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深度宣誓风波

陈文敏:人大释法是否具追溯力?

人大释法和普通法解释法律的原则,不论在性质、程序、权力范围与制约,以至理念等方面均有天渊之别……

2017年7月14日,高等法院颁布裁决,裁定姚松炎、罗冠聪、梁国雄及刘小丽均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晚上民主派议员于公民广场外集会声援,抗议政府政治打压。数百名市民到场参与。

2017年7月14日,高等法院颁布裁决,裁定姚松炎、罗冠聪、梁国雄及刘小丽均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晚上民主派议员于公民广场外集会声援,抗议政府政治打压。数百名市民到场参与。摄:林振东/端传媒

刊登于 2017-07-24

#立法会#香港#评论#宣誓风波#陈文敏

【编者按】:2017年7月14日,香港高等法院宣判,梁国雄、罗冠聪、刘小丽及姚松炎四名立法会议员宣誓无效,自2016年10月12日宣誓当天起已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俗称“被DQ”,Disqualify)。这次判决,法院引用了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简称人大释法)作为重要的法律依据,引起社会热议。被 DQ 的议员认为,这次判决反映了“今天宣的誓,犯了明日释的法”的荒谬。人大释法是否具追溯力?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教授陈文敏在此文中尝试解答这个问题,指出了人大释法的立法解释有别普通法制的司法解释,不能将追溯力的规定搬字过纸,而且中国专家对人大释法是否有追溯力未有定论……

香港近日有不少关于“人大释法是否具追溯力”的讨论,同事陈弘毅教授亦撰文表示,人大释法具追溯力乃符合人大法工委及终审法院的理解,这论据主要从中国法的角度出发,笔者尝试从普通法的角度考虑这个问题。

司法解释的特色

人大释法属立法性质,普通法对法律的解释属司法性质,两者截然不同。司法解释的特点包括:(1)法院只能在判案时行使司法解释的权力;(2)司法解释乃针对案情所需而作的解释,一般不能就案件不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3)法院在作出司法解释前必须聆听控辩双方的陈词;(4)法院的解释受普通法解释法律的原则所规范,法院并须就其所采纳的解释详细论述理据,以及对它不接受的论据提出不接受的理据;(5)普通法认为法律必须清楚明确,故一般法律条文均不具追溯力,法院在考虑有关条文是否具追溯力的时候,得平衡一切相关的因素,例如追溯力的必要性以及对既有权益的影响等。由于具追溯力的法律条文有一定的不公平性,法院只会在极例外的情况下才会裁定某一条文具追溯力,甚至当法律条文明确指出具追溯力时,法院仍可考虑该规定是否符合《基本法》内对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在吴嘉玲案中,相关法例规定申请居港权者必须具备相关证书,而且该规定追溯至1997年7月1日,由原讼法庭至终审法院的九位法官均一致裁定追溯力无效,该裁定并没有受其后人大释法所质疑;(6)即使法律具追溯力,普通法对追溯力仍有不少限制,例如相关条文并不影响既得的权益,或不会令本来合法的行变为非法。

立法解释的特色

人大释法则建基于立法机关有权解释其所通过的法律,这些解释可以厘清原来条文含混的地方,也可以补充原来条文的不足,更可以扩充原来条文的范围。换言之,这种立法解释是去补充原有法律的不足,由立法机关作出,属立法行为。人大常委会行使这些权力的时候,并不受原有条文的约制,亦毋须对解释的理据作出阐述。一旦作出解释后,这些解释便成为法律的一部分,不但具追溯力,而且追溯力并不受任何限制,除非人大常委会作出明确规定,例如不影响法院经已作出的终局判决。

由此可见,人大释法和普通法解释法律的原则,不论在性质、程序、权力范围与制约,以至理念等方面均有天渊之别,故当要将中国国内人大释法引进香港普通法制时,我们便不能将人大释法具追溯力这项规定不加思索的搬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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