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深度逃犯条例

【主编推荐】一个逃犯,两场风暴:陈同佳案背后的台港引渡空窗与两岸角力战场

20世纪国共内战遗留下未解的两岸体制矛盾,表现在法律上是诸多难题。香港,一直是两岸之间的暧昧中介地带。当两岸关系紧张,香港就成了双方角力的战场。2019年的陈同佳案,给台港之间的漫长逃犯历史,记下一笔浓墨。

2019年10月23日早上,香港的壁屋监狱外,陈同佳出狱并面对传媒。

2019年10月23日早上,香港的壁屋监狱外,陈同佳出狱并面对传媒。摄:林振东/端传媒

端传媒记者 何欣洁、陈莉雅、陈倩儿、李志德 发自台北、香港

刊登于 2019-10-22

#陈同佳#逃犯条例#香港

端传媒将从年二九到大年初五、连续七天每天推出一篇免费阅读文章,陪伴你过年。今天是台湾组主编当班:

编按:对于世界华文读者来说,香港,无疑是2019年最令人难忘的关键字。回顾香港街头这场风暴的起点,竟是源自于一个自二十世纪至今都无法解决的老问题:台湾与香港两地究竟如何处理“逃犯”问题?外界殊难想像,以台湾、香港两地的法治程度,竟一直对罪犯引渡工作以非制度化、暧昧的方式进行处理,台港之间可说存在着亚洲最大的法律空窗,而这实是国共内战与香港殖民史的遗留问题。在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香港特区之间,陈同佳案意外在二十一世纪点燃一场新内战,战场在香港、主要角力者却分别身在台北与北京。

农历年前夕,我想邀请你重看这篇报导。它深度探讨中、港、台三地的历史纠葛如何被一个逃犯意外点燃,是今年最適切的时代注脚。

众所周知的犯人究竟怎样由港赴台?为何香港提出的自首不行、台湾提出的押解不行、两边的司法互助也不行?曾引爆《逃犯条例》修订风波的“陈同佳案”,10月23日由于其迫在眉睫的移交问题,又揭开台港之间引渡空窗的历史尴尬。

让我们先厘清本案的基本事实:引发《逃犯条例》修订滔天大浪的案件本体,并不复杂,即是香港人陈同佳在台湾涉嫌杀害香港人潘晓颖。陈、潘均为香港人,犯案地点在台湾,犯案后,陈随即返回香港。返港后,陈同佳冒名盗刷死者潘晓颖的信用卡,遭到香港警方逮捕,被捕后承认在台杀人。香港法院主张犯案地点在台湾,故无管辖权,仅就盗刷信用卡部分进行审理与判决,陈同佳一度坐牢,10月23日在香港刑满释放。

陈同佳犯案大事记。
陈同佳犯案大事记。

同一时间,潘晓颖父亲赴台报案,台湾司法体系启动侦办。2018年12月3日,台湾士林地方检察署发出新闻稿表示“本署检察官经过8个月左右的侦查,认为与潘晓颖同行入境台湾的19岁香港地区男子陈同佳涉有重嫌,而该名男子于当日行凶后即湮灭相关物证并搭机返回香港,显然已经逃匿,本署于今日对陈同佳发布通缉,并同步发函法务部转请大陆委员会向香港政府请求遣送犯嫌至台。”

根据台湾地检署的叙述,在通缉令发布之前,已经在2018年3月及4月间两次向香港政府提出司法互助请求,未获任何音讯,检察官又于7月间致函香港权责单位告知本案所获的证据情资,表达“香港若提出司法互助请求,将给予协助,可惜仍未获回应。”

2019年2月,香港特区政府宣布将向立法会提交《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法例(修订)条例草案》(后称《逃犯条例》)。该条例草案赋予各国(含台湾、中国大陆及澳门政府在内)权力,可向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及香港法庭提出请求,引送刑罚在七年以上当地重刑犯往当地法院审理。由于该草案以处理陈同佳案为名,却将引渡范围扩及中国大陆地区,引发香港市民疑虑,强烈反对,最终触发长达数月、撼动国际局势的激烈抗争。

陈同佳在香港刑满出狱的前夕,18日,陈同佳透过牧师、香港圣公会教省秘书长管浩鸣 表示,愿意赴台投案,同日,政府新闻处发函表示收到陈同佳来函,表示投案意愿。台湾方面则拒绝陈同佳以“投案”方式赴台,并言明不会发给陈同佳签证,将会禁止他以自由行方式入境台湾。台湾当局在事后解释,这一乍听之下与一般人法律感情相悖的决定,乃是基于“台港间必须有司法互助协议”才能进行相关程序,并主张香港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双方在这两个争点上互不相让。

