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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卸任总统,何以接连在权力的边界上失足?

民主深化,公众对国家元首游走权力模糊空间的耐受愈来愈低。司法对卸任总统的追诉,是台湾走向现代法治国家的努力。

特约撰稿人 萧熠耀 发自台北

刊登于 2017-03-28

台湾前总统马英九遭民进党立法院党团总召柯建铭自诉教唆泄密及加重诽谤等罪,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审结,28日下午宣判无罪,全案可上诉。台北地检署3月14日则以泄密和违反《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等罪名起诉马英九,这是台湾连续第三位在卸任后被起诉的总统。

或者,换一个更能看出问题的表述法:从1996年台湾实行总统直选以来,包括李登辉、陈水扁到马英九,没有一个民选总统不在卸任后遭到司法追诉。这又是为什么?

1995年6月8日,李登辉在总统任内以“校友”身份访问美国康乃尔大学并公开发表演讲。
1995年6月8日,李登辉在总统任内以“校友”身份访问美国康乃尔大学并公开发表演讲。

李登辉的“国安密帐”

1988年1月13日,蒋经国的逝世终结了蒋氏两代对台湾的统治。此时的台湾,解除戒严令刚过半年,李登辉以副总统的身份接下的,是一整个威权统治的结构,其中,制度规范不到的暗角无处不在,而情治系统更是“黑洞中的黑洞”。

2000年台湾第一次政党轮替,但陈水扁上任不到两个月就爆发“国安密帐案”,刚卸任的李登辉被卷进了官司里。所谓“国安密帐”是指当时由国家安全局掌管的一笔总额超过30亿台币(约7.6亿港币),代号“奉天专案”和“当阳专案”的秘密基金,这笔基金的源头既久远又复杂,运作时不受预算、审计程序规管,只要总统交办任务,国安局就动支执行。

“奉天”、“当阳”专案经费下衍生了十多个子方案,李登辉在执政后期,把这笔钜额秘密经费用得虎虎生风。特别值得一提的例子是“明德小组”,它是一个由秘密经费维系的美日台三方高层安全协商平台,在1996年台海危机中,美国决定派出两艘航空母舰安定台海局势,“明德小组”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此外,1995年李登辉在总统任内以“校友”身份访问美国康乃尔大学并公开发表演讲,也是由“奉天专案”支应经费雇用美国卡西迪公关公司(Cassidy & Associates)游说美国行政部门及国会促成。

但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奉天专案经费成就了李登辉执政时期的对外关系,但也让他陷入了“国安密帐”的政治风暴,遭到检察官起诉。

李登辉被控的情节和中华民国与南非的邦交有关。在白人执政的种族隔离时期,南非是台湾重要邦交国。1993年黑人民权运动领袖曼德拉访问台湾,他率领的“非洲民族议会”在隔年的选举中拿下政权。李登辉则在1994年应邀访问南非,参加了曼德拉的就职典礼。为了巩固和南非的邦交,李登辉命国安局从“奉天专案”中动支1050万美元(约8114万港币/3.1亿新台币),交由外交部秘密援助南非,取名“巩案”。“奉天专案”基金的缺口则由国安局逐年编列预算补回。

尽管如此,但台湾和南非的邦交只维持到1997年,断交之后“巩案”不必再执行,国安局因此要求外交部归还没有使用的金额。但因为国安局已经编了预算逐年补回奉天基金,因而当时国家安全局长殷宗文指示将外交部归还的750万美元(约5796万港币/2.2亿新台币),通过几次转手,捐给新成立的民间智库“台湾综合研究院”。李登辉卸任后,也将办公室设在台综院,这让检察官认定,李登辉是藉“奉天专案”基金为自己日后铺路,因而以“贪污”等罪名起诉。

经过审理,承审法官最后认定,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挪用基金的命令来自李登辉本人,因此判决李登辉无罪。这起官司一直到2014年8月才告定谳。李登辉顺利过关。

