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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承恩:中国在李明哲案的政治试验──“台湾居民”就是中国公民

中国单方面逐步将台湾人,等同于本国公民对待,趋势是明显的;但同时,这正是因为原本的状态,较接近于等同外国人的对待,即使名义上不方便讲明。

台湾民进党前党工、NGO工作人员李明哲颠覆国家政权罪成,遭判囚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李明哲在湖南岳阳中级人民法院发放的片段中,向媒体表示自己认罪。

台湾民进党前党工、NGO工作人员李明哲颠覆国家政权罪成,遭判囚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李明哲在湖南岳阳中级人民法院发放的片段中,向媒体表示自己认罪。图片来源:湖南岳阳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于 2017-11-29

#李明哲案#宋承恩#评论

2017年3月19日于珠海遭留置,5月3日被正式逮捕,7月2日受起诉,9月11日被“公开审判”,于丧失自由255天之后,11月28日上午,李明哲因触犯中国刑法“颠覆国家政权罪”,被湖南岳阳人民中级法院判刑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为了善尽时事评论的职责,本文还是要从法院判决的两个法律技术层面讲起。但很快读者会发现,李明哲案的重要性不在表面上的法律,而在法律与司法追诉所服务的政治与战略层面。就后者而言,李明哲案将如一面棱镜,在不同切面的折射下,显示出不同的意义,影响未来中国与台湾,乃至国际社群关系的各层面。

判得重?判得轻?

李明哲最终被认定为颠覆政权的“积极参与分子”,被判有期徒刑五年。目前我们尚未看到判决书全文,尚不知定罪之事实与理由,但据信此一量刑系根据中国刑法第105条第一款,对积极参加颠覆政权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相较之下,同案被告彭宇华被认为是首要分子,依该款首句,处有期徒刑七年(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由于法院考量到两人到案后坦白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悔罪,两人的刑期皆在法定刑中从轻处理。

五年,判得重还是轻?没有一定的答案,要看观察的出发点。或许有人会认为判得比预期轻,是中国展现了它的善意;或臆测这结果背后有给台湾的政治信息,甚至有台湾政府的着力痕迹。此种看法也可能认为,这在为假释、驱逐出境,或保外就医铺路:在“依法判决”的背后,假以时日会有让李明哲早日回来的解方。

判断轻重的比较点,如果是起诉书,则认为轻判的看法或许有些道理。起诉书坚持将李明哲与彭宇华列为共同正犯,认为两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若是论以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共同正犯,刑期应该是十年以上起跳的。但是,法院在判决中,不再认为李明哲为共同正犯,而是“积极参与者”,以致法定刑由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整整降一级,再加上减刑的事由,五年,算是从轻发落。

但要是深究起来,恐怕不容易同意这么“和谐”的看法。第一,中国刑法的“颠覆国家政权罪”,在比较法上,法定刑相对是重的。由当前残存的某些颠覆政权罪来看,加拿大的最高可判到14年,马来西亚2015年修法后,那广受国际批评为真意在保护穆斯林信仰的颠覆政权罪,最高也只能判到20年。相对而言,中国类似罪名的法定刑,甚至可以判无期徒刑。

第二,将李明哲与彭宇华同列正犯的说法,破绽极多,经不起检验。有些是起诉书自己就打脸的,例如指控李明哲在各个网络空间的发文,是散布信息,“煽动他人颠覆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既是煽动,为什么不以第105条第二款的“煽动”罪论呢(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李明哲被控的罪行,多半是2012年9月至2013年初的言行,特别是在彭宇华所设立群组的发言。但其实两人关系不深,就组织梅花公司一事,李明哲也只是针对彭所写的计划书,提供意见,也未参与意在成立组织的武汉会议。而且,自2013年5月,李明哲就退出了彭的群组。由这些情状,原本即有空间不把李明哲列为正犯的。这样看来,法院判决如此认定,只是还他一个公道。

面对政治异议者,在杀鸡儆猴后,的确常有将之流放,眼不见为净的作法。中国颠覆政权罪犯的前例,也的确有保外就医或驱逐出境的例子。但是否这样做,完全取决于中国的司法当局。他可以在继续关人已无实益时,裁量放人。反之,也可以决定把人“关好关满”,甚至关到死,刘晓波的情形,殷鉴不远。把这类完全取决于他方的动作,称之为“善意”,对“善”的定义也太过宽广了些。

