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香港深度

香港“活化”煽动罪:是否正当的本质,在于如何看待统治者与人民的关系

后运动时代,本港至少已有13人就煽动罪认罪或被定罪,另有至少43人以此罪被捕。

2022年6月15日,中环皇后像广场的昃臣爵士铜像,背后则是香港终审法院。

2022年6月15日,中环皇后像广场的昃臣爵士铜像,背后则是香港终审法院。摄:林振东/端传媒

刘贤学

刊登于 2022-09-21

#法律#香港#评论

除了《国安法》之外,香港政府近年“活化”荒废多年的“煽动罪”,不断以此殖民苛法打压异议声音。本月初被定罪的“羊村”绘本案更立下一个严厉先例──任何嘲讽、贬低政府的言论刊物都随时会违反煽动罪。

公众每天从新闻上看到这条“万能Key”的消息,可能都会感到不解:为何单纯在社交媒体骂几句政府就会被捕?言论自由不是包括批评政府的自由吗?香港法院有能力阻止此罪被滥用吗?其他文明社会又是如何处理此罪?

深入探讨这些问题前,首先要对香港现今的煽动罪(sedition)有一些基础认识。

所谓的“煽动罪”,即是香港《刑事罪行条例》第9及10条所订下的罪行。第9条首先定义了七个“煽动意图(seditious intention)”,包括大家常听到的意图引起憎恨或藐视政府、意图引起对香港司法的憎恨、意图加深香港不同阶层居民间的敌意等。第10条则列明,任何人作出具有煽动意图的行为、发表具有煽动意图的文字、发布有具煽动意图的刊物等即属犯法,最高可判囚2年及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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