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林霁函:公开被性侵经历却拒报警,吕丽瑶错了吗?

香港“栏后”吕丽瑶公开表示,自己在14、15岁时遭前任教练性侵。正当舆论看似迅速站边,一面倒支持吕丽瑶之时,网络上很快又出现相反的声音——不少网民开始批评她不愿报警的做法,认为此举对怀疑施害者不公。
香港“栏后”吕丽瑶公开被性侵经历,有网民批评:当一个女人指控一个男人性侵,但不报警时,这个男人实际上已被人格谋杀,因没有法庭审判的机会,所有人都会认为这个男人错做过性侵行为。

今年10月,好莱坞金牌制片人Harvey Weinstein被揭过去三十年来性侵多名女星,在网络引发全球 #metoo浪潮:社会各界的性侵幸存者,纷纷以#metoo为标签,公开自己遭性侵的经历。日前,这股怒火延烧至香港——有香港“栏后”之称的跨栏运动员吕丽瑶,凌晨在脸书发文,指自己在14、15岁时遭前任教练性侵。她在文中表示,希望借此唤起社会对儿童性侵犯的关注。

一石激起千层浪。翌日,香港体育界机构、议员、官员,相继对事件表态,支持吕丽瑶勇敢剖白,又呼吁其他受害人站出来报警。特首林郑月娥甚至亲自致电警务处处长,责成他跟进事件。

正当舆论看似迅速站边,一面倒支持吕丽瑶之时,网络上很快又出现相反的声音——不少网民开始批评她不愿报警的做法,认为此举对怀疑施害者不公。

当吕丽瑶鼓终于起勇气站出来公开事件,却面对如此多质疑的声音,我们不禁要问:性侵幸存者究竟要做到哪一步,才不再被谴责?公开经历而选择不报警,是否是不妥的做法,背后又存在什么影响因素?而当官员、机构一面倒为吕丽瑶大派温情鼓励、呼吁受害人站出来时,我们是否被转移焦点,忘记了社会真正应该关注的,是如何改革处理性侵案件机制的问题?

不报警的背后,有一群性侵共谋者

吕丽瑶公开被性侵经历,可她为什么不报警?“名校Secret”的脸书页面上,就刊出不少网民的批评,其中一名网民表示:当一个女人指控一个男人性侵,但不报警时,这个男人实际上已被人格谋杀,因为没有法庭审判的机会,所有人都会认为这个男人做过性侵行为。于是,网民得出结论:当性侵受害人公开经历,但不报警、不上法庭,是不公义的做法。

这里有两个指控:一、公开被性侵经历,令被指控者被社会言论人格谋杀;二、受害人必须报警,让双方获得公平审讯的机会,才是公义。

首先我们要厘清,这两个指控,是站在“性侵事实未被认定”的角度所提出的。这就不难回答了:倘若所公开的性侵行为其实并无发生,被指控的“侵害者”可透过控告对方诽谤,而证明自己的清白。倘若所公开经历为事实,那么,受害人报警与否,从来都是她个人的选择自由。有网民批评吕的做法,导致舆论公审嫌疑人教练,可必须注意的是,吕丽瑶从来没有公开侵害者的姓名。对嫌疑人未审先判并追踪“起底”,甚至上门拍照的,其实是部分媒体及网民。

吕丽瑶选择不报警。一个值得处理的问题是:即使相信她的经历,不少人都对她不报警的做法感到困惑:为什么?这种困惑,显示出大众并不了解性侵受害人所面对的困境。

根据妇女团体调查数字,香港不足一成性侵受害人选择报警。这种“哑忍”背后,是什么因素在起作用?