更何况,追根究底,李明哲到底作了什么事,足以颠覆中国国家政权?的确,如同论者所言,国家安全立法不是只有中国有,很多国家都有树立“国家的敌人”的立法。但正因此种法律,几乎无一例外,运用了含糊的构成要件(什么叫“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由谁定义?组党算吗?倡议多党轮流执政构成吗?),此种“殊荣”,必须保留给真正有潜力的颠覆政权者。比较法例上,通常要求必须具有颠覆或推翻政权的主观犯意,且必须伴随着其他犯行,例如使用暴力或大规模的公共秩序扰乱。况且,联合国各项人权文件,再三陈明国家安全立法,不能被用作压制异己、控制言论的幌子。

李明哲作了什么,值此“殊荣”?他有策划或涉及暴力行为吗?只有谣言,未见实据。曾造成公共秩序的騒乱?他从未涉入线下陈抗或围观。涉及组党?“梅花公司”未成气候,且李明哲只是提出企划书太过理想化的建言,恐怕连“积极参与”都称不上。他的微博、QQ贴文,最高曾吸引五万个浏览,在中国网海中,只是沧海一粟。他的行为对中国政权造成威胁了吗?还远得很。据了解,李明哲亲身投入中国当地草根性民主运动的组织与培训。或许这点触犯了中国的敏感神经,虽然在起诉书中没有被提及。

言论被盯上,受到打压,倒是真的。这点蒙不过经历过白色恐怖的台湾人:从修正前的民国刑法100条到更早的动员戡乱时期国家安全法,台湾人很知道打着国家安全旗号,行打压异己之实,是怎么回事。

若是由李明哲被控的犯行,无论采取什么标准,根本无法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角度出发,李明哲根本不应受到追诉,也不应被论罪。五年,是重判。这更凸显了此案本质上是中国输出言论管制,极大化恫吓台湾人的政治案件。

剥夺政治权利?

就法论法,中国刑法上的“剥夺政治权利”,多半是附随主刑宣告的附加刑罚,指的是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等公民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国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问题是,李明哲是台湾公民,是否在中国享有这些“政治权利”?如果没有, 何来剥夺?

再一次,我们看到李明哲案单纯由法律观点来看的局限。就我看来,该项宣告,真正用意在象征性的主张,李明哲对中国司法而言,等同于中国的公民。至于基础何在,台湾能不能接受,或台湾人能不能拒绝,则是更深的问题。

李明哲是以什么身份出现在中国司法程序中,关系到对于中国司法,一个台湾公民究竟是“本国人”,或是“外国人”的问题。政治上或许不方便讲得如此直白,因为中国主张台湾是其领土的一部分;台湾人同是中国公民,只是具“台湾居民”的身份。该问的问题是,对中国法制而言,“台湾居民”究竟是等同于外国人,还是本国人?

就实际情况来看,绝大多数的情形,台湾人在中国所受的待遇,类似外国人,与真正的中国公民有别。例如,台湾人往来中国,需要取得往来签注;定居下来,需要取得居留签注。不论就学、置产、投资、进入身份关系等民事活动,必须凭借这些基础性的签注。也因此,才有“卡式电子台胞证”的换发,其格式与中国公民的身份证相同;或近来推动得不亦乐乎的,单方面授予台湾同胞“国民待遇”的必要。中国单方面逐步将台湾人,等同于本国公民对待,趋势是明显的;但同时,这正是因为原本的状态,较接近于等同外国人的对待,即使名义上不方便讲明。

由这个角度看,对李明哲宣告“剥夺政治权利”,是在借此作一政治性宣言,具体而微的主张,在司法上,“台湾居民”就是中国公民,同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并无二致。宣告“剥夺政治权利”在李明哲案中并不是唯一的证据。事实上,起诉书中李明哲人别信息所黑体遮住的部分,即在述明李明哲的台胞证号,格式与中国公民身分证一致。

