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一来,连谢文定都没能进一步提供具体数据或陈情内容,供其他与会者检证。二来,陈情案只是人民意见的表达,不能轻率等同于实际状况。因此比较负责任的作法是:分类、整理人民陈情的内容,并附上法务部处理的结果,供与会者参考。
此外,“卷证不并送”究竟是会让法官更认真还是更不认真,正反双方也不重视从事实举证。正方主张,因为法官没有事先看卷,在审判中会更认真听讼以获得资讯;反方主张,法官会因为手中无卷,觉得主动调查的责任不在自己身上而变得不认真。由于正方引进的卷证不并送制,其实仿自日本的刑事诉讼改革,因此正方大可引据日本相关研究资料。而如果反方认为日本的状况不能直接套用来理解台湾,也要提出理由并举证说明。必要的话,甚至可以举行卷证不并送的模拟法庭,确认这个政策在台湾可能带来哪些影响。
三、不重视事证查核
会议中除了参与者轻忽自身的举证责任,也没有事证查核机制。这导致有人引用错误资讯,却没人发现的窘境。例如反方有人主张:
美国哈佛大学法学教授弗得说:我国之当事人进行主义,因为法官太无聊,在审判时会睡觉。所以我发觉主张当事人进行主义、卷证不并送是希望不要检察官睡觉,希望法官睡觉。
从会议记录中的上下文推知,这位弗得教授应曾受邀参与“德、日、美比较刑事诉讼制度研讨会”。我查阅那次研讨会的记录,发现前说似乎源于美国华盛顿大学 Daniel Foote 教授这段发言:
魏根德教授提到有些检察官在法庭上睡著了或者是看小说,实在是很有趣,我在美国听到有检察官在法庭中阅读一些与本案无关相关的资料,不过那都是在上诉审或者是很枯躁的审判过程,不仅是检察官,即使是法官也会觉得很无聊。可是法官在审判庭中绝对是很保持很警觉、清醒的态度,我想魏根德教授所述的情形其实也会发生在美国。因为在美国的法律制度是采行当事人进行主义,法官不会事先去接触到这些证据,所以很难想像有与现不一样制度的情形(注一)。
两相对照,会发现反方根本完全扭曲了Foote教授的发言。Foote教授从头到尾都没有说,在当事人进行主义下,法官会因为太无聊而打瞌睡,甚至还强调法官在审判庭中绝对是很警觉、很清醒。可惜在开会当时,没有该次研讨会的记录可供确认,也没有人要求要确认研究会的记录内容。
四、只有理念推演,忽视经验研究
正方在提倡卷证不并送制时,重视理念上推演为何此制度有助于防止预断,但忽视相关的经验研究。当时已有学者作过实验,认为法官心证会受先看过之侦查资料的影响,但是正方并没有引用。
Bernd Schünemann 和 Wolfgang Bandilla 回顾了一个法官决策相关的实验:该实验以证据不明确的实际个案为材料,让德国的职业法官担任受测者作实验,并基于法官“是否可事先阅读侦查资料”以及“是否能主动讯问证人”分成四组,由此测试法官判有罪的比率。结果显示,只要事先阅读侦查资料,有罪率都是100%;没有事先阅读侦查资料,也不能讯问证人的那组定罪率为71%,而能主动讯问证人的那组定罪率为27%。此研究显示,法官的心证确实会受事先阅读的侦查资料之影响。但有趣的是,不同于正方的预期,法官分别扮演纯粹听讼者和可主动调查者的角色时,后者更容易维持无罪推定。
这个实验是小样本、初探性研究;其固然不能直接套用来理解台湾审判实况,也欠缺对台湾“审判文化”的考察,但是仍有一定参考价值。特别是在当时,正反双方各自高举当事人进行主义及职权调查主义的大旗在争论,而原本采职权调查主义的德国,已经在思考两种主义下的各种要素如何拆分、混合,以最好地维持无罪推定。这种考察,没办法只透过法学上的原理来推演,必须透过各种经验性的研究来了解。
结语:不只是本位主义,更是欠缺方法
其实在1999年那次会议中,就有与会者发现会议中大家各说各话,而主张各方应“超越本位主义”。但如果看前述的讨论,就会发现问题不仅是本位主义,更是欠缺让讨论能落实在事实基础,并能聚焦处理歧见的方法。
不幸的是,2017年的司法国是会议筹备会议中,至今看不出与会者对于“方法”的重要性有充分认识。在1999年的全国司改会议中,与会者不重视提供论据出处以供检证、道听涂说、无聚焦地乱吵一通。在2017年要有所不同,需要从吵成一团的司法改革,走向具有方法论的司法改革。
具方法论的司法改革,在讨论的安排上,应该要作到争点整理、确认争点的逻辑次序、确认主张的论据是否可靠、公开论据的相关资料给与会者或社会大众。而在人员分工上,要有胜任的主持人作争点整理、安排讨论顺序、提醒与会者提供主张论据;要鼓励与会者负责任地提供论据的出处与相关资料;幕僚也应于会前及会后协助确认争点、讨论顺序、向与会者索取论据相关资料,或者协助与会者取得讨论所需的证据资料,以利会议顺畅进行。这些方法看似不起眼,但涉及的是法界与台湾社会是否重视从认清事实为基础来讨论议题。
长远来看,这需要搭配公民教育及跨领域研究的发展。在公民教育中,需要让大家熟悉论证以及事实与意见的区别;而在跨领域研究上,必须培养同时熟悉司法与行为科学或社会科学领域的人才,而司法界也要愿意开放资料、参与研究(含受访或参与实验),并让研究者容易进入田野。若是能落实以上建议,我国的司法改革才能更稳健。
(林玮婷,司改会执行秘书、台大社会所硕士)
注一:参汤玛斯‧魏根德等,<“德、日、美比较刑事诉讼制度研讨会”专题演讲暨座谈纪录(上)─德国模式刑事诉讼制度─以证据调查为中心>,《法学丛刊》,第45卷第1期(2000),页31。原文照引,其中有错字或不通顺之处,不修改全部摘录给大家参考。从前后文来看,Foote教授在这边主要是讲美国检察官在某些情况下,也会觉得很无聊,但是否会打瞌睡或读小说则没提到。另外,前面发言的魏根德(Weigend)教授提到,德国法官都可以事先看卷,如果这位法官很有经验,检察官的角色就不是那么重要,但如果法官不是很有经验,则检察官的角色就会很重要。而Foote教授则认为,因为美国的法官不会事先接触到证据,因此检察官的角色都是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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