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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EX Doc 论栈:犯罪、司法、精神病

杀人事件与精神疾患的关系为何?是否我们试图藉一种非常方便的方式──以“精神病”之名,解释常理无法理解之事?

CNEX 特约作者 王诗恩 端传媒编辑 曾柏文 整理记录

刊登于 2016-05-29

电影《眼不见为净》。
电影《眼不见为净》。

近年台湾,席卷在无差别杀人的恐惧中。从2012年汤姆熊案、2014年北捷杀人案、2015 北投国小女童割颈案,到2016年小灯泡的悲剧,每次事件中,都有人把归因的茅头指向“疑似精神疾病”。

这让我们必须严肃思考:到底社会上所出现的杀人事件,与精神疾患的关系为何?是否我们试图藉一种非常方便的方式──以“精神病”之名,解释常理所无法理解之事?

今年4月19日,CNEX纪实频道与阅乐书店、《端传媒》合作举办“犯罪、司法、精神病”论坛。论坛中先放映有关于精神病罪犯的纪录片《眼不见为净》(Out of mind, out of sight),并在映后由端传媒评论总监曾柏文主持讨论,请台北大学犯罪学研究所林育圣老师、三总精神医学部曾念生医师与谈。

《眼不见为净》由四次艾美奖得主加拿大导演John Kastner执导。他获准进入加拿大柏克维尔精神病院(Brockville Mental Health Centre),拍摄四名犯下谋杀或重伤罪,因诊断为心神丧失而免于刑责的病患──其中包括弑母的 Michael、将母亲重伤的Sal、有高度攻击性的Carole跟Justine。

本片用十八个月的拍摄期,追踪这四位病患,如何在这个背负污名、高度隔离的机构中,挣扎拿回他们对生命的控制,尝试回到社会。本片探索了精神病院的许多面向──包括病患的治疗、生活处遇、感情关系,乃至再次展现暴力的可能。其镜头下的病患,行为时而狂颠,但再再展现出与你我等一般人相似的本质,包括渴望自主、渴望他人关注、渴望爱与亲密,也时时体现自我的挣扎。

(本片将于6/25 (三) 22:30 于CNEX 纪实频道播出,随后播映本场座谈选萃

疯狂的建构与实在

映后座谈中,主持人曾柏文先引述傅柯(Michel Foucault)的分析指出:人类历史的每个时代,对于“正常”的定义皆有不同。人类社会不断画出各种界线,把其所不能见容的各种事件(或人),用邪魔、疯狂或犯罪之名,扫进“不正常”的范围,或透过杀戮或隔离,排除在社会之外。

这种建构论(constructivist)的批判让我们思索:“正常与否”的边界如何被建构?然而建构论的讨论走到极致,往往又会模糊,在精神医学上,若干疾患仍能找得到生理上、脑科学上,实存的生理病根。而且在此同时,其也容易造成精神医学执业现场的挑战。

针对这点,与谈的曾念生医师则戏称,他是要来“替精神科医生去污名”化。他指出,一般疾病或许可以从各种检查上看见清楚征候,例如X光片上的阴影,或生理检查的异常数据;但精神疾病不是这样──其是会非常全面、深层地,影响病患的生理与情绪。然而若走到完全的社会建构论,往往也忘记精神疾病仍是以大脑为基础的疾病,且精神病医师也有相当严谨的诊断,不会轻易为之。

曾念生提到许多人可能看过的电影《飞跃杜鹃窝》(One Flew Over the Cuckoo's Nest,《飞跃疯人院》),就可能想像精神病的病房是个“永远飞不过去的杜鹃窝”,但“这不是事实”── 精神医师不会随便拿标签乱贴。

你我离精神疾患有多远?

前述围绕建构论的讨论,延伸的另一个问题是:许多人在生命中的某个特殊阶段,经历非常强烈的情绪,或许也曾感受到自己“像是疯了”。那到底精神病患与所谓“正常人”间的距离有多远?

就像影片中呈现的重症病患,即便有脱序偏差的行为,但真正在镜头下所渴求的也与妳我相似──诸如有人说话,期待被注意、被关怀,乃至于性欲等,他们身而为人的基本渴望。

实务上,曾念生指出“精神疾患”的多元,这个命题要看是何种病患而言。

以“思觉失调症”(旧称精神分裂)与“边缘性人格”为例,就与常人差距千里。以前者来说,平均每百人会有0.5个人患此病症,此数据在各国基本相同。有的病患像是耳里被放了耳机,病人无法控制声音何时消失,只知声音会不断辱骂自己,甚或游说人去做本不想做的事情。而“妄想症”患者,则是觉得别人都能知道自己的过去。

这类型病患,就连长期与精神病患相处的医生,也未必能清楚病患的病情。但 相对来说,如果只是单纯失眠睡不著觉的患者,其与常人之间的疆界可能就较小得多。

诊断的“标签效应”

曾念生强调了诊断的严谨,但这并不代表“标签效应”不存在。

林育圣在其发言一开始,就先提到 1960-70年代美国出现的“自我应验预言”(self-fulfilling prophecy)心理学理论,以及犯罪学者提出“标签理论”,指出犯罪受刑人在初次犯罪时,因国家定罪所给予的标签,而使此人在进行人际互动时,逐渐出现更多偏差行为。这可能是来自行为上的自我修正,也可能是此人对程序不公义的反抗。

