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国家安全法

陈文敏:回应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张勇——中央对司法独立的理解有限

如果要对法院处处提防,对法院的审辖权处处作出限制,对司法独立处处展现怀疑,那一国两制便根本无法再维持下去。

2019年6月22日,终审法院举行资深大律师委任典礼。

2019年6月22日,终审法院举行资深大律师委任典礼。摄:林振东/端传媒

刊登于 2020-06-26

#香港司法独立#陈文敏

【编者按】中联办日前在香港举办关于港区国安法立法的座谈会,港澳办副主任张晓明和负责草拟法案的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张勇也从北京来港出席座谈。据《明报》报导,张勇在座谈会上说,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香港特区无权管辖,只有中央才有权力,并认为司法独立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干涉,不是指法院的管辖权和审判权。香港大学法学院教授、名誉资深大律师陈文敏投书端传媒,指出张勇对司法独立的理解,并不是普通法下司法独立的运作方式,如果削弱香港法院的权力,对司法独立进行干预,一国两制便无法再维持下去。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勇在港出席座谈会时发言,就国安法的法律问题指出三点:第一,司法独立与管辖权没有必然关系;第二,法官的任命是一个政治过程,由特首任命法官与司法独立没有关系;第三,不容许外籍法官处理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可避免双重效忠的问题,不仅丝毫不影响司法独立,反而能更好保障法官履行职责和司法公正。本着同业讨论法律问题的精神,笔者就这三点作出回应。

司法独立和管辖权

司法独立和管辖权没有必然的关系,却有互动的关系。若果法院的管辖权只限于一些无关痛痒的案件,司法独立便形同虚设。若果将一些本来应该由法院审理的案件,剔除于法院的管辖权范围内,自然也会影响到司法独立。刑法涉及人身自由,当政府透过刑法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时,独立的法院在这方面便发挥重要的角色;将严重影响人身自由的刑事案件剔除于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令受影响人士不再得到独立的司法机关的保障,自然影响到司法独立。国内对司法独立的理解只限于独立的审判权,普通法的司法独立的理解是更为宽阔的。

法官任命都是一个政治过程?

所谓在大多数国家,法官任命都是一个政治过程,这论点值得商榷。法官的任命是司法独立中最重要的一环,在大部份的普通法国家,法官任命都是一个独立的过程,以保障司法独立。虽然最后的任命可能是由行政长官作出,但这行政任命是礼节性而非实质性的。美国是唯一的例外, 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任命确实是一个政治任命,但总统提名的法官人选必须得到参议院的同意,而参议院是民选产生的,美国总统也是由民选产生的,这和香港目前的情况不能相提并论。

特首指定法官的问题

目前建议由特首任命法官,却没有列出特首行使这权力的准则,权力亦非只限于法官的国籍。这任命并非一般的法官任命,实际上,这是容许特首指定一些法官审理一些特定的案件,而在这些案件中,政府是检控一方,特首也是国家安全委员会的主席,这明显便出现严重的角色冲突,有违司法独立的原则。建议亦没有令人释怀的解释,为何这些权力不能由首席法官负责,而要由特首行使。

特首有权指定某些法官才能审理国安的案件,也同时意味特首可以剔除名单中的法官。换言之,在这些案件中,特首可以决定哪些法官可以审理这些案件,也可以排除某些法官审理这些案件,甚至原来可以审理这些案件的法官,特首也可以因为不满他们的判决而将他们剔除名单之外。这样,司法独立根本无从谈起。

而且,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并不一定会涉及双重效忠的问题,当涉及双重效忠的问题时,相关的法官回避审理,这种一般处理法官涉及利益冲突的安排,已足以解决双重效忠的问题,没有必要由特首插手,指定法官处理这类案件。

法治基石

司法独立是法治的基石,也是普通法制度的根基,国安法的安排是要削弱法院的权力,背后是对法院和法治的不信任。如果要对法院处处提防,对法院的审辖权处处作出限制,对司法独立处处展现怀疑,那一国两制便根本无法再维持下去。

(陈文敏,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公法讲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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