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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家明:如何打破现时版权修订的僵局?

版权制度改革应追求创新,而非注重抄袭。试问一个只顾“抄例”的政府又怎能说服大众去尊重原作和保护版权呢?

刊登于 2016-01-05

2015年12月16日,《2014 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在立法会进行二读,市民在立法会外集会反对网络23条。摄:Billy H.C. Kwok/端传媒
2015年12月16日,《2014 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在立法会进行二读,市民在立法会外集会反对网络23条。

12月中,香港立法会恢复了《版权修订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由于流会、拉布、中止待续和不停点数的关系,草案始终没有辩论,要留待下月复会才可以审议。

为什么版权修订会变成这样的僵局?是否政府的准备工夫做得不足?版权商要求太高?网民和泛民议员突然“发烂”?还是网络中介平台令版权法例变得更加复杂?

这个难以打破的僵局或多或少归咎于广大市民对政府的极度不信任。无论政府多么努力起草,法例始终难免存有一些灰色地带。议员和市民能否“收货”就取决于他们对政府有没有公平执法的信心。

就算可以不谈香港当前的特殊政治环境,我们亦不能忘记,版权制度牵涉了各种不同的利益。如果我们能更了解这些相互竞争的利益,我们就更能明白立法会当前的困局。

网民和版权商的对立

网民的立场来看,无论在民事和刑事方面,他们都希望诉讼门槛大大提高。这样,法例的保障就会清晰明确,令他们难堕法网。他们亦非常着紧言论和创作自由,还认为他们在网上经常进行的活动,已获得现时的法例允许,非政府和版权商所说的灰色地带。

版权商的立场来看,它们的要求和网民完全相反。无论在民事和刑事方面,它们都希望诉讼门槛大大降低。这样,法例就会给予它们清晰明确的保障,提高诉讼胜数的机会,并降低成本。只要它们愿意采取法律行动,败诉的机会就非常微。

再者,草案法例新增了有关侵犯公众传播权的刑事责任。这些刑责就可以让版权商将部分以往由它们一力承担的诉讼费,顺理成章地推至政府和纳税人身上。从“向钱看”的角度来说,这些法例很重要,因为多增一些刑责就让它们赚多一点钱。

在原则上,版权商认为版权制度的权利全属于它们,起诉与否应由它们独自决定。虽然国际公约清楚列明权在创作人手上,版权商大多认为,因为它们付了钱,音乐、电影、电视剧和其他作品,就如房地产般的投资,应受它们完全控制。

政府就夹在中间,竭尽力地去平衡双方的利益。自从2013年公众咨询开始,无论是知识产权署署长、助理署长还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副秘书长,他们都不遗余力、积极地与各方持份者磋商会面。

无奈地,版权制度改革始终归属一个负责商务及经济发展的政府部门。虽然创意产业落入商经局的职责范畴,非商业性的个人创意始终在部门内难受重视,网民福利更在官员的工作领域之外。

多种新的网络持份者

随着互联网和数码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新的持份者就陆逐出现。第一种的持份者当然是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如网上行和香港宽频等。无论是在美国、英国还是香港,数码版权法大多因为这些新的商业利益而有所调校。由于这些机构只是提供了通讯渠道,它们就不应过度承担网民在侵权行为上的法律责任,政府的草案亦因此为它们建立了一个安全港。

第二种的持份者就是在近年越来越重要的网络中介平台和社交网站,如YouTube、Facebook、Twitter、Tumblr和Instagram等。由于它们可以从网民的侵权行为获取直接或间接的财务利益,它们就应比互联网服务供应商有更沉重的法律责任。

在政府现时的修订草案里,网络中介平台未必一定受到安全港的保障,原因是它们可能从网民的侵权行为获取了直接的财务利益,如大量广告收益。它们亦有可能因为没有按法例规定,尽快采取合理步骤去限制或遏止网民的侵权行为,所以受不到安全港的保障。

虽然近日版权修订的争拗,大多专注于泛民议员提出,有关“非牟利用户自创内容”的豁免和“公平使用”原则的修正案。很多人却忽略了,版权商最主要的反对,其实在于网络中介平台有否受到新法例的额外保障。

