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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忻颖:我们与恶的距离,从来都不远

社会把这些病患污名化的结果便是,这个疾病只能生存在阴暗、羞愧、讳莫如深的角落中,问题也永远无法解决。

2020年4月13日,台湾老梅石槽。

2020年4月13日,台湾老梅石槽。摄:陈焯煇/端传媒

刊登于 2020-05-03

#吴忻颖#杀警案#台湾#评论

【编按】:去年7月3日,台湾发生一宗铁路杀警案件,25岁的铁路警察李承翰在列车上调解补票纠纷时,遭一郑姓男子刺伤并致死。案件4月30日经嘉义地方法院判刑。法院认为郑男罹患精神疾病,一审宣判无罪,但需强制就医5年。此结果在台湾引起巨大争议。不少民众和公职机构认为此结果无法接受,也有人指责法官和医师“包庇”郑男,蓝绿、民众党等政治人物也有分裂意见,台湾社会一时形成“支持法官与医生”和“支持家属上诉”的舆论对立。

事件也将台湾近年有关精神疾患暴力事件的讨论重新带回公众视野。去年台剧《我们与恶的距离》热播,就是在2012年“曾文钦男童割喉案”、2014年“捷运杀人案”、2015年“女童割喉案”、2016年的“小灯泡砍头案”等随机杀人案发生的背景下成立的,这些案件都曾面临过相似的困境。本文作者为法律专业人士,同时也是家人曾罹患精神疾病的普通人。我们希望两岸三地的读者能从这则个人讲述中,进一步接近精神疾患的故事,以及了解台湾法律目前在有关问题上的认识。原文发表于作者个人脸书,端传媒获授权转载。

想了很久,还是把我一些其实自己也理不清楚的儿时记忆整理出来,作为对于时事的回应。这篇文章,要来描述对我而言模糊却又影响深远的记忆。祖母过世多年,她在天上,应该会容许我把这段故事、以及我对于她的病的重新认识写出来。

我的祖母,在我很小时被诊断出思觉失调症,当时叫做“精神分裂症”,但是来自外省的祖母整个家族中,并没有任何“精神异常”的口述记忆或记录;而祖父母在二战期间(也就是所谓的对日抗战期间)一路从江苏的家乡辗转逃到重庆去,那段日子堪称朝不保夕。战后因为祖父念的是理工,属于知识与技术分子,被国民政府派来台湾,跟他们说结束工作就可以回到故乡,所以单纯的祖父母没有接受当时政府的房子,选择住在宿舍,没想到,再也回不了故乡。

走过战争岁月的人,很多人都存有心理创伤甚至引发精神疾患,差别在于严重与否、有无被家人发现、有无就医、有无确诊。

“羞于启齿”的讳莫如深

我的母亲是本省人,护理师,传统的她选择“嫁入”父亲家中,生了弟弟后就选择辞职当家管(简单来讲,她就是个跟我完全相反的女性,小时候她对我的期望就是念护专、结婚、生小孩,没想到我最后长成这副德行),因为与祖父母语言不通、价值理念不合,产生很严重的省籍冲突。

但这不是最严重的,最严重的是,她婚前不知道祖母的精神状况,婚后同居才发现。当时,家里人对于“精神分裂症”观念并不正确,跟迄今很多人一样,觉得羞于启齿。 那个年代的相片都是底片,我的父母没有把相片数位化,是我在收拾旧家时找到了几卷我幼年时的家庭照片,自行拿去数位化,数十张照片中,几乎都没有祖母的相片,只有一张,还是躲在镜头外,只拍到身体。

这张照片的摄影者应该是父亲,不过他的重点好像是那个蛋糕,1岁我只是配角,眼神专注地盯著那个蛋糕,妈妈的头还有一大部分在镜头之外...

台湾新庄的住宅外墙。
台湾新庄的住宅外墙。

对祖母发病的模糊印象与阴影

记忆中没见过几张祖母的照片,跟她的合照不多。母亲对祖母的描述是,半夜常常不睡觉,祖母身为基督徒,但会在半夜爬出房间披头散发的在客厅“打坐”,母亲当年怀我弟时好几次被吓到魂飞魄散。

父母说我古灵精怪又爱说话,遇到什么人都能讲话,但又是问题小孩,我提早完成幼稚园老师给的任务后,太无聊竟然自己悄悄的离开幼稚园走回家,吓坏大家。母亲其实不太希望我和弟弟跟祖母有太多接触,但像我这种问题小孩实在太想讲话,所以太无聊会跑到祖母房间跟她讲话。祖母发病时,会胡言乱语,我印象最深刻的是,她会对著我说“妳妈是坏人、傻瓜”之类的话,我就跑去问母亲什么叫做坏人、傻瓜,听完解释后又跑到祖母房间找她吵架:“妳怎么可以这样骂我妈妈。”

