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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离:当性侵事件碰上网络白目,我们可以做什么?

桥底奸刧案发生后,一些网民谣传受害人是兼职女友(part time girl friend, PTGF),更征求受害人的相片,更甚是把她“起底”……

刊登于 2017-05-15

2017年5月7日,一名女士于凌晨归家途中,在九龙湾被劫匪抢去手机,复在观塘道一桥底下被强奸。48岁的疑犯三天后在秀茂坪区落网,之后被押解至秀茂坪邨秀致楼寓所搜证。
2017年5月7日,一名女士于凌晨归家途中,在九龙湾被劫匪抢去手机,复在观塘道一桥底下被强奸。48岁的疑犯三天后在秀茂坪区落网,之后被押解至秀茂坪邨秀致楼寓所搜证。

近日香港发生桥底奸劫案,“性侵”和“强奸”成为网民热切谈论的关键词。不过,在“谈论”性侵害时,我们到底是加剧还是减省了压在幸存者头上的制度重担?

从处理个人伤痛到走进制度讨回公道,性侵害幸存者可能因着家庭、社交圈子、学校、工作场所、社会服务机构、执法机关或司法系统的不当安排,而受到二次伤害,加剧身心创伤。是故,减低及避免幸存者承受二次伤害,一直被各公共机构或民间组织奉为重要任务。预防制度中的二次伤害,必须小心翼翼,从程序安排、前线人员的态度措辞,及至对幸存者私隐的保密等,均需要各个环节的参与者在执行工作时怀着同理心和性别平等意识;而敏感度的建立,往往来自数以年计的倡议培育。

然而,当二次伤害来自无远弗届同时又难以调控的网络,我们要如何应对?

性暴力的重量,源自制度

性暴力是暴力的一种,但对幸存者而言,其影响总比一般非永久的身体暴力更为复合。性本是中性的,但性之所以能加剧暴力带来的创伤,却是根源于性别不平等的社会制度:在中国传统的宗族和婚姻制度中,女性的身体和性往往被视为家族的财产,受家族支配及运用,同时被赋予家族荣辱等价值象征,把女性的性与其价值挂勾,推祟“贞洁”与“完整”,一旦“损毁”,便会失却价值,也令家族蒙羞。

其次,社会忌性同时嗜性的倾向,把“好的性”和“坏的性”(注一)的分野持续再制分层。“忌性”(注二)意指把性视为禁忌,处处忌讳,并把性——特别是被界定为坏的性,连系至厌恶、恶心、罪恶等的情感倾向;“嗜性”即指大众的情欲渴求,但欲望却也受着在地的社会制度和文化脉络形塑,例如哪些是可欲的情欲对象、哪些性行为能被允许,甚或鼓励,都产生自并再制了性的“好坏”与“高低”之分。

最后,则是展现在性别身份和情欲互动中的两性不平等。在两性的刻板印象下,男性的欲望是“自然”和受鼓励的,女性的情欲却被轻视和规训。在如此制度源流下,性侵幸存者往往置于最边缘的位置,承担着制度的重量,艰难地疗伤。

“指责受害者 VS善意提醒”的错误对立

以奸劫案为例,事件曝光后即被网民广为谈论,当中有两个议论方向尤被热议,分别是“保护论”和“神探论”。先说前者。“保护论”实是性侵案发生时惯常出现的争议。保护论者认为只要女性好好保护自己,如“三不”——不夜归、不暴露、不喝醉,或学自卫术,就能减低被性侵的机会;反对者却认为保护论者的言论是怪责受害者(victim-blaming),表面保护女性但骨子里也是父权思维。前者认为后者妄顾现实,后者则认为前者再制了强奸迷思(Rape Myth,注三),双方争持不下。

如此论战的确令人惋惜,网络互动中的简短回应或定调归边模式,把沟通的空间消减,从而令两者看不到彼此的共通点——防止性侵害。实在,我肯定保护论者对维护女性的善良意图,也同意“三不”某程度上或可减低个别性侵个案的发生,但我必须强调,“三不”是限制女性的个人自由和活动空间,并把防止性侵害的责任置于女性身上的治标方法,无法撼动甚至再制了固有的性别不平等制度。

其次,“三不”真的能令女性不被性侵吗?根据社会福利署在2005至2016年新呈报性暴力个案数字,性侵者为陌生人占所有案件的四至七成,但与受害人有关连的人也占四至五成(注四),当中以朋友最多、其次是雇主/雇员/同事,再来就是近亲;自2013年新增现任和前任异性情侣后,后者的数目一直与近亲并置。不少支援性侵幸存者的团体亦指出,实际的性侵数字,特别是被相识者侵犯的案件,必定比政府呈报的数字要高得多,只因许多受害人面对多方压力往往不敢上报。在一份针对性侵幸存者的研究中,超过八成的侵害者都是相识的人。

而最重要的是,反对者对保护论的批评,往往是为了指出问题的根源在于制度,因为强奸迷思会减低女性和男性对性侵害的防范——以为性侵犯是个人可预防的、性侵害只发生在女性身上、做足“三不”就能不被性侵……但性侵的现实往往超出迷思。而且,强奸迷思不只造成了社会对性侵犯的误解,更会直接影响公共机构(如警察、社工、平等机会委员会)及司法系统(法官、陪审团)的前线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作出偏颇的判断。

既然保护论者对女性福祉如此关切,何不跳出“保护”框框,根据性侵的现实情况思考防治方式,分担遏止性侵的责任?

