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发布公告,称已于6日作出决定:“提审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最高法表示,已于8日在山东高院向聂树斌母亲送达再审决定书。
“聂树斌案”因为疑点重重,引起舆论长期关注,中国法律界人士已为推动该案重审奔走数年。1995年,20岁的河北工人聂树斌因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被河北省高院终审判处死刑,2天后被执行枪决。2005年,涉嫌多起奸杀案的案犯王书金供称自己为聂案真凶,由此引发舆论对河北高院此前判决的质疑。
2011年,60位刑法学者和律师联名向最高法和河北高院发出聂案再审呼吁书。但在2013年,河北高院仍然裁定王书金非聂案真凶并维持原判。直到2014年12月,最高法终于指令山东高院对聂案进行复查,开启中国异地复审的先河。
但聂案的重审之路并不顺利,山东高院于2015年6月首次表示,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决定延长聂案复查期限3个月——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刑法》的解释,每次延长审理期限应为1至3个月,但申请并无明确的次数限制。该案随后又接连被延长复查期限3次,至今年6月截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查认为,原审判决缺少能够锁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在被告人作案时间、作案工具、被害人死因等方面存在重大疑问,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建议本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并报请本院审查。
经过山东高院长达18个月的复查和最高法审查后,最高法最终认定河北高院原审判决“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将组成合议庭审理聂案,重审情况“将适时向社会公布”。
案件疑点被澄清了吗?
中国官方媒体新华社于同日发布了山东高院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试图向公众澄清关于聂案及复查程序的诸多疑点:
问:对聂案的复查内容有什么?
山东高院称,复查合议庭审查了原审卷宗、历次复查材料,以及原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包括对被害人死因、聂树斌签名笔迹、指印等争议焦点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专家咨询和鉴定;召开听证会听取申诉人及代理律师、原办案单位代表和有关听证人员的意见。
问:复查先后4次延期,是否遇到干扰和阻力?
山东高院称,复查期间,申诉代理律师多次提交新的证据材料及线索,而该案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案发和审结时间久远,相关证据材料及线索的调查核实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因此经最高法批准,先后4次延期;复查期间的调查核实工作以及听证会召开,都得到了河北省有关部门和原办案单位的积极配合和支持,不存在所谓的干扰和阻力。
问:律师曾对聂树斌行刑时间、上诉状落款日期等提出疑问,现在是否有结论?
山东高院称,根据河北石家庄中院审判卷宗、石家庄看守所值班日记、石家庄日报有关报导等,聂树斌于1995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事实确凿;对于聂树斌上诉状落款日期为1995年5月13日的问题,经鉴定确认上诉状的笔迹、指印为聂树斌所留,因此其上诉状的落款日期应属笔误。
问:律师提供了聂树斌受到刑讯逼供的线索,其查证情况如何?
山东高院称,聂树斌自己在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均没有讲过刑讯逼供问题,也没有发现刑讯逼供的证据;在聂案复查期间,有关聂树斌被刑讯的线索主要有三条,但均为无效证据或伪证,因此目前没有聂树斌被刑讯逼供的可靠证据。
问:律师提出聂案原审卷宗材料中有6处签字非聂树斌本人书写,材料是否造假?
山东高院称,经委托鉴定,聂案原审卷中《送达起诉书笔录》、送达起诉书的《送达回证》、《宣判笔录》、送达一审判决书的《送达回证》、送达二审判决书的《送达回证》、执行死刑的《验明正身笔录》共6份材料上,“聂树斌”签名确实不是聂树斌本人书写,但相应签名上的指印均系聂树斌本人所留。
如何从源头避免冤案?
不过,在最高法发布的公告中,并未提到是否会对河北法院、检察院及警方当时的相关办案人员进行调查或问责。
2014年12月,内蒙古高院判决与聂树斌经历类似的呼格吉勒图无罪。经过1年多后,官方才表示对“呼格案”负有责任的27人进行了追责,但大多为“警告”、“记过”等党纪处分,未提及任何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发布了第七批指导性案例,“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刑事判决、裁定和侦查活动的监督进行指导”,其中就包括另一起备受关注的冤案“陈满案”。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称,将该案作为指导性案例的重要意义在于,“让各级检察机关深刻认识造成此类冤假错案的原因,研究思考如何从源头上防范和避免冤假错案的重复发生。”
长期关注聂案的北京大学法学教授贺卫方分析指,当局对河北方面相关人士的追责应该不会太严厉。他认为,除了为聂树斌洗冤平反外,更加重要的是怎样完善体制,避免这样的冤屈再发生,而“一旦发现可能的冤案,如何启动更快捷和公正的程序,不要让当事人奔走呼号十数年,也是急迫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