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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性侵加害者?性犯罪事件的“色狼”迷思

问题不在变态与否、偏差与否,而是在于性别中的权力关系。

2020年3月6日,台北车站。

2020年3月6日,台北车站。摄:陈焯煇/端传媒

端传媒记者 王怡蓁 发自台北

刊登于 2022-09-06

#深度#权势性侵#性别平权#台湾

小华(化名)那天意外地出现在社工督导钟佩怡面前。他身材高大,因为务农的关系,身上还有些工作时留下的脏污,脚上穿著蓝白拖鞋,露出粗糙的脚皮,因著钟佩怡的问候,他不好意思地将手伸向前,脸上露出惊讶又开心的神情。

小华是钟佩怡的性侵加害者个案,曾犯下对近亲儿童性侵害的案件,当时,他正接受司法处遇(注:在司法上,对犯罪者进行矫正,透过教育训练等方式让犯罪者回归社会),不过,他已经多次无故缺席。

以司法角度来看,小华患有轻度智能障碍,又有恋童、性侵儿童的纪录,无故缺席处遇,得依法对小华开罚。而对进行危险性评估的社工人员来说,上述条件的加总,则是危险因子提升的征兆。

钟佩怡问他,为什么没来“上课”(指接受处遇),小华这才说,平时带他上课的家生病了,没人可带他出门、便要他不要去上课,并交代他“没有人带、不能随便外出”。

这不是钟佩怡第一次遇到无故未出席处遇的案例,像小华这样的未出席理由,其实也颠覆了许多人的刻板印象,以为小华是故意不出席、没有悔意、或是藐视法律。她说,就像小华,他依照家人的指示受到约束,反而是属于安全的类型,但如果人们不就探究,就只是再次强化了既有的偏见而已。

不过,不是每个人都能抱持善意与加害者互动,在既定的刻板印象下,许多关于加害人的剧本早已深植人们心中。钟佩怡告诉端传媒,你得让加害者知道你没有敌意、与他们建立关系,才有机会得知他们真正的想法,“司法系统可以更细腻的处理,不是只有处罚而已”。

台湾卫福部统计,性侵害事件通报中,近五年的年均件数约在一万件左右,而加害与被害人的关系中,陌生人性侵的比例非常少。根据司法官学院进行的性侵犯罪统计中,进入司法程序的性侵案件多以熟人犯罪为主,陌生人的性侵大约只有一至两成。

不过,台湾社会却对加害者普遍存有错误迷思——也就是陌生或随机性侵等刻板印象。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系特聘教授/纽约大学法学院Hauser Global Professor陈昭如指出,台湾社会对于性侵犯有著根深蒂固的想像,性侵害事件更容易成为“倒霉鬼遇上变态”。她强调,“许多性侵犯其实是所谓的‘正常人’,而不是人们想像中色狼的形象”。

端传媒曾深入追踪林于仙疑似遭遇主管权势性侵后坠楼事件,在采访中发现,除了受害者陷入“完美被害人”的困境,加害者也落入“变态、色狼”的刻板形象,然而在林于仙的案例中,涉嫌加害的前主管有著良好形象,亦是一名成功的长照界领袖。许多分析指出,在多数性侵案中,加害者拥有受社会主流认可的外在表现,例如是名认真教学的好老师、是体恤部属的温柔主管,与传统所认知的加害者形象差异甚巨,为什么会有如此歧异?

加害者为什么这么做?

有些加害者不只想满足性欲,更核心的是权力支配的问题。

根据司法官学院对于性侵害的相关研究指出,无论从卫福部性侵害事件通报,还是地检署、法院的司法统计数据上皆可显示几个趋势:女性受害者为八到九成、男性加害者为九成;性侵案件多为“熟人性侵”,最高的关系比例是朋友、男女朋友,接著是网友与亲属;地点多发生在住居所;不起诉人数高于起诉。励馨社会福利事业基金会执行长王玥好也表示,在一线服务的妇女团体也观察到,陌生人性侵在实务上少于一成,大多数的性侵案件是“熟人性侵”。

女性主义学者苏珊·布朗米勒(Susan Brownmiller)在1975年时提出“强暴迷思”(rape myth)理论,她认为在父权社会下,人们对女性遭受性侵害存有普遍的误解。学者玛莎·柏特(Martha R. Burt)进一步将强暴迷思定义为:“一套对被害人、加害人与强暴行为错误的想法、刻板印象或偏见。”

《性侵报导的强暴迷思与转变》分析台湾三大报在2002年到2013年间的性侵报导,研究者蔡雁雯与苏蘅发现,台湾报导中一直存在强暴迷思,将加害者描绘为“可怕和怪兽般的存在”,并强调被害者的“顺从性”。研究结果符合学者布朗米勒所称,为巩固父权体制的“强暴支持文化”,也就是愈强调女性被性暴力攻击,愈容易引起女性恐慌,但男性较少恐慌。且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通过后,基于对受害者的保护,隐去受害者的姓名,但却更加详细描述案件过程,并强化加害者的兽性与心理不正常。

简言之,“对幼性交”与“随机性侵”成为性侵报导中的多数类型,但并非实际最多数的性侵案件。

利伯他兹台北心理咨商所所长、心理师才炜民,曾入监所进行性侵害受刑人的心理评估。才炜民指出,心理师对加害者的再犯因子、心理评估将影响司法处遇及后续治疗的模式,他认为,加害者的样貌十分多元,只从心理评估去判断加害者是否再犯、治疗是否有效,他认为虽有争议,但仍是目前被广为采用的方式——因为“再犯与否”以及“治疗有没有效”是社会最关心的部分。

才炜民说,性侵加害者的犯罪因素大致可分为两个层面:一是身体因素,如因老化、退化造成脑部状况,或是反社会人格;另一则是环境因素,像是经历人生低潮期、饮酒、用药等。才炜民强调,这两个因素也会同时发生。

至于性侵犯罪如何从念头到付诸行动?才炜民指出,有些加害者会在脑海中演练过无数次性侵,最后身体自动化实施犯罪行为,成为一种犯罪的模式。他曾在监所进行加害者评估时,一名女性社工经过,加害者问他,女社工是谁?什么名字?他认为,想认识感兴趣的对象是很自然的一件事,性幻想也不代表一定会著手性犯罪,但某些加害者明知将触法但还是会下手,像是那名监所的加害者,在他脑海中已经浮现与对方性交的画面,对这类的加害者而言,“女性就是可以发生性行为的对象”。

励馨社会福利事业基金会社工督导颜莉璟认为,加害者除了有性侵的动机,还可能失去自制力,因而突破了外在的保护以及被害人的防线。她也说,有些加害者不只想满足性欲,更核心的是权力支配的问题。

受访社工与心理师均指出,许多性侵加害者的共通点,在于缺乏同理心与良好社交能力,像是加害者在犯后会极小化被害人的痛苦、合理化自己的行为。他们同样认为,这也是台湾教育常年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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