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国安法》之外,香港政府近年“活化”荒废多年的“煽动罪”,不断以此殖民苛法打压异议声音。本月初被定罪的“羊村”绘本案更立下一个严厉先例──任何嘲讽、贬低政府的言论刊物都随时会违反煽动罪。
公众每天从新闻上看到这条“万能Key”的消息,可能都会感到不解:为何单纯在社交媒体骂几句政府就会被捕?言论自由不是包括批评政府的自由吗?香港法院有能力阻止此罪被滥用吗?其他文明社会又是如何处理此罪?
深入探讨这些问题前,首先要对香港现今的煽动罪(sedition)有一些基础认识。
所谓的“煽动罪”,即是香港《刑事罪行条例》第9及10条所订下的罪行。第9条首先定义了七个“煽动意图(seditious intention)”,包括大家常听到的意图引起憎恨或藐视政府、意图引起对香港司法的憎恨、意图加深香港不同阶层居民间的敌意等。第10条则列明,任何人作出具有煽动意图的行为、发表具有煽动意图的文字、发布有具煽动意图的刊物等即属犯法,最高可判囚2年及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