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深度逃犯条例

萧仁豪:反修例运动中,卧底策略的三大得失

谈到职业伦理、警民互信,那么这个问题不论在哪里,都仍会有其共性,仍然是职业人士需要自持的事情

2019年8月31日,在铜锣湾示威现场,有戴上面罩的人手持由防暴警察使用的胡椒球枪,举手示意。

2019年8月31日,在铜锣湾示威现场,有戴上面罩的人手持由防暴警察使用的胡椒球枪,举手示意。图:端传媒

刊登于 2019-09-02

#萧仁豪#逃犯条例#香港#评论

“有鬼!”

自从香港警方承认有派卧底乔装成示威者之后,示威前线经常传来这样的“捉鬼”提醒与行动。过去,示威者在这种氛围下也闹出过乌龙,比如怀疑是鬼的人士遭指骂或围殴,结果发现是“自己人”。然而如今卧底争议越来越强,以8月31日出现的情况为例,不论是疑似佩戴枪枝的黑衣人、铜锣湾出现的真卧底(持枪并抓捕示威者)、纵火中的疑似卧底等,固然信息都还未能确认,但已经强烈反映出了社运前线对卧底的恐惧、愤怒。当一切人不相信一切人的情况出现,示威者与警察之间的冲突,也会对普通市民与社会安全带来严重影响。同时,这种情形反映的是,近三个月的反修例运动以来,香港警察与部分民众之间的撕裂鸿沟愈来愈大,二者之间的互信基础已经被极大削弱,甚至可以说接近于零。

除了对警方的不信任之外,这些有关卧底行为的争议,也呈现了一种对“警察的伦理学”的关注。谈到人与人之间的互相信任,仍然需要奠基於伦理问题的厘清,对于“从事某些特别行业”的人则需要更谨慎的“职业伦理”的绳准,例如1829年皮尔爵士提出的执法人员的九个原则(Sir Robert Peel's Principles of Law Enforcement),其实也是在探讨执法人员如何自守而得到社会公众的信赖。

笔者熟悉台湾警队的工作,而“卧底”相对于台湾其实又是另外一种视角。台湾并没有将卧底制度法制化,甚至在目前法制的判断中,卧底被法院认为是“违法手段”的可能性也不低。因为在既无法律制度背书,亦无法律上保障的情况下,卧底是警方相对不太可能会采行的一个手段。因此以台湾法制以及警察制度来看待香港卧底这件事,会完全是另外一个样貌,而我也必须自承并不了解香港的相关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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