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张超雄、卢浩元:智障人士权利的捍卫

我们应有一个视角,相信“能力不同”而不是“能力高低”,智障人士也有自主权和自我表达的权利,也可以就自己的兴趣、特色而发展专长。
2012年11月12日,有团体在香港政府总部外请愿,要求关注残疾人士权利。

继日前一所特殊幼儿中心揭发有职员虐打智障幼童,再有一宗在展能中心及宿舍有职员不当对待智障学员,该些行为绝对不能接受,但我们不愿意去相信有很多从事残疾人士服务的职员有操守问题,社福的本质应是为着有不同需要的人的福祉,我们深信大部分社福同工也是正面提供服务的。 理想的社福制度,除了是相信个人,更应是相信制度,若能有公开透明,以权利视角为智障朋友及家人充权,服务使用者与服务提供者可以更平等地沟通和合作,可避免再有相关事情发生。

透明化管理和公共倡导的角色

在一般社会服务,服务使用者与提供者往往处于权力不对等的关系,服务管理往往是自上而下,在服务安排及监察,服务使用者其实没有直接角色和权力可作影响。在外国经验,会开放服务使用者参与的角色,如机构执委会(或称董事会)有服务使用者的代表;而在个别服务单位,也应设立恒常的服务使用者和提供者的沟通及合作平台,有如学校例子的家长教师会、学生会等,让智障朋友和他/她们的家人可以参加与机构的沟通,更应该有权影响及改善机构服务。由自上而下变为两者相对平等地参与服务,是有利而无害的,事实上在现时社会福利署的服务质素标准(Service Quality Standard)也有要求服务机构与服务使用者沟通,可惜的是很多机构只是有名无实地只以文件向政府交代。

今次在展能中心的事件中,被虐的其中一位智障朋友是没有家人的,令人关注到随着智障人士老龄化,其家人及父母离开人世的机会渐渐提高,在协助这批智障朋友上,需要讨论有否机制为他们设立“监护人”、“个案经理”、“公共倡导人”的角色。先处理前两者的部分,现时社会福利署署长会为着“孤儿”作为监护人,并会指派社工跟进这些孤儿的福祉;而近年社署也提出个案经理的概念,希望能协助整合残疾人士的福利安排。可是个案经理有名无实,没有动用跨界别资源的权力,社工又未能提供“倡导”的角色,意即就着个案权利受损时,较少能够为其发声及要求相关服务改善;而一些没有家人的智障人士,理论上的社署社工应担当“家人”角色作定期探访,或如今次展能中心事件中也应协助该位智障朋友,但在过重的工作量下却难以做到。

因此,外国就“公共倡导人”的政策,实值得香港参考,此制度有政府的赋权及资源,就着残疾人士的全方位需要提供倡导角色,包括保障其免受剥削、虐待及疏忽对待、保障残疾人士的最佳利益、就涉及法律及相关程序时提供协助及意见,而更重要是尊重残疾人士本身的意愿。也许“公共倡导人”概念在香港尚需要长时间讨论才可落实,短期而言社署社工应加强现有角色,更主动提供支援及更有权利视角。同时,我们亦应考虑善用现有的社会资本,如智障人士组织或家长组织,在经核准后,如政府能赋予这些组织一如太平绅士的权力,就一些服务单位作出探视、观察及协助个别残疾人士,是能够同时促进服务改善和善用智障人士和家长的力量。

智障人士不是弱者,而是平等的社会公民

也许社会会讨论很多“保护”的概念和工作,社会普遍也会认为智障人士保护不到自己,是社会的弱者,需要家长或专家保护。其实,按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智障人士也是一个公民,在法律面前也应有平等的身份。所谓的不懂保护自己,其实是基于社会对智障朋友的权利教育工作不足,我们社会也谈太多“福利”和“保护”,太少“权利”与“保障”。我们应有一个视角,相信“能力不同”而不是“能力高低”,智障人士也有自主权和自我表达的权利,也可以就自己的兴趣、特色而发展专长。就着保障他们的权利之上,前述的项目包括管理及倡导,应尽量让智障朋友第一身参与和表达自己的想法,因为家长其实也不能完全代表他们,其实也没有人可以完全代表另一个人。“充权”也是一种“保护”,由为他们发声,到让他们发声,这是一个极大的理念改变,就让我们一步步走出来。

(张超雄,立法会议员;卢浩元,注册社工)

编辑推荐

读者评论 0

会员专属评论功能升级中,稍后上线。加入会员可阅读全站内容,享受更多会员福利。
目前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