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盘点梁振英任内房屋政策,迎难而上还是空头支票?

过去四年,梁振英治下,让香港人陶醉于盲目兴建楼宇的游戏之中……

姚松炎、BEN LEI

刊登于 2016-12-15

香港首个“港人港楼”条款的私人住宅项目启德1号。
香港首个“港人港楼”条款的私人住宅项目启德1号。

2012年特首选战前夕,梁振英以接近四成的民望,抛离原本被中央钦点的唐英年接近一倍,得到中共的首肯,成为特首。梁振英“逆转胜”,除了有对手受“黑材料”困扰的帮助,亦因为梁将自己塑造成站在基层一边、打击地产霸权的形象。这与来自商界、背后有一班港人心目中的“权贵”撑腰的唐英年,形成强烈对比,此消彼长,渐赢民望优势。

梁振英在上任后,以增加房屋供应为施政“重中之重”,往往绕过财政司司长曾俊华,直接参与觅地建屋工作。梁氏第一份《施政报告》,便提出“协助基层上楼、协助中产置业”的美好想像。

一上场大刀阔斧,其时气势一时无两,但实际效果如何?

公屋供应量没一年达标

公屋方面,梁氏主打未来五年(2013年至2017年)供应75000个公屋单位,并经常把责任推给前朝政府,怪责十年停卖地、停建居屋等旧政,希望以此对比,突显其政策的改善以博得基层掌声。

骤眼看来,这好像是新政府新思维,但细心一看,前特首曾荫权任内的最后一份《施政报告》,便已经提出同一目标:数字一样、措辞几近一致。曾氏在添马立法会综合大楼启用的当天,在里面宣读他最后一份《施政报告》,内容如下:“根据房委会的公营房屋建设计划,未来五年共有约75000个公屋单位落成,亦即平均每年有15000个。”梁振英定下的所谓大计,其实是房委会老早定下的目标。

然而,由于公屋轮候册的人数愈排愈多,等候上楼时间亦愈来愈长,政府在2014年的《施政报告》及2014年末的《长远房屋策略报告》中提出“未来10年供应总量以47万个单位为新目标,公营房屋占六成(即约28万伙)”,相当于每年20000个公屋出租及8000个资助出售单位。梁振英由每年15000伙公屋“嗌大”到每年20000伙公屋,背后有何魔法?

原来就是到处“盲抢地”,害得负责觅地的部门为了交数而不择手段,见缝插针、破坏绿地,多次硬闯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改划,引来大量市民提出反对;而在政府部门工作的公务员专业人士则挨更抵夜,得不到掌声之余,觅地过程却挑战自己多条底线,有口难言。

撕裂香港的房屋政策,效果如何?根据房委会数字,自梁振英当选后,没有任何一年的公屋供应量达到目标,即使每年15000个单位的原有目标都未能达到(表一)。而所谓的今年供应量大升四成,只是上一年度超低供应量的基数假象:

表一。
表一。

有人也许会以为建屋需时,很快便会达标,但实情并非如此。先不论十年后的光景,政府当局在2015年11月2日于立法会房屋事务委员会提供有关《2015-16至2019-20年度公营房屋建设计划 》的文件,里面提到2015/16至2019/20年度的五年间,将会有75600伙公屋单位落成,平均每年15120伙(查看过去一年的公屋落成量,加上未来四年公屋单位落成量的预测,实数为74744伙落成单位),不到20000伙。

即使假设文件中所提到的75600伙公屋单位能如期落成,届时蓦然回首,十年建(公)屋廿万的大计,时间过了一半,却只完成到目标的37%左右。再往后的五年,政府需要以大约一倍半的速度建屋,才能达标,即每年平均约25000伙公屋落成量!梁振英这个承诺,是慷下两任政府之慨,功劳自领,强人所难。届时不能兑现,他早已去如黄鹤。

私人楼宇政策全失效

私楼方面,梁振英声称要帮中产上楼,实施了三招:一、增加供应;二、辣招印花税;三、“港人港地”政策。

先勿论三招内容为何,客观事实就是现时的楼价和租金指数比他上任前大升了58%及28%(2012年3月的香港私人住宅售价和租金指数为192.2和134.3,2016年10月为303.8和172.5),不但无法令楼价和租金下跌,反而愈来愈贵。楼价可负担水平方面,香港的住宅楼价占家庭入息的中位数比例在同期持续上升,由2012年的13.5倍升至2015年的19倍,远超极度难以负担比例的国际标准(5.5倍),香港继续成为全球楼价最难以负担的城市(注一)

回归后,首任特首董建华在第一年的《施政报告》的目标是,每年最少兴建85000个单位,10年内全港七成的家庭可以自置居所,但瞬即遇上亚洲金融风暴,楼市泡沫爆破,往后接近十年间,没有一份《施政报告》有勇气触及增建房屋事宜,甚至乎连房屋政策,都不会著墨太多。

