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报导《数十年后,你愿意站出来指控性虐暴君吗?》,《当身体成为战争牺牲品,女性应该怎么办》及本文,缘起自2016年七月起,作者列席参加联合国以及联合国妇女工作会报。通过会后阅读大量案件纪录,作者了解到今年内多件指标性案件的胜诉并非巧合,而是许多专业人士长年坚持不屈的成果。希望用文字记录,因为“有时新闻的义务就是反复提醒大众那些让人不舒服、却很重要的事情。”
至于系列稿件的写作目的,作者说,“最后请让我用最直白的语言来总结:国际刑事法庭问题很多,但是有用,独裁者犯下反人道罪,一介乡民如你如我,可以告他。”
证人62、51、50,是ICTY法庭证词纪录上三位受害者的编号,案件的正式名称是Kunarac et al. (IT-96-23 & 23/1) ,简称福查强奸案(Foca Rape Case)。案件的被告是1992年前南斯拉夫内战期间,波斯尼亚(台译波士尼亚)境内福查镇强奸集中营里担任管理职的军官。
证人62、51、50,则是祖孙三代女性。
1992年4月福查被塞尔维亚族军攻占,三人被抓走时,证人50号十六岁。她跟母亲被抓走的第一个晚上,被单独带开,在那里遭受三名被告之一的尤科维奇(Zoran Vukovic)持枪威吓后强奸。
但这只是她悲惨遭遇的开端,接下来的几天内,她与其他约上百名穆斯林女性,在学校的体育馆里,被不同的军人与平民反复强奸,强奸犯甚至包括年长的邻居。证人50号一度躲进厕所,但军人却强迫母亲找她出来继续“服务”。
这么多年以来,她连对母亲都无法说出这些遭遇,但是她在法庭上说出来了,因为“就算到了今天,讲这些也还是很不容易,但无论如何,我希望每个人都听到(我的故事)”。
在福查调查小组收集受害证词的期间,前南斯拉夫内战还在持续,在害怕报复及饥饿、恐惧中,依旧有五十多名证人愿意作证,如前述证人50提供的证词,共有一百五十份左右。
主导调查的检察官女性居多,是分别来自德国、尼泊尔、北美经验丰富的律师,虽然在起诉执行上有过分歧,但唯一获得全数同意的原则,就是“战争中的强奸暴行不是个案,而是冰山一角(Pieces of a picture)”。团队中的一名男律师Daryl Mundis曾说:“梳理案情,必须退一大步”,同样模式的暴行同时在不同地点发生,这就证明了强奸被当成种族清洗政策在执行,这不只是强奸罪,同时也是反人道罪。
应运而生的独立法庭
福查案1996年进入审理程序,是史上起诉战争性暴力的指标性案例,而审理法庭ICTY,也是时代孕育的产物。
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纽伦堡大审、以及远东军事法庭审判,均以国家为单位,让许多个人的罪行在国家组织掩护下获得免责,另外由于审判方为胜利方同盟国,也被批评为战胜国的正义,于是成立独立国际法庭的筹备工作展开。
正在海牙国际刑事法庭筹备之时,前南斯拉夫内战开始了,紧接著还爆发了卢旺达种族清洗。于是两个特别法庭快速成立,那就是前文提到的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of Yugoslavia, ICTY)以及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of Rwanda, ICTR)。两个法庭分别审判在1991~2001前南斯拉夫诸国内战的战犯罪刑,以及1994年卢旺达境内种族清洗冲突的战犯。
ICTY与ICTR有很多重要的“第一次”案例。这些恶行在过去的战犯法庭上,是不会被定罪的。
除了福查案的强奸犯下反人道罪(Crime Against Humanity)先例判决,还有
1.把强奸当成散播恐惧、恐怖统治的工具:
塞尔维亚的Tadic以及克罗地亚(台译克罗埃西亚)的Blaskic,是敌对双方的两名低阶军官,虽然没有证据显示他们有直接参与强奸,但是他们因为容许部下反复犯罪,而在1997年五月,各被判处有期徒刑。此案例成立,否决了强奸是“偶发”、“冲动”的“单一事件”,明确地连结了强奸与恐怖统治的关系,犯人并不一定直接参与,强奸只是多种手段之一。
2.把强奸作为种族灭绝工具:
Akeyasu是卢旺达境内某镇的首长,在他的辖区内,发生大规模针对图西族妇女的强奸暴力行动,他身为首长,未能阻止毁灭行动,被审判庭宣判有罪。这是第一次衡量毁灭行动的严重程度时将强奸行动计算在内的,不只考量到肉体伤害、也算进了长期的影响,例如强制怀孕、强制堕胎绝育,以及各种对个人自由幸福造成的长久伤害,不再只是强调强奸对家族名誉的损害。
3.强奸为酷刑(Torture)的定义:
联合国宪章定义“酷刑”,是会造成“极大身心痛苦”的行为,而强奸合乎此定义。
4.强奸为战争罪(War Crime):
