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铜锣湾书店

邢福增:在中国,何谓“禁书”?

论对书刊的管控,以及思想的钳制,共产党比政局蜩螗的国民党时代布下更广阔的网罗。

刊登于 2016-07-08

#铜锣湾书店#香港

邢福增:任何市场存在著不正常的干预,自然会产生另一个地下的“市场”,出版业也是如此。
邢福增:任何市场存在著不正常的干预,自然会产生另一个地下的“市场”,出版业也是如此。

铜锣湾书店事件持续发酵,各界关注中国“强力部门”人员涉嫌在境外跨境执法,将相关人士掳至中国境内,以及港人在中国内地受不合理拘留。

从这事件的不同报导及评论中,我们时常见到“禁书”一词。“卖禁书”具体涉及:一、铜锣湾书店出版大量政治类“禁书”;而香港长期以来,更是这类“禁书”的出版集散地,大量在港的国内旅客成为庞大市场;二、书店经营者代客将这些“禁书”运到内地。

上述现象,早于1997年前已经出现,随著九七后中港加强融合,香港在一国两制下,更突破中国对出版自由所作的重重限制,担当了微妙的角色。当然,综合现阶段各方评论,书店五子被捕,并不单纯涉及一般的出版及运寄“禁书”问题,中央专案组所关心的,似是另有所图。

不过,按中国政治常规,任何涉及政治的案件,往往会以“非政治”的方式处理及起诉。现时,当局便主要循非法出版物刑事案的方向入手。按中国现行法律,“非法出版物”即是我们常提及的所谓“禁书”。到底,在中国何谓“非法出版物”?这跟我们惯常理解的“禁书”,是否完全相同的概念?要了解这一切,还得回到一个基本点──中国的出版自由。

中国现行宪法共有两处提及“出版”:“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第廿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五条)。前者属于“总纲”,指陈了国家在文化及出版事业方面的角色,而后者属于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说明出版自由属宪法保障的基本公民权。

那么,到底国家的角色与公民权利之间,如何协调?前者在多大程度上会制约后者?这一点早于中共建国之初便有基本的理解。1950年,出版总署署长胡愈之说:“‘言论出版自由’并不等于国家奉行‘不干涉主义或绝对放任主义’,国家有责任领导出版事业的发展,‘使之有利于人民’。各出版工作者必须‘接受有关政府机关团体的指导’来从事编辑与出版工作”。(注一)

出版:具中国特色的有计划市场

现时,中国政府对出版事业的管理,在职能上属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负责,但在中国共产党的威权统治下,对思想及意识形态工作一直没有掉以轻心,党内负责相关领域的部门是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宣部),充分体现以党治国的体制。

中国虽然改革开放30多年,但出版业在市场化的同时,仍是受到官方一定的控制,形成了具中国特色的出版市场。党国对出版市场的规管,最重要的手段是“书号”。在中国,出版书籍需要取得统一出版书号(全称国际标准书号,International Standard Book Number,ISBN),期刊出版单位亦须持有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全称国际标准期刊号,International Standard Serial Number,ISSN),并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负责书刊号的管理及配给,各出版社每年获配多少书号,便可在该年度内出版相应书籍。有别于书号,ISSN则以“刊物”为主体,合资格的期刊,可以按一定的周期,连续出版。

ISBN及ISSN均是国际通用的出版代码。不过,这并不代表在中国国境外获得ISBN与ISSN的书刊,可以自动在中国市场发行。中国的书刊号名额,全由国家新闻总署分配予各出版社,俨然计划经济的模式。

而跟这个公开的市场并存的,是另一个称为“内部发行”的市场。所有书籍及期刊,如果没有ISBN或ISSN,也可以“内部发行”的方式,在有限的范围内流通。不过,即使是“内部发行”的书籍,也必须获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否则,也被视作“非法出版刊物”。“内部发行”的书刊,亦不能够在新华书局、书城及其他民营书店发售。例如,现时中国内地的宗教团体(如政府认可的基督教两会组织)出版的书刊,很多都没有中国书号,而是在出版前由宗教局先取得内部发行的批准,并只可在指定宗教场所的发售点发售。总而言之,如果没有书刊号,就不能“合法”出版,成为非法出版物。这是“禁”的第一重意思。

