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手记:对精障嫌犯的理解,还有大片的空白待填补

若社会在关心生命权丧失的重大刑案时,只看见悲痛与可恶,焦躁地期以刑罚彰显正义,类似悲剧恐比以往更加频繁发生。
台南方​​姓男童遭割喉案,曾文钦判无期徒刑。方童的姑姑(左)聆听判决后十分失落。
编读手记

台南汤姆熊随机杀人事件犯人曾文钦的更一审判决出炉后,受害人方小弟的姑姑对媒体痛陈:“司法早就死了,我早就没期待了。”对于承审法官选择不相信检方主张的“曾文钦装病说”,方姑姑不接受;对承审法官在判决书中强调了对曾文钦缺乏社会系统支持的理解与同情,方姑姑更是愤愤不平。

家属的悲痛,经过媒体传播,不仅使精神疾患被更加污名,也使社会只看得见悲痛与“可恶的凶嫌”,而难以清楚认知重大刑案的发生结构。在随机杀人案比以往愈来愈频繁发生的此刻,透过曾文钦案去透视此间纠结,是台湾社会的当务之急。

事实上,这样的对立不只存在于受害者家属和承审法官之间。即使同属司法人员,在法官和检察官;甚或不同法官之间对曾文钦的个人际遇、精神病史和行凶动机之间的关联度的见解都不同。从这个角度出发,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历年来审判此案的法官,对曾文钦的判决会出现这么大的差异。

早期诊断、人际支持 精神分裂有解

曾文钦在犯案前即被诊断为有潜在精神分裂倾向。根据阳明大学公卫系教授简以嘉根据1996年至2001年台湾健保资料库,在2004年完成的一篇关于精神病盛行率的报告〈Prevalence and incidence of schizophrenia among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enrollees in Taiwan, 1996-2001.〉研究发现台湾精神分裂症在当时的盛行率已经达到3.34‰至 6.42‰,意即每千人就有3人至6人罹病。

另一份报告,是精神科医师杨明仁在2008年完成的〈评估慢性精神疾病患者社区复健之需求及发展有效社区精神复健模式〉。这份由行政院卫生署(今卫福部)委托的研究报告中指出,精神分裂症患者中约有6成需持续接受治疗与照顾,病患会因发病时间越久,因病程进展越呈现慢性化倾向,而降低自我照顾能力,常有服药遵从性差,造成治疗中断状况。而精神分裂初发病时,病患可能只是行为有异于常人或情绪特别紧张,因而常被误为一般焦虑。精神分裂并非不能治愈,但早期诊断是先决条件,且需有稳定人际系统支持。

然而,上述医学理论分析的社会支持系统,甚至理论知识,都不曾出现在曾文钦的生命里,也因此造就曾文钦后来虽因具备了“病识感”去就医,却无法改善其生理疾患之苦。

精神异常或心智缺陷者,属于人格构造有问题的人,而使他无法正确感受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不能正确控制行为,因此欠缺责难基础。这是无论欧陆或英美刑法的一贯见解。

重大刑案里,通常都会对犯罪人进行司法精神鉴定。因为刑事体系认定,“行为人(犯罪者)从事不法行为,必须在人格结构没有问题的条件下,才能对于他的行为加以责难,令其负担完全的刑事责任。”换句话说,精神异常或心智缺陷者,属于人格构造有问题的人,而使他无法正确感受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不能正确控制行为,因此欠缺责难基础。这是无论欧陆或英美刑法的一贯见解。

根据判决书指出,更一审判决关键点之一,就在于司法精神鉴定的认定差异。检方依据嘉南疗养院提出的鉴定报告指出,曾文钦在警询、侦讯、原审审理期间都能针对询问者的问题回答,而且明确供称杀人动机、目的及计划,甚至交代实行杀人的过程,而质疑曾文钦在原审判决后开始出现幻听、妄想等,是为了“诈病”,因而求处死刑。

但检方的上诉理由因为曾文钦早在犯病前就有精神疾患的确诊病例而被推翻。更一审合议庭认为,嘉南疗养院鉴定结果虽记载曾文钦“疑似有诈病”事实,但并非确诊。且考量社会因素对曾文钦的影响,最后仍维持无期徒刑原判,而没有依检方要求判死刑。

2016年3月28日,台北,市民在事发地点附近,悼念遭割喉的4岁女孩。摄:Billy H.C. Kwok/GettyImages
2016年3月28日,台北,市民在事发地点附近,悼念遭割喉的4岁女孩。

