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是美国著名法学家孔杰荣(Jerome A. Cohen)针对近期香港《逃犯条例》以及“反送中”运动而撰写的两则评论,端传媒经作者授权刊发。文一英文版载于ChinaFile-中参馆,端传媒同步刊发中文版;文二英文版首发于《南华早报》。
《对香港逃犯条例“暂缓”的评估》
过去10天,香港人发动了历史性的大规模抗议行动,这表明他们已经意识到,香港特首林郑月娥提出的《逃犯条例》将危及香港被承诺的“高度自治权”。目前林郑月娥已宣布暂缓修订《逃犯条例》。这项修法当初如果通过的话,中央政府可以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强制移交嫌疑犯,香港政府将丧失保护香港公民、居民甚至是一般游客的权力,将嫌疑犯移往中国大陆,接受中国违反诸多国际司法准则的拘禁、审判以及惩罚程序。
《逃犯条例》修正案如此之规定,并非1984年中国和英国签署的《中英联合声明》之一部分,也不属于在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后中国为落实联合声明而制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声明》——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中承诺,至2047年香港将保持实质上的自治,五十年内不变。
香港大规模的抗议显示,港府若继续推动《逃犯条例》修正案,将大幅限制香港自治,并严重危及政治自由。2003年,类似的抗议活动曾击退香港特区政府应北京要求推动《基本法》23条关于国家安全的立法案,若当时立法通过,将会更直接地限制香港言论自由。
《逃犯条例》修正案还有一个特征,虽较少受到大众关注,但让本地和国际商界特别感到恐惧:除了以定义模糊的“贪污”和“贿赂”罪名限制嫌疑人人身自由之外,在修正案下,北京还能够确保港府配合冻结并没收嫌疑人的财产。
除了以定义模糊的“贪污”和“贿赂”罪名限制嫌疑人人身自由之外,在修正案下,北京还能够确保港府配合冻结并没收嫌疑人的财产。
一些敏锐的观察者甚至提出了更深层次的忧虑,基于香港法律也处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中国可能会利用此修正案从香港引渡政治犯。这种可能性的推断并不充足,除非香港特区政府最终成功地将极具争议的《基本法》23条完成立法并加以实施——严格来说该条款目前仍处在立法议程中。然而,在当下,想要成功地重启23条立法看起来比任何其他时刻都更为艰难。
此次针对《逃犯条例》声势浩大且多方面进行的抵抗给香港立法会那些看起来坚定的亲政府多数议员施加了与日俱增的压力。亲政府派内部的裂痕变得如此明显,以至于政府不得不暂时叫停条例修正案。
港府是否会重启程序以及相关时间表和具体安排,目前尚不可知。一些有见地的观察家认为,香港特区政府将永久放弃条例修正案,“暂缓”只是一种挽救颜面的说法。另一些则认为,待事态平静之后,修例工作将会重启,同时后续也许会有一些尝试,针对恣意引渡的保护措施不足等问题予以改进。
一些有见地的观察家认为,香港特区政府将永久放弃条例修正案,“暂缓”只是一种挽救颜面的说法。
然而没有任何修法工作能够改变这个丑陋的现实——被引渡者将被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界隔绝的刑讯室、他将被剥夺有效辩护的权利,以及面临不公正的审判。
这也正是普通法系民主国家拒绝与中国缔结引渡条约的原因,尽管北京急切地想要迫使那些他们认为涉嫌经济和政治犯罪的中国大陆公民归国受审。虽然澳大利亚行政部门曾与中国签订一项引渡条约,但澳议会出于对中国式“公正”的普遍憎恶最后未允批准条约。