这也是为什么,不论检察机关或法院,从未交待中国审判李明哲的管辖权基础。但同样清楚的是,中国并没有把李明哲当“外国人”看待,因为依照中国自己的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领域外犯罪,如果按照犯罪地的法律是不处罚的话,中国是放弃行使管辖权的。李明哲被控犯行,所作的言论,绝大部分是人在台湾时透过网络所为。他所散播的信息,绝大部分因涉及政治上敏感内容,在中国是无法取得的,因此不可能在中国作出。他的所作所为,在实际行为地的台湾,不但是法律所不罚,还是宪法所保障的自由。依照中国自己的刑法第8条,中国对李明哲是没有管辖权的。

但相反的,中国既实际上抓了,判了李明哲,也未交待其管辖权的基础。反面推论的结果,中国透过李明哲案,幽婉的表示并实践,把台湾实际上当作它的领土,把台湾人当作它的国民。至于它事实上并未统治台湾,台湾人在中国也无法享有任何政治权利,都是小节。中国不准台湾搞法理台独,自己却明着搞法理统一。

有些事,没说的本身,比说出来的意思更多。

但,李明哲案的重要性还不只此。李明哲案真正的信息,是它是为台湾量身打造,意在输出其言论控制的政治案件。

湖南岳阳中级人民法院在微博发布一段李明哲与妻子李净瑜牵手道别的画面。
湖南岳阳中级人民法院在微博发布一段李明哲与妻子李净瑜牵手道别的画面。

生活方式之争

李明哲案不是单纯刑事案件,法律的表相遮不住它本质上是个政治案件。从长远的角度看,类似案件,几乎在台湾政治走向民主化、社会走向自由开放,就注定发生,只是因为习近平上台后的各种控制言论、媒体、网络的紧收措施,加速了李明哲案的出现。简言之,在是否成罪,是否有管辖权等法律面以外,背后真实的冲突,是台湾与中国在生活方式之争。

台湾自诩为亚洲新兴民主国家,勇敢走出威权统治,走向政治民主、自由开放、多元包容的国家,并自许为走在华人世界前锋的国家。在过去小而有志气的时代,还心有中国大陆,并期许自己的实验,有一天能够深远的影响中国。这不单是为了中国,也是为了自己:因为民主化的中国,台湾才看得到安全与区域和平。在民主化历程的三十年间,由于事实上的独立,以及相对国力尚未如今日般悬殊,尽管国际地位孤立,台湾尚且能够不受外部因素干扰的,在民主化的旅途上迈进。本案中的“民主教师”李明哲,具体而微的也是怀抱这样的胸怀,投注心力在中国的民主化上。

可惜的是,崛起后的中国,不但没有朝民主化的方向走,反而是在政治上愈发集权,要求大众传媒为党服务,对上访与陈抗等群众运动最为敏感,对网络的串连巨细靡遗的控制。它的战线是全面的,随执政者的心意流动到各行各业与社会各个层面;手法一方面是无忌惮的思想与忠诚审查,另方面是经济命脉的掌控,艺人的“被道歉”事件即是例证,受影响的也不只限于华人。

中国在国内如此,对“境外势力”的影响,同样戒慎小心,深怕西方势力藉民主或人权等论述,延伸影响至境内。因此,在论述上,中国有它的“例外主义”:中国有“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民主”,有“让亿万人脱贫的人权成就”,正如在东亚有以中国为中心的区域秩序,在南海有中国的历史性权利。《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境外NGO法)即是一个例子,以管理为名,行掌控之实。在手法上,对于外国势力的监视与掌控,有时对在中国境内工作的NGO工作者留置、讯问并要求签署认罪书后,驱逐出境;有的则是实施边境管控,拒绝其入境;甚且单方要求华裔的外国人,必须持中国当局核发的旅行文件入境

设身处地,站在中国的立场想,如何将国内的言论与网络控制,输出到港台,同样达到防堵“境外势力”的效果?对于香港,中国可以透过特首人事、立法会议员选举方式的制定,乃到《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牢牢掌握。对于台湾呢?台湾与中国事实上互不隶属,已近七十年,甚至可以认为是东亚和平区域现状的一部分。台湾与中国之间,并没有“两岸关系法”,其权利义务的界定,如果不靠国际法,纯赖两方的互动与磨合。中国如何在未统治台湾的情形下,实际上掌控台湾?