当祖母发病时,家人会把她关在房间,所以我对她的发病状况印象其实很模糊,只知道家中有些难以言喻的神秘氛围,说不清楚、也理不清楚,家里的气氛常常很奇怪,冲突很多。也因为这些状况,成为童年记忆中一些模糊不清的影子,我总想弄清楚,但根本不可能搞清楚。

只记得在一次的冲突后,母亲跟父亲大吵,坚持要搬出去租屋,不要与祖父母同居,否则就要离婚,她早上把我送到小学后,就揹著弟弟疯狂到处找房子,在我小学二年级还是三年级间,我们搬出老家,开始小家庭的生活。

对祖母的记忆,几乎消失,直到国中,祖母生了重病,搬到我家来住,我听过她一些细碎的呓语,但当时忙著升学考试,没有多加注意。后来,父母起了非常大的冲突,导火线就是祖父母。

高中时,学校教苏州评弹,父亲与祖父母沟通的是江苏话,所以我听得懂一点点,当时老师送给我苏州评弹的票,爸爸叫我我带著祖父母去看,祖母在禁止饮食的国家级表演场地(地点我忘了)不听阻止吃起东西,发出声音,引来工作人员的阻止,但祖母仍然不听,工作人员一直怒瞪我,但我完全无法阻止或控制她,我觉得非常尴尬、非常丢脸。

高中以后我的生活重心离开家庭,大学起我搬离父母家,直到祖母过世,我对她的印象,始终存在儿时她披头散发、半夜爬出房间或蹲或打坐在客厅吓人、对著我胡言乱语、发病时被关在房间然后家人说“又在乱了”、在国家表演场所失控的吃东西发出声音...

重新认识她的病——在她过世以后

她的病,在我的记忆中,家人讳莫如深,却也是家庭感情嫌隙、时常吵吵闹闹的主因之一。也正因为对她的这个记忆,让我后来对于这个领域的社会与家庭问题乃至犯罪议题产生兴趣,在处理精神疾患犯罪、老人犯罪等议题时,一直想要思考他们与家人、与社会的关系,以及治疗、社会复归。再后来因缘际会认识了时任澎湖医院身心科主任医师的刘润谦,在司法精神鉴定与监护处分上有了法律与精神专业的交流,也开始展开合作。

直到现在,跟父亲聊起祖母时,父亲还是偶尔想要强调“医生误诊,那不是精神分裂症”、“妳奶奶应该只是抗战压力太大、产后忧郁症”。但是我凭著这些记忆,我想医生并没有误诊,我甚至会想,如果当时那个幼稚园、国小、国中、高中的我,是现在的我的话,如果当时是现在的话,我一定会让她去接受治疗,而且我会想办法让家人承认、接受这个疾病。

我的祖母整个家族始终没有人有跟她一样的症状,父亲与兄弟都没有,但是祖母在二战后来到台湾数十年后被诊断出这个病。她不承认自己有病、家人也不太愿意接受这个病名,但是她没有杀过人。

有时我也会想,如果她再严重些,出现破坏秩序的行为,成为我过去所遇到过的那些精神疾患被告,我会期待警察、检察官、法官怎么对待她?我会希望社会怎么看待她? 更重要的问题是,社会会怎么看待她的家人,也就是我。

台北市的夜景。
台北市的夜景。

不得病只是比较幸运而已

网路上不少民众在喊:“精神病患真好,到处犯罪杀人放火还可以被恐龙法官判无罪。”我满头问号。

首先,精神疾病分为非常多种,也有不同的轻重症状,就算是严重的妄想型思觉失调患者,实际上会犯罪的比例很低,低到可能都还比常人还要低。

之前一位编剧访谈我,提及她想要访谈承办过凶杀案的检察官,但真的承办过凶杀案的检察官,好像没有那么多。其实很多检察官当了将近十年也没办过凶杀,因为台湾没有媒体说的那么可怕;而凶杀案中,情杀、债务纠纷、一时气愤、长期结怨等才是常见的,精神疾患杀人的案例,其实真的没有大家想的那么多,但每每成为媒体腥膻色报导的重点,因而耸动。

耸动的原因是人们觉得可怕,是因为动机可能不是“常人”所能理解,所以大家才会恐慌。但是,人类不能理解的东西太多了,因为不理解而恐惧,就为所有的精神及患者甚至他们的家人贴标签,好像不太公平。

刑法并没有说,精神疾患者犯罪就一定无罪,刑法第19条是这样规定的:

  • 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者,不罚。
  • 行为时因前项之原因,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显著减低者,得减轻其刑。
  • 前二项规定,于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不适用之。

有人说这个条文“独厚精神病患”,还有人说,他(郑男)的家人“没有管好他”,要不要负责。

可是这个人生病了,怎么不说这个世界对他不公平?

