为,亦无法控制会参与的人”,戴没有从中获利,与控方所谓雇用杀手的例子不同。陈打断黄发言,提醒黄不要忘记戴在7月6日及9日的初选记者会中发表“初选不违国安法”的言论。黄回应,当时戴以法律学者、而非领导者的身份发言。
法官拒纳戴在《国安法》生效后“角色轻微”
求情进入第二日,戴代表律师续指,他认同戴“有角色”,但对“主脑”说法有保留。辩方重提法庭不应追溯《国安法》前的行为。陈仲衡举例,假设3名法官一年前协议、筹备打劫银行,事前的筹备是否与判刑无关?辩方反驳,谋杀、打劫从来不合法,但初选计划是七一后才突然“不合法”(unlawful)。
李官质疑,戴8月仍问“民主动力”资助 100 万元作民意调查,统一胜选者行动。辩方回应戴即使不想做,也不能辜负众人期望;他也不能直接全身而退,仍须处理后续事宜。辩方重申,被裁定违法的是下一步的“无差别否决预算案”,但戴在立法会没有席位,也无法控制其他人。
三名法官退席商议后,没有接纳戴在七一前的行为与罪责无关、在七一后角色轻微的观点。
随后,辩方呈上四封求情信:港大法律系教授陈弘毅、首席讲师张达明赞扬戴对法律界贡献良多,曾获授荣誉勋章,推动基本法及人权教育,追求法治、双普选。“中国基督教播道会恩福堂”创堂牧师苏颖智则指,戴对教会作贡献,又经常关注警方与学生的冲突。
戴亦亲撰求情信。辩方强调非暴力手段是戴“非常坚定、坚定、坚定”的毕生信念,并认为“揽炒十部曲”只是戴提出的“博奕论”(game theory),并不代表他“提倡”(advocate)暴动,而戴只参与了整个理论的一小部分。
辩方亦引述行会成员叶刘淑仪、汤家桦、基本法委员会成员陈弘毅等人就初选及“35+”计划发言,当时他们指“可能”违反国安法,但无肯定答案,因此戴是“真诚但错误相信”初选合法。
戴耀廷求情完毕后,申请不在余下的求情日出庭,获批。离场时,戴神色平静,向旁听席挥手。
3名从犯证人最终要求减刑40%-55% 不等
区诺轩要求刑期减半。辩方指,中联办谴责初选后,区与当局几名人士对话,决定在 7 月 15 日宣布退出,并游说赵家贤、戴耀廷停手;加上他担任从犯证人,有助推进案件,符合第33条的“自动中断犯罪”、“揭发罪行”减刑因素。
法官数度询问,若辩方争取区属“超级金手指”(supergrass,即提供重大协助的污点证人),可获减三分二刑期;代表律师多次重申未收到相关指示,区则双手高举交叉及摇头。有法官认为,无证据显示区诺轩达到“超级金手指”程度,但其供词有助建立案情。散庭前,辩方确认不争取区属“超级金手指”,只减刑 50%,但欢迎法庭扣减更多。
钟锦麟一方则称,他已尽所能提供资讯,要求扣减一半刑期。陈庆伟指,其证词不及区的有用。代表律师解释,因为钟锦麟在串谋中的参与有限。
赵家贤律师在书面陈辞中,指赵尽所能提供协助,争取属“超级金手指”,扣减三分二刑期。李官质疑,“超级金手指”须承受人身风险。律师继而改为要求扣减40%至55%刑期,指法庭可归纳赵为“积极参与者”中的较高量刑点,再进行减刑。
辩方亦重提2019年11月赵在新城市广场遭咬下耳朵,指“温和民主派”如赵,也在2019年受到如此创伤。李官明言,此事无助于减刑。
散庭前,法官强调证人减刑须视乎证供有用程度,而非是否尽力提供协助。
吴政亨:一直是“局外人”,不提倡无差别否决
吴政亨方主张自己应属“其他参与者”,从头到尾是个人行事。吴亲撰求情信,由代表律师读出。读信时,吴大部分时间垂头,不时闭目。
信中,吴忆述自己13岁移居澳大利亚,长大后投身金融业,成长中很少就政策表达强烈意见;但一直秉持自由民主、权力制衡原则,深信“文明、民主的过程”可排解分歧,因此对初选非常热心。
他自称在政治世界是“无名小卒”(nobody),认为投票是选民的权利、义务,而增加初选成功的机会是他的权利、甚至责任,因而发起“三投三不投”宣传。
吴称自己没有参加“35+”计划,也非候选人,是“局外人”,对被指为“组织者”感诧异。他形容自己与戴的关系更像“游说团体和决策者”,而他的游说常被忽视;亦称自己从未主张候选人要承诺“无差别否决”。
李官指吴“至少知悉”串谋,法官陈庆伟则提及,吴曾花巨额在《苹果日报》登头版广告宣传初选,李官认为反映吴想确保“35+”成功。辩方回应,广告内容未提及无差别否决,仅呼吁市民在初选投票。
(下一轮求情在7月2日,涉袁嘉蔚、梁晃雄、郑达鸿、徐子见、杨雪盈、彭卓祺6人)
區軒,我好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