当一个性侵受害人选择站出来,公开被性侵的经历时,她第一时间面对什么?谴责受害人的社会舆论。让我们看看,像吕丽瑶这样,事业受到不少市民认可、形象阳光正面的女性公民,在获得官员、议员、体坛一面倒支持的情况下,还会面对什么负面舆论吗?请打开“连登”论坛,上面已出现这样的讨论帖:“吕丽瑶圈内都知道系体育界公厕,但只要系女人就会有傻仔帮佢护航”。(编按:香港部分网民用“公厕”借喻“滥交女性”)

“公厕”论又出现了,企图打破受害人的“完美”形象。“公厕”论式的社会舆论背后,正是性的双重标准在起作用:男性若性经验丰富,是会被肯定甚至赞美的;但女性若性经验丰富,便被辱为“公厕”、“鸡”。社会落后的性别文化,要求女性对性无知,以及不渴求性。

于是,每当出现怀疑性侵个案时,只要将受害女性打成“公厕”,仿佛就能够正当化性侵的犯罪行为。运用这套落后性别文化的论者,通常有这样一种跳跃式的不合理逻辑:既然是“公厕”,即是对性很“随便”,即是来者不拒,得出结论即是“不会被性侵”。

然而,“随便”的定义含糊不清,亦从不必然是一种贬低;退一步而言,即使符合“随便”的定义,女性亦有权对任何人、在性行为的任何阶段说“不”,这是所有人都拥有的性自主权,无论她是否“随便”。

除了以“公厕”污名化女性、合理化性侵以外,谴责受害人者,还会批评受害人的各种反应:为什么不反抗?为什么不立即告知家长、老师、警方?为什么此后仍和这个教练每年过生日?“连登”上不乏这样对吕丽瑶的质疑。

他们选择不去“看见”受害人的心理状态。“风雨兰”总干事王秀容在访问里指出,当发生熟人性侵事件,受害人难以相信对侵害者的信任在瞬间被破坏。她们会尝试保持生活一切如常,包括继续与施害者相处,令自己淡化痛苦经历。这是常见的创伤后反应。性侵是一种巨大的创伤,当伤口仍在滴血,不是人人都愿意站出来对全世界公布,“我被性侵了。”

无论受害人解释多少次,因为害怕、因为缺乏性教育、因为权力关系不对等、因为不想令双方关系发生改变、因为想说服自己这不是性侵以此好过一些……无论一个又一个的受害人,千次百次诉说这些令人心痛的原因,无论女权主义者、各种人权机构花费多少精力撰文做演讲,但谴责受害人的舆论者,永远在此时,坚执地认为,当时不反抗,事后不立即举报,就代表受害者当时是默许性侵者的行为。

而某些媒体,亦乐于附和大众谴责受害人的凉薄。多少强奸案报导,藉新闻之名,大字标题,将受害人最隐私的痛苦细节,制成人血馒头,供看客嗜血。“处女”、“一夜情”、“诬告”、“很痛”……有多少媒体在刻意制造惹人遐想的内容,甚至不惜将辩方律师的盘问写成报导封面——“被男友问及是否处女,于是自称强奸,诬陷被告”,令读者误以为是事实。

当质疑、谴责性侵受害人言论成社会风气,一次又一次令受害人们万箭穿心,而一些媒体更不时利用公器,将这些箭狠狠贯穿受害人时,试问我们凭什么要求她/他们站出来,报警、上庭、面对公众、面对传媒?当吕丽瑶站出来公开自己的遭遇,希望唤起公众对儿童性侵的关注,换来的却是网民质疑她不继续走司法程序的动机,批评她此举对嫌疑人不公平,将网络和媒体引导大众舆论对嫌疑人的公审,扣到她的头上。

当一切事与愿违地失焦,挺身而出的可能受害人反被舆论审判时,是所有说出凉薄之言的人,是所有煽风点火利用她人之痛的媒体,帮助社会中存在的施害者完成性侵的尾声,那就是让以后想站出来的受害人噤声。

被轻视的司法程序二次伤害

面对“不报警令双方无法获得公平审讯”的指责,首先我们必须意识到,司法程序,并不是大家想像中的必然实现公义的途径。洪雪莲教授在2011年发表的《性暴力“幸存者”的求助经验研究:社区回应与“二度创伤”研究报告》中指出,司法系统会为性暴力受害人带来“二度创伤”,包括律政署是否决定起诉、法庭审理过程、能否定罪等。