然而,风暴离开、楼价大跌六成几后,楼价在2004年起开始回升,至2010年中重回1997年的楼价水平,因此曾荫权在2010/11年度的《施政报告》首次承认房屋供应不足,翌年提出每年兴建20000个私楼单位的目标。换言之,第一个重提大兴土木建屋的,不是梁振英,而是曾荫权。梁振英基本上承接前朝目标,在上任后第一份《施政报告》(2013年)这样说:“在私人住宅市场方面,在未来3至4年,一手市场预计可提供67000个单位。”

可惜,在这3至4年间,真正的每年私楼落成量只达目标的一半,四年来的总落成量只有46683伙,只有目标的70%,若以三年计,更只得目标的53%(表二)

表二。
表二。

虽然2016年还未过,但若要在第四年追赶达标,要一下子在一 年内做到对上三年的总落成量,只有神迹才有可能。

然而,梁振英继续把幻想吹嘘,他在20152016年的《施政报告》把私楼落成量再“加码”,将未来三至四年私楼落成量夸大到74000和87000伙,却从来没有解释为什么2013年所做的同一预测会严重高估?今次的预测又为什么可靠?

增加供应=楼价下降?

四年过去,梁振英的房策成绩真的“有目共睹”。然而我们帮他埋单计数(结算帐目)的同时,必须思考一下,梁振英“增加供应便会使楼价下降”这个信仰,是否真确。

政府在今年11月4日突然加辣,最引人注目的,不是梁振英与财政司司长曾俊华如何在记招上针锋相对,而是梁振英的这一句:“我们增加住宅单位供应量的同时,我们要面对三种非自住需求。这个包括外来需求、投资需求和投机、即是炒卖需求。因此,我们在过去几年通过用印花税的手段来遏抑。”而这句话的前提,是过往的“辣招”(提高各种印花税)不能遏抑“外来需求”,变相承认了辣招无效遏抑楼价。

关于辣招无效的分析,已于本地月刊发表(注二),不再在此重复。而“港人港地”政策更因为执行上出现法律问题,最终只有一块细型土地以“港人港地”的地契条款批出,而楼宇落成后的售价同样是高不可攀,完全无助遏抑楼价,政府却说风凉话:“港人港地”并不保证平价。

过去四年,梁振英治下,让香港人陶醉于盲目兴建楼宇的游戏之中,而没有思考房价不能负担的成因和其他解决房价过高的策略。

其实只要看一看过去12年的私楼售价指数的年度变化率,就不难看得出楼价的周期性,无论是现届政府就任前或后,楼价都有着差不多一样的周期幅度和频率。这有力地说明楼价的升跌与现届政府的供应增加无关。

而这几次周期变化,正与实质利率变化有关。我在2009年的一份国际期刊发表的文章(注三)已有量化分析证据,而去年9月起的楼价轻微调整,与美国多年来首次加息的时间不谋而合。不过,随着美国长债息率回落,楼价很快又反弹回升,与实质利率理论的预测完全一致。逻辑非常简单清楚,超低息即是借贷成本平,负实质利率更是借贷息率平过通胀,无本生利,自然吸引热钱流入,炒高楼价。

执笔时正值美国长债息率开始回升,香港通胀回落,实质利率有由负转正之势,可能特区政府毋须增加供应,楼价也会受外围因素影响而变化。

没投资功能的合作社房屋

事实上,香港因为联系汇率制度,本地楼价受实质利率影响已是不争的事实,因此长远解决香港人可负担住屋问题的方法,必须把居住权和投资权分开,必须增设一种没有投资功能,只有住屋权,又毋须政府出资兴建的房屋,以满足市民的住屋需要,同时可以限制热钱炒高楼价,合作社房屋是其中一种方式。

合作社房屋只要政府以象征地价批出土地,让社员自行出资兴建,毋须政府承担。举个例子,市区一间600呎单位,市价600万元,令很多中低收入家庭无法负担,即使以居屋出售,仍需420万元,一样难以负担,更要“抽奖”。即使在同区租楼,租金亦需要每月两万多元,更常被业主逼迁加租,无法安居。

若以合作社房屋计划,社员只需支付一百万元建筑成本,若以按揭计,每月只需六千多元,便可安居乐业。因为社员没有土地业权,只有居住权,所以不怕投资热钱炒高合作社房价。房价根本不会升值或跌价,社员每月只需支付维修及管理费,真正自住,不可出租,不可拥有私楼,既公平亦可持续,更可还地于民,一举多得。

(姚松炎,博士、立法会议员;BEN LEI,议员助理)

注一:美国研究机构 Demographia 公布国际供楼负担能力报告,以2015年第三季的数字,负担比为 19倍。这个数字,连续七年继续排名全球供楼负担最高第一位,兼且打破调查有纪录以来的历史新高。Demographia (2013, 2016) Annual Demographia International Housing Affordability Survey

注二:姚松炎(2016) 辣招加辣扭曲市场,㓥盘遍地开花,信报月刊12月号,477,129-131。

注三: Yiu, C.Y. (2009)Negative Real Interest Rate and Housing Bubble Implosion: an Empirical Study in Hong Kong, Journal of Financial Management of Property and Construction 14(3), 257-270

本刊载内容版权为端传媒或相关单位所有,未经端传媒编辑部授权,请勿转载或复制,否则即为侵权。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