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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院判两项丁屋批地安排违宪,或释出900公顷政府储备土地

2019年4月8日,丁权复核案颁下判词,裁定郭卓坚部份理据胜诉。

2019年4月8日,丁权复核案颁下判词,裁定郭卓坚部份理据胜诉。摄:林振东/端传媒

刊登于 2019-04-08

#丁权#郭卓坚#丁权覆核#新界

香港高等法院去年12月审理由长洲居民郭卓坚提出的丁权司法复核案,郭质疑丁屋政策违反《基本法》及《人权法》,法官周家明今日颁下判词,裁定郭卓坚部分胜诉。法官指《基本法》仅保障原居民在私人土地建屋的权利,以“私人协约”及“换地”方式批出的丁权,并不受保障。乡议局代表早上曾表示,判决结果对他们影响不大,但下午开会后“改口风”指,对判决感到失望及非常遗憾,将与律师商讨是否上诉。而复核方郭卓坚表明会就这次结果上诉,政府则指,正研究是否就法庭裁定为不合宪的批地安排提出上诉。

现时新界男原居民可透过三种方式,向政府申请兴建丁屋,包括:一、在私人农地免补地价兴建丁屋;二、以“私人协约”方式向政府,以优惠价格买地兴建丁屋;三、利用私人土地与政府“换地”兴建丁屋。法官周家明认为,在私人农地以“免费建屋牌照”建丁屋的权利,是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基本法》保障;但以“私人协约”及“换地”方式批出的丁权,并不受《基本法》保障。《基本法》第40条规定:“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护。

乡议局对结果感失望及遗憾 入禀方不满,表明上诉

判决确认原居民在私人农地,免补地价建丁屋的权利。乡议局副主席林伟强今早指,原居民在其乡村范围内的建屋权没有受影响,认为判决对他们影响不大,亦释除外界对原居民传统权益的质疑。局方今午召开特别会议,讨论判词及跟进行动。会议后乡议局主席刘业强指,对于法庭裁定在官地兴建丁屋违宪感失望及非常遗憾,呼吁80万原居民保持冷静及克制。

至于提司法复核的郭卓坚及社工吕颂恒则不同意判词所指,原居民在私人土地兴建丁屋,受《基本法》保障。郭卓坚表明会就此上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佢哋(原居民)在香港出生,我哋(我们)也在香港出生,点解(为何)佢哋有丁屋,我哋无?”

判决同时裁定原居民以“私人协约”及“换地”方式获得土地兴建丁屋,并不受《基本法》保障。乡议局当然执委、律师林国昌就指,现时原居民较少以“私人协约”及“换地”方式获取土地建屋。乡议局指,丁屋政策实行至今,以“私人契约”及“换地”方式兴建的丁屋占总数一成三。

2019年4月8日,乡议局副主席林伟强及律师林国昌于丁权案颁布判词后在庭外见传媒。
2019年4月8日,乡议局副主席林伟强及律师林国昌于丁权案颁布判词后在庭外见传媒。

原居民在私有土地建屋权受《基本法》保障

政府、乡议局代表律师在庭上指,新界原居民的自由建屋权能追溯至清朝,观点获法官同意。法官指,清朝时,新界居民只须得到村长同意,无须获得清政府同意或缴交任何费用,就能在私人农地建屋;而约在1906年开始,政府以“免费建屋牌照”批出丁权,是建基于上述传统,故认为“免费建屋牌照”(在农地上免补地价建屋)是原居民传统权益。

“私人协约”及“换地”方式批地获丁权 非原居民的传统权益

至于“私人协约”及“换地”方式批出的丁权,法官指,原居民于1898年,英国政府实施《新界土地契约条例》前,居民无权因为建屋需求,透过优惠价格或任何方式从政府手中获得土地,因此以“私人协约”方式批地,并非原居民的传统权益。政府及乡议局方律师均没认真提出“换地”方式获得丁权能追溯至1898年前、是否原居民的传统权益,法官认为“换地”方式获得的丁权,并不能追溯,也不是原居民的传统权益。

裁决势影响土地政策 官暂缓执行判词6个月

翻查资料,政府预留超过900公顷官地供丁屋及相关用途,今次裁决或释出相关土地。由于裁决影响香港土地政策,加上与讼各方或提上诉,法官暂缓执行判词6个月;法官下令与讼各方在21日内提交书面陈词,商讨最终定案及讼费问题。

现行丁屋政策赋予年满18岁的新界男性原居村民,以优惠条件建一间小型屋宇的权利。他们在无须补地价下,可在私人农地申请建屋牌照兴建小型房屋;在无私人农地的情况下,可以地价约三分之二市值,要求政府以私人协约方式批出官地。政策又容许,所有男性原居民,无论是否香港居民,包括已移民海外的原居民,都可获上述权利。

长洲居民郭卓坚在2015年入禀司法复核,质疑丁屋政策违反《基本法》,社工吕智恒今年获批加入为第二申请人;答辩方为香港政府;利害方为代表乡绅势力的新界乡议局。三方代表律师在庭上争辩丁屋政策的宪法地位。代表申请方的李柱铭在庭上指,丁屋政策歧视大部分香港人,政府与乡议局则站在同一阵线,认为丁屋政策属原居民特权,但受《基本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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