根据台湾法务部长蔡清祥的说法,此案是“香港人杀香港人”,且嫌犯正在香港羁押中,基于审理的“优先性”与“便利性”,香港政府应该优先处理。蔡清祥说,如果香港政府认定自己没有权力处理,台湾方面希望透过香港法院的裁定来认定香港法院没有管辖权。

总统蔡英文则与蔡清祥持相同说法。蔡英文在脸书上发文表示,“受害者与加害者都是香港公民,加害者依然被关押在香港监狱,有些重要的信息与事证也可能在香港。”蔡英文认为,香港政府与台湾政府都对本案有管辖权,但既然香港政府拒绝行使之,她要求港府同意台湾明天(23日)派检警到香港押解嫌犯。蔡英文并为贴文加上两个hash tag写道“是谁政治凌驾法律”、“答案很清楚”。

在台港双方争执、交锋两日后,陈同佳出狱的前一晚,22日傍晚,台湾再有新决定——陆委会副主委邱垂正表示,当日下午已透过台港经济文化合作策进会发函予香港政府,要求港府同意台湾明日派检警到香港押解陈同佳。而在22日晚间,香港政府发布声明:“特区政府认为这等于跨境执法,不尊重香港的司法管辖权,完全不能接受。台湾执法当局在香港没有执法权。陈姓疑犯是台湾通缉犯,今次是自愿到台湾自首。他出狱后是自由人,特区政府无权对他施加任何强制措施。他可在自己选择的人的陪同下赴台,台方在他抵埗后可将他拘捕。”

一面台湾国旗在香港中联办外。
一面台湾国旗在香港中联办外。

台港能签署司法互助协议吗?不只是法律,也是两岸政治与历史问题

为何一个案情相对单纯的杀人案,其执法过程会如此复杂?这牵涉一个敏感问题:台湾与香港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

依据两岸各自的法理与历年的法律解释而言,台湾与中国大陆之间,是两个尚未确定关系的政治实体,双方各自宣称拥有对彼此领土的主权。而在中国境内以“一国两制”体制运行的香港,又该如何与台湾进行高度牵涉主权行使的司法互助或管辖权认定问题?

先谈台湾坚持的司法互助。在一般情形下,香港要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司法互助协议,法源依据为《基本法》95、96条。9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96条则规定,“在中央人民政府协助或授权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与外国就司法互助关系作出适当安排。”

若按照《基本法》规定,也不难想像香港政府为何对台湾方面“司法互助”请求已读不回。若欲循95条进行协商,形同将台湾认定为“全国其他地区”,势成一场“矮化台湾”的两岸风暴;而若以96条进行“适当安排”,形同将台湾视为“外国”,不可能获得中央政府的协助或授权。

事实上,根据香港现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第三条,该条例“不适用于香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其他部分之间在刑事事宜上的协助的提供或取得。”

“法梦”成员、香港大学法律系博士候选人黄启旸对端传媒表示,“除非香港政府不当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其他部分,这样香港才可以和台湾进行刑事事宜互助。”

回带到今年2月,香港政府提出修订《逃犯条例》的同时,也提出修订上述《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合并为《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法例(修订)条例草案》,修订方向是使法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其他部分”,使香港可与台湾、澳门、中国内地进行嫌疑人移交和司法互助。不过修订草案引发极大回响,林郑月娥于9月4日宣布正式撤回草案。

或许对于许多台湾民众而言,于国族情感与直觉上,会希望台湾能走《基本法》96条的路径,以“外国”身分与港府进行交涉,但这即便在中华民国自家的《宪法》框架内,都是无法成立的。

按照中华民国《宪法》第4条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在1949年后,中华民国固有疆域并未变更,但实质统治范围仅限于台澎金马,在法理上,中华民国全国(含大陆地区)在1948年进入《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适用范围;而针对台湾省(不含大陆地区)则在1949年颁布《台湾省戒严令》,导致台湾长期处于准战争状态,直到1987年方解除戒严、并于1991年结束动员戡乱时期。

战争状态松绑后,中华民国国家领土与现状之间的“名不符实”状态,开始受到质疑,1996年总统直选之后,在宪政体系下形同以两省(台湾省与福建省金门县、连江县)选民决定“全国”之元首,更不符合一般人民的法律直觉与感情。2005年,中华民国替《宪法》增修了部分条文,处理这个尴尬情境。