还有人说,这个条文违宪。然而这则条文是台湾根据德国刑法第20、21条来的:

  • 20 Schuldunfähigkeit wegen seelischer Störungen 无责任能力

Ohne Schuld handelt, wer bei Begehung der Tat wegen einer krankhaften seelischen Störung, wegen einer tiefgreifenden Bewußtseinsstörung oder wegen Schwachsinns oder einer schweren anderen seelischen Abartigkeit unfähig ist, das Unrecht der Tat einzusehen oder nach dieser Einsicht zu handeln.

  • 21 Verminderte Schuldfähigkeit 减轻责任能力

Ist die Fähigkeit des Täters, das Unrecht der Tat einzusehen oder nach dieser Einsicht zu handeln, aus einem der in § 20 bezeichneten Gründe bei Begehung der Tat erheblich vermindert, so kann die Strafe nach § 49 Abs. 1 gemildert werden.

为什么对于精神疾患者为生理或心理的问题,导致他辨识行为违法的能力完全丧失时,认定无罪责而不构成犯罪;在辨识行为违法的能力严重减损时,予以减轻罪责?

司法院的脸书以白话文说明:

刑法之所以要处罚犯罪者,不仅是要对他施加痛苦,更重要的目标是:刑罚能不能使犯罪者不再犯错,或对潜在犯罪人产生警惕。不过,如果行为人在进行犯罪行为时,因为精神障碍,使他无法辨识、控制自己的行为,这时候仅只是处罚他,并无法预防他未来不再犯错。

所以在法律的评价上,如果行为人因为生理或心理的问题,导致他辨识行为违法的能力完全丧失时,就欠缺了行为或罪责能力,在这种情形下,法律就认为没有必要让他受刑法的处罚,依照法律判决的法院,也只能给予无罪的评价。这也是为什么,刑法第 19 条第一项规定: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者,不罚。第二项则规定显著降低时,得减轻其刑。

司法精神鉴定

很多人不但对于精神疾患存有偏见,还对于精神医学存有误解。

我与学弟合写的而于今年二月发表的论文〈责任能力调查与监护处分执行现况之探讨〉中,我们也谈到了司法精神鉴定的功能:

具体而言,精神医学可得鉴定之项目包括:(1)被告人之人格发展史;(2)被告人之成长发展历程,包含家庭关系、教养、教育发展、人际关系发展、就医或疾病发展史、受挫或受创经验对人格形成之影响;(3)本件被告之犯罪心理转机;(4)被告之再犯风险评估、可能影响再犯因素,如监禁或处遇环境、家庭成员、社会支持。据此,需要访谈被告/当事人、家属亲友及重要他人(如雇主或亲密关系伴侣),并搜集侦查笔录(警询/检讯笔录)、起诉书、全国刑案资料纪录表、被告自白、犯罪人陈述、证人证词、犯案时之监视录影器、看守所观察纪录、病例资料、学校纪录等素材。于临床实务之判断上,除重要生命历程外,建议搜集资料横跨时间最好是在犯罪前后六个月内为佳,为免案发时间与鉴定时间相距过远,难以还原行为当时之情境(如被鉴定人记忆模糊,而现场又无留存客观影像证据),应及早移送鉴定,以利鉴定结果信度与效度之稳定。

当然,台湾的现行精神鉴定实务上,受限于资源与经费,很少做长期的鉴定留置,这确实是个问题。

这篇论文的结论之一就是,台湾应采侦查中精神鉴定、责任能力事实应提前于侦查中调查。理由是:责任能力的调查与司法精神鉴定,越早进行,越贴近案发时之责任状态事实。(但以上主张没有被现行法务部与检方多数实务接受,因为根本没钱没资源)

这样的观点,也与高雄市立凯旋医院成人精神科医师刘润谦日前受访时的观点相同:

“高雄市立凯旋医院成人精神科医师刘润谦专擅司法精神鉴定,他表示,精神科鉴定无法像量血压一样,一翻两瞪眼,鉴定出现不同,可能与医师参阅的资料差异、距离事发时间长短、甚至愈受瞩目的案件,检视辨识违法能力的要求会愈严格等都有关系,他举例车祸鉴定,同样的路口监视器都可能出现不同的判定看法,更何况犯案当下医师做的精神状态鉴定。