2006年11月5日,高等法院检察署起诉后,陈水扁在台北办公室针对此事发表讲话,并指这些指控是不能接受及拒绝辞职。
2006年11月5日,高等法院检察署起诉后,陈水扁在台北办公室针对此事发表讲话,并指这些指控是不能接受及拒绝辞职。

陈水扁的“国务机要费案”

2006年9月15日,数十万身穿红衣的台湾民众走上凯达格兰大道——它在中华民国总统府的正对面。这是一场号称“百万人民倒扁”的政治抗议,示威者倒竖姆指,高喊“阿扁下台”。这场“红衫军运动”是台湾政治发展史的里程碑,激发它的是时任总统陈水扁家族所涉入的一连串弊案。

红衫军运动起于9月初,经历“915”和“双10围城”两场大型群众游行后,2006年11月3日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宣布就“国务机要费案”起诉陈水扁的妻子吴淑珍、机要马永成、林德训和陈镇慧等。其中特别提及陈水扁因为受《宪法》第52条所保障的“刑事豁免权”,必须要其卸任后才能另外起诉。

起诉吴淑珍等人,可以说为扁案后续侦辨开了第一枪,也让社会舆论普遍相信扁案不会因为“(涉案层级)办不上去,所以办不下去”。自此街头运动逐渐退散,扁家系列弊案转战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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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和妻子所涉的案件数量众多,情节复杂,目前三审定谳、确定有罪的案件至少包括:龙潭购地弊案,陈水扁、吴淑珍各处有期徒刑11年;龙潭购地案洗钱部分,陈水扁、吴淑珍各处有期徒刑2年;南港展览馆案,吴淑珍处有期徒刑9年;陈敏薰买官案,陈水扁有期徒刑8年、吴淑珍8年,洗钱部分7个月;二次金改之元大并复华案,陈水扁处有期徒刑10年,吴淑珍8年;吴淑珍教唆伪证罪,判刑9个月。

确定无罪的案件则有:龙潭购地案辜仲谅贿赂案洗钱部分;外交零用金案。

由于律师主张陈水扁“因病不能到庭”,因此陈水扁涉犯的另外五起案件目前都停止审理。但就从已经判决定谳的案件来讨论,除了陈水扁及其家人的品德操守外,台湾在现行的总统制下,总统权力庞大而无所节制,是陈水扁任内弊案频传的制度性原因。

以“龙潭购地案”为例,法院认定的事实是陈水扁夫妇收受台泥辜家上亿元台币的贿款,让政府花上百亿资金购买辜家在龙潭的土地,并且纳入规划中的科学园区范围,辜家投资的一家公司财务困境因此获得疏解。

“二次金改之元大并复华案”的情节也十分类似,本案的背景是陈水扁政府自2001年起推动“金融改革”政策,力促不同金融机构彼此合并,扩大规模。法院认定陈水扁、吴淑珍藉着这项政策,向经营元大证券的马姓家族收取贿款,使马家在合并过程中占上较有利地位。

“二次金改之元大并复华案” 起诉后,一审法官先判决陈水扁、吴淑珍无罪。二审改判有罪,之后三审定谳,两人确定有罪。

为什么同样的案情,可以翻手为云、覆手为雨?有法官认定有罪、有法官认定无罪?个中的关键在于:“实质影响力”。

一审法官认定,金融合并并不是《宪法》所定总统职权,因此将陈水扁所收的金钱定性为“政治捐献”而不是“贿款”,因此判决无罪。但到了二审,法官认为总统对二次金改等政策有“实质影响力”,陈水扁因而被判有罪。之后三审定谳,采用的一直都是“实质影响力”的说法。

在此之后,“实质影响力”的认定标准渐渐普遍地被采用。包括陈水扁一名亲信陈哲男被控关说(非法游说)司法人事;马英九执政时起用的行政院秘书长林益世被控贪污,最后定罪的关键都在于,法官认定即使嫌犯关说介入的事项不在他们法定职权的范围里,但以他们在政府中的权势和地位,确实能够让下属不得不服从,从而令自己“心想事成”。

在中华民国现行《宪法》的规范及台湾政治文化的影响下,民选总统的权力几乎无边无际,在修宪改制几乎不可能的情况下,“实质影响力说”像是在陈水扁贪渎案之后勉强筑起了一道堤防,让权力的洪水即使阻不住源头,至少不再肆意流窜。

3月14日,马英九就被台北地检署以泄密和违反“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等罪名起诉事件回应记者提问。
3月14日,马英九就被台北地检署以泄密和违反《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等罪名起诉事件回应记者提问。

马英九处理关说却涉“泄密”?