根据《宪法》增修条文规定:“为因应国家统一前之需要,依照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增修本宪法条文”其中第2条规定,“总统、副总统由中华民国自由地区全体人民直接选举之,自中华民国八十五年第九任总统、副总统选举实施。”第11条则规定,“自由地区与大陆地区间人民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他事务之处理,得以法律为特别之规定。”

这处理了“台湾省(与福建省金门县、连江县)居民决定中华民国元首”的尴尬,定调台澎金马为“自由地区”故有权直选总统,也给予1949年以来建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统治的地区一个法律身分,即“大陆地区”。以此条为法源依据,立法院通过了《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是今日一切两岸人民互动的基本法源。有趣的是,该条例内,大陆地区系指“台湾地区以外之中华民国领土”,故按照中华民国现行法理,今日的大陆地区,仍为中华民国领土,即便是已独立的外蒙古等地区亦不例外。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针对当前两岸分治之情形,并无类似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的特别规定,而仅有一般性规定。一般性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第九自然段:“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另于《反分裂国家法》第二条规定,“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根据知情人士透露,两岸之间的相关协议,一向“漏掉”香港,“这是两岸的默契,香港就是两岸之间的暧昧中介地带。”

在内战遗留下的体制之内,两岸曾签订过两次司法互助协议:一次是1990年的《金门协议》,另一次则是2009年的《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前者因闽平渔事件而起,主要处理大陆偷渡客遣返等相关问题,由两岸红十字会签署,一直到2018年都仍有适用《金门协议》的案例;后者则对于严重犯罪的协助侦查与人员遣返等工作进行明文规定,包括相互取证、罪赃移交等司法互助细节均有明文规定。

但无论哪一次协议,香港与澳门地区都未被列入适用范围。在法理上,1990年时,香港仍在港英政府统治时期,非《金门协议》所处理范围;2009年时,法理上必须尊重香港“一国两制”体制,但根据知情人士透露,两岸之间的相关协议,一向“漏掉”香港,“这是两岸的默契,香港就是两岸之间的暧昧中介地带。”

当两岸关系进入低谷,这些“暧昧”都成了双方相互角力的战场。台湾陆委会副主委邱垂正表示,“港方说依现行法令,不愿意跟我们商讨司法互助机制,这原因是因为背后的一中框架的精神。”在某些角度上道出了事实,“一中”框架是台港两地各种事务安排上无法回避的幽灵,但这“一中”并非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之一中,中华民国自身《宪法》同样也是“中”之一种。过往,两岸回避此深水区的方式,大抵不脱马英九所言“搁置争议、共创双赢”八字诀。

如今,在诸多国际情势牵动下,蔡英文政府与习近平政府的互信低落,导致“暧昧”空间不存。一件陈同佳杀潘晓颖案,捅破了两岸三地之间法规的模糊暧昧,也让台港之间长期的法律空白地带出现法治危机。

2019年10月23日早上,香港的壁屋监狱外,大批媒体等待陈同佳出狱,惩教署人员架设铁栏作准备。
2019年10月23日早上,香港的壁屋监狱外,大批媒体等待陈同佳出狱,惩教署人员架设铁栏作准备。

台港逃犯史:从喀什米尔公主号、刘永到“石棺案模式”

细数二十世纪的历年案例,台湾与香港可说互为彼此的“逃犯之城”。最早一次“在灰色地带遣送犯人”的案例,很可能必须上追至1955年的喀什米尔公主号事件。

喀什米尔公主号(Kashmir Princess)为印度航空的民航机。1955年4月11日,喀什米尔公主号执行万隆亚非会议包机任务,载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自北京出发,经香港飞往印尼雅加达参与会议。在香港启德机场停留期间,一名据传被中华民国情报部门收买的启德机场清洁工,将炸药安上飞机,意图刺杀周恩来,导致飞机在接近印尼海岸时爆炸。机上仅有三名机员生还,十一名乘客(含代表团成员与记者)及五名机组人员均全数罹难,周恩来因临时改变路线而未能搭乘此机。

喀什米尔公主号爆炸事件后,根据参与本案的中华民国情治人员谷正文透露,“台湾在香港的情报网的最高督导王新衡,曾与港督达成了口头协议:对于台湾的情治人员,香港可以破坏组织,可以抓人,但不准判刑,可直接遣送回台,交由台湾自行处理。”相关人犯据说在台湾改名换姓、不了了之,一桩震惊世界的飞机爆炸案,就在两岸的紧张气氛中,并未经过明晰的司法审判程序,便告落幕。