从落口供,到等待上庭,到申请屏风,到法庭接受盘问……每一个环节,都是对受害人的考验。大多数性侵受害人只是普通人,不像吕丽瑶的个案,能够获得如此多社会关注,去对司法程序造成施压。根据洪雪莲教授的报告,有警员在接获报案时,以劝退性言语,不鼓励性侵受害人报案,包括告诉她们“要上庭作供”、“告得入的几率好低”等。还有警员反过来质疑受害人,比如问她是否因喜欢侵犯者而没有即时报警等。

至于上庭环节,大众可能未必知道,受害人要在法庭面对公众的目光并复述被性侵遭遇,其实是一种极大的精神创伤。性侵与其他类型案件不同,在于性侵造成的伤害极为巨大,不止身体,还有心理。大律师黄瑞红就在一个访问中,将性侵类比为酷刑案件,指出要走司法程序,就必须事无巨细复述被性侵过程,这对受害人而言,是极大的二次伤害。不是人人都能撑得过这种再度被折磨的司法过程,2013年的英国,就有一名17岁少女在第一日上庭后,因无法忍受10名被告的律师交叉盘问,企图自杀。

据笔者了解,有性侵受害人曾因申请屏风作供被拒,无法承受公众压力,而选择不上庭,令被告得以轻判。香港的妇女团体多年来为性侵受害人争取法庭保障,包括争取申请屏风作遮挡的权利,以及透过电视直播作供的权利,可惜香港法律改革的进程,却如迟暮老人般缓慢。

上述的司法程序二次伤害,只是冰山一角。吕丽瑶作为名人,可能未必面对这些警员、司法人员的怠慢姿态。然而,她若报警,最有可能遇到的困难,就是性侵从来较难入罪。这是因为它的“密室”特性:施害者通常在隐蔽、没有第三方的情况下,实行犯罪。现代技术固然能利用DNA检验,将罪犯绳之于法;然而更多时候,是受害人没有即时报警,或即使报警,也未必有足够证据证明性侵事实——尤其是没有以阳具进行插入式性行为的情况。非礼、猥亵,没有第三方在场,如何证实?

如果吕丽瑶报警,这种多年前发生在侵犯者家中的猥亵行为,能否入罪,具争议性。大律师陆伟雄认为,性侵案定罪门槛不低,时间相隔较久,物理证据可能减少,事主的记忆亦可能模糊。而黄瑞红大律师则指出,法庭通常理解儿童性侵受害人时隔多年才报警,而受害人自身就是最强证据,他们所能给出的坚实、具体的口供,能有助于将侵犯者入罪。总而言之,吕丽瑶个案入罪,存在一定未知之数。可是,上庭若控告不成,被法庭裁定对方无罪,即使或许只是代表证据不足、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但在外界看来,便已是司法审判结果宣告,被告性侵不成立。受害人要承受这种可能出现的结果,因为司法程序,并非万能,尤其在性侵罪行的判定上。

当司法程序对受害人带来诸多二次伤害,甚至基于犯罪的性质,难以保证达到真正的公义时,循司法程序去处理性侵事件,可能反而困住了性侵受害者,为她们本已兵荒马乱的心理状态,再添伤痛。

是否走司法途径处理事件,受害人应有其选择的权利。网民想给嫌疑人教练一个公平审讯的机会,为何不去谴责、制止对教练的追击,给予空间教练考虑是否循司法途径证明自己清白,而反过头要求可能的性侵受害人,踏入极有可能再次伤害她的司法程序?苛求可能的受害人去为可能的侵害者着想,只怕是社会对性侵受害人的又一压迫。

赞美和敦促报警之声,遮盖了什么?

