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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立法会二读通过“网络23条” 泛民提动议续拉布

刊登于 2015-12-04

1月21日,香港立法会二读通过《2014版权(修订)条例草案》。香港多名插画家在网上发表创作,反对版权条例立法。端传媒摄影部/设计图片
1月21日,香港立法会二读通过《2014版权(修订)条例草案》。香港多名插画家在网上发表创作,反对版权条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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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1日下午,香港立法会就《2014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进行二读表决,结果以37票赞成、25票反对通过修订草案。

21日会议,泛民议员多次要求点人数,以拖延草案进入二读表决。但下午约4时20分,民协议员冯检基发言约12分半钟,未有用尽15分钟发言时间,立法会主席曾钰成询问有没有议员要发言,但未有议员及时要求发言,曾钰成于是要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发言,随后二读辩论结束,草案进入投票表决并获得通过。当时,还未就草案二读发言的泛民议员尚有社民连梁国雄、人民力量陈伟业、新民主同盟范国威,以及民主党黄碧云和单仲偕。

未能赶及发言的社民连议员梁国雄其后指,没有预料冯检基未有用尽发言时间,但承认自己判断错误,并强调责任不在冯检基。

1月21日,香港立法会二读通过版权修订条例草案后,工党议员何秀兰随即提出动议,辩论是否成立专责委员会讨论草案,变相将草案进入下一审议阶段的时间押后。端传媒设计组
1月21日,香港立法会二读通过版权修订条例草案后,工党议员何秀兰随即提出动议,辩论是否成立专责委员会讨论草案,变相将草案进入下一审议阶段的时间押后。

修订草案二读通过后,工党议员何秀兰随即提出动议引用《议事规则》55条1A,成立专责委员会研究草案。此项动议非审议法案的正常程序,在此阶段,每位议员可作15分钟。此项动议最终被否决后,才会返回正常程序,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在此阶段,议员可作无限次发言,之后才进入三读表决。

就何秀兰提出动议,商经局局长苏锦梁表示感到失望,认为动议对讨论无实际帮助,只会阻挠条例草案及时审议及通过。他又指香港的版权条例已经相当落后,必须及时行动才能追上竞争对手。

2015年12月4日报导:香港“网络23条”二读在即 多团体联署反对

12月9日,香港立法会将恢复二读表决被网民形容为“网络23条”的《2014版权(修订)条例草案》(下称草案)。特首梁振英在12月3日表示,希望立法会通过草案,“令持份者得益”。但多个团体发起联署抗议,认为草案限制二次创作及网络表达自由,并要求政府在草案中加入3点修改,否则就吁请立法会议员否决草案。

锐意创新及以创意推动经济的先进经济体,皆积极行动,以确保其知识产权制度健全和与时并进……香港不能原地踏步,并应尽快完成这一轮更新工作,继续向前迈进。

《2014 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会独立议员黄毓民已提出903项修订,准备届时展开“拉布”,他预计即使只有他一人发言,也需要两次立法会大会才能走完流程。立法会人民力量议员陈伟业及社民连的梁国雄表示会参与拉布发言,此前陈志全、何秀兰、郭荣铿等泛民议员也曾提交修正案。

2011年成立的“键盘战线”及2013年成立的“版权及二次创作关注联盟”则在网上发起联署, 要求政府在草案中做到三点:一是清楚列明“不诚实使用电脑罪”不适用于版权法,该罪名一旦遭定罪,可判处5年监禁;二是在所有的豁免中加入“豁免凌驾合约条款”(Contract Override),令限制版权豁免的合约条款无效,否则该合约条款将使版权人即使在版权法豁免的情况下仍能向网民作出民事索偿;三是坚持早在2013年的公众咨询中已提出的“开放式豁免”,“令创作不只侷限于某几种手法,既平衡版权人利益又能保障创作及表达自由”。

早在2011年,政府初提修订版权法时,草案就被网民称为“网络23条”,意指规管版权的范围太过广泛,将危及表达自由和网络创作。在一片反对声中,草案在立法会遭拉布,未能通过。

此后,港府就网民关注最多的二次创作等问题展开公众咨询,在2013年修订草案,纳入“公平处理(Fair Dealing)”原则,豁免特定的几种创作方式下的版权使用,包括“戏仿”、“讽刺”、“模仿”、“滑稽”、“引用”及“报导与评论时事”。不过,“键盘战线”与“版权及二次创作联盟”指政府并未在咨询中接纳9成网民支持的“开放式豁免”方案,即“用户衍生 UGC”及“公平使用 Fair Use”。

在今年的联署声明中,两个团体继续强调豁免的重要性,认为目前草案规定的豁免只不过是“限制创作及表达自由的糖衣毒药”,因为在指定的几种创作方式之外,还有许多二次创作,例如翻唱、漫画同人志、串流打机、抒情改词等,都仍会被列为刑事罪行。

12月5日下午4点,两团体会将在旺角召开记者会,公布抗议行动的具体细节,而当日出席的团体还会有学民思潮、法政汇思、前线科技人员,以及青年新政、慈云山建设力量、西环飞跃动力、湾仔广义、屯门社区关注组等伞后组织。

55000
上述团体发起的联署声明中指,截至2015年12月3日中午12点30分,已获得超过5万5000个联署,但尚未来得及排除重复签署的数字(如有)。

声音

香港版权法最堕落的地方是香港政府在修订案中严重向版权持有人利益倾斜。版权持有人更有一种恩主心态,给予市民豁免有如施舍给乞儿一样,一脸“给你就是人情,不给我也有硬道理”。

版权及二次创作关注联盟、键盘战线

我们留意到最近有更多国家正由采用公平处理改为采用公平使用原则,例如以色列、菲律宾、韩国及新加坡。 以上所有国家均已采用公平使用原则以培育创新及创意……为保持本港在区内的竞争力,法政汇思促请政府必须对此持开放态度并注意区内竞争对手的发展,以确保本港在版权法制度的发展中不会滞后。

法政汇思

政府应订明网络供应商在收到法庭命令后才移除确认侵权的内容,以免留有滥权漏洞,损害创作、言论及享受文化生活的权利。

国际特赦组织香港分会

美国公平使用原则

《1976年美国版权法》第107条将公平使用的原则编纂为侵犯版权的抗辩理由(“美国版权法第107条”)。该条规定公平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作为批评、评论、新闻报导、教学、学术或研究等用途,并不构成侵权。法院需要考虑美国版权法第107条第(1)-(4) 段中规定的四个因素以决定使用是否公平: “(1)使用该使用的用途及性质,包括该使用是否作商业或非牟利教育用途; (2)该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性质; (3)相对整份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被使用部分的份额和全面程度; 及 (4)该使用对于该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潜在市场或其价值的影响。” (资料来自法政汇思)

来源:版权及二次创作关注联盟立场新闻苹果日报2014 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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