此后,台湾与香港互相成为彼此的法外之地,因“引渡空窗”而逃过法律制裁的案例,时有所闻,电影演员刘永即是其中一例,被香港网民戏称为“陈同佳的前辈”。

1984年,刘永因怀疑台湾妻子戴良纯出轨,飞到台湾刺伤太太,被以伤害罪起诉,并遭判处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刘永不服上诉,但在上诉前潜逃返港,利用两岸之间没有引渡条例的漏洞,滞港未归台湾服刑。在十年通缉令期限过后,刘永甚至于2011年到台湾出席金马奖,成功躲过法律制裁。绰号“细细个”的香港黑帮黄志明,则是反其道而行,于犯下杀人、抢劫等罪后,于1982年离港偷渡赴台,但仍被台湾警方逮捕,于1984年遭驱逐出境,返港时被捕入狱。

但在长年的法律空窗中,台港两地仍有“联手引渡逃犯”的历史纪录。2016年,香港发生“荃湾工厦石棺藏尸案”,四名嫌犯杀人藏尸后逃亡至台湾,意外创下了台湾与香港间史无前例的“合作”模式。台湾警政署以犯人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为由,要求移民署注销签证,再以“逾期滞台”理由进行强制遣返。

在这次的“石棺案模式”中,台湾与香港警方合作,于2016年4月12日,以国泰航空班机移送四人。由于国泰航空为港籍航空,在司法实务上视为香港领土的延伸,台湾刑事警察与移民署将四人送至登机口,解开手铐,由空服员领往机尾座位坐下,香港便衣警察全程在周遭座位包围监视。班机离开台湾后落地香港后,香港警方便可立即逮捕四人,被两地媒体称为全新、首创的“逃犯引渡”经验。

但,值得注意的是,此案移交的时间点,是在马英九政府任期内。2016年5月20日蔡英文上台后,两岸关系相对紧张,恐怕也难再循“石棺案模式”处理相关争议。

“台湾杀人案”香港疑犯陈同佳去年在警诫下承认在台湾杀害女友。陈同佳与女友当日入住的旅馆,闭路电视拍下陈同佳独自离开。
“台湾杀人案”香港疑犯陈同佳去年在警诫下承认在台湾杀害女友。陈同佳与女友当日入住的旅馆,闭路电视拍下陈同佳独自离开。

台港法律交锋两大争点:管辖权、证据能力

目前港台双方都不明白、或者说故意扭曲对方的法律,台湾就认为香港有司法管辖权,而香港这边就认为只要人过去了,台湾法律一定能够处理。

关于本案的管辖权争议,台湾方面,主张香港对本案有管辖权,但香港方面坚持港方并无管辖权;台湾方面即由法务部发出声明,指“若香港确认此案不在其司法管辖权内,则法院应该就此做出裁决。”

观诸2019年4月19日香港高等法院针对陈同佳洗钱案颁发的判决书中,第5-18段纪录了陈同佳承认的洗钱及之前杀害女友的过程,高等法院即在判决书中指出,“对于被控人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杀人不能在香港被控谋杀/误杀这一点,人们感到极大失望、不公,是可以理解的;然而,正义同样要求被控人以他被控的、他所犯下的罪行被定罪,而不是其他罪名或者事项,尽管其他事项可能比被控罪名揭示了更大的罪。”

这很大程度上等于,香港法院确认,陈同佳涉嫌谋杀的罪行并不在香港司法管辖权内。香港对于刑事案件行“属地原则”,除儿童性罪行等个别罪名外,《侵害人身罪条例》等法例只能管辖在香港本地发生的罪案。

“法梦”成员、香港大学法律系博士候选人黄启旸对端传媒表示,若以香港前殖民国、英国法律规定观之,英国《侵害人身罪条例》在行属地原则的同时,便有规定,若英国国籍的被告在英国以外涉嫌犯下谋杀或误杀这两项严重罪行,英国法院有权审理。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台湾与香港的法系渊源大相迳庭,但同样有“属地原则、重罪例外”的规定。根据中华民国《刑法》第7条,“本法于中华民国人民在中华民国领域外犯前二条以外之罪,而其最轻本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适用之”,等同于属地原则中的重罪例外,且于《刑法》的位阶进行总则性规定。但香港法律并无类似规定,导致今天无法直接审理陈同佳杀人案,必须与台湾进行法律与政治往复的关键。

