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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建峰:高铁一地两检与“严重精神病”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宋小庄在《明报》发表了一篇有关高铁“一地两检”的评论文章,当中法律错、逻辑错,一位基本法研究者竟然能够错得那么离谱?

刊登于 2015-12-04

图为港深广高铁香港西九段正在施工的地盘。 摄:王嘉豪/端传媒
图为港深广高铁香港西九段正在施工的地盘。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深圳大学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宋小庄于12月2日在《明报》发表了一篇关于一地两检的评论文章。总结文章内有的陈述,宋的分析有两大根本性的谬误。

首先,宋完全漠视了《基本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除了《基本法》附件三内所列出的法律,全国性法律不在香港实施。任何要额外列入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都只限于与国防、外交及其他香港自治范围以外的法律。第二十二条既禁止内地官方人员干预香港自治范围以内的事务,亦要求他们要遵守香港法律,又列明内地人进入香港必须办理批准手续。第一百五十四条指明,对于世界各国或各地区入境、逗留及离境,香港政府可实行入境管制。因此,任何出入境问题是香港自治范围以内的事。有关这些范畴的全国性法律不能纳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实施,而《基本法》亦禁止任何不在其附件三内的全国性法律在香港实行。

所以,在一地两检的议题上,内地官方人员(甚至是香港官方人员)不能在香港境内执行内地法律这个结论并不是宋所指摘的无理。这结论并不源于把“小口岸”说成是“大香港”的“空间幻想症”,而是源于《基本法》。这结论并不源于把某些执法权夸大的“事态幻想症”,而是源于《基本法》。这结论并不源于“越俎代庖”的“事类幻想症”,而是源于《基本法》。至于某些国家或地区能在一地两检上让他国官员在境内执行他国法例(因为它们的法制、宪制没有禁止这种安排),又或者内地境内能执行香港法律(理由同上),但香港就不能,这并不是因为任何人想阻碍“一带一路”的发展。《基本法》明确地禁止有关安排,要实施这安排就要修改《基本法》。究竟为了一条铁路去修改宪制是否恰当(遑论有关的修改能否通过),这亦是一个大家需要反思的问题。

第二,宋在其文章内亦声称,“1990年4月4日全国人大《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区域图由国务院另行公布。』该行政区域图不是香港基本法的组成部分,其修改不受香港基本法第159条的限制。香港基本法第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中央政府可以发出指令,将西九口岸一小部分土地或空间划归由内地边境检查站使用。 ”

这样的断章取义实在令小弟哗然。先说宋引述的《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条文,其实在那句话前还有这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域包括香港岛,九龙半岛,以及所辖的岛屿和附近海域”。《中英联合声明》第一条亦说明香港“包括香港岛、九龙和『新界』”。换句话说,当国务院订下香港区域图时,大前提就是香港必须包括以上提及的地域、不能在香港境内抽走任何土地。而区域图亦只能把香港区域的外边界订下(国务院最终订下的区域图亦正只是订下这外边界)。至于宋引述那句《基本法》第七条,它其实跟着还规定:“……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归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然而,《基本法》已把国家在香港的土地权纳入香港自治范围内,内地官方没有权去行使任何土地权。总结来说,宋提倡以中央去在香港内划出一个小范围为非香港的中国国土根本就没有任何法律、宪制基础。

法律错、逻辑错,一位基本法研究者竟然能够错得那么离谱?不过这都算吧,因为大家(包括我所属的“法政汇思”)都是在积极地尝试找合宪的办法去解决一地两检所带来的问题。小弟对宋最失望的,就是他竟然在满口歪理时仍大骂那些指出在香港执行内地法律是违宪的人士为“可能是一种严重的精神病,香港有不少病患者”。这种轻佻、狂妄的言论不只是对不少香港人的一种侮辱、亦是在真正被精神病折磨人士的伤口洒盐。

要就法律观点理性地辩论,小弟随时奉陪。但我要求宋小庄好好忏悔,就自己的狂言向香港人及精神病患者道歉。

注:以上只代表笔者的个人意见,并不代表他所属律师行的意见。

(任建峰,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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