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宗元,前检察官,现为逢仑国际法律事务所律师)
2017年10月,美国影视界爆发MeToo运动,后续延烧全球属实个国家,然而彼时台湾并没有因此掀起多大的波澜。反而是在今年5月底,由前民进党党工在脸书上发文,指曾遭到同车导演性骚扰,向民进党申诉后却未获民进党正式处理与协助,反而身心受创离开民进党,接著又接连有被害人出面指控遭民进党党内性骚事件,因而在台湾开始掀起MeToo浪潮。
这股浪潮也开始席卷各个政党,甚至文化圈、校园、媒体界、社运圈都陆续爆出类似的性骚扰或性侵害事件。更糟糕的是,有许多被害人循正式管道申诉时,都被负责处理性骚扰、性侵害申诉之主管所漠视。
传统上,有许多性骚扰或性侵害事件,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都存在不对等的上下隶属或权力结构关系,尤以在职场及校园中最为常见。在职场中,曾发生某些主管利用自己之职权或机会,对下属为性骚扰甚至性侵害。例如,要求下属晚上陪同应酬,于席间对下属毛手毛脚,亦或于出差时,借故将下属邀进其房间或进入下属房间讨论工作,并趁机搂抱、亲吻下属。在校园中,也发生过某些师长利用辅导功课之机会,将学生单独留校并加以性侵害;也有学校教练藉教导学生运动技巧、调整姿势之借口,触摸学生之私密部位。
这些情况下之被害人,其实都是处于权势下之弱势地位,对于主管或师长制造独处、触碰身体机会之借口,多难以抗拒,毕竟在加害人真正著手性骚扰或性侵害之前,那些借口看起来多是合情合理,只是时间、场合有点不太对,被害人多会担心是自己想太多,反而被认为大惊小怪得罪主管或师长,因此只能硬著头皮配合。
此外,一般人也不太清楚性骚扰的定义,总是觉得“性骚扰”除却字面意思外,实际涉及的具体行为难以判断。例如,上司拍了下属肩膀以示鼓励是否为性骚扰?老师摸了学生的头以示安慰是否为性骚扰?再进一步,搂肩一秒是否为性骚扰?摸一下腰部是否为性骚扰?这些令一般人困惑的问题,恰好是这些加害人一步步试探被害人底线的助力,而被害人在这些困惑又不舒服的感受中,为了学业和工作顺利,却多不敢吭声,只能试图闪避,这些加害人即会进一步软土深掘,有愈来愈夸张的行为。
性骚扰及性侵害事件的困境
台湾看似在各方面及领域,对被害人均有事先防治性骚扰、性侵害之措施,然而制度设计的再好,但涉及人为操作制度,“人”的因素仍然非常重要。
面临这样的问题,且为保护遭受性骚扰或性侵害之被害人,台湾在1990年代之际,先后完成相关的法制工作。首先,先是在1997年立法通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又在2002年立法通过《性别工作平等法》及《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措施申诉及惩戒办法》订定准则;2004年立法通过《性别平等教育法》及《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准则》;2005年再立法通过《性骚扰防治法及性骚扰防治准则》,且逐年检讨修正。
在这多部法律规定中,皆有性骚扰、性侵害防治、救济、申诉之程序,以利保护被害人,并要求工作单位或学校必须在发现性骚扰、性侵害之情事后,启动各该调查及救济程序。此外,所谓性骚扰及性侵害之定义及适用范围则有不同之规定,这部分不再赘述,可见下表整理:
虽然从这些程序来看,台湾看似在各方面及领域,对被害人均有事先防治性骚扰、性侵害之措施,亦有事后申诉、调查、救济之保护。然而制度设计的再好,但涉及人为操作制度,“人”的因素仍然非常重要。
这是由于,在发生性骚扰及性侵害事件后,被害人第一时间可能基于害怕、惊慌失措而未保留相关证据,且这种性骚扰或性侵害行为多发生在密室独处的情况下,被害人更可能是没有证据可以保存和提出,导致即便提出相关申诉或调查程序,也会面临无法证明、各说各话的困境。
此外,被害人还得考量到若揭发遭性骚扰或性侵害之事件,可能面临同事、同学间的耳语议论,成为他人茶余饭后之谈资;也有一定可能面临涉案主管、师长及其友人之刁难,使被害人反而遭受二度伤害。
所以,即便台湾法制上无论于校园或职场,都订有相关规范处置性骚扰及性侵害,但在现实生活中,各机关、单位在处理相关事件时,仍常见未依相关规定走正式之调查程序,反而多为遮家丑而选择以各种方式勉强、劝服被害人息事宁人,导致被害人反而被体制所伤害。
即使被害人勇敢的走入调查或司法程序, 冗长的调查程序、不断对同样被害事实的反复讯问、因提不出证据所遭受的质疑等,及遭受加害人在外散布不实谣言——在司法实务上最常见的是指摘被害人来勾引、离职后挟怨报复——攻击,亦会让被害人身心俱疲。而在走这么一遭后,因为证据不足的关系,甚或是因被害人不符合“完美被害人”之想像而履遭质疑,被害人亦常得不到所要的公平正义,反而是充份感受到所谓的“体制背叛”。
以上种种,便是现代社会中性骚扰及性侵害被害人所面临之困境,MeToo运动的出现,给予这些被害人勇气,让被害人敢于公开揭露遭性骚扰、性侵害的经历,并透过舆论迫使相关单位不敢再隐瞒、息事宁人,进一步使正式调查程序得以在公开检视下顺利进行。
此外,即便因证据不足无法在正式程序中处罚行为人,透过当事人的自我揭露,可以引发舆论对行为人加以挞伐,使对方在实质上受到处罚,或者达到现在舆论常见所谓的“社会性死亡”。
但在这波MeToo浪潮中,同样有其令人难以忽视的隐忧。
案件“证据不足”的天性,如何避免后天失调?