需要报审的“重大课题”

根据2001年12月国务院公布的《出版管理条例》,明确指出出版事业“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第三条)。

如果有人认为上述的规定只是虚词,那《出版管理条例》仍可见到不少实质的管控,例如出版单位的成立,便有一定的规管。同时,在第三章中又指出任何出版物都不得含有的十项内容,例如:(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等等。

条例甚至规定,“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课”,更要经所在地的政府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否则,不得出版(第二十条)。针对此点,新闻出版署特别制订办法,并详列出“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会产生较大影响”,因而需要报审的“课题”范围(第三条)。(见表)

如果期刊的内容涉及以上的课题,按《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8),同样需要办理相当报审及备案程序。

可见,中国政府对于出版的内容,已经作出多方限制。就以笔者较熟悉的宗教类别而言,宗教类的书或期刊文章,必须在出版前经出版社向当局送审。如涉及官方认为敏感的宗教课题(特别是与当代关系密切,或宗教历史上涉及中共的课题等),严重者整本书不通过出版,或者,书或文章的内容会被改得面目全非。而铜锣湾书店案涉及的“禁书”,明显也在上述的审查内容之上。上述各点,可让我们见到“禁”中之“禁”。这是“禁”的第二重意思。

破“禁”的可能

当然,随著改革开放,个别国内出版社以“擦边球”方式,出版某些内容较敏感的著作,也是时有所闻。如章诒和的《往事并不如烟》,便在2004年由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由于内容涉及几位著名的“右派”分子,以及中共与他们的关系,故后来有关书籍(连带章氏其他类似作品),均被国家新闻出版署列为禁书,有关出版社也受到惩罚。

一般而言,政府处罚出版社的手段,除了处分负责该书的编辑外,就是扣出版社的书号分配额,更严重者,更可勒令出版社关闭。可以想像,出版社少了书号,即是影响其实际利益。因此,中国出版业一方面好像呈现一定市场取向,但其实党国仍在背后藉垄断及操纵书号分配,来控制言论及出版自由。

过去,出版市场上有另类方式,就是某出版社取得书号后,再转手出去给其他出版社。在“计划书号”的市场下,有些出版社干脆以卖书号牟利,其利润远比出版一本书吸引。甚至,又有“一号多书”,或“新书用旧号”的现象,这完全是畸型的出版市场。

为了杜绝这漏洞,中国政府于2009年4月起实施“书号实名制”,要求申请书号时呈报的书名及作者资讯,不得更改。此举显然是当局进一步规范市场的举措,但也引起藉实名制加强管控出版的忧虑。

当然,市场化的结果,总会出现各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做法。记得数年前,某位公共知识分子曾跟笔者说,他已不能再在中国出版任何书籍,因为当局已下达禁令,没有出版社敢违抗。但仍有出版社将他的旧著以“旧版”的方式再版,借此避开政府的禁令(不是新版,是“未售罄的旧版”)。他的旧著仍可流通,但在记录上这仍是“旧版”,因此,他没法再收到出版社给他的版税。

在上述各种条框及禁区下,现时所有香港(或境外)出版的书,除非跟中国内地出版社合作,出版简体字版,取得国内书号,否则不能打入中国市场。而要获得书号,便得“净化”内容。此外,个别书刊如符合进口规定,亦可申请进口许可,在中国大陆境内发行。如果没有依循上述途径“登陆”,即使内容没有触及敏感课题,也不能在中国获得合法的发行及流通资格。

违“禁”者下场

任何出版社、书店或个人,如果参与“非法出版”行为,按199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视乎情况,可控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非法经营罪”。

现时,不少基督教家庭教会,均自行印制书刊,并在网络上广为流传。过去,如果有关书刊涉及销售,政府方面会以“非法经营罪”的名义检控。其中较受海外内关注的,是北京的蔡卓华牧师因自行印刷圣经,于2005年被当局控以“非法经营罪”,入狱三年。

任何市场存在著不正常的干预,自然会产生另一个地下的“市场”,出版业也是如此。随著中国国门开放,出入境的旅客数目持续上升,旅客随身㩗带境外购买的书刊入境,也愈来愈普遍。