“关说司法个案的立委没事,但是处理司法关说丑闻的人被起诉,这真是公理何在?”

马英九被起诉的第一时间,发出了上述的感慨。要评价这段谈话,必须回顾整起事件:

本案起于检察官因为其他案件监听民进党籍立委柯建铭,在监听过程中发现柯及立法院长王金平可能涉及司法关说。检察总长黄世铭因此在2013年8月31日带着监听译文向马英九报告,马英九留下了黄世铭带来的资料,请来行政院长江宜桦和亲近幕僚罗智强商议,并且向他们出示了监听译文等材料。这是让检察官认定马英九涉及犯罪的重要关键。

起诉书里这样评价马英九的行为:

“总统为《宪法》机关,职权之行使应符合权力分立与制衡之《宪法》基本原则,并不得侵害人民基本权利。

被告 102年(2013年)8月31日之行为系泄漏中华民国国防以外秘密、监察通讯所得应秘密资料及违法利用个人资料……被告依法对监察通讯所得应秘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及对个人资料应合法利用。”

简而言之,检方认为整起关说案在9月5日才侦查终结,但马英九却在黄世铭求见之后就向江宜桦和罗智强出示了相关监听材料和被监听者的个人资料;接着还要求黄世铭向江宜桦报告后续办案情况。

这实质上是泄露了“侦办中案件”的机密,更遑论监听译文是人民重要的隐私材料。因此马英九之所以被检察官起诉,并不是因为他处理了王金平和柯建铭的关说案,而是他处理的“时机”和“方式”出现重大争议。

“时机”,是指假设马英九能够等到9月5日侦查终结之后才过问此事,接着发动行政及国民党党内处分,“九月政争”的历史很可能就要改写;甚或马英九执政的总体评价,也可能出现180度的翻转。

“方式”则牵涉到台湾泄密罪的认定标准:“泄密者有罪,接受者无罪”。这意思是如果马英九听了黄世铭的报告,接受了文书资料,这并不足以成罪。但马英九却将检察官监听所得的信息转告江宜桦和罗智强,这就一脚踩上了被告的位置。

2015年2月,黄世铭因泄密罪被判刑1年3个月定谳,他在出庭时又坦承自己曾经向马英九报告监听得到的信息;再承认曾经受马英九之命向江宜桦报告后续案情。在当时,多数舆论就认定马英九被起诉在所难免。

“关说的没事,处理的有罪”,这样一句总结或许令马英九的支持者义愤填膺。站在“实质正义”的角度来看,马英九及其支持者的愤愤不平容或有其道理,但问题在于“实质正义”要靠“程序正义”来保障,而令马英九失足的,恰恰就是“程序正义”这道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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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登辉、陈水扁、马英九,三位政治路数不同,行事风格迥异的卸任总统,不约而同地在离任后遭到司法追诉。他们涉及的案件情节各自不同:李登辉是运用威权时期留下的“小金库”习焉不察;陈水扁家族以权换钱;马英九则先是一脚踩中了人权这条红线,再者黄世铭在案件侦结前向马英九报告,两人联手破坏了检察官“独立办案”、“不受干涉”的原则,踩上第二条红线。

李、陈、马三位前总统都在权力的边界上失足,有人评说台湾正在“南韩化”。但历史脉络不同,换一个角度,随着民主深化,公众对于国家元首游走权力模糊空间的耐受度愈来愈低。每一次司法机制启动对卸任总统的追诉,也是台湾走向现代法治国家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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