对于香港政府而言,面对当前法律困境,有两种补遗的可能:一是将“港人引渡到犯案地受审”,但这在目前香港《逃犯条例》之下无法处理;二是主张“港人港审”的原则,即修改刑法,加入“属地原则、重罪例外”规定。

不过,黄启旸进一步表示,假若香港目前能够成功修订《侵害人身罪条例》,以允许谋杀等罪名拥有域外管辖权,这一修订亦很难拥有追溯力,因为很可能与人权原则相矛盾。

“目前港台双方都不明白、或者说故意扭曲对方的法律,台湾就认为香港有司法管辖权,而香港这边就认为只要人过去了,台湾法律一定能够处理。”黄启旸说。

黄启旸分析,目前香港法院并无相关案件在审理,在普通法的惯例里,没有控辩双方和具体案件,香港法院不会凭空作出任何裁决或声明。而“司法管辖权”是一个国际法概念,但香港归根到底能否管,还要看香港法例中有无具体罪名可起诉陈同佳在香港本地可能涉嫌的罪名。

黄启旸认为,对于香港本地而言,可以考虑起诉的罪名有三项,但目前看来均可能性不大,包括:

一、企图谋杀罪,这一罪名在香港的控罪门槛很高,并不是在香港买武器、行李箱就能入罪,必须“超越正常准备”,通俗理解是,谋杀行为必须“近乎完成”,才算是企图谋杀。
二、串谋谋杀。
三、煽动杀人。

自案件发生至今,观诸香港警方的公开文件与发言,并无任何证据显示陈同佳在香港有串谋者或在香港被他人煽动杀人的迹象。因此,香港方面对管辖权的主张,逻辑看似首尾连贯。

不过,台湾法务部则提出事证驳斥香港方面的说法。台湾法务部发出新闻稿表示,“2018年6月间香港执法人员即透过情资交换,向我方表示港方积极调查陈嫌是否于香港境内串谋杀害计划等情资,香港保安局局长亦早于该年3月16日对香港媒体表示,与香港警方及律政司研究在香港法律体系之下如何处理这宗案件,最重要是调查所有事情的真相;另于同年5月2日答复香港议员之书面亦提到就本案竭力搜集所有可能有用的证据等情。据上所凭,显见香港检警等机关本已在调查本案犯嫌是否在香港预谋犯案,并调查相关事实及搜集在港证据,与报导所谓港府强调香港法庭对港女命案犯嫌无管辖权云云,实大相径庭而昧于事实”。

21日,香港01发布报导,援引知情人士透露,港府已研究所有可检控陈同佳的潜在控罪,只有洗黑钱一罪有足够证据检控。

黄启旸同时指出,如果台港两地之间不能进行正式的司法互助合作,而仅仅是将陈同佳以“自由行”方式送到台湾,陈同佳入境台湾后,可能会因为台湾法院无法掌握相关证据,导致陈同佳仅承认激情杀人(香港法律用语)或过失致死(台湾法律用语),最终陈同佳的判刑未必能够符合公众的法律感情。

相关证据如不经司法互助程序移交台湾,而仅如港府声明稿所言,相关证物由“陈自愿带往台湾”或以“港方会在法律容许下尽量配合台方请求,根据程序处理”方式进行移交,很可能在台湾诉讼程序中出现“证据能力”不足问题。

黄启旸的见解,牵涉一个基本的法律问题:台湾法院要对陈同佳案进行审理,仅仅让陈同佳本人来是不够的。由于陈同佳在香港已经经历当地检警侦讯并进行相关取证工作,相关证据如不经司法互助程序移交台湾,而仅如港府声明稿所言,相关证物由“陈自愿带往台湾”或以“港方会在法律容许下尽量配合台方请求,根据程序处理”方式进行移交,很可能在台湾诉讼程序中出现“证据能力”不足问题。

换句话说,若该证据未经合法程序取得,即不具备证据能力,法院不得作为判断之依据。台湾法务部亦指出,“(将陈同佳定罪)需要相关的罪证资料,只要事证不是通过合法的管道提供,未来审理就会面临挑战,所以我们希望事证越完备越好。”