吕丽瑶事件一出,特首林郑月娥很快表态,赞扬她敢于挺身而出,又希望事主向警方提供更多信息。她又表示,现时已有一套制度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

特首带头,附和体坛机构、官员言论,只懂赞美吕丽瑶的勇敢,甚至不断呼吁她报警,提供更多线索。然而,社会真正应该关注的,不是受害人是否挺身而出,不是受害人有否报警,而是处理儿童性侵案件的机制,以及儿童性教育的问题。这个真正的焦点,被一片赞美和敦促报警之声遮盖了。

儿童性侵问题,首先要关注的是校园性侵的处理机制。不像台湾2003年出台《性别平等教育法》,为学校处理校园性侵的机制提供法源根据,香港没有一套专门的法例,规范校园性侵处理机制,只靠学校自律。(注一)其次,在处理机制上,教育局指出,《条例》没有为学校“合理可行的措施”作定义,这须视乎不同个案而定。而台湾《性平法》,则从法律上明确规定,每间学校必须设立性别平等委员会,负责处理校园性侵个案,而且条例订明,学校调查处理校园性侵害等事件时,应“给予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及答辩之机会……当事人及检举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识身分之资料,除有调查之必要或基于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应予保密”,以保障双方权益。

然而在现时香港,整个校园性侵的处理框架仍被置于“虐待儿童”范畴之下。社署有《处理虐待儿童个案程序指引》,并非法律,也没有特别针对校园性侵提出处理机制,而将其笼统包括在处理“虐待儿童”个案的程序指引下。性侵个案,性质与其他虐待儿童个案显然不同,若只用“虐待儿童”而缺乏性别意识的视角一并看待处理,恐怕徒增二次伤害。

着眼儿童性侵,还应关注性教育。香港的性教育课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去衡量教学成果是否达标。1997年《学校性教育指引》,末部仅列出数十条问题,让学校自行评估性教育成效。这份20年前的教育指引,并没有再更新过。

而精英的教育制度,只看重升学成绩,并不愿让出时间给性教育。大部分学校,没有将性教育作为独立科目,而将性教育内容融入其他学科,例如通识课,甚至在早会中进行。即使在挤出来的时间里进行性教育,教师自身所拥有的训练,又令人担忧。2015年,香港青年协会调查访问的582名中小学教师中,有四成教师认为自己“不掌握教导有关恋爱和性的知识及技巧”。

这些问题,特首不知道吗?我想聪明如她,只是很清楚:一个赞美、鼓励受害人“挺身而出”的表态,比起实实在在检讨整个处理儿童性侵机制、儿童性教育问题,来得更加轻巧。

(林霁函,自由撰稿人)

注一:《性别歧视条例》,算是稍微触碰到校园性侵的法例,但首先它处理的是属民事性质的性骚扰问题;虽然同一行为可能同时涉及刑事同民事罪行,但《条例》只可追究民事责任,令受害人少了一个寻求公义的选择。

编辑推荐

读者评论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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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性侵的受害者的確有權力選擇到底要不要報警,但他/她一但不去報警,加害者就可以繼續逍遙法外。
    在加害者沒有被法律制裁的情況下,這名加害者就有可能去性侵其他人,甚至再次性侵同一位受害者。所以這名受害者若選擇不報警,其後果是整個社會和他/她自己得一同承擔。
    選擇不報警,的確就可以不必面對社會輿論的質疑和批判,也不必面對司法程序引起的焦慮。但恐怕得面對同一位加害者一而再、再而三的侵犯,這樣受害者要承受的痛苦難道不是更大嗎?

  2. 全文意见基本赞同,但“是否走司法途径处理事件,受害人应有其选择的权利。网民想给嫌疑人教练一个公平审讯的机会,为何不去谴责、制止对教练的追击,给予空间教练考虑是否循司法途径证明自己清白,而反过头要求可能的性侵受害人,踏入极有可能再次伤害她的司法程序?苛求可能的受害人去为可能的侵害者着想,只怕是社会对性侵受害人的又一压迫。”一段似有争议。现代司法体系乃是建筑在无罪推定之上,此条意见无异于要求在性犯罪中单独构筑有罪推定基础的新的司法体系,且不论其中的制度构筑成本和可能造成的错判伤害,单单是司法体系内部的价值冲突就已经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了。

  3. 現在對性侵的相關反思中,很少有對施害者的行爲和心理機制進行研究的。

  4. 在中国,每一起类似事件发生时,受害人总会被公众用放大镜检视她在事前、事中、事后的一切行为,企图寻找蛛丝马迹推翻受害人的“完美”形象,然后大言不惭的居高临下指责受害者:你活该!

