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一名因政见不合而持刀连斩三人的失业汉,近日在法官面前获赞“情操高尚”,引起社会争议。在澳门,超出常理的法官判词,其实早在一年前已发生。
“里程碑式判案,很新的变化。”澳门大学政治与公共行政系助理教授杨鸣宇如此形容这椿案件。话说去年9月,一群澳门市民看到香港警察“止暴制乱”,气在心头,于是打算办集会示威,抗议香港警方向香港市民施暴。
不说不知,受惠于前宗主国葡萄牙1974年的民主化,澳门的示威法例是两岸四地最开明的。市民要示威,通知警方就可(编按:以前规定为通知民政总署,2018年改为通知警方),不用“不反对通知书”,警方无权阻止,除非他们认为示威犯法。而这次,搞手真的收到警方通知,游行不准办,原因是诬蔑香港警察,用法庭的说法是,游行主题“对于(香港)警察当局而言,是一个不具事实证明的无理指控”。
搞手不服,上诉到法庭。杨鸣宇翻查案例,有关部门禁止游行的类似案例在澳门出现过20多次,每次法庭都是做技术分析,判定政府有关部门是否按本子办事,“但今次判词,一半都好奇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