精神异常准则 应是妄想有无

台北市联松德院区精神科主治医师杨添围著作《以疯狂之名:英美精神抗辩史》中,曾提及特鲁里街皇家歌剧院枪杀案。此案的辩护律师厄斯金认为,精神异常者,很少完全精神错乱到不知道自己的名字、自己的家人,而且如果真有如此之人,这样的人也很难犯下罪行。

“不同于完全痴愚者,理性并没有遭到驱离,但是滋扰却进驻在理性之旁,窜动不休、凌驾其上,使理性无所适从,无法节制。”厄金斯指出,精神异常的准则,不应限定在思考能力或仅是察觉对错,而应该是“妄想”的有无。也就是,一个人或许可以完美地表达道德与法律上的纯正,但无法正确将这些标准运用在自己的行为上,“因为他对于事物的感受有着根本的错误”。

若比较曾文钦案一审、二审、更一审与三审的见解差异,可以窥出基本上倾向无期徒刑判决的视角,会与厄斯金较为相似。但这种审视精神疾患的方式,在台湾仍难以被社会接受。

除了曾文钦的犯行重大,另一方面,若回顾台湾相关审判可以发现,不论智能障碍或精神障碍,都曾有被判处死刑跟执行死刑的情况,如砍杀邻居的林盟凯兄弟,其中之一曾提及有智能或精神问题,却不被认为需要鉴定而求处死刑;2003年前在板桥犯下板桥女童双尸案的陈昆明,被法院认定有精神疾病获判6年有期徒刑,出狱后隔年却又以登报征人为幌子,将前来应征的27岁少妇以乱棒打死,一、二审也被判处死刑。这显示台湾现况对智障或精障是否判死的标准并不一致,而这不一致,牵涉到司法精神鉴定在台湾司法现场的限制。

司法精神鉴定的目的,不在于理解犯罪动机,而是要判读犯罪人在行为当下的精神状态……但不管是判断“好人”、“坏人”,或者是“能否教化”,这样的期待早已逾越司法精神鉴定本身所能承载。

2015年10月,同时具备司法精神医学与谘商专业、英国国民保健署精神医师Richard Latham,受英国在台协会邀请来台演说,Richard Latham表示,医疗、心理学、与法院是三种独立的专业领域,涉及嫌犯是否有精神障碍的司法案件,让三种知识在法庭上产生交集,但“实际上,三者却存有相当大的差距。”

Richard Latham说,精神疾患的判断,需要临床更高等级的技术跟原则。不像一般生理疾病,可以用一些检验原则,比方“我们不可能靠抽血去判断一个人是不是罹患精神病。”此外,法律与医学的语言并不完全共通。如法律上的“精神耗弱”与“心神丧失”标准,并不是医学用语。

精神疾患诊断的准确与否,必须同时具备信度与效度。信度是指两个专家在同样资讯下,是否有相同诊断?而效度则是看讨论症状时,症状是否真的存在?Richard Latham强调,诊断形成过程,要考量社会性功能、相关人格历史、临床观察等,才可能给出临床诊断。而要达到信度与效度,最重要的是要有合理的医疗诊断时间,“但这问题,往往会因为法官耐性不足,以及正义必须‘快速到来’,使得医师没有足够时间去做应对。”

司法精神鉴定的目的,不在于理解犯罪动机,而是要判读犯罪人在行为当下的精神状态,但在重大,尤其是残酷的杀人案发生时,台湾社会往往会将司法精神鉴定当成判准“好人”与“坏人”间的界线。事实上,法院有时也会要求精神鉴定医师,回应“是否有教化可能性”,也就是是否可以回归社会而不判死的界线。

但不管是判断“好人”、“坏人”,或者是“能否教化”,这样的期待早已逾越司法精神鉴定本身所能承载。回溯曾文钦以降的随机杀人案,不难归纳出许多共同犯罪理由,如失业、如与社会疏离。恐怖犯罪的成因,从来不只来自生理疾病这样的单一因子。疾病里潜伏的疯狂会否被诱发,往往牵涉错综复杂的社会结构因素。若全体社会在关心生命权丧失的重大刑案时,永远只看见“悲痛”与“可恶”,焦躁地期待以刑罚彰显正义,类似悲剧恐怕将比以往更加频繁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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