台湾法律对“境外取证”的证据能力有一定的审查标准,对于“大陆公安调查时所为之陈述经载明于笔录或书面纪录”是否可采,也曾有过详尽的辩论。根据台湾101年台上字第900号判决指出,“大陆地区已于西元一九七九年七月间,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嗣于西元一九九六年又对上述刑事诉讼法作大幅度修正,其修正内涵兼顾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视实体法之贯彻与程序法之遵守,虽非完美无瑕,但对诉讼之公正性与人权保障方面已有明显进步,故该地区之法治环境及刑事诉讼制度,已有可资信赖之水准。”当中并提到,检视标准是“彼邦政经文化是否已上轨道等情状,以判断其是否在可信之特别情况下所制作”。

按照此一标准,台湾法院显然认定大陆“政经文化已上轨道”,故对于大陆公安所制作的笔录,只要未以威胁、利诱、诈欺或其他非法方法进行询问,是有可能采信其有证据能力的。但,两岸之间是签有《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故大陆公安笔录是经由司法互助程序交付,在程序上也符合“合法程序取得”的要件。

放在陈同佳一案中,制作笔录的乃是香港警察与司法单位,并非《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所涵括范围,即便台湾法院认定香港“政经文化已上轨道”,但由于交付过程并无司法互助协议作为准绳,仍有可能被认定无证据能力。这即是台湾法务部所言“未来审理会面临挑战”的可能情形之一。

再者,台湾不少法界人士也质疑,香港政府让陈同佳“自带证据赴台投案”的方式太不负责任,或有可能让陈同佳趁机逃亡、或有机会湮灭证据。对此,港府声明反驳“既然陈自愿自首,何来逃亡灭证之嫌?”不过在逻辑上来说,即使陈同佳自愿来投案,亦有可能透过变造、湮灭证据的方式意图减轻刑期,港府的说法,难以服众。

2019年10月22日陆委会副主委邱垂正(中)、内政部次长陈宗彦(左)、法务部次长张斗辉(右)召开记者会表示已去函与致电香港政府,要求协助台湾派检警赴港押解陈同佳。
2019年10月22日陆委会副主委邱垂正(中)、内政部次长陈宗彦(左)、法务部次长张斗辉(右)召开记者会表示已去函与致电香港政府,要求协助台湾派检警赴港押解陈同佳。

What’s next?陈同佳可能的几种抵台方式

在台港双方各自角力后,让陈同佳赴台受审,可说是双方所不争执的事项,但对于如何达成这个目标,台港政府仍然互不相让。若陈同佳真的“赴台投案”,可能有哪几种抵达台湾的方式?

陈同佳把手里的登机证交给登机门前的航空公司地勤人员,机器发出哔一声,这是张有效的登机证。陈同佳走过几十公尺的空桥,或许身旁还跟著人,一跨进机门,一旁闪出两、三个人。问明了陈同佳的身份,让他坐进一个准备好的位置里。陈同佳左右两侧都是台湾警方派出的干员,他还可能还被戴上了手铐……

前述这个想像的场景,当然是可能的情境之一,但这班飞机必须是中华民国国籍的航空公司,也就是华航或长荣,才可被视为中华民国领土的延伸,使台湾警察可以在机上执法,将陈同佳押入台湾,等同“石棺案模式”的变化版。

然而,观诸当前两岸情势与2016年的差异,台港政府和警方在这次事件中未必能形成默契。如果香港政府坚持陈同佳要以“获释自由身”到台湾投案,另一种极端情况也可能出现:陈同佳在没有赴台签证的情况下,搭乘中华民国国籍以外航空公司班机,例如国泰或港航,直接降落台湾任何一座机场,而一踏上台湾,政府就势必要逮捕这名“通缉犯”,这也就完全实现了香港政府最初设定的“投案”模式。

在这样的情境中,台湾是否可能要求国泰或港航拒载?一位民航界人士对《端传媒》表示,一般情况下,航空公司会在check in柜台确认旅客具有目的地有效入境证件,但如果航空公司选择“网开一面”,对陈同佳不做这个动作,他的确可以登机直飞到台湾,完成“投案”。而搭载他的航空公司,也只是被处一笔罚款的行政罚,不会付出太大代价。

在10月22日深夜,网路上开始流传“陈同佳将搭乘明早9:10长荣班机抵台”的消息,但究竟是以何种方式抵台,并未可知。在接下来的数个小时、或数日之内,这位在香港历史上间接掀起滔天巨浪的“逃犯”,将如何被引渡到台,答案或许就会揭晓,也为台港两地的逃犯史,再添上不可抹灭的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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