一般而言,只要不是政治敏感或被视作传教的书刊,入境中国时容许旅客带书,但各种书只限一本(自用),多于一本,海关有权不许入境。如果同一书种数量多,他们可怀疑你走私(逃税)或非法经营。如果涉及政治及宗教类别的“禁书”,那便难逃被扣起的命运了。

此外,不少人也可从香港或外地直接寄书回中国,但邮费昂贵(境外速递公司又禁止将书籍寄送至中国内地)。同时,海关会拆开检查入境的书刊(特别是数量较多)。如属禁书,即被扣查。现时,不少人又会用不同方法将带书入内地,再在内地邮寄,邮费较平,但内地邮局也会检查邮寄的书刊内容。最近,又有消息指中国浙江省一名律师,便因透过淘宝网订购港台出版书籍,被文化局及出版局执法人员上门搜查,强行拆开包裹,并扣查书籍。

出版自由,威权政治的禁忌

中国的所谓“出版自由”,背后是一张张的网罗。党国根本视出版自由为禁忌,不论1949年前后的国民党体制(包括戒严时期的台湾),或是1949年后的共产党体制,均致力于钳制言论、新闻及出版自由,借此强化威权政治。

在1930年代,国民党致力剿共,但仍有人敢于犯险而冒死出版散布左翼思潮的书刊,其中尤以上海等租界,受外国因素影响,间接地开创了一点空间。此外,部分敢言的知识分子,又致力抗争,藉出版刊物激发思潮、月旦人物、针眨时弊来批判当权者。然而,当有关言论超出国民党能容忍的底线,威权政治亦会运用其“强力部门”,用“自己的方式”介入与干预。例如自由主义知识分子储安平于1946年出版《观察》,最后仍难逃禁刊命运,于1948年勒令停刊。

这种对出版自由的限制,延续之今。而今天中共对期刊的管控,甚至比国民党更为严密。国民党在台湾戒严时期,自由主义色彩浓厚的政治刊物《自由中国》虽最后于1960年被勒令停刊,甚至编辑之一的雷震更踉当入狱,但毕竟该刊自1949年11月创刊以来,也生存了长达11年之久。

反观今天中共治下,却容不得党外的政治刊物,其中的关键便是期刊的连续性质。相对而言,书籍的影响仅限于该本书,即使如何受欢迎,再版加印,也只是这本书的观点与内容。但期刊的影响力,却可藉其连续性的周期出版,得以长远地延续及广传开去,并且以该刊物为平台,开创更多讨论,甚至推动某种思潮的流布与发展,或将相关组织的理念持续地宣传及推广。因此,中共对期刊的审批及数量管制,甚至比书籍更为严密。

论对书刊的管控,以及思想的钳制,共产党比政局蜩螗的国民党时代布下更广阔的网罗。今天,当你在中国各大城市的书城内,见到各种精美及高质素的出版品时,别被这表像所蒙蔽,以为中国真的有出版自由。对,中国外长王毅曾说,中国宪法上写了保护人权。不过,“写”了不等于“落实”了,这其实也只是常识。

最后,笔者想起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在其经典著作《论美国的民主》(Democracy in America)中曾说:

“如果出版是自由的,则这种奴役(指对个人的奴役)就不可能随意进行。因此,报刊是保护自由的最佳民主手段。”(下卷,第四部分,第六章)”

“一份报纸就像一位不请自来的顾问,它每天可向你简明扼要地报导国家大事而不致扰乱你的私事。报刊的作用除了维护自由,还能维护文明。”(下卷,第二部分,第五章)

“在某些自称为自由的国家,其实每个政府工作人员都可能犯法而不受惩罚,因为它们的宪法没有给予那些被压迫者以向法院控告官员的权利。在这样的国家,出版自由就不仅仅是公民自由和安全的保障之一,而且是这方面存在的唯一保障。”(上卷,第二部分,第三章)

(邢福增,香港中文大学崇基学院神学院院长)

注一:第一届全国出版会议秘书处编:《第一届全国出版会议记念刊》(北京:人民出版社,1950),页41至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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