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深度国家安全法

国安法在中国实行27年:如何判定他们犯下“危害国家安全罪”?

学者认为,在中国,国安法立法更多是一种将秘密机制合法化的宣言,以及内部暴力机关的整合。

2019年9月24日,一位妇人推著孩子参观国庆70周年展览,后面屏幕播放著国家主席习近平主持的阅兵仪式。

2019年9月24日,一位妇人推著孩子参观国庆70周年展览,后面屏幕播放著国家主席习近平主持的阅兵仪式。摄:Jason Lee/Reuters/达志影像

端传媒记者 杨杨 实习记者 陈一朵 杨睿 发自香港

刊登于 2020-05-28

#国家安全法

全国人大会议预计于本日表决《港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连日来引发香港及国际社会持续争议。在中国大陆,国家安全立法已有27年历史。2015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下简称“国安法”),在条文中首次将香港、澳门纳入。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郑淑娜当时回应,国安法没有写入两地《基本法》附件三,不会在港澳实施,“这是原则性的提法,如果要落实,就要落实在香港基本法23条,要自行立法”。

2018年,郑淑娜重申,香港政府应按照《基本法》23条自行立法维护国家安全,不过又指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不仅限于23条立法,也要在网络安全、反恐等与内地加强合作。

上述承诺在不久前被打翻。据悉,《港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由人大常委会立法后,会以《基本法》附件三的形式在香港公布实施。它将牵动当下的国际局势,并深远影响香港的未来。此刻来关注一下在中国大陆已有27年历史的国安法:它经历了哪些演变,如何影响社会的各个层面,又是如何体现“党的意志”的?

国安法的演变历史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前身是“反革命罪”,后者在1951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首次入罪。1979年中国颁布第一部《刑法》,将反革命罪写入条文:“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都是反革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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