1998年十二月,一名波斯尼亚─克罗地亚(HVO)的军警Anto Furundzija,因为强奸一名波斯尼亚穆斯林女性被起诉。这是第一个单独因为强奸罪被告上国际特别法庭的案件,由于加害人为军警,根据日内瓦公约,军、警、公权力相关人士、以及民兵,在战争期间强奸他人,就是体制内容许犯罪的事实,所以算作战争罪。然而此案审理过程,也因为在法庭上公开被强奸受害者的证据资料,受到批评,认为法庭为了胜诉,不够保护受害者。
在一九九三年ICTY宪章中,强奸罪第一次被做为反人道罪的一项,求处个人刑责,自成立的第一天,法庭就招募专职人员组成受害者与证人小组(Victims
and Witnesses
Section)专门调查,两年以后的卢旺达战犯法庭也在宪章中定义强奸与性暴力为反人道罪以及战争罪。一九九八年,国际刑事法庭(ICC)宪章里,完成了清楚定义性暴力相关犯罪的分类与范围,包括:强奸、性奴役、强迫卖淫、强迫怀孕、强行节育、贩卖人口、以及其他等同严重的暴行。
在此之前,审判战犯的量刑标准为致死人数、经济损伤,从这两个法庭开始,性侵终于被严肃看待:截至2016年九月,ICTY共有161名起诉战犯的罪名包括性暴力罪,而有三十二个人因为性暴力犯罪而被判刑(加以其他罪名总刑期在八年到四十年不等),卢旺达特别法庭中起诉性暴力案件的定罪比率则较低,原因令人心很痛:卢旺达的性侵受害者死亡率高,民兵通常在性侵完女子之后便予以杀害,是以能作证的幸存者较少。
性犯罪历史极长,但性犯罪起诉历史却很短
直到二十世纪初,海牙公约(1907)才成为最早将强奸定为罪行的国际法,但却无法阻止后来两次世界大战中的大量性犯罪。在纽伦堡与东京大审战犯时,只针对反和平与战争罪,对个人进行咎责判刑,强奸罪只是附加型的分类之一,且强调的是“对名誉的损害”,似乎唯一应该在乎的就是“失去贞洁”,至于身心伤痛、染病跟个人屈辱只字未提。
1948年联合国种族灭绝公约对“种族清洗”(Ethnic
Cleansing)的定义,已经包含了性暴力的行为,但直到二十世纪末,才有成功起诉性犯罪战犯的案例出现。
为什么要分别定义强奸罪、性暴力,并且延伸至反人道罪呢?
举一个例子说明:当一个男人强奸一个女人,他当然犯下了强奸罪;强奸时造成的身心损伤不但是性侵,也包括性暴力;若男子加害于人的原因包含女子所属的种族或宗教,便增加了一项仇恨罪;而当这名男子已知自己为HIV+艾滋病毒带原还故意强奸、传染致死疾病,这是酷刑罪,因为他把自己的疾病当成了种族灭绝工具;若这名男子为军警,他便同时犯下了战争罪,而若这名男子是受到教唆、驱使或是命令才犯行的,则此形成了一个犯罪系统。
在这系统中,所有相关的人都犯下了反人道罪──而以上情形,真的在卢旺达种族清洗内战中发生了。
当时艾滋病情在卢旺达蔓延快速,胡图族极端分子会到医院招募爱滋带原者,组成“部队”大量强奸妇女,目的是造成敌方“缓慢而痛苦的死亡”:根据国际特赦组织资料,约有二十五万到五十万妇女被强奸,而其中约超过67%的妇女被感染HIV/AIDS病毒。
另外,虽然强奸受害者绝大多数为女性,但男性受害者(包括成人与男童)也不在少数,在前南斯拉夫内战中尤其多,这种案件中,加害人经常自身不参与,而是强迫两名男性战俘发生性行为,所以法律势必力求性别中立,以及为不同性别取向的受害者,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
进入二十一世纪,国际法庭的反应速度变快了,但武装冲突发生的频率与严重性却更加剧烈。
生前被称为“巴尔干屠夫”、“希特勒以后最危险欧洲元首”的米洛舍维奇,未等到审判日来临,就已在2006年于海牙去世。而2016年三月,另外一名塞族战犯卡拉季奇,终被国际刑事法庭判囚四十年。米洛舍维奇曾下令种族清洗、引发巴尔干半岛内战十年,前南斯拉夫瓦解,种族屠杀内战直到2001年才终于停火。停战后十五年的今天,审问战犯、指认尸体的工作,都还在进行。
ICTR于2015年底阶段工作完成后解散,接近一年后的十一月二十四日,卢旺达天主教会发表声明,为1994年种族屠杀中参与、协助、以及袖手旁观的天主教徒,向八十万以上受害的图西族以及温和派胡图族人致歉──屠杀中的杀人者多为胡图族极端分子,天主教会终于道歉,但幸存者代表认为诚意不足,既没有提出具体负责的方法,对于虐待与强奸受害者也只字未提。
2016年十二月一日是世界艾滋病日,联合国人权观察员发表声明,表示南苏丹情势紧张,非常可能爆发种族清洗,当地女性处境极度危险,强奸事件已经到处频传。很遗憾我们只能循著死者血液、捡拾受难骨骸,来累积国际法庭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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