不起诉处分或无罪判决之书类撰拟,可尽量朝向“证据不足”方面撰写,而不是以被害人之反应是否符合完美被害人的模版,来质疑被害人告诉不实。
台湾MeToo爆发至今已有月余之久,看著社群媒体上中一案又一案的指摘,始终令人有种担心殃及无辜的顾虑。
这是因为,在性骚、性侵案件中,“证据不足”是这类案件的特性,一旦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中,在调查过程及结论上,证据要求必须考量此特性而与一般案件有不同的标准,但也正因这种案件证据不足的特性,在“降低”证据要求的标准后,是否可能因此产生冤枉之情,的确需要审慎以对。
在笔者过往担任台湾地检署妇幼专组检察官之经验,在承办众多的性侵害案件中,确实遇过某些案件告诉人提出性侵害的告诉可能不属实,且另有目的。例如,实际上是与他人通奸,告诉人为躲避通奸指摘而反告性侵害;未成年人与他人发生性行为,为免家长责骂,而告知家长是遭强制性交;甚或是性交易事后价码未谈妥,而反告另一方性侵害。
因此,面对大量爆发的性骚扰或性侵害指控,一开始或许可以为了这些被害人的勇气及加害人因此受到谴责而感到欣慰,但不断发酵下去的风波,会否走向失控产生其他效应,则必须谨慎观察。
回到被害人的结构性困境,此种案件证据不足的特性向来难以改变,在司法程序的判断标准上,也不适合在各执一词的情况下,即迳行认定行为人确有相关犯行。然而,我们可以尽可能在司法实务上对告诉人更为友善,例如不起诉处分或无罪判决之书类撰拟,可尽量朝向“证据不足”方面撰写,而不是以被害人之反应是否符合完美被害人的模版,来质疑被害人告诉不实,或是流露出“其实告诉人自己也有问题”的暗示性讯息。
另外,也应让社会大众建立正确观念,遭性骚扰或性侵害不是被害人的错,不是羞耻的事。在面对这些性骚扰或性侵害行为,除了第一时间的明确表态拒绝、反抗外,更应该在事后立刻搜集保全证据,例如立刻将遭性骚扰或性侵害一事告知现场服务人员或亲友、保留当天衣物以留下DNA证据、第一时间至医院验伤采证、透过通话录音或对话让行为人承认犯行以留下证据。以上均是性侵害案件在司法程序中常见之补强证据,被害人若先保全上述证据,可免走入司法程序后提不出证据,沦为单一指述的困局。
法定调查程序该展开就展开
相关单位更应该积极开启法定调查及救济程序处理,而不是一味的想掩盖、隐藏,使被害人在反应后感受到的不是协助,而是体制背叛。
在我们寄望透过性别课程的深化,或是要求职场必须有一定进修时数的规定以外,另方面,在发现性骚扰、性侵害事件后,相关单位更应该积极开启法定调查及救济程序处理,而不是一味的想掩盖、隐藏,使被害人在反应后感受到的不是协助,而是体制背叛。
这部分,校园部分就《性别平等教育法》已有相关违背通报、调查等义务之处罚规定,然而在职场上,《性别工作平等法》目前仍未有相关通报义务之规定。再者,若雇主本身即为性骚扰或性侵害行为人,亦难期待可以公平调查,目前《性别工作平等法》对于公司内部调查成员之组成亦无特别规定。
因此对职场性骚扰等事件,除应课予通报当地家暴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或社会局处之义务,亦应规定相关公司内部调查成员之组成,最好可加上外部委员之要求,而若雇主本身为性骚扰或性侵害之行为人,相关申诉即应可直接向主管机关申诉,由主管机关调查,可作为未来修法方向之建议。
笔者相信,若相关法定调查及救济程序只要申诉或反应后必然开始且公正进行,对性骚扰及性侵害加害人在行为前必定有警告作用。另外,相关法定调查及救济程序亦应以保护被害人之基本态度进行,即使被害人因证据不足,无法获得满意之调查或救济结果,至少不会在过程中遭受二度伤害,使得被害人对于是否开启调查或救济程序有所犹豫。也唯有在这样的正向循环之下,性别平权才能真正落实。
以往讀呂律師的Facebook時,一直覺得台灣法律很神奇,為何會有通奸法這樣法律存在?這樣的法律,就算係法律盲,都很容易想像會出現甚麼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