香港比其它司法管辖区更了解中国司法的质量。目前为止,香港拒绝将被指控嫌疑人移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其自身中央政府——的做法,为其他拒绝向中国引渡的政府提供了一个关键理由。不止澳大利亚,还包括美国、加拿大、英国以及新西兰等,这些国家成为逃离中国“长臂”(long arm)的避难所。此次在香港的惨败会使中国与外国协商引渡的努力进一步受挫,甚至原本逐步屈服于中国引渡压力的西欧大陆法系民主国家也会更加谨慎,未来这些国家较不可能批准与中国的引渡条约并天真地予以实施。
中国引渡的前景要有所改善只有一途:中共及其政府从根本上彻底改革这个国家的刑事诉讼实践与理论。如果说这个宏大的任务在习近平领导下“不太可能”(unlikely)完成,已算是太轻描淡写了。
中国引渡的前景要有所改善只有一途:中共及其政府从根本上彻底改革这个国家的刑事诉讼实践与理论。
一些国外学者和非政府组织专家试图要和中国国内法律改革者、法学教授和人权律师共同合作,改善中国司法制度,然而中国国内公民社会目前遭到压抑。这些专家学者长久以来希望让中国国内人民和国际社会认识到中国司法制度的本质,对他们未来的工作而言,中国在香港的惨败是一个激励。不过,不幸的是,尽管习近平和他的党内精英希望提振中国的“软实力”,他们未能认识到,在评估一个国家软实力中,司法占据的位置有多么重要。
在任何情况下,加强共产党在中国国内的硬实力对他们来说都比软实力更加重要,而他们发展出的这种滥用的刑事程序,对于持续增强共产党权力、确保党的生存而言,乃是不可或缺之物。
《欲与香港或其他地区相互引渡,北京司法程序改革应先行》
数十年来,中国一直试图与普通法系的民主国家缔结引渡条约,但均被一一拒绝。这些民主政权拒绝向中国强制移交,并由其审判那些北京声称触犯了中国刑法的人。澳大利亚曾与北京政府签订引渡条约,但该条约在2017年被澳大利亚议会否决。
英国、美国、加拿大、新西兰和其他普通法系民主国家甚至从未与中国签订此等条约。
香港,这个比其他司法管辖区更了解中国大陆及其司法系统的特别行政区,在回归22年之后,仍旧未与中央政府缔结任何类型的引渡协议,便在意料之中了。
这是因为许多香港或他国公民的个人经历已经表明,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已经近70年,其间众多相关法律相继颁布,中国的刑事司法系统仍然未能保障对被指控人进行公正审判。
中国司法系统的不透明众所周知,其有失于正当法律程序的国际标准也闻名于世。任意而且通常秘密的长时间隔离拘留,普遍存在的刑讯逼供,以及被告人不能获得辩护律师有效帮助的常态,都是其刑事程序的标志性特征。
中国司法系统的不透明众所周知,其有失于正当法律程序的国际标准也闻名于世。
公安机关比检察机关和法院系统更有权力,主导着中国刑事司法的官场,而公检法三方的工作都受制于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以及新成立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党内一个领导的简短指示,就可以决定是否有罪,刑期长短甚至死刑。
不仅对于那些被党国政府认定为政治敌人的人如此,对于那些涉嫌行贿受贿的人也是如此。而在这里,腐败如同流行病一般广泛存在于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各个角落。更加扭曲司法系统的是“关系”的影响。较之政治和腐败而言,这种人际关系网络对于法律的影响更加深远。
在二十余年与中国相关的执业生涯中,我个人时常见到如下情况:公安机关配合强大的地方势力拘留商业人士(不论中外),让他们受到指控,最终强迫这些不幸的被拘留者放弃自身财产或遭受严重惩罚。由于一些重要的业绩评估指标,检察官和法官也担心无罪判决会有损他们的职业前途。
考虑到这些情况,难道会有人对独立、民主、有见地的外国政府以及法律专家抵制与北京缔结引渡条约感到惊诧?那么,为什么香港要屈从于它的要求让立法会批准引渡?
