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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宗銮:政府请勿拖香港创意工业后腿!

许多先进国家在加强对版权持有人的保障的同时,也会进一步豁免使用者的民事及刑事责任,以务求平衡各方的权益。

刊登于 2015-12-08

一名年轻人在使用电脑。摄:Ed Jones/AFP
一名年轻人在使用电脑。

俗称“网络廿三条”的《版权(修订)条例草案2014》表决在即,政府依然对网民的诉求视若无睹,执意推行一个较保守落后的版权条例,实在令人失望。

政府此举无异于以拖字诀阻碍香港创意工业的发展。何以见得?这正是本文希望回答的问题。

版权法旨在保障原作者的知识产权,其合理性毋庸置疑,但版权并不是绝对权利,使用者的权利也应该得到尊重。这是因为绝大部分的创作,都是建立在前人的智慧之上,再加上创作自由及表达自由乃是基本公民权利之一,在保障版权持有人的权利之余,一定要小心平衡使用者或创作人的权益。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侵犯版权的渠道和方式也日新月异,但同时资讯的流通也促成了创意产业的快速增长。有见及此,许多先进国家在加强对版权持有人的保障的同时,也会进一步豁免使用者的民事及刑事责任,以务求平衡各方的权益。打个比方,这情况有点像渔夫把渔网做得更大,却将网眼也放大了,这样捉鱼的范围虽然大了,但小鱼却可以逃出生天。

香港政府在这次的《版权(修订)条例草案2014》采取的,其实也是类似这样的策略。不过,我们认为,政府做的“公平处理”鱼网面积做的是够大了,网眼放的却不够大(只豁免戏仿、讽刺、滑稽、模仿、评论时事及“引用”等作品)。结果,版权持有人不打算捉的小鱼,也可能因为不获豁免(认真翻唱、同人志和串流打机等)在新的版权法下被一网打尽。这种做法除了缺乏弹性外,更会引发寒蝉效应,令创作人因担心误堕法网而对创作却步,或变相迫使二次创作非要搞笑或讽刺时事不可。

“公平使用”原则

“法政汇思”推动的“公平使用”原则,针对的正是这种“我不杀伯仁,伯仁却因我而死”的问题。简言之,“公平使用”原则不就版权材料的使用目的而进行豁免,只要使用者“公平”地使用版权材料,就可以得到豁免。至于一件二次创作的作品是否“公平”地使用了版权材料,法庭考虑的因素包括了:

(1)作品使用该版权材料的目的,包括是否作商业用途;

(2)该作品的性质;

(3)使用版权材料的程度;及

(4)该作品对版权材料的潜在市场或其价值的影响。

让法庭来决定何谓“公平”的好处是,不论侵权的行为如何日新月异,法庭可以灵活地审视当时的科技和社会环境来调整豁免的幅度。这样可避免仅仅因为版权材料被用作某种未被豁免的目的(虽然对版权持有人的利益并没有产生多少影响),却造成作品被下架,甚至被裁定为侵权的情况。我们认为只有这样,创作和表达自由才不会受到不合理的限制,各方的利益才能得到最佳平衡。

“公平使用”原则其实已经被不少国家采用。包括创意大国美国、以色列、南韩、菲律宾和我们的邻居新加坡,都引入了类似的原则。这背后的原因当然不仅仅和权利和自由有关。以美国为例,美国的年收入中以公平使用而获得的收入占超过4.5万亿美元。数据亦显示,历年来公平使用在美国创造了1100万个就业机会,并对美国国内生产总值增长有显著的贡献。不仅对高科技企业有利,其他非依頼科技的行业亦得以受惠,这些数字表明,引入公平使用会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亦可平衡各相关持份者的利益。

有更好选择,为何要过时方案?

既然有一个更好的选择,为什么政府还要采用一个过时的方案?“法政汇思”及其他民间团体如“键盘战线”支持的修正案,如公平使用、个人用户衍生、禁止合约凌驾条文等,事实上除了政府及少数建制派议员,并没有听见太多的,尤其是来自版权持有人的反对声音。如果版权持有人都不反对,政府一味强调版权法过时,需要尽快更新,其他方案一概等法例通过后再谘询的说法,是否只是输打赢要的口实?

有人说创意工业是香港经济的未来,但错过这次机会后,到底我们还有多少时间可以浪费在寻求一个适合创意工业的土壤?

(吴宗銮,执业大律师、法政汇思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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