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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集会案民主派八人被判囚,黎智英:假如纪念是罪行,那就让我承担

何桂蓝陈情时只有一句:今天对我的判刑,就是对每一位当日出现在维园的香港人判刑。

2020年6月4日,维园六四烛光悼念活动,邹幸彤、梁国雄、李卓人、何俊仁等人高叫口号,悼念六四死难者。

2020年6月4日,维园六四烛光悼念活动,邹幸彤、梁国雄、李卓人、何俊仁等人高叫口号,悼念六四死难者。摄:林振东/端传媒

端传媒实习记者 曾芷筠 发自香港

刊登于 2021-12-13

#八九六四#维园六四集会案#邹幸彤#黎智英#何桂蓝#六四#李卓人

2020年维园六四集会案今日(12月13日)在区域法院判刑,8名被告分别被控“煽惑他人参与未经批准公众聚集”、“举行一个未经批准集结”及“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会”等罪,被判4个半月至14个月不等。判刑后,公众席部分人士激动呼叫,有人举起“五一”手势向各被告呼喊支持说话。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因“煽惑他人参与未经批准公众聚集”罪成被判13个月,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两项控罪分别被判12及6个月,前记者何桂蓝被判6个月。全部判刑同期执行,包括其他案件刑期。早前已改为认罪的李卓人、蔡耀昌、梁耀忠、梁锦威及胡志伟获扣减刑期。

  •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煽惑他人参与未经批准公众聚集”被判13个月
  • 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煽惑他人参与未经批准公众聚集”被判12个月,“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会”被判6个月
  • 前记者何桂蓝:“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会”被判6个月
  • 支联会主席李卓人:“煽惑他人参与未经批准公众聚集”被判14个月,“举行一个未经批准集结”被判14个月,“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会”被判7个月
  • 支联会副主席蔡耀昌:“煽惑他人参与未经批准公众聚集”被判12个月,“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会”被判7个月
  • 前支联会成员梁耀忠:“煽惑他人参与未经批准公众聚集”被判9个月,“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会”被判4个月2星期
  • 支联会常委梁锦威:“煽惑他人参与未经批准公众聚集”被判9个月,“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会”被判4个月2星期
  • 前立法会议员胡志伟:“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会”被判4个月2星期

法官胡雅文在判刑时多番强调,刑期考虑不包含各被告的政治立场,而是案情当日仍有严重的疫情健康风险,认为即使悼念活动已连续多年,各被告把公众健康、秩序和安全置之不顾,是自大的行为,故此即时监禁属合适决定。此外,法官认为部分被告于案发当日已有法庭保释令在身,是令其增加刑期的因素。

求情前,黎智英的代表律师提到两样法律考量,首先,上诉庭指未经批准集结的定罪原则应由有否牵涉暴力而定。其次,终审法院在11月裁定共同犯罪原则对非法集结并不适用,单纯身处非法集结现场并不构成刑事法律责任,加上整案谈论的是未经批准集结。他强调,本案只是一个过去延续了30年的和平悼念仪式,性质并非其他社会运动个例。虽然终院已判公安条例合宪,但希望在判刑时仍需考虑和平集会的宪法权利,以及考虑黎在当天只属最小程度参与。

在求情内容中,代表律师提到例如黎智英在当日没有说话、没有进入维园,在喷水池外只逗留了14分钟,并没有对社会构成太大的秩序混乱。除了烛光仪式以外,任何进入维园的人、任何发生的事和呼叫的口号都不应视作与黎有关。

控方强调案情重点在乎公共健康风险,代表律师则说回望当时,香港疫情不算严重,民众还是每天坐挤拥的公众交通工具出门。在案情片段中看到片中大部分民众均有佩戴口罩、以及保持社交距离。以599G防疫条例为例,包括组织群组聚集的罪名,最高刑罚也是6个月监禁,指出本案对公共卫生形成的风险不大。