既然这些平台已从网民的侵权行为获取了直接的财务利益,它们理应和版权商分红。因此,版权商对这两个修正案激烈反对,其实主要不是针对网民,而是为了保护自己在未来重要的商业市场。

最后一种的持份者就是创作人。虽然他们通常站在版权商的一边,近年两者的距离越拉越远。一个很好的例子就是关于Spotify的版税分配。由于该公司给予创作人、乐师和唱片公司很少的版税,即使歌曲已被广泛播放,回报仍然非常有限。但因为唱片公司拥有该公司据报接近五分之一的股权,它们的投资回报就可以轻易弥补在版税上的损失。

反之,创作人和乐师就受不到同样的保障。虽然他们眼白白见到自己的唱片公司,从他们补偿不足的音乐赚了钱,也无法和它们分一杯羹,他们因此觉得现时的版权制度甚不公平。更何况,随着互联网和数码科技不断更新,唱作人现在可以自己制作音乐,亦可以向听众直接分发作品。所以,他们不再像以往那般依赖唱片公司,亦越来越不愿意和版权商站在一起。

两个可打破僵局的方案

集合五方持份者的利益,版权制度其实非常复杂。政府虽然多次公众咨询,仍无法制订一个可满足各方诉求的修订草案。就算政府在不久的将来再三咨询,其实结果都可能是一样。何况,政府最近指出,重新咨询可能需时三年。所以,我支持立法,并不鼓励政府对同样的议题重新咨询,还觉得政府近期提出“先通过、后修改”的做法可以接受。

但不能接受的就是:若政府采纳“先通过、后修改”的做法,要求议员将版权商支持的方案“袋住先”,但将网民迫切需要的修正案“收埋先”,还更糟地要将这些方案“收埋”至少三年。无论在政策和立法的角度来看,这个做法都有欠公允。对我来说,“通过先”还是“修改先”只是一个程序上的考虑,而不能是一个选择方案的指引。

如果我们同意政府的立场,认为急需改例,好让香港的版权制度与时并进,我们就应仔细考虑在泛民议员提出的三项修正案中,有没有任何的方案可以较容易被五方持份者接受。例如:如果香港引进了在美国和亚洲多国采用的公平使用原则,以安全网的方式弥补现有草案豁免的不足,我们又能否打破立法会现时的僵局呢?

倘若政府有兴趣对修订草案作出小量修改,再急急将草案交还立法会,它亦可以考虑将网民和网络中介平台的利益分开。例如:法例可以禁止对个人用户非商业性侵权行为进行刑事检控和民事诉讼。这个民刑事禁令的运作就像香港现有的时效条例。类似这样保护非商业用户的法例在外国版权制度亦有。

虽然这个禁令阻止了版权商在非商业性侵权行为下对网民进行民事诉讼,但由于法例没有说明网民的行为是否合法,禁令保留了版权商对网络中介平台进行诉讼的机会和权利,亦容许它们在商业性侵权行为下对网民进行诉讼。这样,法例不但可以大大减低网民的忧虑,还可以给予版权商一定的保障。

网络中介平台当然不会欢迎这个建议,但既然它们已从网民的侵权行为获取了直接的财务利益,要求它们与版权商分一杯羹亦非常合理。更何况,许多中介平台,如YouTube,已和版权商签订了授权协议,和它们分红与否其实只是迟早问题。

总结

香港人一向善于解决问题,很多时候他们的争拗就只是为了钱。所以,立法会现时的僵局并非牢不可破。如果政府仔细考虑五方持份者的不同利益,而不只顾抄袭英国新的版权豁免,我们也许可以找到适合香港特殊情况和政治环境的解决方案。

英国根本上没有我们现时的政治困局,无论法例有什么好处或写得那么漂亮,也解决不到我们当前的问题。更何况,版权制度改革应追求创新,而非注重抄袭。试问一个只顾“抄例”的政府又怎能说服大众去尊重原作和保护版权呢?

(余家明,美国德克萨斯A&M大学法学院的教授,并任职其校的法律与知识产权中心联合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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