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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雅绮:台港版权修法,进击的著作权

以台湾网络红人谷阿莫的“六分钟看完xx电影”系列“戏谑仿作”为例,虽然台湾不似英国明确规定“戏谑仿作”可构成公平处理类型之一,但台湾从事戏谑仿作的创作人,可以引第65条,说服法官其创作属于“合理使用”。

刊登于 2016-01-27

2016年1月6日,香港,立法会审议版权条例修订草案(二读), 反对草案者到立法会停车场示威区集会。摄:卢翊铭/端传媒
2016年1月6日,香港,立法会审议版权条例修订草案(二读), 反对草案者到立法会停车场示威区集会。

1月21日下午,香港立法会二读通过《2014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该草案被香港网民称为“网络23条”,典故出自香港《基本法》第23条:

香港《基本法》第23条

“港府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若说《基本法》第23条是极权国家机器的象征,“网络23条”则暗喻着官方以保护版权为名,却意在箝制网络言论。

数位时代,网民习惯四处搜索图文影音材料,在网络上透过社交媒体转载分享,引用评论。这些图文影音材料的使用,无一不涉及著作权(版权),因此当我们用严格的著作权规定严格维护著作人权利时,也不免箝制网络的分享文化与活泼言论。

类似香港的版权立法争议,并非特例。一海之隔的台湾,也有好几次《著作权法》欲行修正、即遭到网民抨击政府以保护智财权为由、试图控制网络言论的例子。最近一次在2013年,台湾智财局曾提出“封锁境外重大侵权网站”的提议,针对境外专门播放盗版内容以营利的网站。提议一出,网络批评浪潮排山倒海而来,怀疑政府未来想封锁的不只是“侵权”网站,还包括对政府不友善的网站。

但台湾网民的担心后来没有成真,官方封锁网站的提议因批判声浪而取消。台湾没有令香港社会坐立难安的《基本法》23条,能与版权法相提并论。反观香港网民的担心,有独特的社会心理原因。基本法带有中国政府控制香港的意图;档版权草案成了“网络23条”,反映出人们怀疑版权法表藉著保护版权之名,实际却是《基本法 》23条的延伸,成为限缩人们的言论与政治空间的工具。

究竟是真心想保障著作权?还是夹带了控制网络环境的用意? 一个好的判断方法,就是检验著作权法中对著作权的限制规定。一般而言,为了平衡著作权人与使用人的权益,各国的著作权法,除了保障著作权,连带也有限制著作权的规定。

限制著作权的立法方式有两种。其一是“合理使用”(fair use),以美国法制为代表,不以立法事先规定可限缩的必要条件,而是让法官于个案中就“合理使用”的原则衡量。衡量“合理使用”的四个标准如下:

(1)著作使用的目的及性质(如营利或非营利性);

(2)著作的性质;

(3)所利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著作所占之比例;

(4)利用结果对著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

另外一种,则如英国的“公平处理”(fair dealing),由法律明定限制著作权的条件。其优点是人们可以较明确的知道,在何种情况下未得授权仍可使用著作而于法有据,缺点则是不如美国的“合理使用”制度来得有弹性。

香港的版权条例草案,沿袭英国“公平处理”的立法,由法律明定各种著作权限制的条件。易言之,“公平处理”并没有由法官衡量合理使用的空间,只要法无明文,就有成立侵权的可能。若香港式“公平处理”仅学到英国式“公平处理”的形式,内涵却不如英国“公平处理”类型多元,无异变相限制了网民的言论与创作空间。尤其,条例草案中对侵权行为尚有刑事责任,更让人如履薄冰。由此看来,网民将版权条例称为“网络23条”,并非无因。

台湾对著作财产权的限制,则采取“公平处理”与“合理使用”的综合体例。台湾《著作权法》第65条的规定,与美国的“合理使用”的四项标准要件。但人们除了可引第65条主张“合理使用”,亦可依个别情况援引其余“公平处理”式的明确条款,例如第55条:“非以营利为目的,未对观众或听众直接或间接收取任何费用,且未对表演人支付报酬者,得于活动中公开口述、公开播送、公开上映或公开演出他人已公开发表之著作。”这就是一种“公平处理”类型,法律已经清楚说明,此时可以使用他人著作,而毋须考量著作使用的目的、性质、比例、影响等等。

易言之,台湾网民于法有明文时,可依法主张“公平处理”。法无明文时,则可依第65条主张“合理使用”。以台湾网络红人谷阿莫的“六分钟看完xx电影”系列“戏谑仿作”为例,虽然台湾不似英国明确规定“戏谑仿作”可构成公平处理类型之一,但台湾从事戏谑仿作的创作人,可以引第65条,说服法官其创作属于“合理使用”。

即使同时拥有“公平处理”与“合理使用”,当智财局2013年提出修法草案,台湾网民仍怨声载道。因为新草案中“公平处理”范围限缩了,这说明有更多情况是要依靠法官就“合理使用”衡量,增加网民可能侵权的不确定风险。不过即便如此,该草案并未在台湾引起可与香港等量齐观的焦虑。

台港同时修法,为何香港的神经特别敏感?其实在香港版权草案被称为“网络23条”时,原因已昭然若揭。香港版权法草案的风波,最大争议恐怕已不在于如何衡量著作权人与使用人的权益,而在于中港关系紧绷下,香港社会对《基本法 》23条代表的言论箝制,深入网络空间的恐惧。

(江雅绮,国立台北科技大学智慧财产权研究所专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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