所以当鉴定出现不同时,刘润谦认为,就如不同的证人有不同的证词,最后由法官审酌采用,也类似司法一审、二审、三审判决的概念,鉴定可以再补充,不过他也强调,鉴定应该越早做愈能还原真实,当案件上了法院,嫌犯经过一段时间治疗,或是向狱友、律师、家属“学习”之后,都可能出现鉴定差异。”

另外,如果侦查中有做精神鉴定,检方在侦查中有机会动用保安处分执行法第4条先行声请裁定保安处分,就不会有民众关心的“放出来会不会有危险”、“病情恶化怎么办”的问题了。

可惜这样的主张,没有被现行法务部与检方多数实务接受,检方实务上似乎也不认为责任能力之调查与精神鉴定是侦查中的义务。

事实是,在很多地检署,就算检察官想要送鉴定,上级也会回应“没钱”。

对于审判中的医师鉴定结果与意见,或许有千百种质疑,检方也可以在判决后提出对于精神鉴定的疑问,人民也可以对于精神鉴定提出100种质疑。

但是⋯⋯这些质疑是怎么来的?

看看那些跳出来“刷存在感”的部长、署长、各类新闻稿⋯⋯他们当真与人民站在同一线吗?始作俑者,其无后乎。

台北捷运内。
台北捷运内。

我们与恶的距离,从来都不远

还记得那部让一堆观剧者落泪的《我们与恶的距离》吗?当时的大家一边看戏一边掉泪,仿佛人心都有柔软的一面,然而,真实的案例在社会中活生生发生了,大家的态度又是什么?

刘润谦医师在他脸书写了一段话:

“精神鉴定本身应该是中立的对病情做出评判,鉴定本身要合乎专业及公正,当然不能考量社会期待和乡民情感。”

同样,法律做为一门专业,在判断时也只能比于公正立场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而台湾刑法第19条采的是二阶段判断模式,法官借由生理学、精神医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辅佐对于个案的事实认定,再整合法学之规范观点予以评价。

第一阶段“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的判断,系从生物学或精神医学观点(包含外因性与内因性精神疾病),判断有无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

至于第二阶段则是“识别能力”与“控制能力”此二心理学要素的判断,该部分必须由法官从法律的规范评价观点判断行为人是否有选择合法行为的能力。而所谓的生理学(生理原因)与心理学(心理结果)的混合模式,须先有生理学因素存在,始能进入责任能力有无之规范评价。

如果认定无责任能力,法律效果是什么?由于犯罪的成立是不法+有责,所以虽然被告的行为不法,但因为欠缺罪责,所以法律效果就是“无罪”,这是法律的规定。

然而,无罪就没事了吗?刑法第87条的监护处分:

因第十九条第一项之原因而不罚者,其情状足认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时,令入相当处所,施以监护。

有第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二十条之原因,其情状足认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时,于刑之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令入相当处所,施以监护。但必要时,得于刑之执行前为之。 前二项之期间为五年以下。但执行中认无继续执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处分之执行。 这项处分的意义,是植基于刑罚“特别预防理论”。在我与学弟的论文〈责任能力调查与监护处分执行现况之探讨〉第75-76页:

保安处分系源于“特别预防理论”,并深受德国刑事法代表学者Franz von Liszt之教育与处遇思想所致,其认为犯罪人透过其犯行所表露出的“社会危险性”,应依个别犯罪人之“教育需要性”或“矫治必要性”,透过刑罚或其他矫治措施予以排除,预防再犯,并使其再社会化。

可惜的是,台湾许多人活在被媒体薰陶的简化思维中,只有应报观点,拿著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思维,当然也看不透特别预防思维下的保安处分了。

甚至,还疯狂贴标签,把所有精神疾患者悉数妖魔化;连他们的家人、精神科医师、司法人员等,一律追杀通通不放过。

却忘了,犯罪的人,不是他们的家人、不是医生、也不是法官;而这些因为精神疾病而犯罪的人,是病人,且也不代表所有的病人。而这种猎巫行为,带来的结果便是,这种疾病仿佛成为了一种羞耻刑——一种野蛮文化下的羞耻刑罚。

而社会把这些病患污名化的结果便是,这个疾病只能生存在阴暗、羞愧、讳莫如深的角落中,问题也永远无法解决。

我们与恶的距离,从来都不远。

(吴忻颖,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博士生,曾任澎湖、新北地检署检察官共计3年9月,具有刑事侦查、公诉与执行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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