如果李明哲真是个恐怖分子,窝藏在台湾威胁中国的国家安全,则台湾政府有义务与中国合作,打击真实的犯罪。问题是,当中国认为主张民主化、倡议多党轮流执政,都能构成“推翻社会主义制度”、“颠覆国家政权”,中国如何防堵台湾输出民主?李明哲案的意义在此:它是实际上影响最小,诉诸刑法因而恫吓效果极大化的案件。它的恫吓效果,正是来自于模糊与不确定性:犯罪构成要件的不确定,适用范围的不确定,管辖基础的不确定。不要忘记,“颠覆国家政权”不是中国刑法唯一一项国家安全罪名:除此之外还有“分裂国家破坏统一”、“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主权”等罪。谁又知道怎样的行为该当这些罪名?由这个观点,李明哲案可能是中国抛出来的试验案件,测试台湾的因应之道与社会反应。

问题是,如此一来,中国的刑法与刑事管辖权,与台湾的民主直接对撞,无回旋余地。而民主,是台湾人付代价,甚至牺牲生命所争来的,也是台湾人所珍惜的生活方式。

对在台湾的我们,中国友人所经常传递的信息是,不要小看台湾对中国的影响力。证诸两地的历史纠葛,此言或许不假。但同时,我们亲身经历的,是有民主没有相称的国家适格,在国际上不受接纳,没有地位。其中最大的打压,来自中国。

此外,台湾还有一个弱点,不断为中国所利用与剥削,就是不能对中国主张国家对国家的关系,尽管实质上,这是形容两岸近七十年来互不隶属关系,最适切的用语。此一弱点的来源,过去有蒋政权时代,对“中华民国代表中国的坚持”。在台湾自我认同高涨的当代,则是因为中国所施加的“反独”、“红线”,与武力威胁,实质上制约台湾。从这个观点看,我完全不认为蔡政府实质上没有接受“一个中国”的共识。政治教条的实质制约力,如此之深广!

而中国正在做的,是真实的剥削。不论对台湾内部议题,不论蒋介石铜像、课纲编篡、转型正义、原住民权益保障,哪一件事中国没有意见?未统而先治,效果有时是很幽微的,只发生在转念中那“体贴中国”或“顾及中国观点”的一瞬间。

因此,在李明哲案,台湾政府无法挺起腰杆,质问中国如何能对李明哲取得管辖权。对比之下,哪一个正常的国家,可以接受自己国民在领域内完全合法,受宪法保障,且不具任何危害性的行为,一旦入境另一个国家,会被处以重罪?同样的,在实质层面台湾政府也无法严正的对中国说:李明哲所实践的民主,是台湾人民千辛万苦争取而来的。过去台湾人民曾为了民主,对抗威权政权。面对新的威胁,不论来自邻国,或经威吓,或渗透,台湾人民同样会起而对抗。

一面棱镜

对李明哲案的反应,端看用什么角度看。

若是认为李明哲终究只是个案,因其人理想与行动,牵涉中国因素,而落入中国诉追。中国祭出颠覆政权罪,虽失诸过苛,尚非全无理由。未来只要谨言慎行,尊重并注意中国当局的容忍限度,当能适当区分,安然无事。则个人或许仍能在中国意图掌控东亚的大势下,偏安台湾。我尊重这样的观点,并祝您好运。

若是认同本文的分析,认为在中国放弃严格管控、压制异己的行动以前,李明哲案只是具体而微的,呈现台湾与中国在生活方式上的冲突,并无转圜余地,且未来将在其他事件,再次现身。则这不再是李明哲一人或一家的事,甚至不是台湾当政者的事,乃是台湾这个共同体全体的事。在面对中国的抗争中,唯有台湾自己能防止主权流失,保全台湾。

难以抉择?其实,只要看着孩子,或年轻世代的眼睛,仔细想想,从这一刻的十年之后,我要留下怎样的台湾给他们?答案,不就很清楚了吗?

(宋承恩,英国牛津大学博士候选人,专长国际法,曾参与台湾对外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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