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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时行:警员性侵幼女案判罚惹议,香港性暴力的罪与罚

同一条刑律,既惩治少男少女出于好奇而越界的自愿亲密,但又涵盖成年人对女童的强暴伤害。

香港中环的行人道。

香港中环的行人道。摄:Bobby Yip/Reuters/达志影像

刊登于 2021-02-05

#曾时行#评论

上周,香港一名任职毒品调查科、因性侵多名11-14岁女童而被起诉的警员,承认八项性侵犯女童及与未成年女童性交(即香港俗称“衰十一”) 控罪,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三年十个月。判刑引发公众哗然。

除因为被告本身具执法人员背景、却竟知法犯法外,亦因为从被告承认的案情所见,部份事件中的受害者曾经表示抗拒、但被告仍继续性交行为,案情无异于强奸罪,但最终被告仍只以“与十六岁以下女童性交”等罪名被判刑。因此不少网民评论以至关注团体的回应,都普遍认为46个月的刑期与犯行并不相称,更质疑被告是否因其职业等因素而获“优待”。

这其中涉及到法律上的技术问题——答辩商讨,因此有需要了解法庭基于控方和受害人、以及案件审理的具体考虑。但无论如何,此案及其他发生在香港的、夸张程度“旗鼓相当”的性罪行案件,都在反复提醒著:在法律文化上,关于性罪行的认知仍有一定困境和改善的需要;而香港的性罪行法律检讨十五年,改革仍然缓慢。非典型性罪行的严重程度,亟需得到法律文化的重视。

“强奸”变“非法性交”?

平心而论,答辩商讨在本港的刑事程序中并不罕见,亦不是由于被告具有公职或者其他显赫身份,才有这种跟控方商量的机会。

事实上,当被告在2018年8月就其中一宗涉案指控被押到粉岭裁判法院时,当时被告面对的是“强奸”罪;但当案件移交至区域法院、并在去年十二月听取被告是否认罪时,相关事件的控罪则改为“与十六岁以下女童性交”,并连同其他事件中的向女童作猥亵行为、非礼、管有儿童色情物品等罪一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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