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大法官解释推动“同婚合法化”历程后,台湾为“通奸除罪化”议题再开宪法法庭辩论庭,预计将再做成释字,或为现行的婚姻、家庭制度与性自主权内涵再发生重大影响。今次辩论争点,环绕在《刑法》239条的通奸罪,与《刑事诉讼法》239条,俗称的“元配撤告配偶条款”是否合宪。
根据台湾现行《刑法》239条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相奸者,即婚姻中的外遇对象。而《刑事诉讼法》239条规定,“告诉乃论之罪,对于共犯之一人告诉或撤回告诉者,其效力及于其他共犯。但刑法第239条之罪,对于配偶撤回告诉者,其效力不及于相奸人。”这条法规在实务中,常常成为“丈夫浪子回头、与妻子一同控告婚外女友”的法律来源。
2020年3月31日上午九点,宪法法庭辩论准时开始。受2019冠状病毒疫情所及,庭内的旁观、记者席都必须戴口罩并维持安全距离,辩论全程开窗,多数的参与者也都戴着口罩进行辩论。15位大法官鱼贯入庭、离庭时,法庭内全员参与者被要求起立致敬。这是自大法官748号解释(同婚合法化)后,几乎同一批大法官再次于台湾婚家制度的宪法时刻现身,并挑战社会争议议题。
事实上,这不是台湾第一次对通奸罪进行合宪性审查。在2002年时,当时的大法官曾就此议题做出释字554号,认定通奸罪相关规定并不违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