(官方给出的)理由貌似冠冕堂皇——立法修正提案是为了引渡一名谋杀案嫌疑人到台湾接受审讯。然而此案可通过协商解决,并不需要改变任何事关中国大陆的安排,况且台湾也不支持此项立法修正提案。
一旦此修正案生效,大陆当局可轻易从香港引渡那些惹怒政府的人。不再需要借助绑架,以及由此引来的事关社会稳定和中共声誉的高昂代价都将不复存在。
北京只需提出引渡请求,声称被请求引渡的人涉嫌例如贿赂犯罪,并提供书面证词宣称,现有事实表面上看来包含了犯罪构成要件。这些“事实”的真伪将不会由香港法庭开庭审理,而是留给中共管控下的法庭的任务,而这些法庭缺少香港公民认为理所当然的程序保护措施。
香港法庭将只会确认相关法律手续,包括是否遵循了规定的程序,特别行政区是否惩办贿赂犯罪(是的),贿赂罪是否属于被引渡条约排除在外的九项罪行之一(不属于),以及被指控的贿赂罪是否应被视为政治犯罪从而免于引渡。
有些为支持引渡请求而呈递的书面证词也有可能作假。一个肯用绑架手段捕猎其目标的政体是不会对采用谎言吹毛求疵的。中国大陆涉及中外人士的许多案件表明,以刑讯逼供为特征的长期隔离拘留通常导致虚假口供,而加诸于大陆证人和律师身上的多重压力也通常带来伪证。
有些为支持引渡请求而呈递的书面证词也有可能作假。一个肯用绑架手段捕猎其目标的政体是不会对采用谎言吹毛求疵的。
也许这个即将实现的修正案最可怕的方面在于,它不仅适用于所有特区公民以及在香港的中外居民,还适用于任何途经香港的他国公民。近期加拿大应美国引渡请求,以涉嫌在香港境内违反美国法律为由,在温哥华机场拘捕了华为首席财务官,而目前的修正案势必会导致针对此案的更多报复行动。
北京可能会试图惩处被指控在中国境外触犯了中国法律的美国或他国公民。如果被引渡,至少华为的首席财务官会在美国的司法系统下接受审判,尽管这个系统有许多缺陷,却仍然受到国际广泛信任。中国的司法系统却并不如此。如果这项修正案被通过,许多美国商业人士、学者、人权活动家以及其他与中国事务相关的人员或将对香港退避三舍。
如果这项修正案被通过,许多美国商业人士、学者、人权活动家以及其他与中国事务相关的人员或将对香港退避三舍。
当然,中国在全世界所遭遇的引渡困难有个解决方案:意识到中国的刑事司法系统在实践中违反了诸多国际准则。即便在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多年后,中国出人意料地批准了,在国际主要民主政权同意与北京缔结引渡条约之前,中国还需许多必要的变革。鉴于习近平政府日益加剧的镇压政策,中国刑事司法程序不太可能开展如此深刻的改革。
我们最多只能寄希望于中国的领导人不久前表露出的进行司法体制创新的意愿,他们可能成立一个特别法庭,至少表面上不受中共或来自其它方面的影响。这或许能够给予被引渡人习近平反复承诺却从未对中国人民实现的公正审判。为了平息可以理解的国际质疑,此法庭应当像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那样,邀请权威的外籍法官参与案件审理。
(孔杰荣,纽约大学法学院亚美法研究所主任,美国对外关系委员会亚洲研究兼任资深研究员。文章由亚美法研究所翻译。)
不愧是专家,想事情的角度就是全面。竟然能想到加拿大应美国要求引渡华为孟晚舟女士。我是没有想到这一层的,这么一看,香港特首推出这条例,应该是经过中央首肯的。
據世界經濟論壇公佈的2017/2018年度全球競爭力指數,香港的司法獨立排名是由去年的排名第八跌至第十三名。
楼上。国际贸易结算港了解一下。
自梁振英政府以來,香港政府一直不遺餘力在各方面赤化香港,司法為管治至關重要的一環,這也是特區政府下重手的一塊。大量華人法官擢升,親政府立場的不斷佔據高位,外籍法官持續被排擠–諷刺的是在香港外籍法官普遍受到較高的信任及尊重。以上都證明了特區政府不佔據全面的司法權不死心。近年來有不少法官已赤裸裸地親政府,甚至親共,在其本應中立的判詞,當作向中共表忠的投名狀來撰寫,”社會上的一股歪風”已是非常出名的例子。香港司法現時所享有的美名,大部分是以前港英政府時代的遺產,而現在情況的江河日下,也是有目共睹的。因此不要以為現時享有美名就盲目相信,良好的聲譽,一直以來都是爭取而得的。
@bluefall 謝謝,長知識了。
一楼是不是想搞港独23333
樓下,外籍法官的存在被視為保持香港司法獨立的一個要素。如果閣下覆蓋司法有些少了解,就會知道以不同國籍和多國籍的法律專家審理案件,廣泛存在於國際仲裁庭,以及聯合國系統法院。這是為了平衡各國各地當事人利益和保障公證審理,減少當事國政治勢力影響。香港因應其特殊的國際地位,採用了類似國際仲裁庭組成的方式,聘請有威望的國際法官來港。相反,在中國大陸起訴北京政府,妳覺得中國法官會接嗎?敢接嗎?請不要無視中國司法現狀。
除了前殖民地,没听过那个国家的法院会雇佣外籍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