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being queer台湾同婚法案

大法官释宪之后,台湾距离同志婚姻还有几步?

台湾同志婚姻合法化之路,释字748是重要驿站、为“同志们”提供了充足而充满善意的粮草,但却绝非最后终点。

端传媒记者 何欣洁 发自台北

刊登于 2017-05-25

#台湾同婚法案#台湾#LGBTQIA

台湾司法院就“同性婚姻释宪案”公布裁决。大法官最终认为,台湾现行法律未保障同性婚姻属违宪。有关机构要在两年之内修例,让同性伴侣可以合法登记结婚。
台湾司法院就“同性婚姻释宪案”公布裁决。大法官最终认为,台湾现行法律未保障同性婚姻属违宪。有关机构要在两年之内修例,让同性伴侣可以合法登记结婚。

2017年5月24日,台湾司法院大法官做出748号解释,宣告现行《民法》中“未使相同性别二人,得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显属立法上之重大瑕疵”,也与《宪法》22条保障婚姻自由的意旨不符。此解释文让台湾同志婚姻合法化的工作再度往前推进,同性结婚的可能性看来水涨船高,却又暗藏风险。

究竟在台湾现行宪政体制中,大法官解释是什么?引起世界瞩目的748号解释又说了什么?在未来两年之内,同志婚姻还需要攀过哪些大山?

中华民国《宪法》最受爱戴的一天

2017年5月24日,同性婚姻支持者在台北市内举行集会,在听到立法院宣告《民法》不允许同性建立“亲密、排他、永久关系”的相关规定违宪后,支持者立刻呐喊欢呼。
2017年5月24日,同性婚姻支持者在台北市内举行集会,在听到立法院宣告《民法》不允许同性建立“亲密、排他、永久关系”的相关规定违宪后,支持者立刻呐喊欢呼。

台湾在1945年结束日本殖民统治后,被纳入中华民国疆域,此时民国的宪政体制早已因国共内战而扭曲变形,其后漫长的戒严、白色恐怖时期,更让人民与《宪法》的感情无处谈起。解严后,又遇上“天然独”思潮崛起,让这部《宪法》显得处处不合时宜。此刻,引起年轻族群如此广泛的热情,实属难得。

以“中华民国”为框架的台湾《宪法》,因“大中国”思想内核,近年来本已备受年轻“天然独”世代冷落,然而,释字748号在今日正式出炉,作为“中华民国宪政体制”不可分离的一部份备受肯定,让不少法界人士戏称“今天说不定是这部《宪法》来台后,人民宪法感情最高涨的一天!”

在这句笑言背后,实对中华民国、对台湾而言都有深沉的历史哀伤。

对于多数的第三世界民族国家而言,《宪法》必定是经历艰苦的流血斗争而来,备受国民珍惜。但台湾在1945年结束日本殖民统治后,被纳入中华民国疆域,此时民国的宪政体制早已因国共内战而扭曲变形,其后漫长的戒严、白色恐怖时期,更让人民与《宪法》的感情无处谈起。解严后,又遇上“天然独”思潮崛起,让这部《宪法》显得处处不合时宜。此刻,引起年轻族群如此广泛的热情,实属难得。

这部未曾与台湾人好好培养感情的《宪法》,受德国威玛共和宪法影响甚深,带有浓厚的社会主义色彩,大法官制度设计也与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类似,采取集中审查制度——法律是否违宪,只能由专属的法院进行审查,大部份欧陆国家采取此一制度。

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由大法官会议所做出的解释,有拘束全国各机关及人民之效力,可谓位高权重、责任重大。除了解释《宪法》,15位大法官甚至有审理总统、副总统弹劾案的权限。这15位大法官由总统提名、立法院同意并进行任命,并从其中选出司法院正、副院长,每一位人选都必须是资深的法官、检察官或声誉隆重的法学菁英,自然不在话下。

而本届大法官在进行提名资格审查时,即有多位人选对同性婚姻表达开放或支持的立场,院长许宗力更曾公开表示,假设同性恋被证明是病态、不正常的,他会“倾向现行法只许一男一女婚姻的规定合宪,反之,我倾向认为现行法违宪,违反平等,”拐弯支持同性婚姻,亦与释字748号采取的论述思路非常雷同。

由此,释字748号的论述基础有二:《宪法》22条所保障的婚姻自由、由《宪法》第7条所保护的性倾向平等。

自由、平等,与“华人传统家庭伦常”

2017年5月24日,反同性婚姻的抗议民众聚集约50人到司法院大门口,有示威者拿著“台湾不欢迎同婚”的标语。
2017年5月24日,反同性婚姻的抗议民众聚集约50人到司法院大门口,有示威者拿著“台湾不欢迎同婚”的标语。

环绕自由、平等两大核心、以个人为权利主体释字之外,在强力争议下,大法官亦尝试回应“华人传统家庭伦常”。

首先,大法官指出,台湾无配偶的适婚人民本有结婚自由,要不要结婚、跟谁结婚,都是个人的自主决定。是否能自主决定,攸关国民人格是否能健全发展、人性尊严是否能得到维护,所以,是否能自由结婚,乃是人民的重要基本权利。以此基本权利出发,只要即便两人是相同性别,如果想以“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就应该受到婚姻自由的保障。而在台湾现行《民法》972条规定中,仅以“男女”当事人为主体,未处理同性伴侣议题,大法官认定这显有瑕疵。

除此之外,“平等”亦是本次大法官解释的论述核心。虽然按照《宪法》第7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当中并未列出“性倾向”做为一种歧视事由,不过在本次释字中,大法官也清楚认定,这几种事例“只是举例”,不在《宪法》条文内的身心障碍、不同性倾向者,也该适用。

环绕自由、平等两大核心、以个人为权利主体释字之外,在强力争议下,大法官亦尝试回应“华人传统家庭伦常”。

在解释文当中,大法官申论“如认婚姻系以保障繁衍后代之功能为考量,其著眼固非无据。然查婚姻章并未规定异性二人结婚须以具有生育能力为要件;亦未规定结婚后不能生育或未生育为婚姻无效、得撤销或裁判离婚之事由,是繁衍后代显非婚姻不可或缺之要素。”同时“倘以婚姻系为维护基本伦理秩序,如结婚年龄、单一配偶、近亲禁婚、忠贞义务及扶养义务等为考量,其计虑固属正当。”

除此之外,大法官且不忘再次宣示“(同性婚姻)亦未改变既有异性婚姻所建构之社会秩序;且相同性别二人之婚姻自由,经法律正式承认后,更可与异性婚姻共同成为稳定社会之磐石。”这与反同方恐惧的“毁家废婚”可说大相迳庭,虽仍回避了同性伴侣“人工生殖”或“收养”的战场,但可说是张开双臂、将同志再次纳入稳定的婚姻家庭体制。看似一号“重写”家庭定义的释字,仍可见伦理秩序、稳定社会磐石的身影。

不过,在同志团体喜出望外、欢欣鼓舞之余,大法官最后仍谨守权力分立界线,将立法责任还给国会。释字虽多方肯定同志婚姻的必要性与价值,也画下两年的定期失效期限,但“以何种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于《民法》亲属编另立专章、制定特别法或其他形式)……达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属立法形成之范围。”

究竟同志运动是否能够如愿修改《民法》972条、重新定义婚姻?亦或选择妥协退让,收下一部被批为“隔离但平等”同性婚姻专法?未来两年之内,将见分晓。

唯一可以确定的是,台湾同志婚姻合法化之路,释字748是重要驿站、为“同志们”提供了充足而充满善意的粮草,但却绝非最后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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