网络白目的集体厌女狂欢

另一网民议论方向“神探论”,倒令人叹为观止。桥底奸刧案发生后,网民在讨论区热烈讨论案情,当中一些人以“神探查案”的方式谈论事件,你一言我一语地抛出“疑点”,质疑受害人根本没被强奸,并以“劳资”形容事件,揶喻女生从事援交,因金钱纠纷才谎称被性侵。其后,一些网民谣传受害人是兼职女友(part time girl friend, PTGF),更征求受害人的相片,更甚是把她“起底”。除了针对女事主,网民又乘兴讨论与强奸有关的话题,例如保护论会不会娶一位曾被性侵的女生,或“强奸犯只做左全世界男人想做既野”。当中的言论,不但强化了压在幸存者头上的制度重担,更肆意的施加二次伤害。

网络白目(Internet Troll),又名网络小白、网络巨魔,是西方社会用以指称爱在网络上冷嘲热讽、口不择言得使人反感,并经常攻击他人的网上怪客。研究网络白目的学者 Whitney Phillips 形容,此等白目行为起源于1990年代,白目透过极奇挑衅、冒犯、无意义,甚至愚蠢的言行,激起其针对对象的负面反应而自娱,而大多数存在于英文网络世界的白目都是具优越地位的白人男性(注五)

根据 Philips 的定义,上述本地网民的言行恰恰呼应了“白目”的行为模式:在不断质疑、贬抑、嘲笑受害者继而是整体女性的网络行为中,满足权力欲从而得到快感。这种渲泄是安全的,因为白目身处的正是一个同性社交(homosocial)的网络次文化空间,各参与者均是匿名留言,在同声同气及真实身份受保护的情况下,白目并不需要为其言行负责,更不用考虑其言论对受害者本身,及其他性侵幸存者所造成的二次伤害。

针对这些全球可见的网络白目厌女言行,学者 Karla Mantilla 提出 "Gender trolling" (注六)一词,指出网络白目行为跟现实世界普遍存在的、针对女性的骚扰性质相同,目的是透过羞辱、要挟、仇恨和暴力维持男性对女性的支配,打压女性自主的意图和行动。

有人说,要不被网络的恶劣留言影响,不浏览那些网站就可以了。这种说法,跟“三不”的保护论调如出一辙,是限制女性在网络的空间和自由作为“保护”,但却同时延续了网络和现实世界的性别不平等制度,只因两者相通共生。在生活世界中不敢表述的性别偏见,在网络上却得到同伴“给力”,并透过肆无忌惮的展示和社群簇拥在网络世界建立话语权,而网上的话语亦强化了生活中的厌女文化。

网络能否消减幸存者的重压?

如何抑制网络白目对性侵幸存者的恶劣行径?加强对网络言论的审查绝非良策,而依仗限制的方式只会令当权者借机打压网络自由,加强监控。积极批判白目行为当然是必须,而我们更应把网络作为个人和社群连结和充权的场域,以防治性侵。2013年,美国俄亥俄州史杜宾维尔(Steubenville)高中轮奸案中,轮奸短片在社交网站上曝光后,黑客组织 Anonymous 连结女性主义者及性侵害幸存者们,展开了反性侵黑客行动(Anti-rape Anonymous Operation)为案件搜证,包括疑犯在社交网上的相片和留言,最后成功揪出侵害者(注七)

除了“神探”式的揭发外,要消减性侵幸存者的重压,还是要改变不平等的性别制度。网络的社群文化和匿名性,可提供一个相对私密而安全的空间,在此建立让性侵幸存者与目击者表述、分享和回应共同经验的平台,例如外国网站 Project Unbreakable 就让性暴力幸存者分享自己的经历;而网络上的开放信息,亦可令网民检视自身的“强奸迷思”,学习如何与幸存者相处,例如有什么说话不宜跟幸存者说,或思考新的介入方式,阻止发生在生活中及网络上的性暴力。

我不能寄望网络白目良心发现,有所自制,亦不认为此等厌女的白目行为能够被完全铲除。要抑制他们,必须更积极的介入,在网上建立舆论阵地,并于各个关注性别和社会议题的群组和媒体之间,组织更强的连结,随时准备应对网络白目的攻势。虽不能消灭伤害,起码要留下温柔。

(阿离,关注性别议题的自由撰稿人,来自香港)

注一:女性主义理论家Gayle Rubin在“Thinking Sex: Notes for a Radical Theory of the Politics of Sexuality”中提出“性阶层”(sexual hierarchy)的概念,分析社会如何把性分为“好的性”与“坏的性”(good sex and bad sex),前者意指存在于异性恋一对一婚姻之内、以生殖为目的、健康合法、在私领域发生,并不涉交易的性,后者指其他一切不在前列的性,例如婚前性行为、同性恋、BDSM、开放式关系,及于公众地方发生的性等等。

注二: “忌性”(sex negativity)一词出自Gayle Rubin,台湾学者何春蕤于《性别治理与情感公民的形成》把它翻译为“忌性”,此文引用了何氏对“忌性”的定义。

注三: Brownmiller, S. (2013). Against our will: Men, women and rape. Open Road Media.

注四: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姻亲、亲属、朋友、照顾者、雇主/雇员/同事、老师/导师等。

注五: Phillips, W. (2015). This is why we can't have nice things: Mapp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online trolling and mainstream culture. Mit Press.

注六: Mantilla, K. (2013). Gendertrolling: Misogyny adapts to new media. Feminist Studies, 39(2), 563-570.

注七: Rentschler, C. A. (2014). Rape culture and the feminist politics of social media. Girlhood Studies, 7(1), 6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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