2020年6月4日,警方首次以疫情为由禁止集会,一众民主派人士“自行”到维园悼念,罗冠聪、黄之锋、何桂蓝与岑敖晖坐在维园足球场上点起烛光。
2020年6月4日,警方首次以疫情为由禁止集会,一众民主派人士“自行”到维园悼念,罗冠聪、黄之锋、何桂蓝与岑敖晖坐在维园足球场上点起烛光。

最后,代表律师向法官朗读一段黎的亲笔求情信。黎称自己当日并没进维园参与六四悼念晚会,他拿著烛光,是要提醒全世界记念31年前在北京天安们的公义及良善。他说,假如纪念是个罪行,那就让他承担,让他得以与当年所有六四亡灵分享共同的价值及荣誉。

而邹幸彤没有律师代表,她指出,这审讯旨不在她,而是代表在香港最后的一场烛光悼念仪式、代表支联会最后一次在维园出现,因支联会现今已经被政府“谋杀”。

她指,政权不断的打压,根本从来不是出于疫情的考量,而是系统性消灭六四大屠杀的历史、消灭香港人的31年来的反抗、公民集会历史。从打倒所有反抗声音、组织,令香港充满恐惧。在缩小、崩塌的自由,远比疫情的问题严重。

她补充,政权以卫生风险来包装政治打压。在政权打压的真相中,悼念、政治、决策者的看法,一切看来都是无关。就连法庭现在也令自己显得无关,只是在确立政权与民众的不平等权力、协助检控异见者、压榨市民的权利。

及后,邹补充,最大的不公义却不能在此法庭彰显。她说:“当初拿枪和坦克车谋杀市民的凶手,永远不会被法庭裁决,反而追求真相及问责的人就会被捕,凶手可以控制什么是对、错,有罪、无辜。假若这国度是平等,理应把那些罪犯绳之于法,令六四事件的真确曝光,把六四亡灵的未竟民主梦完成。此案件亦是在给全世界看,香港不再是以往的模样,一国已凌驾两制,就连为六四点起烛光的自由也失去。法庭指控她煽动,是无视大众身为独立个体,有自行思考和决定的能力。”

对于支联会的定位,她指支联会的组织角色在无大台的时代下已渐渐消退,香港人在纪念中也不停进化,支联会只是提供一个平台,而非主领。而政权以为把她拘捕就会令悼念活动消失,是种错误期望,这行动只令她与31年前人民所受的打压,超越时间、地域和身份连结起来,共同追求真正的公义与自由,守护他们的权利与将来。

何桂蓝的求情内容只有一句,她先后以中、英读出:“不论用什么法律语言,今天对我个人的判刑,实际上就是对每一位2020年6月4日出现在维园的香港人判刑。”

根据《公安条例》第17A(3)条,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可处监禁5年;而第17B条,煽惑他人参与未经批准集结,最高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12个月。

早前审讯

为期10日审讯,邹及何均选择出庭作供。

在审讯期间,控辩双方就“煽惑”、“悼念”的定义争论不断,黎智英及邹幸彤挑战警方不批准集会的行为是否合宪,指《公安条例》第17A (3)条限制集会自由。法庭程序以英语进行,何桂蓝则自行以中文自辩,对法庭书记的翻译不尽认同。控方指出何当日的Facebook贴文提到今年是首次“冇大台”的晚会,何指出,“无大台”之中的“大台”并非指物理性、实际的台,而是没有领袖及组织带领,故不应译作“No stage”,而应为“Decentralized”(去中心化)。此外,何不认同将晚会翻译成“Vigil”(不眠的晚上集会)及后,法官胡雅文指翻译工作应单由法庭书记负责。

控方指出何当日有蜡烛、白花,及献花的行为,均可象征悼念,何不认同。何亦指出,当日是以个人原因到维园,她不认同支联会,但认为她有集会的权利。到维园、穿黑衣是为反抗政权的打压的行为,是为了反抗警方的反对通知书,而非明知参与集会。