  5. 警察,政府,律師,司法早已無法捍衛公義。

  6. 老實說,司法的極限就在那。
    許多人老是嚷嚷既然有問題,那就上法庭見真章。
    只是這真章最後常演變成司法不公,恐龍法官。
    推薦看看 七號房的禮物,如果以上帝視角看一件罪證確鑿的案件。
    而現實是沒有人能站在上帝的觀點看案件,就算透過科學辦案也是有極限。
    只是想指出透過司法就可以解決這一切紛爭的盲點

  7. 香港和大陆在报警方面还真有区别。在大陆,遇到发现不法的事情发生后,市民有报警的义务。注意,不但是权利,还是义务。

  8. 性侵是很嚴重的指控。
    “倘若所公開的性侵行為其實並無發生,被指控的「侵害者」可透過控告對方誹謗,而證明自己的清白。”
    被指控者倘若控告對方誹謗,他/她需要大量人力物力時間來證明個人的清白。其中對被指控者的影響更是不可逆轉的(例如失去收入來源,輿論壓力)。無罪推定原則是司法程序的基本原則,也是個人權利的保障,正如我們不該在法庭上要求“施暴者”證明他/她無相關行為,我們也不該在生活中要求“施暴者”以司法程序證明自己的清白。
    此言並非否定呂麗瑤的陳述,但一日沒進入司法程序,“受害者”和“施暴者”一日無法得到公正的裁決。

  9. 是aly raisman~

  10. 呂麗瑤顯然沒錯,她選擇道出數年前被性侵的經歷,不管報警與否,至少令施暴者經由社會道德審判付出一點代價。至於直男癌們打滾撒潑說這對“疑似”施暴者不公,從最土鱉的角度看,不過是和社會上流行的那種只要發生性侵性騷擾案件就有一批看客指責受害者“活該”的論調一報還一報罷了。
    而這種所謂的一報還一報,根本就未能讓受害者的傷痛得到承認。
    沒錯,在撒潑高喊疑似施暴者被不公對待的同時,就算持這些論調者扮演理客中說自己不否認呂麗瑤的敘述,其嘴臉也已經表明了,他們對受害者的敘述根本不在乎。
    最起碼在這案件中施暴者和受害者遭受了同樣的網絡道德審判,而不是只有受害者的隱私信息,個人生活被起底曬在網路上給人參觀。
    事件過了很久,物理證據也許欠奉,但受害者的記憶也沒至於到一筆勾消。
    說白了,還不是噴子要把施暴者和受害人都拿出來起底,去為自己那悲慘拮据,從物理和心理都狹小得如同火柴盒一般毫無意義和希望的生活帶來一點扭曲的快感?

  11. 把女权说成平权就是一种男权。

  12. 由不同面向分析遭受性侵者切實面對的掙扎,狠狠的給了那些冷眼旁觀者一記耳光。

  13. 看客中永远都是轻巧的多 – 所以选择深刻与思考探索更有意义,而也只能是少数人的使命。

  14. 同样是类似话题,前几天在微信上看到巴西徐老师发的公众号文章,因屡次在公众场合被猥亵报警未果,公开上海静安寺的老色狼。评论里三分之一是摸一下又怎样,你是受害者你有错,你居然不敬老等匪夷所思的评论,被整理成直男癌言论再次发布。三分之一表示同样被此人猥亵过,其中五名男士,被标记总结推送拟组织受害人群。另三分之一表示同情。目前公布色狼及统计受害人的推送已被404,期待后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