对此,心理学界也有研究指出:理论上应该就医求助的病患,却因为在成长过程不断被教育“精神疾病患者就是次等人、是危险、不可信赖的不稳定人”,所以,当他意识到自己有这种疾病时,患者便开始担心是否会被如此看待,并逐渐产生自我污名化。结果可能导致病患的隐匿、逃避,甚或自我放弃。

曾念生也谈到:在台湾,有些家属发现病人拒绝吃药后,便会拒绝再与患者往来,视他为耻辱,或盼望病患能被长时间安置在精神病院中,永远不要回家。

精神病患的暴力犯罪倾向

在当前关于精神病患的标签中,最关键的恐怕是“暴力威胁的倾向”。精神病患真的比较容易有暴力犯罪吗?林育圣拒斥这个说法。他认为,绝大多数真正的精神病患,没有暴力问题──虽然,在真正有暴力问题的犯罪者中,可能有一部分有精神疾病,而两者交织确实可能让问题变得严重。

台湾社会目前惶惶不安,林指出,是因为精神疾患是一群容易被锁定的目标,因而造成类似“猎巫”氛围。这种现象在1990年代的日本也发生过──当时的沙林毒气事件,一时间让“宅男”被当危险目标。但实际上,宅男犯罪率没有比较高。

曾念生也补充道,加拿大有位司法精神科医师曾说:如要预防社会犯罪,与其监禁较为严重的精神病患,不如监禁加拿大全境内所有男性──毕竟男性暴力犯罪率在任何国家都多于女性。他强调:精神疾患犯下暴力犯罪的机率其实很低,比一般人低。

司法与精神医学的介面

从精神医学跨入司法,主持人先从 NCR (Not Criminally Responsible)谈起,也就是罪犯因“心神丧失、精神耗弱”而“不具有可责性”。台湾近来有些舆论质疑:“精神疾患”是否已经成为罪犯躲避死刑的免死金牌?现行司法上对精神疾患的认定,是否在实务上,阻碍了民间对正义的期待?

曾念生指出,以拮抗制的美国为例,平均1,000宗犯罪里,有0.5个嫌犯会以“心神丧失而不具可责性”拮抗,并被法院采纳成功。美国只有重罪才做精神鉴定;台湾不同,台湾送精神鉴定有公定价,因此只要法院有预算,就算犯偷窃罪也会送做检定。但平均每20,000个嫌犯中,仅0.5位被判定为精神患者。

林育圣则提醒,除了西方的 NCR,台湾司法涉及精神鉴定的另一个关键,是“可教化性/ 不可教化性”。但这其实是一个台湾司法独有的、神秘的概念,放眼全球没有人知道如何界定。在实务上,送完精神鉴定的嫌犯是否能教化,有时就取决于法官的量刑心证。

司法精神病院的现实

林育圣在座谈中,特别著墨于“精神病房”的原初目的:保护病患,并在治疗病人后让其回归社会。然而,整个社会最期待的却是:尽可能隔离那些病患,以确保“我们”的安全──特别是当该些病患犯了罪。

台湾的狱政系统中,主要收容精神病患犯罪者的地方,是位于桃园署立医院的“台北监狱桃园分监”。但收容之后真的在治疗吗?观察院内每日行程,往往是今天排法师来说教,明天排牧师来讲道。整个过程中没有治疗、没有矫正;就算最后放出去,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我们号称给予治疗最多的,是性侵害加害人。目前制度下有强制的刑中治疗与刑后治疗,有治疗师与心理师负责,但大多数状况下都是团体治疗。团体治疗是认知行为治疗的一种,进程通常缓慢。有些加害者可能不只需要团体治疗,还需要单独治疗,或看精神科看门诊。但台湾碍于经费不足仍没办法做到。

三位与谈人都提到,跟台湾对比之下,影片中加拿大这所司法精神病院环境、设备、监管制度都很出色,这是台湾仍远远做不到的。然而即便如此,影片中仍刻画出,病患未必能展现自我能动性,满足自己身而为人基本的需求。对于任何一个文明,如何去面对、安顿精神疾患者,仍是永恒难题。

但至少,我们对于精神病患者应减少敌意与排斥。如果我们只把其视为需要接受医疗的“病患”,而不是需要被消灭、隔离的异类,那么他们所需要的便是“就医”,而非躲藏。

疾患、社会与个人责任

回到最初讨论的起点,台湾近年频传的无差别杀人事件,观众提问最关切的,仍聚焦在:为什么发生这种?

林育圣认为,这其实反映的是社会氛围的问题。他举日本为例,1990年代起的日本也发生多起无差别杀人案──包含1995年的东京地铁沙林毒气事件、1999下关随机杀人事件、2001年的附属池田小学事件,以及2008年秋叶原杀人事件等。他指出,杀人案正反映出日本社会当时的不安氛围,以及年轻人对未来的绝望。

然而另一方面,有观众提到挪威有非常健全的体制,仍发生难以置信的无差别屠杀;其质疑这种社会责任论“到底要推到何种地步?社会又该如何负担这样的责任?”对此曾念生坦言:不管是疾病或是犯罪,“有时事情就是这么发生了”。这从精神医学的角度无法充分预防,也无法究责,就只能协助。

主持人曾柏文最后则提醒,“社会”与“个人”并非全然对立的概念,两者是不断交互来回形塑的过程。所谓的社会,其实来自我们许多人的决定;个人,也反映了其在社会中成长发展的轨迹。强调社会因素,旨在提醒正是个案背后的结构问题,并不代表能把行为者的责任全然化约。个人到底要负责到什么程度,则是每个社会需持续透过立法、司法与社会讨论,在动态中权衡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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