控方亦指邹的Facebook贴文曾说“我出门啦,今晚见”明显是煽动,而邹则反驳当日支联会把集会转为网上形式,“就算煽动也只是煽动网上集会”。控方提到当晚有多名支联会的常委坐在在维园,有其他人围观、唱歌及呼叫口号,邹指公共行动时任何人都可以围观。

控方指黎在2020年6月2日的苹果日报访问中提到,自己会出席集会,并呼吁香港人要“毋忘六四”。黎的代表律师指出,黎只在维园喷水池逗留15分钟,指控他的煽动行为属不合当。

三个被告全部罪名成立。法官胡雅文裁决指出,终院已裁定警方禁止集会合宪,法庭判决时无需考虑警方禁止的理据,又同意警方考虑疫情属公共卫生安全因素。法官指,黎智英作为公众人物,身处现场明显是支持支联会举办的非法集会,“毋须说出煽动字句已可煽动他人”。至于邹幸彤,胡官指她身为支联会副主席,当晚站于李卓人身后叫口号、事前又在喷水池附近派单张,加上在Facebook写“今晚见”明显是引导市民参与在维园的集会。

同时,胡官拒绝接纳何指自己因个人原因出现维园,认为Facebook贴文有手持白花以及烛光的照片,足以证明其悼念行为,并指邹和何坚称自己身处维园内但并非参与悼念集会,是意图扭曲事实,荒谬狡辩。

在宣布所有被告罪成后,何桂蓝即场解雇代表律师,表示将自行求情,要求延后求情判刑日期,以确保有足够时间阅毕控方提供的15份案例。但法官直接拒绝,指何是“自作自受”(You put yourself into that position),认为何应把陈词交给律师负责处理,并维持原定求情日期。求情开始前,胡官再问何是否准备好,何回复已准备,胡官才说本来打算再给予额外时间(I was prepared to give you more time)。

2020年6月4日,大批市民到维园足球场悼念六四,其间有市民时高呼“香港独立、唯一出路” 、“光复香港、时代革命”等口号。
2020年6月4日,大批市民到维园足球场悼念六四,其间有市民时高呼“香港独立、唯一出路” 、“光复香港、时代革命”等口号。

六四烛光,自31周年消失

支联会从1990年起每年在港举办六四烛光悼念晚会,直至2020年六四事件31周年时,首次被警方以公共卫生及防疫为由批出《反对通知书》。

当天,依然有许多市民到维园举起烛光。事后警方拘捕24名民主派人士,除黎智英外,指他们干犯《公安条例》第17A条“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会”,而其中13人同时被控第17B条“煽惑他人参与未经批准公众聚集”,支联会主席李卓人被加控“举行一个未经批准集结罪”。同时,警方通缉已流亡海外的罗冠聪及张昆阳。

案件分三批被告开庭,今天宣判的为本案最后一批被告。

今年五月,黄之锋、梁凯晴、岑敖晖、袁嘉蔚认罪,分别被判监4至10个月,该案主审法官陈广池,是《港区国安法》下的其中一位特首任名指定法官。

第二批12位被告何俊仁、尹兆坚、张文光、陈皓桓、郭永健、赵恩来、麦海华、梁国华、何秀兰、梁国雄、朱凯廸及杨森全部认罪,今年九月分别被判监6至10个月,其中陈皓桓、何秀兰、梁国雄、杨森的刑期与他们正在服刑的案件同期执行,即无需额外增加刑期。张文光、麦海华、梁国华获缓刑。

最后一批8位被告,李卓人、蔡耀昌、梁耀忠、梁锦威及胡志伟均认罪,而黎智英、邹幸彤及何桂蓝不认罪,为期10日的审讯,最后全部罪成,主审法官胡雅文同样是其中一位国安法指定法官。

今年9月,警方指支联会是外国代理人,要求向国安处交出组织资料,支联会表明不会交出资料,警方于限期翌日上门以《国安法》“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拘捕李卓人及邹幸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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